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煎何太急”:近代淮北乡村社会中的女性暴力①

2022-03-23 14:08
巢湖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父权制淮北男权

陈 蕊

(南京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引言

传统社会中,男性占有话语权及社会资源的优势,女性则居于劣势与服从地位。因此,中国妇女史研究兴起之初,中外学者们往往将传统社会中的女性塑造为绝对的受害者形象,形成了“压迫-反抗”的固有模式。20世纪70年代,中外学界开始反思这种单一模式。人类学家卢蕙馨在撰写《台湾乡村的妇女与家庭》时注意到妇女在父权制压迫中的能动性,提出“子宫家庭”①又称“阴性家庭”或“母性家庭”。这是一个依托于母权而建立的家庭结构形式,由母亲和母亲的孩子所组成的小型家庭模式,附属又区别于男性家长所主宰的大家庭,构建了一个以女性为中心的家庭政治图景。这种在父权制家庭内部运作的“子宫家庭”是对父权制家庭压迫进行回应和反抗的结果。的概念,代表性的向“中国传统女性仅是男权社会中的绝对受害者”的看法提出质疑与挑战[1]。之后一些学者有意识地选择放弃把女性作为父权制下的受害者来研究,而把女性作为创造她们自己的空间、文化和生活的施动者来研究。1989年朱迪斯·贝纳特撰文对此进行批判,并建议妇女史研究应该关注女性在历史变迁中的双重角色,即受害者和施动者的角色[2]。但实际上,无论是哪一重角色,都无法逃脱父权制社会的现实藩篱。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妇女解放的目光聚焦在打破男权统治这一层面上,而忽略了女性世界中的同性相煎现象,虽然早已有人提出“女人何苦为难女人”。林语堂在其散文集《吾国与吾民》中就直接指出:“实际上许多虐待女人的惨酷故事,都可以寻索其根源系属一种同性间的虐待。”[3]这也意味着对很多女性来说,在承受男权压迫的同时还承受着来自同性的摧残,无形中将原本就受制于父权制社会中的女性推入更加窘迫的境地。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来自于同性的暴力却鲜少被纳入史学研究中。近年来,女性同性暴力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美国著名妇女活动家菲莉丝·切斯勒[4]2001年通过其著作《女性之相煎》首次系统地对女性同性之间的暴力进行了大胆地批判与深刻地剖析,引起广泛的争议与讨论。黄育馥[5]撰书评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姐妹情谊”的阴暗面是否能真实地反映女性之间的关系?这种女性相煎的普遍性和程度如何?之后,人们开始多方关注女性同性暴力问题。如李鹏程[6]认为女性之间的暴力作为性别暴力的一种处于长期被忽视的状态,分析与探寻了女性相煎的方式及其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郝琳[7]从对文学文本的解读指出一个残酷的事实:由于男权社会对女性个体的分隔与孤立,“姐妹情谊”事实上难以发生、存在和持久。本研究试以女性之间的暴力行为为考察对象来审视近代淮北乡村女性生活的困境与出路,进而从同性视角探讨女性解放的途径与意义。

一、亲密的她者暴力

传统家庭体系中的女性并非完全没有权力。实际上,尽管面对父权制的重重封锁、束缚,女性仍然得以保留一定的权力——它极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母权”。许多学者都已认识到,母亲(婆婆)的性别身份及其权力获得,不仅仅是从与周围男性的关系中产生,也是在和“不同年龄段、不同辈分的男性、女性的关联度中产生的。”[8]“作为女人,儒家伦理道德的妇德将其置于从属、边缘的地位,作为母亲,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孝道又将其推动到社会文化主体体现者的位置。既是从属,又是主体,儒家伦理道德在女性身上体现的二律背反现象形成中国母亲形象的丰富意蕴。”[9]因此,母权实际上是依附于男权存在的权力体系,不是独立于男权社会的主体性存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学者发现“中国父权制的一个特征就是女性常常成为压迫另一女性的主体。”[10]所以处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 “不仅从属于男性,也从属于年长的女性。”[11]时人的记述也印证了这一点。明恩溥认为大多数中国年轻的媳妇常常要完全听从婆婆以及一大群反复无常的婶子、大娘、祖母的旨意[12]。

