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孪生:风险、溯源及规制*

2022-03-24 05:05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数字

闫 晴

数字孪生(Digital Twin)是近年来深受热捧且应用迅速的新兴信息技术,它用于模拟、预测和优化生产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1],能够重现实体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信息,实现虚实孪生体之间的信息重合[2]。在我国,数字孪生技术已在智慧城市建设、智能制造推广、智慧网络搭建等领域广泛应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3],《中国制造 2025》也提出“将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4]。可见,数字孪生实践应用的范围扩展与效力增强属于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与数字孪生技术应用前景广阔相伴而生的是许多担忧和质疑[5]。 由于数据“茧房”、数据“烟囱”、数据“盲盒”、数据“黑箱”的存在,若不能及时从多维度规制数字孪生的风险,势必带来对智能制造与数字经济的反噬。风险揭示是优化规制体系的起点,本文首先客观、系统、真实地描绘了数字孪生风险“图谱”,指明了风险规制体系优化的基本方向。成因剖析是从根源上防控风险的前提,本文其次分析了数字孪生风险的生发机理,为从源头上规制数字孪生风险奠定必要基础。制度优化是数字孪生风险防控难题破解的“落脚点”,本文最后依据风险内容及其成因探索明确、可行、具体、可靠的优化方案,以期消减数字孪生应用带来的隐患,推动新兴技术的安全推广与合理应用。

1 问题凸显:数字孪生的风险揭示

1.1 定位风险:数字孪生主导方的角色替代

数字孪生技术可通过构建“物理空间社会”和“虚拟数字空间社会”共同链接的“二元空间”[6],并运用数字计算、推理、模拟达到“以虚控实”的效果。这短期内可有效提升数字应用效率,但从长远来看,对技术治理的迷信和依赖亦可能造成社会治理创新不足、缺乏实质增长的“内卷化”现象[7]。这是因为,在数字孪生应用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等技术使用人持续添加新的数据至已有的数字系统会直接增加其复杂度。受制于人类计算能力的局限,政府部门对数字孪生数据统计、情景再现、风险预测、方案优化等方面的功能愈加依赖。这会逐渐弱化主导主体的治理意识与创新观念,甚至形成数字孪生取代人类成为实际上的制度决策者的局面,随着数字孪生技术的多维应用,最终会带来政府决策的僵化与社会治理人文色彩的弱化,甚至进一步激化政府与民众的矛盾。

1.2 标准风险:数字孪生技术标准体系缺失

1.2.1 数字孪生指导标准缺失

当前,我国虽在《关于全面推进实景三维中国建设的通知》[8]等文件中提出要运用数字孪生技术至城市建设、流域治理等领域,但上述文件均未涉及数字孪生的适用范围、支持工具和技术平台等标准参考要素。这导致数字孪生技术在实践中的标准缺乏直接指引,间接扩展了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主体的自由决策空间,增加了数字孪生技术不当应用的隐患,甚至会引发对数字工具合理使用的反噬。

1.2.2 数字孪生实施标准缺失

在技术研发领域,由于直接利益的诱导,市场主体往往比政府部门更加积极。通用、西门子、微软、达索系统、光环新网、字节跳动等公司均已开始在数字孪生领域布局。但截至目前,数字孪生概念的外延仍有争议。这说明多主体对于数字孪生的认识是不同的,难以形成研发与实施的基础标准。此外,由于缺少数字孪生相关模型、数据、服务、链接等标准的参考,各公司研发的数字孪生产品差异度较大且难以兼容。这导致数字孪生产品数据集成困难且汇总结果公信度偏低,为数字孪生产品的实践应用埋下了难以估量的隐患。

1.3 技术风险:数字孪生虚拟模型真实度不足

1.3.1 数字孪生数据复刻难度较大

数据的模拟是数字孪生技术运行的第一步。受制于人类的认知水平、感应能力与技术水平,数字孪生技术构建起来的虚拟模型可能与实体存在一定的脱节。如在数字孪生城市建设过程中,受制于城市物理死角、偶发信号干扰、突发设备故障、支撑能源供给等问题,网络无法保障百分之百的全方位覆盖与随时畅通[9]。在数字孪生运行过程中,任何一处数据错漏都有可能颠覆后续的仿真分析,大幅削弱数据孪生技术的实践效能。

