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内涵、原则和目标要求

2022-03-30 11:41李一郅玉玲
治理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建构主体体系

李一 郅玉玲

摘要:从社会学“结构——功能理论”的分析视角来看,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发挥,需要依托于相应的体系架构。在学理层面阐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理论内涵,概述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且基于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现有运作框架及整体运行情况,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三个层面,探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22)02-0098-008

就系统论的基本分析视角而言,任何事物都有其整体框架结构和具体组成部分。而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理论来看,社会整体系统乃至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各个子系统,也都具有各自的基本结构状态,而这样的结构状态,分别承载着不同的社会功能。社会生活的演变,会带来社会结构体系和相应社会功能的变化;对社会结构体系和相应社会功能的优化调整,又能够助推社会生活朝积极有益的方向不断演变。

网络社会治理,也存在“结构——功能”之两相依存、互为影响的关系状态。就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演变发展和功能发挥而言,既涉及“结构完善”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功能整合”的问题,二者都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可被看作是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推行的两大策略行动领域。在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治理体系之“结构”的建构完善,支撑着各项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而“治理功能”方面新的诉求,又将触动“治理体系结构”的调整变动;得以优化调整了的“新的治理体系结构”,又将可以为新一轮的“治理功能呈現”提供支撑和保障。在笔者的认知和理解看来,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完善,也可视同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本文对此予以适当分析。有关“功能整合”的讨论,已由另文叙述。①

一、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内涵阐释

网络社会治理,同人们所讨论的线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治理类似,都是要系统化地回答和解决为何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么治理以及如何进行成效评价和怎样加以修正提升等几个方面的根本问题。网络社会治理是指多方治理主体协同参与,主要针对网络行为活动而展开的一种特定的社会治理实践类型。其体系架构或称运作框架,在整体布局上由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等三个层面的基本要素共同构成。李一:《网络社会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6、68-69页。有研究者强调,网络社会治理的完整运作体系,要涵盖“基础架构层”“技术协议层”“软件应用程序层”和“内容层”等四个层面整体运行的对象领域。其中,基础架构和技术协议两个层面,更多地偏重于技术治理,而软件应用程序和内容这两个层面,则更加侧重于社会文化治理。罗伯特·多曼斯基:《谁治理互联网》,华信研究院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研究所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51页。总体上看,相比于网下社会生活当中的社会治理及其框架体系而言,网络社会治理及其框架体系具有较为明显的“新异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域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场域、新形态、新架构、新行为;二是“要求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目标、新任务、新探索;三是“实践之新”,具体显现为治理之新理念、新准则、新策略、新机制。有关网络社会治理的这种整体把握,是分析和讨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问题的认知前提。

在基础性运作的意义上说,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内容框架,大致可以归纳如下,即:安全运行是前提,行为规约是基础,内容治理是关键,制度建构是保障,主权维护是底线,文明推进是目标。这一整体内容框架的内在逻辑在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容架构,以及网络社会治理运作实施的行动过程,首先要从互联网络、网络空间和网络社会的运行安全起步,这是基本前提条件;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架构和运作实施,都要注意把握其最终落点和根本依托,在于有效达成网络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合规有序,而这要建立在网络主体行为规约的基础之上;立足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生活的运行,不同于网下社会生活的最根本之处就是,它以信息数据的生成、流转,来承载主体网络行为活动和整个网络社会生活运行,它是一种形态虚拟的“比特化的现实存在”,建构出的是一种由信息数据呈现出来的社会文化环境,信息内容是建构一切的基础要素,因而整个网络社会治理要把握住内容治理这一关键所在;本文称互联网络及网络空间是一种形态虚拟的“比特化的现实存在”,仅仅是为了强调其在物理属性上与网下(线下)的三维物理空间存在此等根本差异,若就网络社会及网络生活共同体的社会文化属性而言,网下(线下)与网上(线上)这两个“生活世界”其实几无二致,二者均系“由人而设”和“为人所设”之物。近来频频为业界和媒体追捧的所谓“元宇宙”概念,本质上亦不过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络、虚拟现实技术等而构建和创设的特定的沉浸体验场景和社会生活空间而已。 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及运作,均需要以包括法治、伦理道德、机构规章等在内的制度规范的建构和引领,作为体制保障;尽管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覆盖全球各地,是一种全时全域的存在物,但由现实存在的国家与地区之主权边界与行政边界所决定,网络社会治理有全球协作治理的运作需要,然而更多的治理实践是在国家与地区的主权边界以内展开,由此,维护与国家主权边界相一致、相吻合的网络主权,就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的底线;就治理与发展的关系而言,网络社会治理在本质上讲只是一种“手段”,助推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的发展,助推社会文明的进步历程,进而创设出更加优越的条件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其根本的“目的”之所在,故而,其体系建构和功能发挥,都必须围绕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诉求而展开。