母亲是女儿最先接触到的母权的代言人之一。儒家文化所建构与推崇的母亲形象,在底层现实生活中有时却是另一番样貌。当涉及到家庭利益的取舍时,一些母亲倾向于牺牲女儿,将其看作挽救家庭危机的商品。这种状况在文学作品中常有体现:《红楼梦》中,袭人因家贫被母兄亲手卖至贾府为婢;《金瓶梅》里潘金莲亦遭母亲两次卖出。现实中的淮北,此类情况也颇为常见。淮北人何氏逃荒至沪,途中竟将其女两次抵押出卖为娼[13]。无独有偶,淮北人龚桂生之妻张氏被亲生母亲张崔氏卖入青楼,经龚告发后被领回。不久又被崔氏以二百二十元卖给陆李氏,欲经吕刘氏带往天津再次贩卖[14]。据时人回忆,“当时有人家为了钱,就直接把闺女卖给别家做童养媳。我记得邻家的一个姐姐就是被她妈卖到别处去做了童养媳。以后我就没见过几次了。”②据笔者对王某恩访谈整理。王某恩,男,铜山县人,1927年生,1947年成婚。

在淮北,母亲违背女儿意愿,间接造成女儿死亡之事频发。盐城刘惠南妻洪氏,被婆婆逐回母家后,“母欲嫁之,遂投水死”[15]。苏暄妻赵氏同样因母违背其意愿谋嫁,自缢而亡[16]。更有甚者,部分母亲还会亲手杀死自己的女儿。近代一位女撰稿人曾针对160个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中国妇女进行调查,“根据她们自己说的,共杀死了158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还有一个妇女曾告诉我,她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个女儿!”[17]在淮北民间,杀女现象屡见不鲜。1877年赣榆县受灾,张维金、王德之妻均因家中乏食亲手杀死其女[18]。20世纪30年代末,有人曾目睹其母亲手掐死刚出生的双胞胎中的女婴①据笔者对姜某英访谈整理。姜某英,女,宿县人,1930年生。。甚至到了20世纪70年代,淮北一农妇因生女而遭夫家嫌弃,于是授意其母将女婴带到后山掐死后掩埋②据笔者对赵某芳访谈整理。赵某芳,女,江苏徐州铜山县人,1961年生。。

婆媳关系是女性普遍会经历的一种特殊的同性间亲密关系,但同时婆婆也是这种亲密同性暴力的主要制造者。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婆婆的权力源于父权的让渡。“婆婆的权威是因着家长之妻及儿子之母所得。”[19]由此,父权制社会构建出了婆媳之间天然的不平等,而那些在家庭中权力相对不受约束的婆婆,常有迫害儿媳的行为。“在中国能够听到大量有关婆婆专横与残酷的事例,这的确是事实。”[12]

在笔者访谈的过程中,婆婆虐待媳妇的情形屡有所闻,甚至有人回忆到被婆婆虐待时,情绪失控,嚎啕大哭,从而令访谈被迫中断。宿县王氏夫亡后,就因婆婆的虐待和嫌弃而不得不改嫁他人③据笔者对王某兰的访谈整理。王某兰,女,蕲县人(属宿县),1926年生。。同城江氏也因遭受婆母虐待,迫不得已向丈夫提出离婚④据笔者对江某霞访谈整理。江某霞,女,1928年生,宿县人,1942年初婚,1949年离婚,后再婚。。据谢集乡马氏老人回忆:“在我家,家内大小事务皆由奶奶做主。记得有一次,我母亲在和面,奶奶说牛槽里没有草了,母亲回答说,‘我刚刚看了还有’,奶奶立刻把正在吸烟的烟棍往母亲头上一甩,母亲顿时头破血流。我十五六岁的时候,家里烤馒头吃,奶奶不让吃我都不敢吃。”⑤据马氏访谈整理。马氏,女,宿县谢集乡人,1930年生。也有女性因不堪受虐而走上绝路。“有些女子受不了婆婆虐待,就自杀,吃大烟、跳河、上吊死的女子很多。”⑥同上。

此外,为抗拒婆婆威逼改嫁,许多媳妇亦选择自绝。光绪年间,盐城涧河口农家黄氏,丈夫亡故后,“姑欲嫁之”,为黄氏所拒,婆婆“既而欲以妻其侄。阴纳聘钱,又恐妇之抵拒也,使匿烈妇帐中,于就寝时犯之”,黄氏掀帐察觉后,惊忿投河[15]。同县孀妇吕朱氏,也是因家贫被婆婆私嫁,后自缢而亡[20]。丰县孀妇党萧氏,“翁姑欲醮之,于嫁期前一日缢”[21]。宿迁王霍氏“闻其姑谋嫁之,抚二女而泣,血泪满衣,遂缢。”[21]