1.3.2 数字孪生数据失真难以及时发现

数字孪生虚拟模型构建过程中,信息采集死角难以避免,且全面采集自然人的信息可能触及伦理与法律的“敏感地带”甚至“禁区”。如在数字孪生医疗服务过程中,虽然可通过数据时刻监测患者的身体状态并对可能的疾病作出及时预警,但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情感变化等因素难以得到必要考虑。此时数字孪生虚拟模型成果的真实度难以保障,再加上仅有少量主体掌握数字孪生虚拟模型,即使存在数据失真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发现。这直接增大了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风险并降低了虚拟模拟结果的公信力,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字孪生技术应用扩围的难度。

1.4 安全风险:数字孪生数据安全保障度偏低

1.4.1 数字孪生数据泄露风险偏高

数字科技长期面临着单点故障和人为攻击的安全隐患[10]。数字孪生技术应用过程中,海量数据分布于用户、服务器、生产终端、数据监控等多种设备上,任何一个设备遭受攻击都可能引发系统性的数据安全风险。且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孪生、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深度融合,黑客可攻击的网络安全风险点大量增加,入侵方式与攻击路径也大幅扩展,数字孪生虚拟模型的安全系数堪忧。更重要的是,随着虚拟模型逼真度的提升,数据威胁人们隐私的方式从了解行动轨迹转移至记录神经活动模式[11]。当前苹果、脸书、微软、谷歌等科技巨头已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信息,未来音频、虹膜等识别方式也会加入其中[12],这些生物识别技术与自然人永久关联且不可更改,一旦被泄露则为自然人带来终生的安全隐患,从而大幅降低数字孪生技术的整体安全系数。

1.4.2 数字孪生算法“黑箱”操作空间偏大

在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过程中,算法属于底层逻辑的必要支撑。由于代码的“封箱”化,界面、数据与模型的三层结构构成一个天然的算法“黑箱”。例如,在智慧城市的运行过程中,算法依据路况、车况、行人数量等实时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并计算出最佳调控方案,社会公众只能看到红绿灯的指挥而不能获取算法决策逻辑信息。在数字孪生时代,算法封箱模式广泛应用于移动APP、智慧医疗、物联网等领域,操作空间难以估量。算法“黑箱”的持续存在与广泛操作会增大在社会中出现“算法专政”或“算法霸权”的风险[13],从整体上大幅降低数字孪生运行的公正度与安全度。

1.5 应用风险:数字孪生应用危机多元

1.5.1 数字孪生应用范围过度扩张

数字孪生概念近两年非常火热,甚至涌现出“万事万物皆可数字孪生”的观点。事实上,人工智能、元宇宙、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兴技术均具有自己的局限性,若过度强调其技术优势与应用价值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增加行业运行的风险。比如,烹饪、幼儿看护、疑难病症诊断、心理康复治疗等领域工作的顺利开展需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对象反应进行方案调适才能获取良好的效果。若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范围扩展至上述领域,从短期看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但从长期看则可能在安全、健康层面带来巨大的威胁。

1.5.2 数字孪生预测风险失准

数字孪生技术迅速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在于其充分利用物理模型、运行历史、传感器更新等数据,形成了多学科、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并有助于评估未来风险。如我国黄河防凌汛多年来属于“难啃的骨头”,数字孪生技术基于实时数据和历史信息可生成凌汛灾害的模拟仿真演进过程,强化针对凌汛灾害的预演能力[14]。但我国在机理建模、仿真分析、数据集成等方面尚存在较为明显的技术短板,且部分核心技术被国外龙头企业垄断,运用数字孪生技术作出的风险预测可能与实际走势不相符合。数字孪生预测风险的失准不仅会导致错误指引,更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数字孪生技术的信任度与期待,阻碍数字孪生技术的推广应用。

