区块链技术对物权变动的冲击及对策探讨

2022-01-10 19:43农军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冲击对策

摘要:人类历史至今已经经历过三次工业革命,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第四次工业革命”,这一说法是由达沃斯论坛的创始人提出的。在现阶段,该项技术已经被引入到了各国的不同产业和领域之中,特别是世界的经济大国和强国都将该项技术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予以对待,逐渐增加了开发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力度。根据发现2015年的统计数据可知,世界范围内于该项技术相关的企业已经超过了900家,涉及该项技术的领域投资总额已经达到了15亿美元。在中国,2017年第四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共有九个省份在该项技术相关领域发挥了指引性的作用,同时有更多地区已经将发展该项技术纳入了总体发展蓝图之中。而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末的统计数据得知,全球提出申请的区块链相关技术专利已经超过了400项,而中国就占了其中的二分之一。在现阶段,该项技术已经被引入到了众多产业和领域,而且发展速度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不过,在目前该项技术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对包括物权变动制度等方面产生了影响。笔者对该项技术的特点,及其产生和发展里程予以了研究,阐明其定义,并且就其对物权变动造成的冲击予以分析,最后給出了相应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物权变动;冲击;对策

引言:

2008年,区块链这一通过去中心化的基础架构和分布式存储共识技术的概念被正式提出,立刻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如果站在会计的立场上来看,区块链可以被视作分布式账本系统。如果站在协议的立场上来看,区块链可以被视作互联网协议,用于解决数据信任问题,如果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上来看,区块链可以被视作价值互联网,能够促进双边的高效协作。该项技术在经过了数年的发展之后,已经不再仅仅是加密数值货币技术,而成为了服务平台,用于提供可信的区块链服务。

区块链产生的初衷是运用在作为加密数字货币的比特币系统中。对于该系统来说,账户“币”的状态都会在每一个节点被复制和保存,当新的块产生后,各个节点都会以一种新的状态存在,其交易迁移的过程则会被全部记录。出于能够支持不同的状态,部分区块链采取了图灵完备的状态机模型,以此作为可运行应用的基本前提。对于财务和会计工作而言,该项技术能够对企业审计作业模式予以改良。现有的系统只能审查企业季度或者年度的数据,而在在采用该项技术之后,会计人员就能够每天对相关数据予以核算。通过在企业审计工作中引入该项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况,从而为行业和经济的平稳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由于该项技术可信度高,因此能够提高商业交易的数据准确性,又得益于其收集数据的透明性,而减少了审计工作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区块链已经不仅仅具备早期的在线支付和货币转移等功能,如今也能够实现智能合约的职能,从而被引入进了金融产业与智能资产领域。[1]除此之外,非金融产业也开始运用该项技术,实现了和供应链或物联网领域的融合。然而,在该项技术高速发展和大规模运用的当下,其基础设施却依然相对薄弱,其自身也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改良和优化。

1.什么是区块链技术

1.1区块链技术与货币

在通常情况下,金属是货币的基本元素,金属被用来实现交易,然而在部分岛屿上并没有金属资源,岛上的原住民便只好用岩石作为货币实现交易。而在这种岩石货币体积过于巨大的情况下,卖方往往就采用在买方岩石货币上做记号的方式来代表本次交易行为。可以看出,货币实际上依然在买方的控制之下,并不存在交换的动作,但是由于货币上有了记号,这块岩石货币便成为了卖方的财产。这种做记号的交易方法和当代的信用货币运行有着一样的原理,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信用建立在人情之上,而后者的信用则是建立在固定资产之上。

不过,要是黑客入侵了金融机构的系统,将账户中的资产删除,就会导致交易双方受到经济损失。而这就是加密货币产生的原因。经过了长期的开发和探索,可复用工作量验证模式由中本聪提出,比特币也由此产生。而在2009年年初,中本聪完成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比特币交易,而这也标志着货币交易能够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撑下跳过金融机构的限制实现点对点的转账。

1.2区块链技术的内涵

该项技术具有两点主要的数据存储优势:(1)不可纂改,(2)不可伪造。作为一种分布式信息库,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其数据区块是通过运用密码学的方式实现有序连接的,其中含有特定时间内产生的信息和数据,且不能被更改。不过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区块链是以时间为序的,通过一定形式的组合形成的链式数据结构,作为一种去中心化账本,其存储信息的安全性是通过采用密码学方式支撑的,不仅无法纂改,同时能够实现验证。本论文将区块链技术视作不同于传统中心化数据库一种数据库,其每一个端口都可以对信息进行记录。通过该项技术记录数据不仅具有去中心化和不可伪造的优势,同时也具备透明性的特点。[2]在现阶段,区块链大抵包括以下三种:(1)私有区块链,(2)公共区块链,(3)共同体区块链。所有人都能够通过公有链实现读取数据、参与共识和交易行为。而对于私有链来说,其数据记录的权限通过个别主体管控。对于联盟链来说,信息记录行为是在相关协议的前提下通过预先规定的主体而实现的。