为了完整而深入地讨论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问题,本文在此从不同的分析维度,对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行体系本身再展开一些解读和阐释,以期能将它的“样貌”相对较为全面也较为清晰地呈现出来。

首先,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治理主体层级”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世界/全球层级的治理主体,其往往由国际组织或国家联盟来代表世界各国和全球社会,实施互联网络的全球治理;二是国家/社会层级的治理主体,即在一个国家内部,由代表国家和整体社会的部门或机构,实施一国主权范围内最高层级的网络社会治理;三是机构层级的治理主体,其关涉行政机构、企业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它们会在网络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网络社会治理的作用;四是个人层级的治理主体,即作为网络主体的个人,同时要肩负必要的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其一方面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活动施以某种把控和约束,另一方面,则也要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其它进程。

其次,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实施运作事项”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宏观战略层面的实施运作,内容包括主权维护、基础建设、安全保障与国际合作等;二是中微观策略层面的实施运作,根据实施运作的基本性质又可以具體分为常态运行层面的实施运作(内容包括理念传播、规范建构、价值引领、行为调控与关系协调等),以及异态应对层面的实施运作(它与常态运行层面的实施运作相对应,内容包括风险防范、问题处置与危机化解等)。

当然,在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其它一些分析维度来加以观照并进行类型划分,从而更为全面、更为完整地阐释和把握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行体系。比如,从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结构因素与影响因素类型”来看,可以具体划分为人的因素、机构的因素、规范的因素、机制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等;又比如,从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实施界域”来看,具体又存在微观层面之网络主体行为的行动域和责任域,以及中观和宏观层面之网络社会运行的行动域和责任域之区分;再比如,就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促动力量”来看,可以具体区分出自我约制、自我调适和外在约束、外在调控等两种基本情形,而这两者在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当中,往往又展现为一种内外结合、互为联动的关系状态。

基于上述简要探研,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或称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建构完善,指的就是网络社会治理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多方治理主体,立足于支撑和保障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目标要求,而对网络社会治理实际运行所关涉的整体架构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不断予以建设、调整、优化和提升的过程。应当说,网络社会治理之体系完善本身,自然也是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调整、优化,再建构、再调整、再优化,从而不断趋于健全、完善的一个动态调适过程。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过程,或称网络社会治理整体运行体系的建构完善过程,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和实践探索过程紧密融合在一起,二者其实是一种“合二而一”的关系。

二、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总体原则

从本质意义上讲,相较于网络社会治理之多方面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一“目的”而言,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本身,也仅仅具有“手段”或“工具”的意义和价值。对于这两者之间内在关系的正确认识和妥当把握,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明晰地探讨与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如何建构完善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需要首先予以确立的基本判断和认知前提。当然,如果同网络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网络社会文明持续演进这样的目标诉求相比,乃至于同信息网络时代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样的终极目的相比,网络社会治理的实施及其功能发挥本身,也便只是扮演“工具或手段”的角色。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之建构完善,是其功能发挥的前提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总体原则:

(一)服务治理目标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一定要针对并且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加以展开。相对于功能之发挥显现这一目的而言,体系之建构完善当然是归属于手段范畴。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定位,大致涵纳两大诉求界域,一是要对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起到发展促进作用,二是要对网络主体的各类网络行为活动起到规制规约作用。与此相应,发展促进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就要着重考虑设施提升、安全保障、服务强化、内容建设、理念引领、行为调适等事项内容;而规制规约意义上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就要着重考虑关系协调、冲突化解、问题应对、失范惩戒等事项内容。

(二)力求系统完备

同任何一种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的建构完善一样,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也需要充分有效地回应网络社会生活运行当中,所呈现出来的诸多矛盾、冲突、问题乃至困惑,也能够更为顺畅而有力地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之功能发挥,并能够得到坚实的体制框架依托。在这样的基本诉求之下,无论是针对什么样的治理主体层级,也无论是在什么样的运作实施层级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都应该朝向尽可能系统完备的建构完善目标趋近。这也许只是一种理想形态,不断地趋近它也将展现为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将这样的理想形态作为建构完善的目标,是有意义、有价值的,因为它提供了行动的指向。

