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普法模式的转型:从“单向传播型”到“协同服务型”

2022-02-05 14:59李立景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普法公民法治

李立景,刘 青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一、普法缘何需要转型: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语境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打破旧秩序,建立新秩序”的时期,人们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基于“普法—知法—守法”的思维逻辑,1984 年6 月,司法部在全国法制宣传工作现场会上首次提出“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1985 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简称“一五”普法规划),自此,以五年为周期的普法规划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铺开。

以时间为轴,纵观我国普法工作历程,变化愈显愈清。就普法主体关系而言,在现有的普法教育中,政府、公民与媒体并非平等的合作关系,而是在政府主导下的被动迎合,普法以行政权力为保障。就普法内容而言,历次普法规划都以当下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导向,对政策的亦步亦趋使其忽略了对群众内在需求的关注与回应,呈现出一定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在形式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面授为主干,媒体普法、文艺普法为辅助的普法形式[1],通常表现为各式各样的法治宣讲活动、法律讲堂、宣传标语以及法治公益广告等。从纸面普法到视频普法,传播载体的革新并未触及普法内在关系、逻辑的转变,由政府推行的法治宣传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布道语态的单向教化,所普及的法治信息是统一生产的标准化产品,而非满足公众个性化法律需求的定制型产品,因而严重影响了普法的实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作为依法治国基础性工作的普法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特征。一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深度融合。“八五”普法规划提出“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共商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对传统的“单中心”普法结构提出了挑战。二是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定义了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在多元治理格局中的角色与责任,具体而言,普法实践以人民群众为主导者和受益者,以对人民需求的满足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评价标准。三是普法的服务转向。“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务过程”的主要做法,为新时期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提供了新思路。普法的服务型转变将政府主导普法模式下“替民做主”的习惯思维向“由民做主”转变,彰显了法治发展“以民为本”的核心价值。在此基础上,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以及数字技术的运用能够全面搜集、精准识别公民的法治需求,从而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四是构建全媒体法治传播格局。“八五”普法规划顺应媒体融合的形势发展,明确了法治宣传载体的创新方向,即“建设‘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全媒体矩阵在整合信息数据资源、用户资源的基础上,多层次、多维度地满足公民的法治需求,以适应媒介市场的分众化趋势。

普法的初衷在于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实现公民对规则的认知与遵守,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逐步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预期与实效间的差距归根结底在于法律的普及以国家权力作为保障,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忽略了对公民实际需求的关注以及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关系的构建。公民学法的动机来源于国家机关的命令,此种进攻型、压制型的语境不仅无法确立其对法治的认同感,更与当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理念背道而驰。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一方面,它是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中介性因素;另一方面,普法理念与方式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演变与互动逻辑。因此,我们不得不对现有普法模式及其局限性进行总结与反思,并在社会治理理念、主体关系及方式转变的全新语境下,探索普法的新进路。

二、传统普法模式:“单向传播型”普法

(一)法律工具主义:“单向传播型”普法的价值原点

我国全民普法教育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开局,从一开始就带有深刻的政治服务烙印,普法的内容与重心围绕着政治、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而变化。例如,“三五”普法规划正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阶段,为了给经济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成为“三五”普法规划的重点内容。长期以来,普法被当作实现政治、经济目标的助推器,以确保一定时期改革目标的完成,国家优位的价值取向使公民的权利与利益较少得到正视和保障。

从本质上看,以行政命令推动的普法宣传活动是一种典型的组织传播模式,普法的内容更多立足于行政组织目标的实现而非受众的内在需求,以政策为导向使普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窠臼。法律工具主义的本质是将法视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成为一套服务于政治、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而不是一种代表着正义、公平的价值理念。法律所蕴含的自由、民主、平等与正义等价值正是人类社会的根本追寻,因而有着价值共通性,但在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论视野下,法律的规范性价值被过度放大,导致“法治精神、价值层面的阙如”[2]。在“单向传播型”普法中,普法被视为一种推行政策、实现权力渗透的手段,偏重于法律条文与规定的单向传播以及对公民法律技能的刻意训练,然而认知层面“量”的积累并不能当然地引起意志与情感层面“质”的飞跃,“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绝非仅凭借对理论的强输硬灌就能够达成,更要通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潜移默化地实现,即“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的结合”[3]。

