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体育社团赋权的结构扩展与发展路径

2022-02-03 13:05许延威袁昌国
湖北体育科技 2022年7期
关键词:赋权公共服务社团

许延威,袁昌国

(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聚焦增强人民体质,健全促进全民健身制度性举措”,对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体育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构建管办分离、内外联动、各司其职、灵活高效的体育发展新模式,实现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深化改革,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对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

实现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有效治理是实现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以社团权力为基础的范畴,在推进自组织体育社团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解决自组织体育社团权力的缺失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和实现社团权力问题是这一过程亟待解决的关键。自组织体育社团不仅能够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体育公共需求,向广大群众提供专业的体育公共服务,在利益方面还始终遵循社团成员利益最大化,其已经成为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中一支不可忽略的重要力量,但其作为社会服务结构中的新生事物,目前缺乏政府与法律的支持,其生存与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以赋权理论作为理论支撑,旨在以社会体育公共服务功能发挥的专业视角去看待自组织体育社团并探索制约自组织体育社团更好发展的因素及解决路径。

1 自组织体育社团概述

1.1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概念及特征

自组织体育社团就是指在没有外界指令的前提下,以一定的社会群体为主体,以某种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或体育利益需求为纽带,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的社会组织[2]。与传统体育组织相适应的他组织的体育协会,是由政府的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地建立起来的,虽然具有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优势,但其政治色彩较强,具有政府与社会不分、管理与职务不分、营利与非营利不分等特点,严重影响其社会功能的发挥。而自组织体育社团是在某种体育需求或体育目标的作用下,群众自发形成,具有鲜明的民间性、自治性和非营利性等特征,能够更好的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更好的为社会群体提供体育服务,也就是说,自组织体育社团是根据社会群体的体育需求和体育目标,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自我管理的非正式体育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2]:1)民间性。组织不受各方权威的控制,仅受限于道德和法律,具有较高的自由度。2)趣缘性。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的体育兴趣、爱好、利益而聚集。3)自治性与竞争性。社团自发成立、自我运作,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并在同领域内存在相互竞争关系。4)非营利性。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或社会募捐,从不以盈利当作自己的活动目的。5)扁平性。决策相对民主,尊重成员权力,具有平等的成员关系。

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这样的特征满足了人们群众在体育生活多方面的需求,为群众参与体育公共事务提供了可靠渠道,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在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2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兴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休闲需求和体育社团发展不平衡不完善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美好生活的渴望更加强烈,由此在享乐主义思想的驱使下,人们的关注点逐渐从繁重的体力劳动转向自身的健康发展,从而愿意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体育健身娱乐。政府掌管着社会体育公共资源,并承担着向社会群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但这种给予公共服务的能力有限,由政府组织的体育社团已逐渐满足不了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休闲需要,由群众自发组织形成的以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自组织体育社团恰好能弥补政府这方面的能力缺陷,由此激发了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萌生与发展。体育行政部门逐步下放体育管理权,充分发挥体育协会、体育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组织能力,积极倡导“自下而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在这种体育管理体制的环境下,我国自组织体育社团迅速发展,成为群众体育发展的重要载体。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兴起标志着我国公民社会意识的觉醒,但我国政府职能正处于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度时期,这一社会背景为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样存在着一定的不成熟和不确定性。由于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制度约束,体制上形成的资源集中管理方式使得依靠政府发展的体育社团获取资源更加便利,它们的发展和壮大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权,其治理模式主要由政府调节。自组织体育社团缺乏政府资源的良好支持,其规模的扩大还受到政府政策、政府支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严重制约了自组织体育协会的发展。

1.3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作用

自组织体育社团是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外在体现,它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化、会员人数多、覆盖面广等优势,为社会治理提供专业、精准的服务,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独特作用。首先,自组织的体育协会能够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公共体育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体育服务。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在获取群众体育需求信息方面的效率不高,造成其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形式过于单一,难以满足群众个性化的需求。自组织体育社团具有层级少、效率高等特点,能够最有效的获得信息、整合个体利益诉求,及时了解民生需求并反馈给体育管理部门,使其根据民生需求及时调整相关政策,避免出现决策性失误,提高体育公共服务的效率和体育资源利用的合理性。政府可以通过自组织体育协会找到公众对体育的需求,在不同的自组织体育协会之间根据公平、效率的原则和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选择和协商,分配资源。这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需求”与“供给”平衡的较为现实的途径[2]。其次,自组织的体育协会可以帮助政府管理体育公共事务。自组织体育社团不仅能体现社团成员为共同利益而奋斗的团结精神,还能促进对群众利益需求的规范化管理,从而引导群众高效、规范地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解决与人民体育利益相关的各种问题。自组织的体育社团可以调动人们的力量,汇集民间资源,充分发挥人们的智慧,实现体育社团的独立有序发展。