父权制社会下的法律、道德与风俗都将母亲和婆婆的权力凌驾于女儿和媳妇之上,而前者手中的权力一旦失控,就会沦为伤害后者的暴力。更可怕的是,这种虐待与伤害实际上已成为大众默认的家内潜规则,鲜少有女性在遭受这种亲密的她者暴力时将其诉诸公堂。这进一步加剧了传统女性生活的困境。当然,这种暴力是否出现,相当程度上是由婆婆的出身、品性、素养及其所处的家庭环境决定的。

不过,婆媳间的冲突和伤害并非皆由婆婆所致。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媳妇也可能会“逆袭”为施暴者。20世纪30年代,有人撰文述及婆媳关系:

论到婆媳关系,我们可以简单的从三方面来解释它:一方面是经济与势力,一方面是丈夫的能力,一方面是婆媳的性情。若是女的娘家有钱又有势力,那么她是绝对不会受婆婆的气的;反过来说,若是婆家之经济势力状况与娘家之经济势力相差太远,常常倒会有媳妇给婆婆气受的。……至于俗语说,“丈夫有能妻子贵”,这就说是[是说]丈夫如果是有能力的人,那么媳妇在婆婆面前的地位当然就增高,否则婆婆也惹不了他[她]的儿子的。性情相投的人,总是能相处的极好的,这是自然的理。婆媳性情相投,他[她]们中间的关系自然就会达到一种极好的地步;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农妇在前面所提的几点上,适有其反的现象,那么其苦便不堪言了。[22]

然而在淮北,媳妇“逆袭”的底气并不仅来自上述的一点或几点,而是有着更深层的原因。第一,淮北地区有着相对淡薄的宗法观念和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23-24],为媳妇的“逆袭”提供了行动的可能。第二,淮北乡村社会普遍淡薄的法律意识,导致在“情理”与“法理”的博弈中,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具有道义“加持”的媳妇往往能获得更多的舆论支持。例如,矢志守节的儿媳以行动反抗婆家逼嫁的“忤逆”之举通常不仅不会遭受非议,反而因为守节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和价值观,而受到颂扬乃至旌表。第三,在封建律法和传统道德的规训下,婆媳之间完全不对等的权力状态在社会生活中也时常会被“合理”的社会实践所冲击和调适。尤其是对处于经济普遍贫穷、性别严重失调、社会风俗讲究婚姻论财大环境中的淮北农家而言,无论是迫子休妻还是儿媳亡故,都会面对再娶难、负担重的问题,甚至也有可能给自家带来名誉的损失。因此,尽管有时儿媳的行为未必“合世俗的道理”,但由于经济条件和社会现实的调适,在构成了对婆婆行为约束的同时,也无形中赋予了媳妇反击和虐待婆婆的“实力”。

此外,其他家(族)内女性也是家内同性暴力的潜在施加者。祖孙、姐妹、姑嫂、妯娌、妻妾等亲属成员皆可能成为彼此亲密的加害者。如,同治八年(1869),盐城俞纯如妻吴氏,因“娣妇谋折居不得,诬以不谨,含愤无以自白,遂自经死”[15]。再以姑嫂关系为例,它始终是家庭内部女性成员之间的敏感话题之一。沛县乡村就流行“大姑大似婆,小姑赛阎罗”[25]一说。当然,暴力绝不仅限于一方,有人对此作了客观描述:“姑嫂间呢?说来更可怜,年纪虽相若,而感情却大不相符,彼此疑忌,憎恨,各以为眼中钉,恨不得一时拔去,在可能的势力以内,破坏对方。”[26]

可见,父权制家庭内部的女性成员之间,不论关系亲疏,皆存在着相互施暴的可能。在有限的家内私领域,女性把权力看成父权制中的稀有资源。“子宫家庭”的建立在一方面团结对抗父权制压迫的同时,也成为了女性之间明争暗斗的角斗场,衍生出基于血缘与亲情之上的亲密的暴力。当然,承认家内女性暴力的存在,并不等于否认父权制家庭下的男权与女权对女性成员的温情与庇护。相反,这种矛盾又和谐的共生关系使得家庭内部的女性成员之间呈现出既保护又对抗的复杂面相。

