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风险特征与规范监管分析

2022-01-10 20:13刘宬希张财钰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刘宬希 张财钰

摘要:金融科技本质上是风险科技,不会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科技运用背后体现的是金融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的增强,金融科技的广泛运用体现了其降低金融风险的功能。金融科技有助于金融机构增强风险管理能力,进而提升企业价值,而监管科技有助于金融监管当局更加有效地实施风险监管、降低监管成本。为此,金融监管当局应主动拥抱金融科技,积极探索应用金融科技提高监管效率的措施,提高监管人员应用金融科技的专业能力﹔在现行监管框架中融入金融科技,并进一步改革监管框架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跨国合作,共同应对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科技

一、金融科技的主要功能

金融机构是经营金融风险的企业。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核心是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在日常风险管理工作中,金融科技在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捕捉风险信息、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专注性和准确性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技术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风险决策行为。比如,人工智能能够分析和建立投资者情绪指标,这些数据对于对冲基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员判断金融市场的风险状态具有重要作用。机器学习也能够处理远超出人类处理信息能力的信息量,并且进行快速决策。在反欺诈、监测反恐融资方面,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识别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通过机器学习对客户的海量数据进行信用分析,进而得出该客户的信用质量,为贷款定价。这种方式会加快贷款决策速率,并降低信用风险。在此过程中,每一个个体的交易数据和支付历史以及其他结构性数据都会变为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比如回归分析、决策树模型、统计分析等)的输入变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非结构化数据,比如社交媒体活动、社交软件中的聊天信息都能够有助于金融机构评价一个人的信用质量,继而增加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另外,机器学习使得处理定性数据成为可能,比如消费者行为和支付意愿等。这样,即使以前没有信用历史的借款人,也能够以合理的借贷成本获得贷款,这增加了金融的普惠性,也帮助了社会建立信用体制。但需要说明的是,使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对借款人个体数据和金融产品表现的历史数据的依赖性很强。数据的可得性、质量和可靠性会直接影响模型表现效果。此外,金融科技有助于增加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评估风险。在许多领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能够降低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随着大数据应用技术的完善,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够準确评估特定风险,进而根据特定的风险制定特定的计划。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金融科技可以用来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有助于市场投资者准确评估信用风险。

二、金融科技的风险特征

(一)增加系统性金融风险

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导致金融体系的关联度急剧增加,进而放大了冲击在金融体系的传染,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程度。虽然在微观层面,金融科技会有助于金融机构降低金融类型的风险,但在宏观层面,金融科技却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金融科技会导致金融体系在面临负面冲击时出现过度波动。首先,信贷资金供给在面临负面消息时会出现过度紧缩。当市场突然宣布某一金融科技贷款平台不良贷款率上升时,投资者的敏感情绪会出现巨幅变动,导致信贷市场资金供给会迅速蒸发。小额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投资决策受到不良贷款率信息的影响会更大。其次,智能投顾所导致的羊群行为会显著高于传统资产组合方法,大额交易会增加资产价格的单边波动性。再次,金融科技会在一些情景下降低资金借贷成本,放松借贷标准,导致一些投资者低估风险。如果这种情景持续下去,为了与金融科技企业竞争,传统金融机构也会有低估风险的动机,风险补偿不足,金融体系整体风险承担过度,信贷市场波动性上升。

(二)增加非金融类型风险

金融科技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不会带来新的风险类型,但它会引发风险类型重心的漂移,即微观金融风险类型的重点将会从以传统金融风险漂移至非金融类型风险。在金融机构(微观个体)层面,金融科技会导致金融机构从关注传统金融风险转移至重点管理非金融类型风险。

金融科技会导致监管制度性漏洞,出现法律风险。首先,金融科技企业处在监管半径之外,没有被有效监管覆盖。一些金融科技企业向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但其往往不在金融监管的半径之内,或者其受到的监管强度显著低于监管半径内的金融机构。因此,这些金融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会对金融体系稳定形成威胁。比如,数字货币能够顺利运行的前提是,在一个市场主体相互不信任的环境下,设计方案蕴含的激励机制能够支持主体之间的交换。虽然数字货币当前表现良好,但也是仅仅在有限的测试环境内,不排除在未来,设计方案的不稳定性迅速暴露。其次,已有的法律和规则无法有效覆盖金融创新活动,因此需要修订法律和监管准则。这种准则的修订横跨前台和后台,从客户交流到信息系统。比如,智能机器投资顾问与客户沟通所产生问题的责任认定事宜,区块链跨境交易导致的数据隐私泄露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监管规则的重新修订,甚至还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的协作来应对。

三、总结

总之,各国金融监管应在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网络安全、经营合规等方面加强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方面已经超出了一个国家审慎监管的范畴,但商业银行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偿付能力。再次,一些具有跨国经营模式的金融科技企业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之间相互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共同应对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春航.金融科技与银行价值链的重塑[J].金融监管研究,2021(1).

[2]陆岷峰.商业银行场景金融:内涵、特征及发展策略[J].南方金融,2021(8).

[3]邵宇,罗荣亚.金融监管科技:风险挑战与策略应对[J].行政法学研究,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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