1.6 监管风险:数字孪生监管难度偏大

1.6.1 数字孪生监督主体偏少

对于数字孪生技术应用活动,政府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均有权进行监督。然而,在实践中,数字孪生虚拟模型仅仅掌握在研发主体与应用主体手中,政府部门可能掌握少量的关联数据,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难以直接接触到数字孪生产品的系统数据。此时,数字孪生产品的监督沦为政府部门难以开展的“独角戏”,社会公众与新闻媒体更是毫无争议地扮演了“橡皮图章”的角色。这势必降低数字孪生监督的整体效果,导致数字孪生研发与应用活动得不到应有的规制,间接增加了数字孪生活动的隐患。

1.6.2 数字孪生监管手段要求过高

对虚拟模型的系统监管需建立在掌握相关数据的基础上,但数字孪生系统中不同的主体间存在“数据烟囱”现象,许多部门的数据难以获得或者无法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来获得[15]。如深圳海绵城市建设涉及气象、水温、地形、排水、水路等数据类型,但市政排水管等方面的数据难以获取,数字孪生虚拟模型的构建困难重重。在缺少基础数据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需自主搭建数据系统并进行详细分析才有可能实现对数字孪生应用活动的监督。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监管手段相对落后于市场主体的研发活动,这导致政府部门对数字孪生活动的监管沦为“一纸空谈”,监督效果不尽人意。

2 追根溯源:数字孪生风险的成因分析

2.1 天然属性:新兴技术发展的复合效应

2.1.1 新兴技术发展的外部性影响

技术发展利弊共生,既能大幅提升生产效率与生活便利度,又会给生产经营与社会运行带来一定危机。如人工智能可降低运营成本,却又带来了失业率上升的风险。数字孪生技术亦是如此。数字孪生技术利用数据构建实体的虚拟镜像并进行实时监管与风险预测[16],为运营模式的选择、监管活动的开展、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参考,开启人类叙事新可能[17]。但数字依赖特性决定了与之相伴而生的必然是模拟真实度偏差、安全系数偏低、监管难度较大等风险,为数字孪生的应用埋下巨大隐患。

2.1.2 新兴技术主导者的复杂博弈

在实践中,数字孪生技术的有效应用往往需要多个主体的配合,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则催生出数据使用乱象。如在数字孪生城市建设中涉及规划分析、投资决策、功能设计、开发施工、竣工验收、建设运营等多项环节,需要城建、国土、交通等多个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甚至需要科技企业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受制于政府部门间或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利益博弈[18],上述主体在进行数据合作时难免存在数据缺口、数据失真、数据泄露、数据“烟囱”等现象,阻碍了数字孪生技术的有效应用。

2.1.3 新兴技术责任的边界模糊

数字孪生技术运行过程具有较强的隐秘性与专业性,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这并非基于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数据隐藏,主要原因在于数字孪生本身的复杂性。依据传统的问责规则,研发者往往属于风险的责任主体。然而在数字孪生技术环境中,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出资者、研发者、使用者、监督者。研发者仅仅属于参与者的组成部分,若强制要求其承担责任难免遭受责任分摊不公的质疑,但若归责于数字孪生技术本身则必然陷入问责无力的困境。数字孪生技术边界的模糊性降低了研发者与使用者的警惕度,间接诱发了标准缺失、数据泄露、过度应用等风险。

2.2 利益诱导:数据的经济性

2.2.1 数据的直接经济效益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数据的价值常常被类比为“石油”[1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数据列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市场经济实践中,数据行业发展迅速,数据经过采集、整合、脱敏、甄别、汇总可在市场中迅速转化为资本,甚至可以说,数据即权力[20]。数字孪生技术以数据形式再现物理实体的现状与趋势,根据数字孪生虚拟模型可掌握物理实体的系统信息,并可通过数据交易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在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数据的直接经济效益增大了其被窃取、泄露与不当应用的风险,也增加了数字孪生监管活动的难度。

2.2.2 数据的间接经济价值

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造就了“万物皆可数据化”的景象,原本仅是信息载体的数据转化为评估当前形势与预测未来走势的重要资源。例如,购物平台会依据消费者的搜索内容、购物习惯、商品偏好、经济能力等因素倾向性地推送消费者更喜欢的商品以提升交易成功率。数字孪生技术用数据重现物理实体进而提供个性化服务[21],将数据运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扩展了研发者与使用人的利益空间。标准体系的构建将约束数字孪生技术的使用方式并减少其利益总量。这导致诸多研发者消极甚至拒绝构建数字孪生标准体系,增大了数据窃取或泄露的风险,也增加了数字孪生应用监管的难度。

