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挑战及对策分析

2022-02-21 02:51华红梅
北方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华红梅

摘  要:近年来科技与金融深度交融,各种新兴业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在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的同时,也给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文章分析了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以及金融科技发展给监管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具体的金融科技监管对策。

关键词: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将金融科技(Fintech)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识别、边缘算法等新兴前沿技术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近年来,科技与金融深度交融,各种新兴业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金融服务质效大幅提升。同时,金融科技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风险,各主要经济体陆续将金融科技监管纳入关注的焦点,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2018年5月,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加强数据治理;2018年7月,美国财政部发布白皮书,建议调整监管框架,将金融科技驱动的新商业模式纳入监管;德国在2020年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中国国务院 2016 年 4 月就已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正式开启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5月,为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要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强化金融科技审慎监管。

一、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国金融科技已经从简单金融电子化的1.0阶段进化至全流程科技应用变革的3.0阶段,业务内容已经渗透到支付结算、借贷、保险、证券、财富管理、征信评级等全金融领域。金融科技为我国金融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推动金融转型升级,进而推动整个实体经济发展。

(一)降低金融服务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金融科技的实质是科技对金融的赋能,通过技术、数据和场景促进金融业务创新、改善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大数据金融通过实时的分析和独特的挖掘技术去获得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预测客户消费模式,对客户进行个性定制,精细化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品牌和服务;分布式记账和区块链技术采用点对点的网络结构、分布式的系统架构、分散化的存储模式,可以缩短结算时间,提升网络交易参与方的共识与互信,释放抵押品和资金,提升交易执行效率和速度;云计算技术下,专业的金融云提供者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向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提供IT资源和互联网运维服务,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资源获取和数据运营成本;投资研究方面,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搭建智能算法模型,为客户提供持续管理与平衡投资组合的智能投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自动化水平。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由于成本问题,传统金融在对“三农”、小微企业等长尾客户、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服务上往往不敢为、不能为甚至不作为。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谐。金融科技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更好的解决方案。数字普惠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使用成本、教育背景、城乡差别等造成的数字鸿沟,不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更紧跟消费者消费需求,渗透到百姓各个生活场景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三)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并对其经营数据进行建模分析,引导资金投向节能环保、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利用大数据征信,了解企业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真实数据信息,开展智能风控,减少对抵押物的依赖,为更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效率

风险防控是金融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一方面,金融科技有助于金融机构提取、分析海量数据,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评估和定价的准确性,全面提升风控能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丰富了金融监管的手段和工具,带动监管能力提升。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金融风控模型,监管机构可以更高效地分析、预警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缓解监管时滞,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

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在提高金融效率和金融普惠性的同时也使得金融业务边界逐渐模糊,金融风险传导更加隐蔽,从而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

(一)加快金融风险扩散速度,引发系统性风险

大型金融科技集团往往凭借技术和网络优势模糊金融业务边界,突破时空和地域限制,将客户拓展到全国。如地域性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一方面,通过分段付息等方式变相抬高存款利率,吸引互联网存款;另一方面,构建电商、娱乐、旅游等线上场景,大量发放互联网贷款,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开启“全国性经营”。有的公司甚至在一个地域注册,在另外一个区域设后台,把技术放在境外,在境内开展活动。网络技术使得金融业务在全世界范围内互联互通,金融风险在“蝴蝶效应”和“羊群效应”叠加作用下跨时空跨区域发生,扩散更加迅速,负面溢出效应更强,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全球金融危机。

(二)业务交叉使得金融风险隐蔽性更强,易造成监管漏洞

金融科技背景下,多种金融业务交叉渗透,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混业经营更加容易普遍,增加了金融监管界定和识别的难度,使风险更加隐蔽。金融市场风险沿着资金链、担保链可以扩散到多个市场,风险越界传染性提升。金融领域的跨界化综合化经营会导致监管边界的模糊与重叠,造成监管真空及空白,给金融管监管带来严峻挑战。

(三)容易产生信用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大都利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社交等平臺获取分析用户交易、行为和社交数据,依据大数法则构建信贷评审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用户进行线上小额快速放贷。这种大数据风控模型理论仍处于试验阶段,没有经过完整经济周期和压力情景的实践检验。与原有金融机构采用的传统征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风控理论基础不扎实、稳健性较差,一旦发生极端事件,容易产生信用风险。同时,大型科技公司风控模式、算法程式趋同,可能带来市场同质化问题,易引发“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放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

