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些不“长牙”的“不得”和“严禁”

2022-03-03 04:56孟亚生
杂文月刊(选刊版) 2022年2期
关键词:长牙崇拜禁令

孟亚生

“不得將毕业院校作为限制条件”“严禁年龄歧视”“严禁发布学习方式的歧视性信息”……近年来,为了确保公平就业,一些地方、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然而,这些规定发布后,不少用人单位仍然大搞名校崇拜、第一学历崇拜,公然发布只招重点院校毕业生、全日制毕业生、35岁以下毕业生的各种公告。杭州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员工招聘时公开提出,“考不上本科的都是智商有问题的”,令人震惊。

不管是“不得”还是“严禁”,都具有令行禁止的意味。然而,这些规定发布后,用人单位为何胆敢拒不执行,顶风作案?仔细阅读这些规定后会发现,很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后需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单位主要领导要受到什么样的处分等,语焉不详。这些“不得”“严禁”,看上去措辞很严,声色俱厉,气势十足,但因为不“长牙”,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跟进,俨然“纸老虎”。

广场舞严禁扰民、小区遛狗严禁不牵狗绳……纵观近年来有关方面制定、出台的一些“严禁”,最后不少变成了禁而不止,或屡禁不绝。之所以如此,主要还是这些“严禁”不“长牙”在作祟。这些“严禁”,表态多、调门高,惩戒少、执行差,甚至有些“严禁”本身就存在不足。如,一些地方尽管出台了小区遛狗严禁不牵狗绳的禁令,但小区业主如果违反了禁令,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机构来处理,文件中却找不到,导致有关部门相互“踢皮球”。这些不“长牙”的“严禁”,其实也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变种和新花样,要引起格外警惕。

制度和纪律是刚性约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长牙”的“严禁”、“带电”的纪律,才能时时促使单位和个人自警自省,将铁的“严禁”制度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制度的“牙齿”长齐了,还得用力“咬”,不能形同虚设。如果对公众关注的违反“严禁”制度的事件,回应不深、惩处不力,仍然达不到“长牙”的功效。

有些“不得”和“严禁”,由于时机不对,或者条件还不成熟,导致出台后无法执行。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制度和政策时必须审时度势,不能随意出台不切实际的规定。这些不切实际的“不得”和“严禁”,同样会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引起百姓不满。

“禁而不止,则刑罚侮;令而不行,则下凌上。”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成为常态,对那些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须深挖细究、严肃追责,还“不得”和“严禁”该有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

摘自《新华日报》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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