2.3 要素失衡:数字孪生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2.3.1 数字孪生使用者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数字孪生应用过程中,诸多使用者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共同采集、甄别、汇总前期数据,并经过技术加工参照物理实体构建虚拟模型。但由于当前数字孪生技术尚处于初级阶段且未明确关联数据的提供范围,数字孪生使用者更倾向于提供少量数据。这导致形成的孪生产品仅仅是物理实体的“简化版”,难以精准评估物理实体的运营现状与未来趋势。如在智慧园区网络的管理过程中需提前输入门禁、停车、安防、水电、办公等多领域繁杂的基础数据,但部分使用者担忧利益受损而消极或拒绝提供,这就与其他使用者间形成信息不对称态势。数字孪生园区运行过程中上述任何信息的缺失都可能增加复刻差异、预测失真、监管乏力的风险。

2.3.2 数字孪生使用者与监督者间的信息不对称

数字孪生的使用者与监督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冲突。这是因为数字孪生的使用者探索新技术的目的是为减少管理成本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监督者更看重新技术的规范使用。因而,数字孪生使用者与监督者往往会做出差异化甚至截然相反的选择。更重要的是,数字孪生技术具有较高的隐秘性,使用者仅提供部分数据给监督者,监督者难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度。此时,监督者对数字孪生使用者的系统监管难度较大,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2.4 约束乏力:数字孪生法律体系的缺憾

2.4.1 数字孪生风险规制立法的疏漏

当前,我国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探索数字孪生城市”[22],在《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及“数字孪生创新计划”[23],即在城市建设、交通管理、制造技术、医疗服务、网络搭建等方面加强数字孪生的应用。上述文件多是挖掘数字孪生的可为空间并鼓励其在多方面开展应用,但尚未有立法明确展示数字孪生的风险并提出系统的规制方案。数字孪生是一个迅速发展的技术领域,应用中利弊共生,其立法的疏漏表明我国尚未对其构建起预先治理机制。这导致实践中数字孪生风险规制措施无法可依,难以及时矫正其不当研发与应用行为并消除未来隐患。

2.4.2 数字孪生法律评估机制的缺失

法治评估直面“实践中的法治”“行动的法治”[24],已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数字孪生强调运用数据在虚拟空间中重构物理实体,是对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的超越与发展。若依然采用传统的技术风险防控方案则难以及时发现并应对数字孪生的实践挑战,甚至引发社会公众对新兴技术的质疑。因此,我国需构建并持续完善数字孪生法律评估机制并动态调适风险规制的相关规则。而数字孪生法律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技术风险难以量化,甚至反向激发研发者或应用者不当使用数字孪生技术的热情,扰乱新兴技术研发秩序。

3 未来探索:数字孪生风险的规制路径

3.1 明确定位:阐明数字孪生的辅助角色

作为一种数据工具,数字孪生在智慧城市等项目运行过程中应扮演一种辅助者的角色,否则将面临过度机械化的风险。其一,在数字孪生发展制度中明确其辅助角色。如在关于科技发展的政府文件中明确指出数字孪生属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且政府部门在数字孪生技术应用中起主导作用,从而防控数字孪生越位的风险。其二,构建使用者对数字孪生角色异化的预先治理机制。我国科技部门应在数字孪生使用者中定期、高频地开展技术局限、科技风险、依赖危机等方面的讲座,强调人类在技术使用方面的独立性与数据分析领域的判断力,并通过文字、视频等方式介绍智能驾驶等数字孪生应用领域因过度依赖技术而导致事故的案例。数字孪生角色异化预先治理机制的构建可以提升使用者的警惕度,促使其及时发现并规制数字孪生在标准、技术、安全、应用、监管等方面的风险,从而推动数字孪生技术合理、有限的使用。

