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改进研究
——基于对湖北省部分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现状调研

2022-03-18 07:11
关键词:审计工作监督人员

杨 蕾

(湖北师范大学 审计处,湖北 黄石 435000)

就本质而言,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是为实现审计工作核心目标而对高校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进行的总体安排。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受到高校内外部环境、发展战略、技术运用、组织规模、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并且在不同环境、不同时期、不同使命下有着不同的组织模式需求。历史上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合署到独立的发展历程。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面临着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如何能够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助力高校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是摆在高校内部审计各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从业人员面前的新课题,而从组织模式着手探讨这一课题,是一个较为新颖且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尝试。

一、问题提出: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现行组织模式评析

内部审计作为高校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完善高校治理结构的有力抓手,在促进高校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新时代高校“双一流”建设的逐步深入,国家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大幅增加,高校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内外风险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从改进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着手,促进高校内部审计更好地发挥其工作职能,对于提升高校治理水平、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现行组织模式的设计安排,主要是由国家及有关部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自身发展需要,通过《审计法》和内部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对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领导体制以及职权设置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包括为实现内部审计目标而进行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对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部分组织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如2018年审计署重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要求,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1]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2]。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令)要求:“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4],并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5]。由此可见,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已经明确要求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的基本组织模式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即行政上从属于高校,业务方面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从宏观层面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双重领导制度是由我国行政型审计领导体制所决定的,是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的,有其突出优势的一面。一方面,这种组织模式有利于强化校地交流联系,合理配置有限的审计资源,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构筑校地齐抓共管的内部审计工作格局,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但如果将视角放入中微观层面,本课题组成员作为高校内部审计多年从业人员,近年来在工作中均明显感到这种双重领导组织模式尚存在一定改进空间,难以充分适应新时代高校改革发展的需求。为更客观清晰地把握这一问题,课题组尝试通过对湖北省部分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现状进行调研,从改进组织模式的角度,探索促进高校内部审计功能充分发挥的路径。

二、问题调研:湖北省部分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现状

课题组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间,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访谈等形式,在湖北省内30所高校(部属高校5所、省属高校20 所、民办本科高校3所,高职院校2所)进行了调研。调研主要围绕高校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

(一)高校内部审计机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现状

在外部领导体制方面,湖北省审计厅已设立派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专门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工作质量;湖北省教育厅下设财务处,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上述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成立了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和湖北省教育审计学会,但工作内容主要限于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调研结果显示,超95%以上被调查对象认为,当前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次数不够、监督内容不丰富、手段较为有限,指导和监督效果均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调研结果显示,除2所民办学校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外,其他28所高校均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其中,独立设置的占比92.86%,与纪检、财务、招投标等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占比7.14%。以上数据表明,各高校均已意识到内部审计在高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都能按照新出台的11号令、47号令等文件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保障其独立履行职责。

在内部领导关系方面,调研结果反映,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为校长的高校占比89.29%,由副校长、纪委书记等其他学校领导分管的高校占比10.71%。数据表明,在相关文件的明确要求下,绝大部分高校能够按照文件要求,由校长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直接领导。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9年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之后,被调研的高校中有三所已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

(二)高校内部审计人员配置现状

在审计人员来源方面,调研数据显示,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首要来源是内部其他部门调入,而调入的部门主要集中在财务、基建、后勤等部门。这表明,各高校均认识到内部审计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审计人员须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能力。此外,调研数据还显示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第二来源是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家属安置,该渠道在部分高校甚至高于对外招聘人员的比例,这反映出部分高校对配强内部审计工作队伍的主动性不足、投入不够,更多地是解决“有没有”,而不是“优不优”的问题。

在审计人员去向方面,调研数据显示,高校内部审计人员流动性不高,近7成以上高校都有10年以上内部审计工作年限的专业人员。人员流向主要是财务、基建或后勤等相关专业部门,甚至在高校内部审计行业间流传着“流水的领导,铁打的兵”这一说法。

在审计人员数量方面,调研数据显示,28所高校共有全职内审人员153人,平均每所高校为5.46人,人员数量基本上集中在4-7人这一区间内,基本能满足《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所规定的“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6]的要求。但即便如此,大部分高校仍普遍感到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在工程结算审计方面,只能将大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只承担沟通协调、对第三方的监管及部分复核工作;在以财务为基础的审计方面,一般只有2-3个专业审计人员,难以成立审计组,审计工作规范性不强,审计质量难以保障。

