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波
(内蒙古大学 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2020年5月9日,国家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由地方实践转向全国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混改目标、任务和路径,即借助知识产权共有制度,通过试点单位与科研人员共享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实现产权激励。因此,在简政放权思路下,《方案》主要规定了4个方面的改革举措:界定科技成果范围、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单位职责和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但《方案》侧重从行政管理视角创造政策空间,存在规范性表述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客体范围不清、主体类型不合法和共有权行使规则不清晰。改革规范化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改革的政策性表述应与法律的规范性表述融合,在法律体系中寻找政策的规范性表达空间,同时,在改革规范性实践中发现法律制度的不足,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制度规范性与政策灵活性的互动。因此,应在共有法律关系三要素的框架下,以政策法律化和法律政策化为原则,完善混改政策的规范性。
《方案》虽然规定了适用混改的客体范围、权利主体类型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方式,但在规范性上仍存在三方面问题。
《方案》规定,混改客体涵盖纵横向课题形成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