(二)“以传者为中心”与“受众参与缺位”:“单向传播型”普法的传受关系

我国普法活动是基于对民众“不知法、不懂法”的刻板印象而建构的行为模式,传者树立了绝对权威的全知全能形象,受众则是无知的被教化对象。传者与受众在知识积累、传播资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导致普法活动传受双方的分立格局以及单向度的知识灌输方式。我国历次普法规划都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各方面保障,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学校,建立起层层动员、总体布局的普法网络。直到“五五”普法规划时,才首次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写入普法规划中,而“受众”一词更是在“七五”规划普法中才被提及。“以传者为中心”的普法关系格局压缩了传受双方平等对话的空间,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路径阻碍了公民法治意识确立过程中所必需的互动、批判与反思,普法逐渐演变为带有浓厚“威慑”色彩的强制性“说教”与“训诫”。

“受众参与缺位”首先表现为普法内容与民众实际需求的脱节。我国历次普法规划对于普法的内容都采取了笼统性规定,缺少针对不同群体适用差异化宣传内容的具体指导。各省、市所作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法规划,或是不着眼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现实需要,或是从职业、地区、年龄等单一维度对普法对象进行区分,缺少对公民法治需求和能力差异化、公众法律知识传播特殊性的整体观照。公民的法治需求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区分维度的单一无法精准地捕捉其变化趋势,因此在普法实践中出现了法治信息供需错配的局面。

此外,普法效果考核与评估中“唯数字论”的形式主义做法也反映了受众话语权的缺失。以“二五”普法规划明确的考核标准为例,多地普法工作报告都将普法传播矩阵的组建情况、普法责任制落实程度以及法治宣传主题活动开展的次数、考试合格率作为普法实效的评价标准。以笔者实地调查获取的某院校“七五”普法规划迎检工作方案为例,其检查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反馈结果等,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检单位的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评分。可以看出,“单向传播型”普法依然以单一、狭隘的传者视角为出发点,注重行政评价,而非“以受众为中心”的传播效果的评价。公民法治意识的衡量并不同于数学算式一般具有绝对性和确定性,因而,普法实效也不是通过对法治宣传活动次数、参与人数、教材编写和发放数量等数据进行统计就能得出结论。普法要达成公民对法律的遵从与信仰,就必须承认并满足受众的主体需求,建立科学的法治传播效果体系和机制,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应用情况与公民满意度为评价指标,采集尽可能多的样本,由“传者本位”过渡到“受者本位”,而不能忽视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在规律,凭借简单的数据统计抽象出层出不穷的普法实况,使普法评估沦为“数字与数学的修辞活动”[4]。

三、新时代普法模式转型何以必要

(一)法律移植情境下公民的法律认同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被经济全球化席卷前行,法治现代化中的“西方中心主义”,致使法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本土实践割裂。在关系亲密的社区,为了维系邻里间的和谐,人们更倾向于使用非正式规则而非法律来处理纠纷,催生了“无须法律的秩序”。法律与乡土社会特定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之间产生了一些不适的特征。

制定法与社会生活的脱节,实际上是由于机械的法律移植排斥了本土的风俗习惯,导致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法治文化认同感难以形成。不同于西方的“陌生人社会”,今天的中国仍然是一个保留着“乡土性”的“类熟人社会”[5],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情、关系依旧是人们惯用的处事原则。需要赋予现代法治以本土文化根基,构建民众与法治的双向沟通机制,使法律成为涵盖社会多数人意愿的“最大公约数”。

依照“选择性理论”观点,在传播活动中,人们更趋向于接受与自己固有观念一致的内容,回避那些与既有价值抵触或自己不感兴趣的信息[6]。人们对于普法信息的选择、理解和接受不仅取决于个体的实际需要,还与自己所处的文化环境、固有价值立场等认识因素相关,总是更倾向于接触与自己认知结构相似的事物。在普法沟通民意与法意的过程中,广西的“山歌普法”、内蒙古的“法治乌兰牧骑”和贵州的“民歌普法”都是立足本地民族风情打造的普法品牌。当公共法律服务以人们熟悉的文化形式作为载体,传统文化元素与现代法律就实现了交互与融合,文化为普法凝聚了广泛的心理基础,法治传播也为文化活动提供了更深层的意蕴。公共法律服务与文化服务的结合,是一种以情感为导向的普法模式,文化的贴近性赋予法治宣传亲和力与感染力。以广西的“山歌普法”为例,它依托壮族语言、民族服饰等独特的地域性文化元素,以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山歌对唱解读复杂的法治事件,这一过程使抽象的法律被赋予了可视性和易通性,文化的接近性促使人们在体验的过程中实现了共情,并在共情的基础上达成理解和认同,亲切生动的文化活动包裹现代法律的精神,外部植入型法治因此获得内生性文化根基。