在审计人员质量方面,调研数据显示,28所高校内部审计人员本科学历占比52.94%,硕士学历占比35.95%,博士学历占比5.9%,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达94.79%,反映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学历水平整体较高;职称方面,高级职称占比32.03%,中级职称占比60.78%,中级及以上职称占比92.81%,反映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职称水平整体较高,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质量呈现高学历、高职称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高校入职的高学历门槛,以及以职称职务为导向的薪酬发放体制。然而,本次调研的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中,具有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占比不足5%,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 CIA激励作用不足,部分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专业化发展积极性不高。

(三)审计工作开展及审计保障现状

在主要业务类型方面,调研数据显示,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开展最多的两类业务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占比均在95%以上。排名随后的依次是预算执行审计、科研项目结题审计以及经济合同的审签。由此可见,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开展的业务类型主要是依照政策要求,因高校自身需要主动开展的业务不多。

在审计经费方面,调研数据反映,大部分高校能够在预算内保障基本的审计办公经费,但对审计人员的激励经费明显不足。

在审计权限方面,调研数据显示,内部审计拥有的权限排名前三位是:资料索取权(92.86%)、调查取证权(82.14%)、提出建议权(78.57%)。资料索取权和调查取证权是审计工作的基础,但其比例都没有达到100%,说明部分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另外,高校将审计结果进行通报或者公开的比重仅占45%左右,说明部分高校审计信息未能完全公开,审计结果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上述调研结果显示,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在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工作保障等方面虽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但也明显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外部监督、指导不到位的情况下,高校内部审计由于依附于本单位的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存在“上面怎么要求怎么来,来了什么任务做什么,领导怎么指示怎么做”等不良倾向,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工作主动意识不强,工作成就感较低,甚至出现一定的职业倦怠现象。此外,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高校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经历过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由合署到独立的发展变化过程,对在工作中保持自身独立性的敏感度较高,存在着较强的保护自身独立性免受外部影响的意识。这种意识虽能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中立性和严肃性,但也带来了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较为封闭、较少与校内外其他单位人员沟通交流的弊端,给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综上,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存在着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主动性不高、实效性不显等问题,最终影响着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问题分析:当前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问题的成因

课题组在分析调研结果后发现,当前大部分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虽基本符合上级文件要求,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却仍存在着上述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综合研判,课题组尝试从理念、制度、执行三个层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基于对问题成因的研判分析,能够为进一步探索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改进路径指明方向。

(一)理念层面: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窄化僵化

一是高校管理层对内部审计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按照我国《审计法》规定,高校是国家审计的工作对象,而国家审计主要对高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经常使用的词是‘审计监督’,所以,高校领导透过政府审计所理解的审计本质,就是审计的监督功能”[7]。在这种认识下,高校领导往往更多地是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作为上面布置下来的一项任务,没有从思想层面切实提高站位,没有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自查自纠、自我规范的重要形式;往往认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就是查错纠弊,即检查、监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在防范经济风险、提升治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甚至极少数高校领导抱有“为什么要自找麻烦”的不当考量,错误地认为如果让内部审计过多地参与到学校教学、科研当中,就会对高校事业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尤其对于民办高校而言,领导层往往认为有党委巡视、国家审计就足够了,内部审计的设立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带来的经济效益却不明显,因此设立的必要性不大,这也是当前民办高校大都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原因。

二是高校内部其他单位对内部审计理解、配合不够。高校内部其他单位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对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认真找出这些单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又需要他们做好全过程配合工作,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和偏见难以避免。因此,较易造成这些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不能理解,缺乏认同感和敬畏心,往往认为内部审计不是硬性任务,只是走走过场,甚至觉得“大家都是同事,为什么要自己人整自己人”。这种思想认识层面的误区和偏见导致高校部分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对内部审计工作总体上持应付、怀疑、抵触心理,积极主动配合不够,无疑会对审计工作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主动担当作为不够。与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质量呈现“高学历、高职称”特征形成反差的是,相较于企业,高校能提供给内部审计人才的福利待遇相对较低;相较于国家审计,高校内审人员的工作平台和职业成就感不高;相较于校内其他单位,内部审计属于边缘部门,其工作人员成长空间有限。此外,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出于保持自身独立性的考虑,往往避免与校内其他单位发生较多交集,尤其是较少主动与组织、纪检部门协同配合,存在“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顾虑,易造成审计部门在学校被边缘化、被排斥。总体来看,高校内部审计缺乏对各类优秀人才的吸引力,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主观能动性不足,主动作为不够,协同配合意识不强,大都满足于完成上级或学校要求的工作任务,极少数从业人员甚至抱有“何必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二)制度层面:高校内部审计的上级制度规范缺乏刚性约束