二、陌生的她者暴力

如果说家庭内部女性成员之间呈现出依存与对抗、保护与暴力的复杂面相,那么家外同性暴力的施动“她者”的面相则相对单一。在利益的驱使下,这种没有任何血缘亲情关系链接的陌生她者对受害女性造成的暴力伤害,一般表现得更为直接、剧烈且肆无忌惮。奸媒是传统社会中同性她者暴力的其他施暴主体之一。媒人在女性由“女儿”向“媳妇”的身份转变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淮北民间还流行着“无媒不婚”的说法。可以说,媒人操纵着女性的婚姻大权。职业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成为其滥用权力的砝码,令本应成人之美的神圣权力演变成臭名昭著的无形暴力,在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加持下,造就了诸多不幸婚姻,是女性陷入婚姻生活困境的重要推手。

虽然在笔者目前所见史料中并未有媒人性别比例构成的具体记载,但从笔者所做两百多例访谈来看,女性应是其中的主体①笔者就204例婚嫁案例中的媒人及媒人性别比例做了统计:凭媒成婚的192人,被采访人能够忆及媒人性别的有107人,其中女性媒人占据高达89%的比例(包括兼职媒人,如双方亲戚、邻里等)。。衣若兰也曾指出,就性别而言,媒人多属女性[27]。古典文学作品中,“无良”媒婆的形象比比皆是。凌濛初所著《初刻拍案惊奇·姚滴珠避羞惹羞》中云:“世间听不得的最是媒人的口,他要说了穷,石崇也无立锥之地;他要说了富,范丹也有万顷之财。正是:富贵随口定,美丑趁心生,再无一句实话的。”[28]无良媒婆并非只是杜撰出来的文学形象,在现实生活中,她们亦真实地存在着。淮北“农村社会里有一种狡猾的人,专门以说媒而赚,不顾及人家幸福的”,以至于“少数双方父母恐媒人言语不确,前往查看打听,竟有以妹代姐给看及假造地契以示有钱者,五花八门,甚至有瞒年龄者,结婚后始知底蕴毕现,不安分者究因此而发生惨剧。”[29]有受访者也表示:“以前时兴‘替相’,有缺陷的男子,想找个好人家的女子,媒婆就找人替着相亲。”②据朱某华访谈整理。朱某华,女,铜山县房村集人,1931年生。

在婚姻类案件中,许多离婚官司都是因奸媒而引发。1935年,萧县刘广仙,在媒婆的介绍下,嫁给了邻县的周长德。当时媒人曾表示,男方家境殷实,且双方年龄相契。但刘婚后察觉周的年貌、家资均不符合此前媒人所言,于是以“被诈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对于刘女撤销婚姻之诉求,当地法院虽认为男方谎报年龄系性质错误,但刘女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①1932年5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997条规定:“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得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其他谎报条件如财产之贫富皆与婚姻无直接关系,最终判定男方并不能以欺诈论,驳回刘女诉求[30]。同样,1936年,东海县也发生一起因媒人串诱成婚而诉请离婚的案件。民妇蒋许氏向该县民庭提出,要与丈夫蒋庆得离婚,理由是婚后许女发现,男方年龄已近不惑,与媒人所报相逾几近二十岁。但法院最终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之离婚条款为由驳回诉请[31]。这两例案件直接反映了女性因媒婆与夫家的不实言语而陷入婚姻欺诈时,即便诉诸法律,其合法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与保障。媒婆作为始作俑者或推手,实为诸多欺诈婚中无辜女性的暴力施加者。而那些被加害的女性,则一生都摆脱不了不幸的婚姻带来的身心伤痛。

与媒婆类似,自元代始,牙婆与虔婆是另外两个充当中介的女性群体。牙婆主要通过介绍人口买卖而从中牟利;虔婆,以开设青楼妓院,媒介色情交易为业。因此,她们在文学作品中往往以“模式化”的形象出现,并且带有相当浓厚的贬损与歧视意味。显而易见,这两个群体均是同性暴力的施暴来源。

