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公民的形成要件与进路:比较视角的案例研究

2022-01-27 00:59邓大才周珊
财经问题研究 2022年2期

邓大才 周珊

摘 要:积极公民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础,但是积极公民的形成并不容易,有不同的进路,也需要不同的要件。本文以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为研究对象,以山东省、湖南省、湖北省和广东省等相关地区为参照对象,通过比较视角的案例研究,考察积极公民的形成条件、形成进路和演进类型,并得出以下结论:“理想类型”积极公民由获得感、参与、组织和自主性四个要件构成,不同要件的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公民或者积极公民。对于非贫困社区来说,如果有一定的参与就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即“参与型积极公民”;对于贫困社区来说,积极公民的形成不仅需要参与,还需要获得感,即“获得参与型积极公民”。这既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路径,也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要件,可以称为“基本类型”积极公民,在此基础上增加要件可以形成更加“积极性”公民;在此基础上减少要件则可以形成普通公民或者冷漠公民。

关键词:积极公民;参与型积极公民;获得参与型积极公民;基本型积极公民

中图分类号: 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22)02‐0003‐08

脱贫攻坚战略实施以来,有些社区只解决了农民的收入问题,但有些社区不仅解决了农民的收入问题,还促进了农民参与,转变为积极公民,为国家的有效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为什么同是脱贫攻坚战略,对不同社区农民的影响却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根据政治学的主流理论,积极公民的形成需要参与,但是有了参与就能够形成积极公民吗?还需要其他要件吗?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过程中,贫困社区如何形成积极公民,积极公民形成的条件是什么?积极公民如何演进和转换以实现脱贫攻坚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对接?本文以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为研究对象,以山东省、湖南省、湖北省和广东省等相关地区为参照对象,通过比较视角的案例研究,考察积极公民的形成条件、形成进路和演进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积极公民的研究,一个传统的路径是从马歇尔和吉登斯[1]的“公民身份”“公民资格”角度形成的,关注公民权利的类型和获取。注重“权利”的公民身份与注重“角色”的积极公民有重大区别。积极公民是一种公共角色,一种作为良好公民应该有的观念和行为的组合,而注重“权利”的公民身份则是一种个人权利的组合,并不包括观念,或者不特别强调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

不同的学者对积极公民有不同的定义。许瑞芳和叶方兴[2]认为,“积极公民能够有效地承担共同体赋予的公共责任,自觉承担起推进政治公共性的职责,守护社会的公共领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矫正过分注重个体利益、过分注重私人化的消极公民生活状态”。陈海平[3]转述了阿伦特对积极公民的定义,“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公民,应该秉承公共精神,关心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并在交往中,坚持主体性原則、理性协商原则、话语交流原则、交叠共识原则,反对暴力和强制”。Green[4]进一步指出,积极公民是将个人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组合,包括纳税、遵守法律以及行使所有的政治权、公民权和社会权。Newman和Tonkens[5]认为,积极公民是不再依赖福利国家的人,一个愿意充分参与现代社会重建的人。积极公民受到邀请、号召,有时甚至被迫承担一系列责任,为自己、为他人和为社区的福祉负责。虽然不同学者的定义有差异,但是总体上可以将积极公民定义为“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并承担责任的公民”。学术界对于积极公民形成的研究主要有四种进路:

(一)教育形塑进路

不少学者认为,公民教育和道德教育能够塑造积极公民。吴晓林和赵志鸿[6]认为,高等教育对大学生具有政治整合功能,促进他们向积极公民的身份转化。叶飞[7]则认为,道德教育可以培育学生的平等、合作、尊重、宽容等公共道德品质,使其成长为负责任的积极公民。冯健军[8]认为,通过引导学生以积极、主动姿态,投入公共生活之中,通过主动参与和平等交往实践,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公共道德、公共理性和公共参与能力,使其成为负责任的积极公民。笔者将这种培养方式称为“参与式公民教育”。蒋一之[9]认为,法治教育是培育积极公民的另一种努力。

(二)参与建构进路

参与是积极公民最重要的要件,因此,参与本身就是积极公民的建构途径。康秀云[10]认为,美国将志愿服务作为培育积极公民的重要路径。欧阳景根[11]认为,通过公民在政治话语与社会核心价值构筑过程中的参与行为,通过把权利转化为行使权利,以及通过公民对社会共识和社会合作的推动,建设一种自由的、参与的、服从的和被包纳进来的积极公民身份。Loopmans[12]通过案例考察得出公民参与社区的公共管理有助于形成积极公民的结论。Cristiano和Dimitra[13]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塑造积极公民的形象,以激励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并指出提升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已经成为英国的重要政治优先事项。这些理论改变了积极参与的含义和实践。笔者认为,参与既是积极公民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公民的形成要件。Marinetto[14]认为,积极公民的意识在塑造社区参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区参与反过来又强化积极公民的意识。