(二)“服务型政府”治理维度下的国家职能转变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首次在“服务型政府”理论中突出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服务型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形态,它肯定了公民、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合法地位和积极作用,治理格局由“单极中心”向“多极中心”转化。“服务型政府”中政府的工作重心是“公共服务”而非“统治”,政府与公民之间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信托关系”[7]。

从“服务型政府”到“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是对公民作为公共服务享有者主体地位的承认。为了更好地识别和满足公民动态化的服务需求,政府必须建立与维护畅通的表达与反馈机制,以“人民满意”为评价公共服务质量的根本指标。

“单向传播型”普法是政府管制职能在普法领域的延伸,它将法治宣传教育的内涵限制在对法律条文和具体规定的知识性传播,并以行政权力为保障,使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成为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缺乏对话与交流,抑制了公民的理性批判精神。“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在普法领域的具体化,就是将服务功能嵌入法治传播的全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普法的服务性意味着传受双方地位的平等和“以受众为中心”的思维导向,行政机关由普法活动的主导者转变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公民由无差别的普法受众转变为需求多元的服务消费者,法治宣传教育不再以完成组织既定目标为追求,而是着眼于满足对差异化的用户需求。

(三)传播生态的变化:从“受众时代”到“用户时代”

以Web2.0 技术为核心的新传播时代,颠覆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和方式,更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习惯,全部的社会活动、所有事物的发展都呈现出鲜明的“媒介化”特征。媒介作用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普法领域也受其影响。“普法媒介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媒介介入甚至影响着不同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8],媒介资源的平等分配重塑了普法的传受关系,公民由“普法受众”变为普法服务的“用户”,媒介主动权的获得使多元主体参与普法成为可能。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受制于媒介运作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准则,即“以用户为中心”的法治传播逻辑。其二,媒介成为普法情境化传播的途径。VR/AR 技术为用户提供了沉浸式的感官体验,使法治以一种可视化、可听化的方式进行传播。

1.“用户时代”法治传播受众主体性的凸显

“受众”是大众传播环境下的特有产物,是对传播活动中信息被动接收者的统称。大众传播技术使信息实现了实时扩散,但传播权始终掌握在政府机关、传媒机构等少数群体手中,他们与信息受众之间力量悬殊,因而有权根据组织发展的目标自行决定传播内容。信息的扩散表现为单向、线性的传播路径。由于缺乏灵活有效的反馈机制和渠道,受众对所接收的信息和媒介组织的活动只存在有限的反作用能力。

传播生态的革新构建着新的传播关系。“受众”一词已无法准确描述人们在传播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据此,学界开始采用经济学研究中的“用户”一词来重新定义人们在传播活动中的身份。与“受众”不同,“用户”更强调媒介使用者的自主权,他们不仅是信息的“解码者”,还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喜好自行参与信息生产与传播的每一个过程,成为“编码者”,“‘用’代表了其主动性,而‘户’代表了其独特性、差异性”[9]。

“用户时代”的来临,推动了公民在普法活动中的角色转变。在大众传播时代,法律传播的权利和技术掌握在政府手中,公众、社会组织没有什么话语权。如何普及法律、普及什么样的法律都取决于国家发展的需要。大众具有分散性,他们是相互匿名的个体,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因此很难形成足以引起传播者注意的群体规模,法律传播者与受众之间无法形成平等的“主体—主体”对话关系。新媒体技术的普及,形成了一个个以“趣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普法场域,促成了公众的自由对话。趣缘群体的形成使公众拥有了对媒介的反制权,促使普法实现“以传者为中心”的理念向“多中心格局”理念转变。

