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珊珍

20 世纪50 年代初,北京市的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
自1922 年召开的中共二大第一次做出《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就把争取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如1930 年闽西根据地的《保护妇女青年条例》《闽西婚姻法》;1931 年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等。1931 年,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壮大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不断推向前进,《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确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
1948 年秋天,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新中国的蓝图在中共领导人的脑海中徐徐展开。这时,如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解放妇女,如何在即将到来的新中国建立一套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重要准备工作。9 月20 日至10 月6 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号称共和国摇篮的西柏坡隆重召开,华北、西北、山东、华中、华南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 人出席这次会议,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就在这次会议期间,刘少奇召集中央妇委负责人布置了准备制定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