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靓,茹雅倩,王 刚,王 岚
(1.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2.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3.自然资源部北海预报中心,山东青岛 266061)
海洋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坚持海陆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下,已成为经济增长新的助力器。然而,随着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污染与治理也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海洋环境污染不仅诱发各类海洋生态灾害,而且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冲击。例如,2018 年发生于福建连江和石狮海域的有毒赤潮、2008 年以来持续侵袭山东沿海的浒苔绿潮等生态灾害,均对区域经济,尤其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随着“十三五”规划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部门出台诸多法律法规强化海洋环境治理。历经四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排污企业需向社会公布排污信息;各沿海省份也制定了含有更加严格处罚裁量基准的《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加大海洋环境污染的处罚和生态损害赔偿力度。然而,环境规制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严格的环境规制虽有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但也导致涉海企业环境成本激增,最终消极影响海洋产业整体绩效。而Porter 等[1]提出,设计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生产力,补偿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并且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即“波特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