2.“用户时代”的意识形态话语竞争

自媒体技术使信息的发布和扩散脱离了传统建立在“把关”基础上的监管环节,因而在互联网空间内出现了激烈的意识形态竞争。信息碎片化和快餐式阅读习惯放大了读者的猎奇心理,舆论传播进入了“情感在前,事实在后”的“后真相时代”,如此一来,公共事件的话题引爆以冲击公民情感底线和价值观为前提。一些自媒体为了博人眼球,吸引“流量”,不惜编造或散布谣言刺激公众脆弱敏感的神经。更有甚者,以偏激性言论煽动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宣传反动思想。在“万物皆媒”的环境下,普法受制于算法流量和点击率,以“单向传播”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显然无法迎合用户能动性的差异化、多元化的法治需求。

“服务”是媒介固有的内在品质,在大众传媒时代,媒介的服务属性表现较为单一,主要为对社会现象与事件的记录与传播,作为信息传递的手段而存在。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催生了媒介融合的新局面,也为媒介服务功能的扩充创造了契机。媒介的平台化趋势为线下实体服务的线上转移提供了载体,服务类型也由传统的信息服务向政务服务、生活服务延伸。个人信息数据化使媒体能够精准地识别潜在用户、生成用户画像,把握其动态的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新时代普法模式的转型,应当坚持服务导向,以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提升用户黏性,用日常感性话语解读抽象的法律术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互联网意识形态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四、“协同服务型”普法:协同治理视域下普法转型的新向度

(一)法治宣传与社会治理的互嵌:“协同服务型”普法的本质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样态,公民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单向传播型”普法,本质上是政府主导的公共管理模式在普法领域的延伸。这一模式能够在短时间内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升,然而长远来看,政府主导下的普法宣传不可避免地面临动力不足的难题。一方面,公民法治思维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包含对法的认知、理解、认同与践行,这意味着普法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高投入、高产出”。而且,相较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事业,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并不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治能力的提升为其介入公共领域、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可能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协同治理”的理论指导下,对社会主体关系变革的整体概括。“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0],它既是“一个决策制定的过程、一种良善的社会关系,也是实现善治的方式”[11]。在此意义上,必须将新时代普法模式的转型置于“协同治理”视域下,使普法实现由“政府主导”向“多元合作”转变,由“单向传播”向“协同服务”转变。

新时代普法之协同,意在构建平等沟通、良性互动的“普法共同体”。“普法共同体”是一个涵盖公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整体性概念。公民是普法的主体,也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导与垄断,无法满足公民差异化、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因此,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有重要意义。普法要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人民满意”为评价尺度。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建立畅通的协商与反馈机制,为公民充分表达需求与社会组织的及时回应提供制度性保障。

新时代普法之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结合。公共服务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追求,意味着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还应兼顾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精神文化需求的关照。法治由制度、理念以及文化三个层面展开[12],文化层面的法治表现为一种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我国法律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对西方现代法律思想与规则的借鉴,法律制度移植所带来的后遗症是传统文化观念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在我国部分地区,以“家族本位”“责任本位”为特征的传统伦理观念依然主导着人们的思想,使其无法对现代法治理念产生认同。解决文化冲突的根本途径并非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征服和改造,而是两种文化在寻求共识基础上的的相互协调与融合。传统普法模式对法律条文与具体规定的宣讲方式,不利于两种文化的统一与相互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结合,实现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衔接,使法治宣传以生活化的方式进行,不仅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还增强了法治理念的渗透性与可接受性。

(二)主体协同:“协同服务型”普法模式下的传受关系转变

自“六五”普法规划提出“法律七进”以来,公共法律服务成为普法活动开展的新形式,然而各式各样的法律服务都未摆脱“讲、送、看”的固有模式。社区、企业、学校开展的法律服务都使用同一套教材、遵循同一种说辞,忽视不同群体在理解能力和实际需求方面的差异,本质上仍是“单向传播”的普法模式。政府是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主体,法治信息在传播者与接受者间垂直流动,缺乏横向交流,普法活动中公民、社会与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复杂关系被简化为“传播关系框架下的信息源、传播者、受众的线性单向信息传递关系”[13],呈现出“等级制”的结构特征[14]。

