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艳,马培衢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水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生态文明的主要元素之一,水环境问题不仅与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农村地区水环境污染日趋严峻[1],尤其是平原地区的村庄有水皆污、有河皆干的情形并不鲜见。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逐渐重视农村水环境治理。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十三五”期间该部配合财政部管理的生态环境资金中,用于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达285亿元,支持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等工作,持续推进改善农村水环境。自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水十条”)[2],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以来,如何以有限的资金和项目来实现农村水环境的更好改善,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逐步推进使绩效评价显得越发重要。
国内外学者关于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治理主体上。围绕治理主体行为背后的原因展开,具体为农村水环境资源隶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故而决定了农户和企业的消费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易造就“公地悲剧”(郑开元、李雪松,2012[3]),而农村水环境保护行为(如水污染治理)却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于是产生了“搭便车”问题,最终导致“囚徒困境”(杜焱强、苏时鹏、孙小霞,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