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近日印发通知,《醫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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