(三)福利社会建设进路

有些学者从福利国家的角度来考察积极公民的建设途径。王小章[15]主张,通过由国家主持和举办的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构成“福利社会”,“福利社会”与公民社会和能动社会之间积极互动,来促进和维护积极的公民权。朱涛[16]也主张,通过社会建设来培育积极公民,即以积极公民的身份为核心,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增进每个公民行权担责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兼顾、平衡、协调社会的整合与团结和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使个人通过社会力量而完成自身的解放。Kearns[17]认为,公民权利已经完整建立起来的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利用积极公民的参与来重整福利国家。

(四)多因素组合进路

积极公民不是由一种因素,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形成。朱艳丽[18]认为,参与和公民教育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实践路径。郭倩倩和秦龙[19]认为,通过培养公民身份认同和价值共识,保障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可以消解公民的政治冷漠,促使其积极理性地融入公共生活。Green[4]认为,积极公民主要有两个要件:參与和组织,即通过积极参加组织、参与公共生活形成积极公民。Newman和Tonkens[5]认为,积极公民通过选择、参与和承担责任而形成。

国内外学者对积极公民形成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许多启迪,但是这些研究主要关注观念、行为和组织层面的各种因素,很少考虑物质、观念、组织和行为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本文拟从物质、组织和行为等方面综合考察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过程中贫困社区积极公民的形成条件、形成进路和演进类型。笔者认为,“获得型参与”是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演进基础,理想类型的积极公民则由组织、参与、收益和自主性四个要件构成。

二、幸福村落建设:贫困社区的治理实践①

2012年,湖北省秭归县就开始实施幸福村落建设,②其实幸福村落是从事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③县、乡镇政府、村庄和村落几乎所有的工作都在这个平台上运行,依赖平台及其治理架构来实施脱贫攻坚战略,村民在平台上参与、协商和决策。

(一)划小单元,找到利益纽带

秭归县是偏远的山区,行政村规模比较大,地域辽阔。村民常说:“讲句话分分钟,但握个手要走半天”。为此秭归县决定打破行政建制,划小自治单元。按照“利益相关、产权相联、地域相近、产业趋同、群众自愿”的原则[20],将全县186个行政村、1 152个村民小组因地制宜地划分为2 035个自然村落。在村落中村民有共同的空间、共同的设施、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利益,村民也彼此熟悉,容易形成利益纽带和群体意识。

(二)建立组织,完善治理架构

在村落中,建立“两长八员”的治理架构,建立村落理事会、党小组,选举产生“两长”,即理事长和党小组长;同时选举产生“八员”,即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和监督员。“八员”根据村落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交叉任职。在村落理事会引导和组织下成立相关的产业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如有些村落成立柑桔协会、蔬菜协会和茶叶协会等。由于村落规模比较小,党小组、理事会、专业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功能不同,“两长八员”和协会、志愿者组织的负责人常常交叉任职,以便于协商、沟通和合作。

(三)建立机制,鼓励居民参与

秭归县引导村落建立了一系列的协商、参与、决策机制和制度。一是订立村落公约。每个村落由村民共同讨论形成村落公约,作为村落的“宪法”,规范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建立理事会工作机制。理事会由“两长八员”及相关村民代表组成,协商决定村庄事务。集体协商和民主讨论是理事会运行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重大问题的村民协商制度。为了吸引更多村民参与村落事务并对重大问题充分讨论,一些村落以“村落夜话”方式参与决策,除此之外建立更小型的“屋场会”“院坝会”等协商平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协商和决策问题。四是建立志愿者参与的积分制度。为了鼓励村民参加村落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管护,秭归县在村落推广志愿者服务积分制度,通过积分引导村民参与。五是建立公共设施管护责任制。按照志愿原则或者就近负责原则,明确相关村民对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如公路拐弯处往往会有一个大的“反光镜”,也有村民认领管护。六是建立村落环境卫生评比制度。鼓励村民参与身边的公共事务,公共参与从自己、家庭及家庭周边的环境卫生开始。