2 赋权理论与自组织体育社团

2.1 赋权理论

赋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Solomon(1976)提出要使用赋权的方式帮助增加黑人的权力,从而改变黑人受来自各方势力团体的负面评价倍感无权的社会现状。他强调赋权是一个针对弱势群体“减少无权感”的过程,方法是通过发现并解决弱势群体的权力障碍,协助他们消除非直接权力障碍的效果与直接权力障碍的运作[3]。在1980年左右,社会工作真正进入了“赋权”时代,赋权理论的观点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实践中来。在这个阶段中强调帮助需要赋权的群体增强权能,摆脱无力感,通过建立互助自助团体实现赋权。从理论方面来看,国内外的许多学者都进行了相关的论述。总结来看,赋权不只是赋予权力或权威的过程,还是挖掘与激发个人或群体的潜能、减少消极的价值观带来的无权感、积极地参与到集体发展活动中来、提升主体的个人效能意识的过程。

近年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态度正向更加柔性和激励导向转变,以及更加实用的赋权方式。也就是说,政府通过非强制性手段避免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政治性对抗,在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可以投入真正的热情和努力,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补关系[4]。

本文所说的赋权是指政府通过采取措施或给予某种权力,促进自组织体育社团更好的发展,从而能够独立地或与政府合作来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的需求。虽然官方单位已经对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政治参与权做出肯定,其倡导性活动空间有所增大,但是政府对自组织体育社团赋权应以提高其的专业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

2.2 赋权理论视角下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现状与困境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涵盖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而实现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有效治理是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分支,这是一个以社团权力为基础的范畴,在推进自组织体育社团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解决自组织体育社团权力的缺失问题和如何更好的保障和实现社团权力问题是这一过程亟待解决的问题。这种自组织体育社团权力的相对缺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定权力的缺失,二是获得政府扶持资源的权力相对缺失。

2.2.1 法定权力的缺失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发展是社会体育发展的重要分支,需要不断调整发展策略,但其由于发展速度较快,产生时间较短,在其发展过程中,还未得到官方政治文件的认可,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自组织体育社团是民间社会群体自发组织而成,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但其注册程序繁杂,注册成本过高,导致不少自组织体育社团进行正式注册的积极性不高。在没有进行此项注册程序的自组织体育社团,虽能够在原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体育活动,但其身份不明确必然导致其活动开展不畅,自身的组织发展无法保障,进而影响着整个组织的公共性扩展。未取得政府和法律认可的自组织体育社团长时间游离于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而在没有政府监管和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政府常常采取不理睬、不承认的政策,这就导致自组织体育社团在获取资源时常处于不利境地,在与其他组织竞争时,也处于劣势的地位。

2.2.2 获得政府扶持资源的权力相对缺失。

自组织体育社团的产生源于人民体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它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但自组织体育社团因人才、物力、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匮乏,导致其无法发挥原有的、预计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也有一些体育社团利用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获取资金的方式来维持组织运营,但其也仅仅是维持运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组织创新的能力大打折扣。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担负着重任,同时也掌握着巨大的权力,目前体育行政部门和依托体育行政部门的他组织体育社团对优势资源仍保持着垄断趋势,控制着大部分较为宽阔的体育活动空间,自组织体育社团可供使用的人力、物力和场地资源等严重不足,体育事务的决策权在于体育行政部门,自组织体育社团只是执行某项活动中一小部分,并未涉及活动的核心部分,这也制约了自组织体育社团人员的扩充和活动规模的扩展。自组织体育社团很难对政府行政部门产生外在的影响,在参与组织体育活动过程中,由于其自发性和组织人员的朴实性很少对政府部门提出建议,而提出的建议也很少被体育行政部门重视并采纳,这充分体现了自组织体育社团发挥功能的制度空间狭小。

2.3 推进政府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必要性

权力缺失不利于自组织体育社团参与体育决策和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也不利于自身组织的更好发展,从而导致其主观能动性的缺失,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无法完全发挥。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公共服务和能动性问题,就必须激发自组织体育社团内部成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对社团内部管理进行改革,其次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配合也尤为重要。赋权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弱势群体争权的过程,更在于改变政府管理和实施方式,推动个人或组织主体权力的获取,提升自我治理水平[6]。这正好适应了我国自组织体育社团在政府层面的权力缺失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发挥不畅。而要实现我国体育治理现代化,解决好自组织体育社团权力方面的相对缺失,就需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效扩大自组织体育社团相应的组织权与参与权。社会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健康发展能够推动社会层面的自治,提高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能力,而且能够与政府公共权力一同在社会体育公共服务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模式。而要实现这种政府与自组织体育社团之间的协同治理,就需要规范调整社会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力两者之间结构关系,也就是说需要政府对自组织体育社团的适度放权与赋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管理,更好的顺应这一规律与趋势。