女性是牙婆牟利的主要对象。1876年,据《申报》载,湖州西乡有淮北女性被牙婆拐骗贩卖给当地男性为妻的传闻[32]。20世纪初,赵枝如之妻陈氏,被陈严氏诱拐,卖于沪北某妓院为娼[33]。张国仁未婚妻金氏亦系被串拐后卖入青楼[34]。被贩卖后的女性通常无法正常嫁娶,悲苦一生。幸运者得以被寻回,但家人及自身免不了身心受创。1934年,徐州王兴胜之女大环,被周王氏等合伙诱拐至山东济南,以二百三十元卖于潍县朱王氏家。案发后,王兴胜报官寻回大环。周王氏被当地法院依律以“意图盈利略诱未满二十岁之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科罚金一千元。其他同伙也得到相应处罚。然而此案却并不圆满:大环之母在大环失踪一月后因思女心切,怀病而亡[35]。

虔婆主媒介情色,是同性暴力的重要来源之一。与媒婆与牙婆不同,职业与活动领域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施暴对象多为进入秦楼楚院的女性,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与集中性,暴力程度也更为直接、剧烈。时人回忆,有一女子跑反途中遭歹人拐卖至界首。该女12岁时,便为老鸨强迫接客,几经反抗,屡遭毒打,最后被赤裸着推入雪地,昏厥后被强暴[36]。鹿邑一少女被卖至亳县,不幸沦为娼妓,后惨遭老鸨杨二娘凌虐致死。官方验尸时,发现尸身“青紫累累,全身没有巴掌大的一块好肉,而且阴户上有针穿伤痕40余处。”[37]类似记载不绝于书。

三、缘何“相煎太急”

社会学家柯林斯认为,暴力具有强烈的结构性限制,暴力情境是暴力发生的前提。也即是说,暴力是否会发生,取决于一系列条件或者转折点的如何塑造与催发[38]。传统社会父权制社会催生了男性与女性的紧张性冲突,使男女两性始终在和谐、矛盾、冲突、暴力中不断徘徊、拉扯、博弈、妥协。当然,由于父权制的特殊结构,传统中国女性生命轨迹的书写过程总是危机四伏:不仅要面对男权的束缚与压迫,还要遭受来自同性的暴力与伤害。这在淮北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究其根本,在于近代淮北为女性相煎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暴力情境。

首先,淮北的社会衰变导致民风渐变,暴力崇拜逐渐盛行。古代淮河流域曾经拥有过发达的社会经济,一度孕育了朴实尚礼的民风。史籍有载,淮安府“其习俗淳厚,其民渐渍圣化,绰有儒风”[39];徐州“得齐鲁之所尚,莫不贱商贾、务稼穑,尊儒慕学”[40];颍州府“民淳讼简而物产美,土厚水甘而风气和”[41];凤阳府“衣冠文物之乡,邻戚相助,丧葬相赒,殊敦古谊”[42]。然而,自宋始,黄河夺淮入海,给淮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严重伤害。明清时期,淮北地区更是成了可为统治集团核心利益而牺牲的“局部地区”[43],加之战争、灾害,至近代,其区域社会生态遭受严重摧残。伴随社会生态的衰变,曾经的“士朴民淳”不再,转而被暴力斗狠之风取代。淮泗之间“其俗之戾斗狠,凤阳、颍州、泗州为尤甚”[44]。徐州“人负雄杰之气,积以成俗,胆力绝人,喜为剽掠,小不适意,则有飞扬跋扈之心。”[45]此种暴力崇拜对女性的心理与行为方式产生的直接影响之一便是导致了该群体的暴力化倾向[46]。如戴厚英描写的颍上县,“女人们会骂人”[47]。赛珍珠笔端的皖北女性,也多有此种举动[48]。

其次,淮北乡村行政权的异化与农家经济结构的变迁紧缩了家内生存资源,加强了家内女性成员内部的竞争机制,培育了同性相煎的土壤。淮北的社会结构较为特殊,并非通常所说的金字塔形,而是由少数极富者和绝大多数极贫者构成的“哑铃型”,由于缺乏中间阶层,极富者基本上是权力不受制约的封建领主[43]。在这里,由于行政权力和军事权力构成了大地主形成的必备条件,这些大地主已不仅是单纯地占有土地,更同时拥有了相当的行政权力。苏北身兼军政职位的地主约占地主总数的60%[49]。权力与资产的结盟加剧了土地兼并,使得本就处在恶劣环境中的农家雪上加霜。明清以来,在人为牺牲与自然肆虐的双重冲击下,当江南地区“男耕女织”模式强化并带动商品经济发展时,淮北农家已基本告别了传统意义上“男耕女织”的理想化经济模式,退化成缺乏女织的残缺型农家经济[50]。进入近代,虽然由于有识之士的极力推动,淮北农家逐渐回复到“男耕女织”型经济,但其织品多以自给为主,无法为家庭提供经济补给,与同期江南的农家经济不可同日而语。淮北女性几乎不可能像江南女性那样通过女织换取经济回报补给家庭,藉此获得参与家庭资源分配的优势地位。面对家庭经济与生存资源的匮乏,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实际形成了无形的竞争机制,令处在男权宰制与男尊女卑理念下的女性群体弱势立现。同时,在经历了男权对资源的强势分配之后,可供家庭内部的女性成员间进行再分配的生存资源已非常有限,这进一步加强了家内女性成员内部的竞争机制。于是,对生存的渴望,对利益的向往,促使女性突破亲属关系的羁绊,暴力自然成为争取生存资源的手段之一。