(四)赋权赋能,村民自主决策

从政府层面来看,一是赋予理事会和村民的权利,理事会和村民可以自主决定村落事务。二是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过程中,赋予理事会和村民的能力,使其能够有能力对扶贫物质、资金及设施进行自主行动。从村民层面来看,村庄大小事务都由党小组、理事会及村民全程、全员参与协商和决定。一是村民自主协商形成村落公约。二是村民自主决定人居环境整治制度。三是村民自主决定扶贫产业及设施的建设。四是村民决定美丽乡村评比、激励的措施。总之,村落的大小事务由村民参与、村民协商、村民决定,决议由村民自主执行和考察,即村民对村落事务具有决定权,村落如何发展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

(五)幸福村落扶贫与治理的双重绩效

秭归县是国家级贫困县, 2019年底脱贫攻坚验收,摘掉了“贫困县”的帽子。国家和地方政府大量的扶贫资金投入,培育了不少扶贫产业,建设和改善了社区的基础设施环境,县、乡、村都得到巨大的发展,村民也实现了增收的目标。从村落来看,公共设施建设好了,路、电、水、网通到了村落,幸福村落建设使村落的环境变美了,公共设施齐全了。从贫困户来看,住房、教育和医疗得到改善、收入得到增加、就业得到较好的优待,甚至享受到“超国民待遇”。从非贫困户来看,也能够从扶贫产业中直接受惠,家庭经济得到发展。秭归县的贫困村庄和非贫困村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都有很强的获得感。

幸福村落建设、扶贫和治理还有一个意想不到的效果,就是村民的凝聚力增强了,村民的公共精神、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了,村民对村落的认同感更强了。主要体现在:一是积极参与“村落夜话”“屋场会”“院坝会”以及村落重大事项的讨论。二是主动承担村落公共设施的管护工作。三是开始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村落人的责任,村落志愿者多了,志愿活动也多了。四是村落中互惠、互助比以前更加强烈,社会网络联结更紧了,对老年人、残疾人帮助多了,慈善性的活动多了。五是村民更加关注社会、关心国家,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村民踊跃捐款捐物,帮助远方的陌生人,替国家分忧,这是过去从未出现过的现象。对照积极公民的定义,秭归县很多村落村民积极参与,承担责任,已经具有了积极公民的特征。

三、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要件和类型

从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的扶贫与治理过程和实践可以归纳出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要件,通过与相关村庄的对比,也可以发现不同要件的组合会形成不同的积极公民类型。

(一)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要件

首先,获得感。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及贫困地区来说,形成积极公民最重要的要件就是要让村民有獲得感。秭归县大部分村民特别是贫困社区村民都从国家的脱贫攻坚战略中受益匪浅,既有家庭住房的改善,还有家庭收入的增加,也有个人公益岗位的获取,更有农村公共设施、人居环境的完善。在贫困地区,如果村民没有较大的获得感,就不可能有参与,也就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

其次,参与。秭归县推进幸福村落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激活村民自治,特别是通过村民自行治理村落。各个村落建立了一系列的参与平台、参与机制;脱贫攻坚的所有事项都需要村民参与;村落的所有公共事务均是在村民参与下决定和实施的。在秭归县的调查中笔者发现,即使有些村落村民有获得感,但是没有参与,也无法形成积极公民。因此,贫困村落的村民成长为积极公民与参与密不可分,没有参与就不会有积极公民的形成。

再次,组织。秭归县推进幸福村落建设的第一步就是划小单元,建立理事会、党小组,选出“两长八员”,通过理事会将村民组织起来,同时鼓励、引导村民建立产业协会、志愿者组织。有了组织就能够有序地组织村民参与,而且能够明确村民在村落共同体中的责任和义务。从秭归县调查来看,有的村落组织数量比较多,组织化程度高,但是有些村庄组织数量比较少,组织化程度低,前者更容易形成积极公民。

最后,自主性。为什么秭归县一些村落的村民会主动回应政府和村落的动员,为什么愿意参与志愿者行动、承担公共设施的管护责任。因为在村落中村民通过参与、通过协商能够决定自己的生活,能够主导村落的发展,他们认为自己是村落的主人,具有自主性。从不同村落的比较来看,村民通过参与能够自主主导村落事务的村庄,他们的共同体意识、主人翁意识、认同意识、责任意识就强,否则就比较弱。

(二)形塑积极公民的要件及组合类型

秭归县的实践表明,获得感、参与、组织和自主性四个要件有助于形成积极公民,但是四个要件的作用和功能不同,四个要件的不同组合程度和顺序会形成不同类型的积极公民。下面通过案例比较予以进一步考察。