3.2 确定标准:构建数字孪生技术标准体系

3.2.1 建立数字孪生指导标准

指导标准是数字孪生风险规制的“指南针”。其一,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数字孪生指导标准制定方案。在数字孪生指导标准方案制定的过程中,鼓励科技企业、科研机构、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主体积极通过移动设备、官网平台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数字孪生标准制定的建议,并以可视化的方式反馈建议吸纳程度与应用效果,从而压缩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自由决策空间,以多元共治规制技术应用风险。其二,结合实践细化数字孪生指导标准。数字孪生指导标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其制定上应遵循“由粗到细”的规律。如在数字孪生研发方面,应先规定数字孪生的可研发空间,再结合实践规定研发者在信息报送、应用规范、监管配合等方面义务的履行标准。通过逐步构建数字孪生指导标准体系缓慢提升其行为的规范度,从而防控数字孪生不当应用的风险。

3.2.2 设立数字孪生实施标准

数字孪生实施标准的统一可大幅减少其在应用、合作、交易方面的阻力。其一,设置基本的数字孪生实施标准。在技术层面应统一数字孪生模型、数据、服务、链接等标准,实现用户、交易、资产等数字要素的互通。同时,逐步确立数字孪生领域市场普遍认可的统一技术标准与审核程序,推动多主体数字孪生产品的兼容与配合,提升数字孪生产品群的实践效果。其二,鼓励各应用领域结合其特点制定差异化实施标准。数字孪生实施标准的细化应遵循应用领域差异化前提,如数字孪生城市的建设应相对重视交通数据传输的即时性,数字孪生医疗体系的构建应将安全作为首要实施标准,数字孪生智能制造体系的优化则应重点考虑成本的降低。差异化实施标准的确立可大幅增加数字孪生技术红利的合力,推广数字孪生产品的实践应用范围。

3.3 优化技术:提升数字孪生虚拟模型真实度

3.3.1 提升数字孪生精准复刻能力

数据复刻能力是数字孪生虚拟模型构建的“基石”。其一,综合利用多种技术提升数字孪生虚拟模型复刻的精准度。在促进数字孪生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应推动其与其他信息技术融合发展,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协助采集关联数据塑造虚拟体系,并运用区块链等技术的数据链接功能核实数据精准度,从而提升数字孪生技术的数据复刻能力。其二,提升数字孪生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我国应持续加强数字孪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具体操作人员的科技认知与技术水平,为数字孪生虚拟模型的精准复刻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持。

3.3.2 提高数字孪生数据失真识别能力

及时识别数字孪生虚拟模型中的失真数据是规制数字孪生风险的“报警器”。其一,在数字孪生技术中补充智能复核功能。面对多维风险,我国应围绕数字孪生应用的全过程构建24小时的智能复核体系,确保虚拟模型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基于数字孪生发出的指令符合实践需求,从而降低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风险。其二,在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关键环节补充人工审核程序。为提升数字孪生应用的安全度,我国应在其关键环节增加人工审核步骤,通过数据测算兼人工评估的方式为数字孪生失真数据识别提供“双保险”,从而确保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准确度与有效性。

3.4 维护安全:提高数字孪生数据安全保障度

3.4.1 降低数字孪生数据泄露风险

数据的多维链接与黑客的无孔不入决定了数字孪生工程中的数据保护系统应得到持续完善。其一,明确数字孪生数据泄露的责任制度。面对数据泄露风险,我国应在数字孪生相关立法中明确责任体系,即系统攻击者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系统研发者与应用者若不能证明已开展必要的风险防控工作则可推定其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数字孪生数据泄露责任体系的明确为问责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依据,也警示研发者与应用者尽到必要的数据保护义务。其二,重视生物识别技术的限制范围。由于与个人隐私联系密切,我国在建设数字孪生工程时应秉持必要性原则与科技向善理念,仅在必需时采集生物数据。数字孪生工程系统中应嵌入生物数据锁定技术,禁止其他主体无合理理由剪切、复制生物数据,从而防控数字孪生数据泄露风险。

3.4.2 提升数字孪生算法透明度

算法透明是解决算法“黑箱”问题最直接、有效的方式[25]。其一,推动建立数字孪生技术算法策略体系公示制度。我国不应仅将代码作为数字孪生技术算法公开的唯一内容,而应将范围扩展至参数权重、计算公式、理由解释、结果告知、影响评估等内容,通过海量数据透明度的提升减少甚至消除算法“黑箱”,谨慎开展数据挖掘活动[26],提升数字孪生算法的透明度与安全度。其二,构建数字孪生算法“黑箱”的预警机制。我国应持续加强对数字孪生活动的行为监管与风险控制。具体而言,对于数字孪生工程应嵌入风险提示功能,在发现算法可能存在问题时即启动警示功能并进行算法透明度评估,从而推动数字孪生工程中算法“可视正义”的实现。