数据与信息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础。大数据广泛应用于客户画像、精准营销、风控管控、 运营优化、智能投顾等各个金融实践领域。金融数据资源爆发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也日益突出。大型机构汇集海量信息,成为数据寡头,一旦保管不当或遭受恶意攻击会使得大量客户隐私泄露,从而造成金融安全威胁。数据不仅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重要资产。部分互联网企业未经用户授权,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甚至私下倒卖,依靠数据牟利。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多次通报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企业的名单,要求整改或下架处理。

三、现阶段金融科技监管对策

金融创新是伴随着风险的,有创新就需要有监管,任何金融创新都离不开有效监管。金融科技加持下金融服务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日益突显,对其监管的复杂程度要远超传统金融机构。

(一)一致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

严格市场准入,坚持金融持牌经营原则,将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每一种金融创新也应在有监管的前提下进行,补齐金融监管“短板”,最大限度压缩套利空间。

坚持“一致性”监管原则,依据市场行为的本质而非机构主体,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就要遵守相同的监管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有序竞争。监管部门要将金融科技企业的业务进行严格区分,让科技业务的归科技部门监管,金融的归金融部门监管。如果金融科技公司吸收存款,就必须符合法定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等银行监管要求。如果做的是消费信贷,无论你是金融科技企业还是商业银行还是消费金融公司一样的基本的原则不能明显的套利,必须监管一致性。第三方支付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清算;未经批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贷款业务。

(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模糊了金融与科技的边界,加剧了金融混业特征,甚至重新塑造金融业态,使得各项金融业务相互交织嵌套,金融边界日益模糊。但金融科技并未改变传统金融的风险属性。金融监管要透过技术表象来分析金融业务的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流向串联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追根溯源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实施穿透式监管,实现全流程监管,避免监管空白,防范监管套利。

(三)加强反垄断审查,维护公平竞争

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规模效应,采用补贴、倾销等不当手段妨碍新机构进入,很容易发展成为“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巨头,形成“寡头垄断”。垄断会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阻碍创新,破坏公平竞争。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针对科技巨头,尤其是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风暴正席卷全球。谷歌、脸谱、苹果、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均遭遇反垄断调查。2021年3月5日,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今后,要重点关注金融科技企业风险的复杂性和外溢性,将其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侧重反垄断审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数据保护

数据是金融科技的生产要素与核心资源,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问题。要尽快研究制定准确界定数据产权归属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交易主体利益,推进数据价格形成,完善数据共享流转。在平衡隐私保护与金融创新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公众、企业和个人利益,制定金融科技行业数据采集、储存、处理标准,加强数据管理,防止数据垄断。保护个人隐私,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严防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五)发展监管科技、提高监管效能

金融科技是现今全球金融创新热点。金融监管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采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量子技术、生物识别、大数据以及云计算等新技术,引进技术人员及设施,加强监管科技在监管事前、事后阶段的运用,提高监管效能,实现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的良性互动。如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自动化采集数据、智能化分析金融风险;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打击内幕交易;大数据与云计算结合为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风险画像;使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客户自动化识别;利用区块链设置业务控制点,形成追溯机制,对异常交易进行快速识别并作出反应等。

“监管沙箱”指金融监管部门在限制性的范围内,提供一个缩小版的真实测试市场,允许企业对创新产品、服务模式大胆尝试,及时发现并规避产品缺陷与风险隐患。英国、法国和新加坡等国家的测试结果表明,在实际应用中,监管沙盒体现出了一些优越性:它鼓励金融创新,有效地控制了风险和成本,并且能够对商业化的市场前景进行测试。目前我国也已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条件,可以适当探索应用。

参考文献:

[1]陈彦达,王玉凤,张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挑战及应对[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1).

[2]龙丹.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探析[J].金融经济,2019,(22).

[3]周代数.金融科技监管:一个探索性框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5).

[4]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8,(5).

[5]夏诗园,汤柳.金融科技潜在风险、监管挑战与国际经验[J].征信,2020,(9).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责任编辑: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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