东平县既是山东省的扶贫工作重点县,也是山东省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最多的县,同时也是全国第二大移民县,全国移民避险解困、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试点县。全县约有245 000移民, 2016年贫困人口有近四万人。但是该县的搬迁过程由政府主导,虽然村民有了较大的获得感,但是很少参与,也没有建立组织,更谈不上村民自主主导自己的生活了。所以搬迁和扶贫两大举措并不能使村民形成积极公民[21]。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红寺堡区,是全国最大的生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区,村民有明显的获得感,根据各村组巷道布局、姓氏家族等因素进行“划片切块”,每5—15户推选1名代表的方式进行参与,参与程度比山东省东平县要强,但是比湖北省秭归县要弱,没有自主性和组织,因此,也无法形成积极公民。①

笔者在湖北省巴东县的官渡口镇调查了四个村庄,四个村庄并非所有村民都为贫困户,因此,只有部分村民有很强的获得感,而且参与了扶贫产业的讨论和发展。非贫困村民只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好处,但是不会参与村庄产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讨论,村庄和村落也没有专门的组织。因而有获得感且参与的村民具有积极公民的特点,但是只能够享受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好处的村民则没有表现出积极公民的特点。②

根据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扶贫和治理过程以及山东省东平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湖北省巴东县的官渡口镇的扶贫、治理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贫困社区的村民如果没有获得感就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二是如果没有参与,或者参与不足也无法形成积极公民。三是组织和自主性不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有这两个要件,则更容易形成积极公民。根据四个要件与积极公民关系的作用及顺序,可以用结构图形式表示贫困地区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一是如果一个村落的村民既有获得感、又有参与、组织和自主性,则肯定会形成A类型积极公民,这是最理想类型的积极公民。二是如果有获得感、参与和组织,但是村民无法自主主导村落的生活,则形成B类型积极公民。三是如果有获得感、参与和自主性,无组织,则会形成C类型积极公民。四是如果只有获得感和参与,而无组织和自主性,则形成D类型积极公民,它也是基本类型积极公民。五是如果只有获得感,没有参与、组织和自主性,则会形成E类型公民,因为无参与,不会形成积极公民。六是如果连获得感都没有,则会形成F类型公民。可见,获得感和参与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要件或者底线要求,基本要件以上形成不同类型的积极公民,基本要件以下形成冷漠公民或者普通公民,如表1所示。

(三)案例拓展:非贫困地区积极公民形成的考察

前面通过对湖北省秭归县和巴东县、山东省东平县、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的对比分析,考察了贫困地区积极公民形成进路、条件及类型,下面将这些条件拓展到非贫困地区进行一般化研究。

首先,广东省佛冈县。2013年,该县将自治单元从村庄下移到自然村,建立自然村理事会,自然村基本上同宗同族,有共同的祖先,因此,宗族参与程度比较高,而且村民对村落事务具有决定权,各个理事会主要进行美丽乡村建设,同时依靠市场推动村落产业结构调整。佛冈县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少,又没有太多的国家资源投入,导致村民的获得感并不强烈。如果自然村获得政府的奖励,则会有一定的公共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的获得感,不会有家庭和个人的获得感。因此,佛冈县在自然村建立了组织,鼓励参与,在形成积极公民的途径上迈出了一步,但积极公民的程度不及湖北省秭归县。

其次,广东省顺德区。大部分村庄的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很多村庄或者村民小组也有集体经济及其收入,村民小组成立了股份社,村庄成立了经济联社,平时的经营由村干部、股份社和股份联社的干部进行决策,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参与村庄和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如分红、福利支出及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村民具有自主性,主导着经济组织的事务,有较高的获得感。但是,顺德区村民的获得感主要源于村集体的经营收入,而不直接源于国家和政府,对村庄的认同感高于对国家的认同感。顺德区的村民有参与、有组织、有自主性、有获得感,由于收入源于村集体,因而积极公民程度弱于湖北省秭归县,但是强于广东省佛冈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之为“积极村民”。

再次,广东省蕉岭县。该县有宗族组织,有些地方成立了村、小组理事会或者宗族理事会,因而村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村民无法自主主导村庄或者小组的事务。没有国家的外部资源投入,村民没有获得感。对于有参与、有组织的村民小组或者村庄的村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积极公民,但是积极公民的水平比较低。

最后,湖南省汉寿县。该县既不属于富裕地区,也不属于贫困地区,没有国家投入,也没有政府对村庄或者村民小组进行组织,村民很少参与村庄事务,更不用说自主村庄或者小组的事务,村民没有源于国家和政府的获得感。因此,该县的村民只能是公民,甚至很多村民是冷漠公民。