3 自组织体育社团赋权结构扩展的策略与路径

3.1 推进政府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的策略

3.1.1 诱导自组织体育社团参与体育公共服务,提高其公益性

自组织体育社团长期存在于发展不平衡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体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社会体育保证机制不完善、体育参与体制不合理,导致社团成员处于一种无权并自我否定的状态。而政府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的价值取向在于两方面,一是能够深度挖掘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内在权能,二是能够消除自组织体育社团行政权能丧失的环境弊端,其重点还是强调个人或组织内在权能的激发和能力的不断提升,进而优化社会环境,在体育公共服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诱导自组织体育社团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向公益性组织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赋权,可以激发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内在效能感,进而激发其行为的积极转变,摆脱体育服务的无力感,进而提高组织自信。通过赋权的过程,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提高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制度化水平,推动其在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层面更多的向自组织体育社团赋权;给予自组织体育社团对一定发展资源的管理权,尊重和保护他们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各种权能,创造一个资源共享、机会平等的社会服务环境,使自组织体育社团能够享受更好的发展资源,更加积极的参与到体育公共服务中来,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一同为社会体育公共服务事业贡献一份力量。3.1.2 吸纳自组织体育社团进入体育治理体系,参与体育公共治理

现实社会中,赋权的优势主要在于通过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意见表达,为政府和社会其他力量了解其现实需求并提供有效的帮助提供可靠依据。自组织体育社团要想得到政府的赋权,就要行使其发展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自组织体育社团不仅要争取自身发展的权力,也要在争取权力的同时拥有参与赋权的过程。自组织体育社团在参与赋权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作用,可以行使较多的权力对体育治理产生影响,并在其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有权作为参与的主体,进行问题决策、资源管理并影响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政府不仅要鼓励自组织体育社团参与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来,还要鼓励自组织体育社团积极表达自己对发展的需求,了解他们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据此制定相关治理规划。吸纳自组织体育社团进入体育治理体系,并在参与体育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对其进行赋权,可以使其以体育事务管理者的身份来反馈对服务社会的意见,改善政府及社会的服务供给,探索更为有利的赋权手段,实现多种赋权方式的协同效应。

3.1.3 构建自组织体育社团能力指标体系,对其进行赋权评估

社会组织的需求度决定政府赋权的范围和强度[7]。赋权必须实现政府供给与自组织体育社团实际需求相统一,要注意控制好赋权的力度,赋权要与自组织体育社团实际能力相匹配,不可出现权大于能的现象。而要实现政府赋权行为的合理化,亟需建立符合自组织体育社团特点的能力评估体系,可参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并结合能力评估冰山模型,对自组织体育社团外在知识能力与内在组织运营能力两个维度进行综合的评价,构建一整套科学的自组织体育社团能力指标评价体系。自组织体育社团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循序渐进,紧密结合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现状和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评估体系;评估结果设定有效期限和相应的淘汰机制,为政府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提供可靠依据。做好自组织体育社团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自身建设,促进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优化政府对自组织体育社团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2 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路径研究

关于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的政府赋权机制,需要明确“赋权”是政府通过行政、政策资源的适度调配将自身所拥有的一部分体育公共资源或权力“让渡”给自组织体育社团,而不是直接站在法律层面上的“给权”[8]。本文从个体赋权、组织赋权、项目赋权、政策赋权的4个角度去探讨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赋权路径,这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赋权,也有利于创新和完善我国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治理模式。

3.2.1 个体赋权:加强对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自我能力培育

个体赋权是指个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肯定,其优势在于能够使人们直接参与到改变中去[6]。自组织体育社团要肯定自己的能力,依附政府有利政策,加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首先自组织体育社团要加强自我能力建设,鼓励社团成员积极参与学习、监督和社团建设,增加对组织改善和未来发展的信心,这就要求组织加强对社团成员进行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团成员综合素养,提高对社团工作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其次自组织体育社团应主动积极的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体育治理。这就要求自组织体育社团充分完善内部管理,以能够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建立诚信和公开的内部治理体系,加强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打造成员与组织相互依存,成员与成员相互信任的良好局面,在社团工作中做到良好的沟通,集思广益,最大限度的调动每一位成员参与组织管理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良好的社会服务平台。例如北京市冰球协会,纯粹是由部分冰球爱好者、家长在一起商量,带着成立协会的愿望四处奔波,找组织、找政府、找批准,慢慢扩展,发展起来的,协会以提高北京市冰球运动水平为目标,以举办赛事为平台,以普及宣传作为手段,主动积极地提供青少年冰球训练、竞赛服务,从而实现个体自我赋权的过程。

