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化工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2022-02-24 11:55
广州化工 2022年3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天然气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批准发布摩托车轮胎等2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31号),其中包括4项个体防护装备规范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将代替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并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GB 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 39800.3-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GB 39800.4-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也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1 修订背景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和配备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生产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时,佩戴个体防护装备成为劳动者抵御事故、减轻伤害、保证个人生命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

目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标准有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29510-201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11651-2008和GBT 29510-2013分别对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及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进行了基本说明,但缺少用人单位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具体管理要求,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属于强制性要求。

2 修订内容

2.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图1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流程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在充分借鉴吸收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两个标准的基础上,较为全面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在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工作中“如何选”、“如何配”和“如何管”,为用人单位按标准配备,监督单位按标准检查,生产者单位按标准制造,有问题按标准判断提供了标准依据。

该标准规定了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包括配备原则、配备流程、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追踪溯源、判废和更换、培训和使用等。

该标准适用于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2.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39800.2-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规定了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该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2.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

GB 39800.3-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规定了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该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行业的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采矿、选矿行业及冶金、有色行业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2.4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

GB 39800.4-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4部分:非煤矿山》规定了非煤矿山行业各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总体要求、危害因素的辨识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该标准适用于非煤矿山,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水气矿和除煤矿、石油天然气以外能源矿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不适用于非煤矿山行业各用人单位消防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来源:国家市监局;编辑:广州化工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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