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2022-02-25 08:45
当代工人 2022年4期
关键词:给我发发给吴某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2020年末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四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其发放伤残津贴后,单位停发了其工资。吴某对此有意见,与单位发生争议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伤残津贴是社保机构发的,与单位无关。单位不能因为社保机构给我发了伤残津贴,就不给我发工资了。

被诉人

吴某被鉴定为伤残四级,不能继续来单位工作了。不上班、不工作,单位又怎么给他发工资呢?

仲裁庭

吴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傷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上述规定看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社保部门按月发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单位不再发给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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