对广东省佛冈县、顺德区、蕉岭县和湖南省汉寿县等非贫困社区而言,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参与依然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二是非贫困地区并非每个地区村民都有获得感,获得感并不是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三是组织和自主性要件是促进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根据四个要件与积极公民关系的作用及顺序,可以用结构图表示非贫困地区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非贫困地区积极公民的类型及组合要件与贫困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参与是必要要件,其他都是促进要件。一是广东省顺德区村民满足参与、组织、自主性和获得感四个要件,属于标准比较高的积极公民,但是因为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村庄,而不是直接来源于国家,因此,其积极性要弱于湖北省秭归县,属于A1类型积极公民。二是湖南省汉寿县村民构成积极公民的四个要件均不存在,因此,无法形成积极公民,属于M1类型公民,中国农村大部分村庄的村民屬于这一类型。三是广东省佛冈县村民有参与、组织和自主性三个要件,属于积极公民,但其水平要低于广东省顺德区,属于B1类型积极公民。四是广东省蕉岭县村民只有参与和组织两个要件,积极公民的水平更低,属于D1类型积极公民,如表2所示。

四、基本结论

积极公民是国家有效治理的基础,但积极公民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是需要不同的要件。本文以湖北省秭归县幸福村落建设为研究对象,以山东省、湖南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相关地区为参照对象,通过比较视角的案例研究,考察了积极公民的形成条件、形成进路和演进类型,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不同地区的积极公民形成的条件是不同的。贫困地区要形成积极公民,必须具备获得感和参与两个要件。非贫困地区只需要一个参与要件,即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因此,获得感和参与是贫困地区积极公民形成的必要条件。从两类地区的比较来看,非贫困地区形成积极公民的条件比较低,只需要满足参与要件,就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这可以称为“参与路径”。贫困地区形成积极公民的条件比较高,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既要有参与,也要有获得感,可以称之为“获得参与路径”,这是贫困地区积极公民形成的基本路径。以上“一要件”或者“两要件”构成的积极公民称为“基本类型”积极公民。

不同要件的组合形成不同类型的公民。在满足基本要件的条件下,不同要件的组合会形成不同水平的积极公民。获得感、参与、组织和自主性四个要件同时满足,可以构成“理想类型”积极公民。基本类型积极公民如果增加新的要件,可以形成更具有“积极性”的公民。基本类型积极公民减少要件则会形成普通公民甚至冷漠公民。

本文的研究得出了与学者们相同的结论,积极公民的形成离不开参与,但是在贫困地区,仅有参与是不可能形成积极公民的,还需要有获得感,没有获得感甚至参与都难以展开和维持,物质因素也是形成积极公民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的研究拓展Green[4]关于积极公民形成需要参与和组织两要件的论断,虽然组织是促进积极公民形成的重要要件,但组织并不是必要条件,没有它也有可能形成积极公民。本文的研究同样修正了Newman和Tonkens[5]关于积极公民是通过选择、参与和承担责任而形成的论点。其实,承担责任只是积极公民形成的结果或者积极公民形成的一种体现,并不是积极公民形成的条件,从湖北省秭归县来看,选择并不是积极公民形成的要件。本文也拓展了邓大才[22]提出积极公民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性投入与自下而上的参与和获得感两种建构路径。

虽然本文以湖北省秭归县为主要案例,并附带多个地区的简单案例进行对比论证,但是分析框架中的很多种类型并没有找到相应的案例证明,积极公民的类型学研究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和拓展。另外,四个要件之间的顺序的论证也较为简单,而且不同顺序的组合也会形成更多的积极公民类型及组合条件,本文也没有考虑各个要件在积极公民形成过程中的作用程度,这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在本文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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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20ZDA029)

①笔者自2013年起,每年都会前往湖北省秭归县开展实地调查,本部分的实证材料主要来自笔者实地调查所得。

②村落就是居住比较集中,大家相互熟悉的居民区,在学术上可以称为“社区”。

③幸福村落是湖北省秭归县从事农村工作的一个抓手,它既是一个平台,更是一个制度、一个机构、一个组织,或者一个治理系统。笔者认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它更多具有平台功能。

①本实证材料来自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笔者团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区脱贫攻坚情况的调查,具体参见调查组完成的《非贫困县非贫困村脱贫攻坚的态势、问题与对策》内部报告。

②本案例由笔者调查时访谈所得。

[DOI]10.19654/ j.cnki.cjwtyj.2022.02.001

[引用格式]邓大才,周珊.积极公民的形成要件与进路:比较视角的案例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22,(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