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改写法律史的蜗牛

2022-03-12 14:08马岚熙
检察风云 2022年3期
关键词:唐纳勋爵姜汁

马岚熙

约一百年前发生在苏格兰的唐纳秋诉斯蒂文森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姜啤蜗牛案”,是侵权法乃至整个普通法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例之一。这原本是一个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普通民事诉讼,但无论在初审、二审的苏格兰民事法院还是终审的英国上议院,法官们面对这起案件都一筹莫展,因为这既无先例可循又无法理可依。最终,上议院的法官们创下一个全新的民事“过失原则”。之后的几十年,这个原则依然在合同法、金融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领域起着指导作用。

1928年8月26日,唐纳秋女士搭乘火车前往伦弗鲁郡的佩斯利,准备在这座宜人的城市度过难得的假期。当晚,唐纳秋与朋友麦考利斯特来到一家咖啡馆叙旧。麦考利斯特为唐纳秋点了一份“苏格兰人冰激凌苏打”,是一种由冰激凌和姜汁啤酒混合制作的饮品。在当时的英国,姜汁啤酒是一种很受欢迎的饮料,但因为容易沉淀显得不够美观,所以大多被放在不透明的容器里,不太能看得清楚。唐纳秋当晚所喝姜啤的酒瓶便是由深棕色、不透明的玻璃制成,酒瓶上标着“大卫·斯蒂文森”的字样,是啤酒厂老板的名字。唐纳秋与朋友边聊边喝,不知不觉酒杯里的饮料就快喝完了。于是麦考利斯特拿起姜汁啤酒的酒瓶,不承想,就在这时,一只腐烂的蜗牛漂浮在酒瓶中。

看到这一幕,再想到大半瓶啤酒已下肚,唐纳秋顿时觉得胃里翻江倒海。过了几天,她被诊断为严重肠胃炎和休克,住进了格拉斯哥皇家医院。

今天的人们,如果从包装好的食品中吃出了异物,会想到要找食品的生产商追责。近百年前的唐纳秋也是这么想的,却吃了瘪。1929年4月9日,唐纳秋委托律师沃尔特·李察曼起诉了斯蒂文森和咖啡店店主,诉称她的肠胃炎是因被告在生产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责任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500英镑损害赔偿金。然而被告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他与原告无任何合约关系。

我从你生产(提供)的饮料里喝出死蜗牛,大病了一场,我还不能追究你的责任,这有道理可言吗?然而,在当时的苏格兰,唐纳秋确实很难追究斯蒂文森和咖啡店店主的责任。

1929年5月21日,案件在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首次开庭。担任民事初审独任法官的蒙克里夫勋爵支持了唐纳秋的诉讼请求:“我毫不犹豫地认为,那些从事食品生产的人,不该以生产过程中清洁不完全为借口,推卸他们的责任。”

斯蒂文森不服判决,将此案上诉到最高民事法院第二分庭。担任法官的是阿尔内斯勋爵、奥米代尔勋爵、亨特勋爵和安德森勋爵。他们的多数意见撤销了蒙克里夫勋爵的判决,驳回了唐纳秋的起诉。原因是姜汁啤酒是唐纳秋的朋友请她喝的,所以她和咖啡店之间没有构成合同关系。饮料生产商是直接供货给咖啡店,生产商和最终喝下这瓶啤酒的唐纳秋也没有构成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当时苏格兰(或所有“普通法系”)在这种情形下能够诉诸法律的前提。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这四名法官刚宣判了另一位从姜汁啤酒中喝出死老鼠的马伦败诉。事实上,同一时期从姜汁啤酒中喝出死老鼠、死蟑螂的事时有发生,但判下来的结果,都是被告和消费者之间因不具备合同关系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唐纳秋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最终上诉到英国上议院。1932年5月26日,由巴克马斯特勋爵、阿特金勋爵、汤姆林勋爵、范奇顿勋爵和麦克米伦勋爵组成的陪审团审理了此案。陪审团意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当接受上诉人唐纳秋提出的诉求,生产商有责任保证自己生产的食品是安全的。另一派认为,如果唐纳秋胜诉,那么任何产品的制造商都要对每个合理使用该产品的人负责,这是不合理的,应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唐纳秋的律师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种独立于合同外的责任关系,这种责任的程度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律师认为,斯蒂文森在生产姜汁啤酒时有责任小心谨慎,因为密封的瓶子是不透明的,饮用者无法从视觉上检验其安全。而且姜汁啤酒是供人饮用的,斯蒂文森有责任保证饮品对人无害。斯蒂文森的律师则辩称“现在英国和苏格兰法律都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物品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对与他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时,曾判唐纳秋败诉的阿特金大法官陷入了沉思。一方面是根深蒂固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迫在眉睫的食品安全问题。1932年5月26日,英国上议院罕见地在听证会后拖延了5个多月才做出了判决。最终,上议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以三比二判唐纳秋胜诉。大法官们判决啤酒制造商“有责任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保证它的产品对最终消费者不发生损害,因此需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在判决书中,阿特金大法官打破固有惯例的束缚,推理得出了普遍适用的观点。他列举出一系列以前的判例,如生产商供应有瑕疵的洗发水案、借用的卡车有缺陷致人伤害案、搬运工使用的绳索存在瑕疵案、大桥塌陷致人受伤案等,指出英国已有足够的判例表明,合理注意应该是生产者的责任。随后,通过归纳这些以前的判例及借鉴其他国家的判例为佐证,阿特金得出他的最终结论:“如果产品制造商出售其产品时,明确该项产品离开他之后将没有合理的中间检查的可能性而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并意识到在组装和使用这些产品时,如缺乏合理的注意将造成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那么该制造商应对消费者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就这样,“姜啤蜗牛案”动摇了被认为是英美合同法基石的“合同相对性”的理论。按照英国当时的法律,唐纳秋是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金的。因为她不是购买这瓶姜汁啤酒的人,制造商的责任不能扩大并超出他的合同责任。但是,从这个案件开始,英国的消费者和制造商之间即使没有合约关系,同样产生了法律上的关系。消费者就其所受的损害,也可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案件就是承认了制造商对消费者应负的注意义务。该义务并不限于适用合同当事人或使用產品的第三人,而且还适用于因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的一切消费者。

在判决书中,阿特金提出了著名的“邻居原则”:“你应当爱护你的邻居,而不应当损害你的邻居。如果你能合理地预见你将会损害你的邻居,那么你就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这种作为或不作为。”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谁是我的邻居呢?答案是:“那些和我的行为紧密相关,并受其直接影响的人,就是我的邻居。这种情况使我在打算从事引起争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必须合理地考虑到他们将会受到的影响。”正如这起案件中,唐纳秋买了斯蒂文森厂家生产的啤酒,买卖行为使他们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邻居”,斯蒂文森操作不慎,使得啤酒中泡了蜗牛,这样的行为对唐纳秋造成了损失。换句话说,在合理的情形下如果能够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邻居”受损,那么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尽到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因自己做了不该做的或没做该做的事而导致法律上的“邻居”受损。

唐纳秋诉斯蒂文森案的判决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邻居原则”,确立了“注意义务”的理论。同时,将“过失”视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并作为处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些概念的创设影响深远,它实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发展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法。甚至在今天的产品责任法中,我们也在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商有没有过失,消费者因生产商生产的产品造成损害,生产商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天看来,让厂家赔偿仿佛是理所当然的事,实际上没有那么多的理所当然,世界的每一点进步都是从不合理变成合理。这一切,都要从那只不小心从生产线上掉进啤酒瓶里的蜗牛说起。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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