3.5 规范应用:积极化解数字孪生应用危机

3.5.1 明确数字孪生的应用范围

应用范围的明确为数字孪生技术应用设置了“安全阀”。其一,明确规定数字孪生的可应用范围。我国应在数字孪生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其可适用领域,从而为数字孪生技术的有效应用划定合理范围。其二,明确数字孪生技术的暂时应用“禁区”。对于疑难病症诊断、高风险医疗手术、心理康复治疗、婴幼儿看护等事项可暂时纳入数字孪生的应用“禁区”,坚持主要依靠人力解决上述难题,从而防控数字孪生的应用风险。其三,明确数字孪生技术的缓慢探索区域。对于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存疑领域,应鼓励科技能力突出的主体在有限范围内探索其应用方式与可能隐患并及时公开探索结果,逐渐明确数字孪生技术在上述领域的应用限度,从而在防控数字孪生风险的前提下明确其应用范围。

3.5.2 提升数字孪生预测风险的精准度

预测风险是数字孪生的重要功能,提升精准度方能推动技术的推广适用。其一,补齐数字孪生技术短板并改变议程设置模式。利用增加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力度等方式减轻企业研发数字孪生技术的经济压力,促进数字孪生技术的研发者突破技术发展的限制,推进技术短板的补齐进程,提升我国在机理建模、仿真分析、数据集成、决策制定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同时,利用知识图谱、语义识别、机器学习等方法对已采集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通过实体工程的数字孪生再现预测其未来走势并测算风险系数,从而提升数字孪生技术预测风险的精准度。其二,提升数字孪生技术决策的合理性并缩短决策周期。对于突发情况,在监测到异常数据后,数字孪生智能中枢层应迅速进行态势研判并自动生成决策方案,经过人工审核后自动发送给相关部门执行,或向智能设备发送任务指令。然后依据实时反馈数据评估上述指令的实践效果,缩短“信息抓取—数据解读—决策生成—效果评估—方案优化”的周期,通过数字孪生与物理实体的数据互动提升物理实体在城市运行、灾害防治等方面风险预测与应对的精准度与有效性。

3.6 增强监管:优化数字孪生监管机制

3.6.1 增加数字孪生监督主体

多主体的协同监督才能让数字孪生“运行在阳光下”。其一,增强政府部门对数字孪生的监督能力。在数字孪生工程构建与运行过程中,城管、工信、纪检、监察等政府部门应实现数字孪生相关数据的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增加及时发现风险的可能性,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积极利用日常检查等机会加强对数字孪生工程的监督,从而防控数字孪生研发与运行的风险。其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及时反馈数字孪生的可疑信息。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置信息反馈模块,允许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主体随时反馈数字孪生领域的可疑信息,协助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识别数字孪生的风险并予以有效规制。

3.6.2 加强数字孪生监管的技术支持

先进技术的支持是数字孪生风险防控的必要条件。其一,提升政府部门数字孪生数据的共享度与分析水平。我国应在提升政府部门间数字孪生数据共享度的同时在日常办公软件中嵌入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详细、全面、准确地记录数字孪生的关联数据,从而为数字孪生监管夯实数据基石。其二,提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数字孪生监管能力。监督部门应增加区块链等方面技术的人才储备,并通过技术培训等方式提升监督人员在数字孪生数据采集、甄别、汇总、配置、链接等方面的能力,从而对数字孪生工程进行全过程、多领域、无死角的监督。

4 结语

作为一种新兴技术,数字孪生应用利弊共生,有效使用可增强对城市管理、网络搭建、制造发展等领域的管理能力,但不当使用则可能为社会发展埋下难以估量的隐患。因而,我国应保障数字孪生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当前,数字孪生技术在定位、标准、技术、安全、应用、监管等维度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唯有构建引导性、明确化的规制措施方能有效约束其研发与使用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技术研发与应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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