最后,淮北乡村高度的封建性阻断了现代文明与妇女解放思想的输入,间接造成女性暴力的循环往复。作为地方社会绝对权力的拥有者,受传统封建思想浸淫极深的淮北大地主们却大多缺乏江南士绅身具的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变迁的潮流中,他们普遍不允许新思想的输入,也就几乎不可能推动当地的社会进步。据《申报》载,直至1929年,“皖北蚌埠一带有少女仍缠足,数十里无学校”[51]。妇女解放思想从物质途径上被完全切断。传统思想对淮北乡民的垄断致使他们将多数女性相煎现象视为生活常态抑或茶余饭后的谈资,完全意识不到暴力的存在。一些女性暴力的受害者把受虐看做理所应当,更毋论与之抗争。让人深感背谬的是,许多女性身兼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双重身份:既是女性暴力的生产者,也是女性暴力的承受者。

任何一种权力的失控必然导致暴力的发生。儒家传统、风俗与道德赋予了很多女性合法、合情、合乎道德的世俗权力,其中一些女性藉借高于她者的身份、地位与社会认同滥用手中的权力。权力在此时堕为暴力。正如有学者指出:“女性把权力看成父权制中的稀有资源——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在男性世界中,女性渴望受到尊重,于是常常要与女性进行她们自己不肯承认的明争暗斗,或是对才华出众的女性进行惩罚……这种女性的性别歧视支持了父权制的现状。”[5]

四、结语

近代淮北乡村女性对男权社会的能动性反抗,是“建立在作为受压迫者基础之上这一事实,是一种防御性施动,而非进攻性施动。”这种施动的“目的仅仅是为自己在家庭内部赢得生存空间,并非追求男女平等或女性解放,更未奢望女权制度。”[52]女性权力获得者不会通过解放自身积极地与男权竞争,仅会通过对来自男权让渡的有限的女性权力与生存资源进行残酷的再分配。这也意味着施暴女性一方面成为父权制社会的有力维护者,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与帮助了父权制的再生产。

柯林斯指出,“没有暴力的个体,只有暴力的情境。”[38]女性同性相煎现象不仅常见于近代淮北,也是中国自古以来任何地区都存在的社会现象。近代淮北的特殊性在于,相较于他地,淮北乡村由于社会生态的整体衰败、暴力崇拜的盛行、行政权力的异化、农家经济的退化等诸多因素催化了女性暴力的发生,加剧了女性暴力的剧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女性群体暴力化倾向。此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一种合法权力的失控都将导致暴力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无论是男权或是女权,一旦失控,都会演化成暴力,这是无论哪个社会都要面对的问题。现代社会依然面临此种境况。

近代中国妇女运动启蒙之初,争取男女平等与平权始终是妇女解放运动的主线。人们将女性的生活困境完全归咎于男权社会的形塑,从而将斗争的焦点仅停留在不公的男权之上。无论是精英阶层还是普通民众,女性暴力被普遍忽略。即使一些知识精英注意到了母女、婆媳、妯娌、媒婆等对同性“她者”造成的伤害,但并未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与女性自我意识有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研究,也从未真正被纳入女性解放的框架之内。女性同性暴力,不应成为女性解放中被忽略的一环。总之,女性的真正解放,并非要求人们仅仅将焦点齐聚于如何从男权社会中获得解放,同时,研究者也应该将如何缓解同性暴力发生的情境、如何从同性相煎中获得解放等问题纳入研究视野,从而使得女性在获得真正解放的进程中迈出更有实质性进步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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