一是相关制度层级不高。虽然11号令和47号令的修订发布,增加和完善了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设置的相关规定,在促进内部审计组织模式法治化发展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由于其法律层级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未能上升到行政法规、法律的层级,导致制度效力范围有限。此外,部门规章的管理权限往往限于本部门,而高校大都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较少与审计部门发生直接往来,这导致审计署部门规章在高校的执行情况不理想。并且,教育行政部门尽管有专门的财经机构,但人员力量无法与专业审计机构相比,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职能任务也不是内部审计工作,所以容易导致其对高校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弱化。

二是制度约束力不强。11号令和47号令先后由审计署和教育部分别制定发布,两者虽提出了一些相似或相同的原则和要求,但对于如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尤其是对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这在现实中导致教育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都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负有纵向指导监督职责,但这两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横向沟通联系机制,尚未明晰指导监督的具体权责分配,并且针对职责落实情况也没有硬性的监督考核机制,使得这种多头管理带来的结果是管理缺位。

三是相关实务指南的针对性、应用性不够。目前,国家层面指导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尚未制定,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缺乏规范的流程要求。虽然我国于2009年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名义出台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但该实务指南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内容不符合高校实际情况,因此现实中大部分高校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执行,或者执行较少。

(三)执行层面:高校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欠缺广度深度

一是存在来自于高校内部的压力。众所周知,高校内部审计存在“自体监督”的先天不足,这种监督模式“不能满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相互分离异体监督的基准条件,存在自我监督的悖论,导致审计的监督权能难以发挥,审计的实效性也显现不彰”[8]。现实中,高校内部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往往关系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直接利益,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博弈,难以在高校内部形成统一意见,甚至导致问题被掩盖、责任不追究等现象出现,严重打击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是内部审计部门自身权限和资源不够。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只是发现问题、移交线索的部门,没有直接处理问题的权限,所以即便是审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履职,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搁置的概率仍然存在,似乎做得越多,越不讨好,甚至导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泛滥,使得审计整改流于形式。此外,高校审计部门一般规模较小,基本以职能型组织方式设立,人数一般在4-7人左右,可利用资源较为有限,难以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

三是外部力量尚未形成倒逼机制。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是保证审计工作良性运转的基础和前提。但目前纪委巡视、国家审计、专项检查等对高校内部审计的指导、督促不够,往往只停留在年度数据统计、资料调取、交流培训等层面。试想,如果外部没有直接压力,校内领导不愿暴露问题,同事之间不愿互相得罪,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之下,很容易导致内部审计的结果运用流于形式。

四、问题对策: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在理念、制度、执行等层面存在的问题,围绕促进高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导向,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应着力探索实施一系列改进举措,进一步推进其现行组织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一)由被动到主动:树立“强协同”理念

尽管11号令和47号令中都明确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内部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但在现实中,这种协同作用发挥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根本,仍在于高校内部审计的“强协同”意识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工作中大都出于单位本位思想,没有真正将自身工作融入学校发展大局,没有将审计工作定位为促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因此,“强协同”不仅是上级文件要求,也是高校内部审计拓宽工作视野、提升工作地位、改进工作方式的基本思路,更是内部审计积极融入高校治理的重要路径。

第一,应提高思想站位,最根本的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高校应以“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契机,深化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审计委员会的设立,逐步形成党委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党领导审计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党对高校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严格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都要严格、科学、规范地向党组织报告。只有从坚持和完善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的高度认识内部审计工作,将内部审计工作融入高校党委行政工作大局,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才真正立得住、行得稳。

第二,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通过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层面的相关文件精神,能够使审计人员更清晰地理解把握自身的使命职责;通过校际间沟通交流,学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也是树立“强协同”理念的内在要求。此外,还可强化高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之间的联动,如每年审计机关邀请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项目,并于审前开展业务、纪律等方面培训,通过“以审代训”,加强协作交流,能够真正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双赢的目的。