3.2.2 组织赋权:提高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的权力,实现权力转移

组织赋权是指政府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权力,强调社会工作的参与过程,关键在于组织模式是否为参与式管理,要求政府实现微观管理和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过程[9]。对于发展较好的自组织体育社团,在实现个体赋权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就要进行赋权评估,并对其进行组织赋权,给予自组织体育社团管理社会和服务社会的权力。而自组织体育社团要想得到政府的组织赋权,一是要促进政府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自组织体育社团担当政府与社会、个人、体育市场联系的纽带[10];二是要分析自己在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不平等遭遇,并行使其发展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赋权自组织体育社团不仅要争取权力,还要在争取权力的同时享受社会的体育参与过程,有效的社会参与过程就是进行中的赋权过程;三是要鼓励自组织体育社团有效进行社会体育活动参与,激发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权力意识。首先,自组织体育社团应利用其自身的社会性,把协助政府联系社会进行体育公共服务为己任,积极向政府反映人民多元化的体育需求和自身发展困境,并对体育市场做出一定的管理和监督,从而加大政府的关注,改善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结构,从而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权力,实现赋权。其次,政府应加强宣传,提升自组织体育社团主动行使权力的意识,更好的实现权力的转移,从而使自组织体育社团履行好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义务,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改善自身的生存现状,保障他们在社会体育公共服务方面的话语权,同时积极为自组织体育社团争取发展资源。例如,上海市嘉定博击足球俱乐部,体育局在政策上实现了对其青训工作的转移,着力解决俱乐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足球项目布局、训练场地整合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了青少年校园足球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11]。

3.2.3 项目赋权: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促使项目专业化

项目赋权是指政府通过向社会招标将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赋予自组织体育社团,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实现了对其的赋权。在现有政府管理体制下,完善政府购买自组织体育社团体育公共服务项目服务机制,首先要明确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以确定对什么类型的自组织体育社团进行招标,可以极大的改善政府个人意志行为。同时在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与具体工作内容,使其专业能力更好的发挥,保障体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专业化发展。其次要丰富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合作网络,一方面要加强政府与自组织体育社团之间的合作,建立双向合作模式,搭建政府与自组织体育社团长期交流平台,保持两者之间的常态性沟通,政府依据自组织体育社团的反馈确定赋权项目,并共同协商与确定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过程,促进政府与自组织体育社团相互理解,共同发挥体育公共范围的功能;另一方面要加强自组织体育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优秀的自组织体育社团示范作用,建立优秀自组织体育社团“一对一”合作互助模式,汲取其成功的经验。最后要加强政府对自组织体育社团服务项目的监督工作,派遣专业的督导人员亲自参与项目的服务过程,并对服务过程及时反馈、修改,做到有针对性的提供服务。同时督导人员在项目服务过程中能够更加直接的了解群众的实际感想,促使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项目能够更加满足群众的现实需求。

3.2.4 政策赋权:完善落实体育政策,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政策赋权是指通过制定和落实社会政策来改变弱势群体的现状,实现赋权就是要享受公平的待遇[12]。赋权的实施必须与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所处政策环境相吻合,这就需要健全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体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首先需要厘清政府管理的边界,剥离政府的管理范围,提高政府对自组织体育社团服务功能的重视,推动自组织体育社团积极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并扩大自组织体育社团开展社会体育活动的可用空间,完善社会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供给,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成效。其次要解决政府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制定符合社会体育发展现状、符合自组织体育社团发展实际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体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共体育服务管理机制,并简化服务中间环节,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如取消自组织体育社团资金、人数等注册门槛,制定详细的注册管理条例,对社团财务、人员、权力等方面进行专门的管理与界定等。还要制定详细的体育资源分配原则,加大对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资金扶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为信誉和质量绝佳的自组织体育社团推介服务,更要建立监督机制,保证相关人员认真负责,从而不断推动自组织体育社团更快发展。例如,大连足球业余联盟,政府为适应联盟发展先后制定了《大连市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大连市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大连足球2020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绘就了大连社会足球保持领先发展的蓝图,为大连社会足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13]。

4 结语

自组织体育社团是社会治理和政府职能向服务型转变的外在体现,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与日益多元化的体育目标的必然产物。推进政府赋权给自组织体育社团从根本上解决了其公共服务和组织成员能动性问题,能够提高自组织体育社团获取资源的能力并鼓励其更好的行使权力,以促进其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体育服务工作,并从个体赋权、组织赋权、项目赋权、政策赋权的4个角度去探讨自组织体育社团的赋权路径,这不仅有利于我们了解赋权理论,也有利于创新和完善我国自组织体育社团的治理新模式,为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与自组织合作为社会服务做贡献的新模式提供了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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