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的“代价”

2022-02-19 05:26张毅姚江
检察风云 2022年1期
关键词:许由款项代价

张毅 姚江

(图/视觉中国)

2021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钱财的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10月,时年27岁的许由与25岁的柳岸在热心人的介绍下相识。随后,许由开始大胆追求柳岸,追求的重要手段就是送钱送物。柳岸虽然如数收取了许由的转款,但其实两个人一直矛盾不断,柳岸一直在犹豫不决中。每当柳岸提出分手的时候,许由总是苦苦挽留。然而,金钱留不住女友离开的心。2019年4月28日,许由在微信上心有不甘地和柳岸告别:“最后一次帮你,两不相忘,谢谢,最后的晚安好梦,我离开了,希望没影响你,感谢相遇,晚安!”又说:“后续的钱已经交代完了,會有人给你转钱的,哈哈,我说到做到了,忘了我吧,忘了我吧,忘了我吧。”一边说着“忘了我吧”,一边还是想表白自己的诚意,许由又说:“你知道,为了照顾你到毕业,我真的很焦虑,你的事我比你还上心,你选择了给我机会照顾你,我就用我最大的诚意告诉你,抛开一切不谈,我能把你照顾好,能用心做好关于你的每件事。”可惜一切的表白都不再能打动柳岸的心,因为柳岸找到了更合适的心上人。

既然覆水难收,许由不得不接受了分手的现实。这个时候,许由把自己这一年来转给柳岸的钱款算了一下,近62万元的数字把许由自己都吓了一跳,这个恋爱成本也太高了吧。许由越想越可惜,越想越心疼,终于也顾不上什么面子了,直接找柳岸要求她归还。柳岸说:“钱都花了,想还也还不了。”许由也不客气了:“反正你不和我谈了,肯定得还我!”

2019年9月16日,柳岸终于给许由留言:“你看下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许由有点意外,他知道柳岸没有收入还喜欢花钱,立即醋意满满地说:“看来有人管你钱了。”柳岸可不愿意承认:“我去借,你给我个地址,我把剩下的首饰寄过去,还有手表,一件不差。”不过柳岸答应归还,其实一直没有行动。2019年9月28日,许由见没有动静,又给柳岸留言催促:“还钱还东西。”柳岸:“多少?”许由:“你心里不清楚吗?”柳岸:“不清楚。”许由:“转账记录52万元。”柳岸:“我想办法。”许由:“给个期限。”柳岸:“现在我没法回复你,我先想办法,东西肯定寄给你,你注意接收就好。”许由:“你最好给我个期限,你也不是一个人了,不难。”语气酸酸的。柳岸:“这个还是挺难的,但我先想办法。”“如果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

既然柳岸都主动要许由去起诉了,许由也就不再客气,聘请了律师去法院告柳岸。许由陈述,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柳岸陆续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自原告处借款共计619482元,原告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19482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柳岸辩称,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转账,均系原告为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所付出的代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

法院查明,柳岸认可收到许由转款金额619482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4次共计2080元、金额为666元的转账6次共计3996元、金额为888元的转账8次共计7104元,上述金额合计13180元,许由认可金额为“520”“666”“888”总计13180元的转账款项为赠与。另许由当庭认可2019年9月28日柳岸给许由还款2万元。经扣除许由认定为赠与金额及认可还款的金额后,双方争议金额为586302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由依据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与柳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柳岸对于收到诉争金额不持异议,但辩称上述款项的转账事实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系许由对其的赠与。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诉争金额的性质为借款还是赠与,柳岸应否还款以及还款金额。

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抗辩钱款系赠与,并有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系恋爱关系,且原告多次提到对被告照顾,为被告付出。

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曾表示过退还款项,该表示是否属于对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在双方恋爱关系终结时提出还款要求,将其解读为借款的意思表示,略欠妥当。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恋爱的关系,并非法定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在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52万元时,被告未予以否认,表示会想办法。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的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后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诉争金额中的52万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判决如下:被告柳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许由52万元。

柳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许由的一审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柳岸主张其于2019年5月1日、8月9日、9月28日分别向许由转账3万元、4万元、2万元,另转账2万元购买戒指,戒指在许由处,柳岸主张前述款项应从许由主张的款项中扣除,另主张许由转账的款项已用于共同消费。许由不认可转账款项用于共同消费,另对柳岸主张2019年5月1日和8月9日向许由转账的3万元和4万元表示认可,并同意予以扣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柳岸主张许由所转款项已用于共同消费,因许由不予认可,且柳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柳岸主张其曾于2019年5月1日、8月9日分别向许由转账3万元、4万元应予扣除,因许由认可柳岸转账的事实并同意扣除,故本院在一审判决确认的数额中扣减7万元。柳岸另外主张的2万元,双方认可用于购买戒指,故该2万元不应在本案中扣减。

综上所述,柳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决如下:柳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许由45万元。

(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赠与,应区别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其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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