2.区块链技术对物权变动的冲击

2.1区块链技术对不动产特殊登记制度的冲击

在中国《物权法》中,提出了以下几类不动产特殊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这种登记制度可以对登记中的错误予以更正,从而保障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2)异议登记。这种登记制度的标明权属存在缺陷,可以对公示公信力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3)预告登记。这种登记制度能够使债券拥有物权的性质。区块链技术是一种新生的互联网技术,如果能够被引入到登记制度中,则可以起到控制登记成本和增加登记效率的作用。除此之外,在采用了该项技术之后,政府的运营和监督成本都能够得到显著的降低。不过,虽然引入该项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政府的管治成本,但是却并没有被引入到中国的不动产特殊登记制度中。该项技术凭借加密算法确保数据不能被更改,同时还能够在每一个节点上记录信息和数据。因此,只有在入侵一半以上系统的情况下,数据才可能被纂改。这基本上不可能实现。那么,如果将该项技术运用到登记制度之中,中国现有的三种登记制度就不再具有现实意义。也就是说,虽然运用该项技术能够大幅度提高数据记录的可信度,然而由于该项技术并不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因此一旦有人出于破坏公示公信力的目的而通过以上三种制度对数据予以登记,那么当产生法律问题时就很难对权属和此类行为予以确定,而且也无法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评估,从而对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造成阻碍。

2.2区块链技术对动产交付制度的冲击

风险转移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动产交付的左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国《物权法》中提出,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都是动产交付的内容。后者指的是出卖人将物品的控制与管领实际转移给他人,这也是交付的最基本形态。不过,在采用了区块链技术之后,交付过程未必就包括现实交付,而仅仅由数字和代码实现。因此,部分专家提出,在该项技术进入交付行为之后,改变的内容仅仅局限在交付的流程,而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中国的《物权法》中至今还没有对民事案件中采用该项技术实现交易的法律效力和风险转移问题作为明确的说明。[3]

3.针对上述冲击提出的对策建议

3.1从立法层面入手

在现阶段,中国还没有针对该项技术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法律基础,不过现有的部分案例的审理结果必然会在未来的相关案件裁判中起到指导的作用。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更加倾向于认为虚拟财产具备实际价值的特性,因此虚拟财产在登记中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站在法理的立场上来说,如果虚拟财产是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获取的,那么其就应该被视作备法律效力。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因为包括信息和数据在内的虚拟物也都是以交易的形式获取的,所以如果按照法学原理来看,也无疑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明确了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中国的最高司法部门同样对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做出了解释,其中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了继承权。而中国的民法中也提出,民众财产和全部生产资都手到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民众的虚拟物也应该被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而且也应该使其具备合法的继承权。如今,虚拟财产对于民众来说同样具备商业价值,也是民众生活和生产所需,如果能够使其受到法律的保护,则有助于减少中国的社会矛盾。

人类社会发展经历了对人、制度和机器的信任过程,该项技术就是凭借机器传递价值,反映了人类實现自由交付的意愿,同时也是人类对抗集中权利的体现。但在另一方面,该项技术即使能够通过加密方法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也并不意味着交易就可以完全自由,人的交易行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诉讼是民众保护只是经济利益的最后手段,要是该项技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当发现违约时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内容:(1)应该对技术创新予以激励,同时对其采用适当的干预。(2)通过全面的调研为社会利益配置的公正和公平提供保障,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经验、并且邀请各个行业的专家参与。(3)站在法律的高度上促进科技立法进程,同时为技术的运用提供便利、促进执法协作平台的开发,(4)鼓励颁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在法律和技术发生冲突时,应该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5)要求行业在运用该项技术时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同时确保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此外还需要出台产业技术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相关法律纠纷。[4]

3.2从提升法官审判能力入手

众所周知,科学技术自身具备两面性,既能够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也可能对人类社会进步带来阻碍,这取决于人类如何利用科学技术。而法律存在着滞后性,不过在现阶段科技案件逐年增加的形势下,也应该能够做到与时俱进,积极调整法律的策略格局。区块链技术相关法律案件由于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此类案件在举证方面的难度更大,而且其后果的危害也更加深远。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应该积极研究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并且制定用于审理科技案件的法律标准,从而合理和科学的对案件做出裁判。

对于法官来说,应该不断了解和掌握新的科技理念,关注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合理使用该项技术自身的举证优势,除此之外,还应该在审理的过程中听取证人和专家的证词,从而获得专业性的指导和意见。该项技术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受害人通常处在技术弱势地位,这就决定了法官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从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案件裁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法律推理而言,应该结合实质推理与形式推理。后者在现阶段案件审理中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区块链技术相关案件的审理中依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甚至和现有法律发生冲突,而这就要求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实行实质推理的审理方式,从而体现法律的权威和裁判的公正。而对于侵权归责方面,往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能够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该项技术的开发与应有,对使用者和研发者履行义务都具有推动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还必须提高对科技安全的关注度,在科技产生负面影响时通过合理的策略减少其造成的破坏,进而避免科技安全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该项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信息库。如今,该项技术已经度过了初始阶段,进入了快速地发展时期,很多行业也都开始重视该项技术在实际生产中的运用。然而,在该项技术运用的过程中,对物权变动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当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区块链技术不能因此被完全否定,而是需要相关技术人员不断研究,加以引导。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来说,应该加大对该项技术的研究力度,从其影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合理和科学的改良办法,从而体现出该项技术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亮,刘百祥,张如意,江斌鑫,刘一江.区块链技术综述[J].计算机工程,2019,45(05):1-12.

[2]刘密.区块链技术对物权变动的冲击及对策[J].青年与社会,2019,6(03):15-16.

[3]韩锋等.区块链从数字货币到信用社会[M].中信出版社,2016:20.

[4]何士青.论现代科技发展与司法理性提升[J].法治研究,2017,12(11):42.

作者简介:农军,男,出生于1973年12月6日,广西平果市人,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主要研究通信发展及信息化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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