第三,“强协同”理念的树立还有赖于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交流意识的提升。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生命,但实现独立性的方式并不一定是自我封闭和减少与其他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沟通接触。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应清醒认识到,在现行体制下,高校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能是一种相对独立性。因此,高校内部审计人员只须把握好沟通联系的范围,对于涉及审计工作需要应予保密或回避的事情,要做到心中有数,而在那些与保密工作无关的领域,加强沟通联系是保证审计人员与外部交流、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与校内其他监督部门的横向联系可通过审计委员会、组织生活会、专项任务等方式来加强,因为审计部门在专业上具有“掌握信息全,业务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业务工作具有全面性、专业性、连续性、及时性”[9]等难以替代的优势,通过多部门协同的探索试点,能够拓展审计工作的视野,逐步改变审计工作在其他部门和人员心中的固有印象,也有利于审计人员吸收借鉴其他部门工作方法,优化自身审计业务的开展。

(二)由软性到硬性:制定“真问责”制度

在树立“强协同”理念的基础上,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改进还有赖于从上到下强有力的制度约束。从制度层面着手,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是高校内部审计完成新时代所赋予的“促进高校完善治理体系、防范各类风险、实现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10]使命的重要保证。

第一,建立更高层级、更具可执行性的制度。如前所述,当前指导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上级文件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层级,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或法律层级,文件的效力范围和约束力不够。国家层面应逐步提升内部审计法规的法律层级,由部门规章层级提升至国务院行政法规层级,并明确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领导关系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出台明确的惩戒措施。此外,国家层面还应组织修订完善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指导意见和实务操作指南,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建立落实问效制度,形成由上到下的倒逼机制。国家层面应进一步明确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领导关系等方面的法定责任,明确高校内部审计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不按要求设置的单位和责任人,出台明确的惩戒措施。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从行政指令的角度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设置的部署与检查落实,并对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情况进行问责处理,切实强化高校管理层的审计理念,真正将内部审计工作融入高校治理全过程。

第三,探索制订针对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准入制度和激励制度。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选派应经过同级审计部门的把关和备案,审计人员的选聘应经过国家层面组织公开、公平的任职资格考试,确保将符合内部审计职业能力水平要求的人才选拔到审计工作队伍中来。此外,还可探索在高校内部建立“审计专家制度”,打造审计战线的高级人才队伍,以人才优势助推高校内部审计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由封闭到开放:融入“大监督”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11]明确了将内部审计监督融入“大监督”格局的原则和方向。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融入高校“大监督”格局的出发点是切实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立足点是在保证其独立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构建审计力量与校内外各类监督力量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一,加强高校审计部门与校内其他监督部门的内部联动。一是形成日常协作机制。可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及时通报日常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普遍问题与重要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二是加大对重要事项、重要线索的共同研判力度。如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可商请其他监督部门共同研判,合力找出问题成因、特点、手段及变化规律,共同研究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对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当场敲定审计移送方案,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及时不遗漏。三是加大审计成果运用成效。应探索逐步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评价纪检监察日常监督效果、研判高校政治生态、评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应强化对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报告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及线索及时查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应积极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持续关注以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向校内其他监督部门通报整改进展和结果,对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力等情况,多部门应及时沟通并交换处理意见,合力推动整改落实。

第二,加强高校内部审计与上级审计机关、教育主管部门的纵向联动。一是上级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对高校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关注重点等事项加强指导,保证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始终关注并围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和国家审计保持同向发力。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对高校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例如,可从高校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领导关系、人员配备、质量控制、整改机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得分由高到底确定不同的等级,对于等级较高者,可作出减审或免审建议,增强高校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的主动性。三是加大对高校内部审计成果运用的力度。例如,上级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于高校内部审计发现并已整改到位的事项,可明确规定其不再作为问题反映,以此提升高校主动发现并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第三,加强校际间内部审计力量的横向联动。鉴于我国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受到资源条件等限制,无法全面持续的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直接管理的现状,可探索通过建立高校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当前,我国高校间已建有教育审计学会组织,主要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而高校审计内部协会组织尚未建立,尚未实现校际间的合作。对此,可探索借鉴国外大学审计师协会的经验做法,可在我国高校间设置专业管理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教育系统内审工作规定的修订和对高校间审计工作进行协调等,有利于促进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提升和工作程序规范。再如,可探索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校际间的“交叉审计”,在高校现有内部审计、国家审计的基础上增加一重保障,这对于促进校际间工作交流、完善高校外部治理机制、提升高校治理水平,能够发挥建设性作用。[12]

综上,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改进,应秉持系统性、开放性思维,重点从理念、制度、执行等多个方面综合发力,围绕树立“强协同”理念、制定“真问责”制度、融入“大监督”格局着手综合施策,使来自高校内部和外部的多方力量在内外联动中保持整体协调,凝聚起审计监督合力,方能为新时代高校内部审计组织模式的改进带来充分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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