“单向传播型”普法始于20 世纪80 年代,是与计划经济体制所强调的高度集中、平均主义相适应的。然而,市场经济以“个体”为基本单位,社会利益结构趋于分化,政府作为普法的“单极中心”已无法适应公民动态化、多元化的法律需求。同时,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使其成为法治宣传中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协同服务型”普法重构了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在普法中的协同关系,实现了法治传播的“去中心化”与优势互补,以主体间相互依存、合作共赢的关系模式代替了政府对法治传播活动的单方主导。政府由普法的领导者转变为组织者和引导者,致力于公共规则的制定、维护以及服务平台的搭建;公民由普法的“受众”转变为掌握主动权的“用户”,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导公共服务议程设置,确定服务的内容与形式;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等途径参与到普法服务中,由普法的“局外人”转变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生产者与提供者,市场化运作模式强化了社会组织的竞争意识,鞭策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弥补政府单方供给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形式枯燥单一等问题。公共法律服务依托媒介平台,为政府、公民与社会组织间开展平等对话和双向反馈提供了开放的渠道,“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型营销理念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拥有更直接、更可靠的信源,从而使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更具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内在认同”与“外部激励”:“协同服务型”普法的动力机制

“协同服务型”普法的动力机制包括“内在认同”与“外部激励”[15]。对公民而言,“内在认同”是在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对法治认同感的提升,它遵循着“期望—使用—满足”的行为逻辑。法治教育与道德教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带有功利性导向的学习观,人们对道德准则的恪守来自良善本性,而对于法律的遵守则是基于趋利避害、怀赏畏罚的动机。公民的“学法需要”与“学法动机”呈正相关关系[16],人们自觉接受普法教育的初衷,是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以规避风险并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的法治宣传活动中,公民的主体性受到限制,他们以被动的姿态接受法律条文的说教,对静态文本的学习并不能直接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践中遇到的纠纷与困扰,因而弱化了公民的学法动机。然而,“协同服务型”普法使法治传播在一个动态的沟通环境下进行,公共法律服务以公民现实的法律需求为普法着眼点,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较之文本的讲授更具实效性。就社会组织而言,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社会组织多扮演辅助性、次要性的角色,缺乏自主性。在“协同服务型”普法模式下,政府将权力让渡于社会组织,建构平等的政社合作关系,释放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活力,而这一“赋权”与主体性发挥的过程,正是社会组织成就感实现的基础。

“外部激励”即对普法主体物质利益的满足。一项制度只有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才能为人们所选择和拥护,同理,公民与社会组织对于“协同服务型”普法的认可,也必须以实在利益的获得为支撑。因此,政府要通过资金扶持、正面宣传等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参与到普法服务中,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提供实用性、普惠性的普法产品。

(四)媒介化平台融合:“协同服务型”普法的平台支撑

2018 年9 月,司法部印发的《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统筹协同。通过数据共享整合司法系统法律服务职能和各平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仅要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还包括平台、机制、资源等多个要素的有机整合和合力发挥。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专章明确提出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建强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相较于传统媒体“经济效益至上”的理念追求,县级融媒体更强调“社会责任本位”。它聚焦于扩大信息传播边界,实现主流话语下沉与价值引导,更致力于在媒介融合的基础上集聚多方资源,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县级融媒体天然的服务属性使其成为新时期“协同服务型”普法的重要媒介资源。

媒介平台的融合表现为内容与功能上的协同。一方面,县级融媒体平台最大的优势在于贴近性,能够为法治传播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新闻资源,优化用户在法律服务中的情感体验;另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对接能够使县级融媒体平台形成全方位服务格局,提高用户黏性。公共平台的互联互通能够聚合法律服务资源,打破“信息孤岛”,为用户提供精细化的法律服务产品,建立多方位、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协同效应。

五、结语

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性”理论认为,法律合法性的根本是在主体间的合理交往、动态性的商议过程以及程序主义的商谈民主中获得证明的,“法律存在于主体间的理性对话与论辩过程中”[16]。“协同服务型”普法中所蕴含的主体平等、协商合作理念与“协同治理”理论的开放性、互动性要求一脉相承,使普法成为社会多元主体的理性交往活动,法律的价值在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彰显。

“法治国家”是一个整体框架,它由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公民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共同构成。普法是联结公民与法律的过程,是培养公民法治精神的首要条件。然而,普法—学法—用法之间并不是当然的逻辑关系,善治以良法为前提,执法、司法同样会影响公民对法律运作的评价。因此,科学民主的立法、严格规范的执法、公正透明的司法与精准有效的普法之间的协同和功能耦合,才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终极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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