(三)增进运作效能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不仅要针对并且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和目标诉求加以展开,而且还要检视和评估整体的体系框架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设置状态如何,彼此之间的关联协调如何,以此来使得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这一“手段层面”的任务事项,能够更优异地服务于治理体系的功能发挥这一目的层面的任务事项,进而言之,甚至还可以尽力做到以手段之前行和提升,引领和促成目的之前行和提升,使得网络社会治理的整体运作效能得以全面增进。

(四)动态优化调整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本身,要覆盖渗透到网络社会生活运行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不仅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而且也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一般领域,还要涵纳网络社会治理的特殊领域(如所谓“暗网”等网络社会生活运行中那些隐秘不宣的“地下生活领域”)。在此基础上,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则要先建构总体框架,再完善具体细节,要随着网络社会生活的动态变化及新的治理诉求的不断提出,适应性地予以动态优化调整。可以说,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演变过程,也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持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初步完善再到基本完备的过程,是一个从大致搭建起框架布局再到进一步进行细节安排的过程。

三、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

从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运作实施的过程入手展开分析,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目标要求,需要全面覆盖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与手段这三个层面,并使其得以从中体现出来。

(一)责任主体层面

建构完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首先要在治理主体层面,明确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避免治理主体的缺位或虚置。

1.明确责任主体。网络社会治理需要承担诸多方面重要的社会功能,要达成网络运行稳定、网络行为有序、网络资源整合、网络服务优化以及网络文明促进等多方面的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发展目标。要有效地实施网络社会治理,达成这些治理目标和发展目标,就必须要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设置环节,把关涉其中的治理主体梳理出来,明确其主体身份和主体责任。有研究者强调,“构建起虚实相宜的多主体治理结构”,是网络社会治理制度安排的“深层问题”,而此中的核心问题,恰恰在于“政府在虚拟社会管理中的定位”。在“多主体网络治理结构”的整体制度框架下面,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企业”“第三部门”尤其是广大的“网民公众”,也都成为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行为活动主体,从而形成一种“多主体网络治理结构”,产生“协同效应”,显现出较之于科层体制而言更大的运作优势和更好的治理效果。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有研究者提到,在一个国家和社会内部,政府公共职能部门、企业机构、社会组织与团体、各类网络运营平台以及个人网络用户等,都要列为治理主体的范畴,而走出一个国家的主权边界的网络社会治理,则还需要不同的国家联盟和国际组织等的介入。在全球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中,一些国际性的互联网络治理机构得以先后成立,并且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孙宇:《互联网治理的模型、话语及其争论》,《中国行政管理》,2017年第5期。

2.强化能力准备。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真正承担起其在网络社会治理诸多领域和诸多方面的主体功能,就必定需要有坚实的能力准备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过程中,将治理责任主体的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在内,予以重点谋划。在治理主体的能力结构当中,技术、管理、法律、伦理、历史、社会人文以及国际关系与国际战略等方面的素质准备和能力准备,都是必要的。

在此以软件开发者的治理责任确证和主体能力培育为例,略作分析和阐述。整个网络社会的运行和网络社会生活的展开,都需要依托大量的软件。从网络社会治理的意义上讲,任何一项应用软件乃至于系统软件的开发设计背后,其实都承载着基本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这就是说,尽管技术领域的产品或软件的设计开发者并不是直接承担网络社会治理职能的治理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与网络社会治理丝毫没有关系,相反,他们也依然有相应的网络社会治理责任。体现在一项应用软件的总体架构和细节设计上面,就需要设计开发者对其中可能关涉的价值理念、文化旨趣、伦理精神、行为取向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法律规则规范和伦理道德准则的审视和关照。而在这些软件推广使用之后,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监管者予以检查和审视,虽属必要,但总有些滞后,其整体的治理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3.完善制度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除了明确责任主体,确证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以及注重主体能力建设之外,还要围绕网络社会治理的责任主体,展开制度规范建设,以期用制度规范来引领和规约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为治理主体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是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又一基本要求。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网络社会治理的各类主体就无法真正展开治理行为。

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相关制度规定,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以制度建构来支撑互联网络治理与发展的案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作为一种国际化、标准化的工具,认可了“残疾人平等接入互联网是一项基本人权”,其通过公约这种“标准化”的文本制度规定,解决了残疾人使用互联网络之权利保障的问题。而在此之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也都设计出台了信息技术无障碍方面的诸多具体政策,意在解决那些特殊的互联网络用户在运动、视力、听觉、语言和认知方面能力各不相同,而影响到互联网络使用的问题。劳拉·德拉迪斯:《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覃庆玲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6页。

(二)对象客体层面

建构完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还要在对象客体层面,关注完整领域覆盖、“主体自觉激发”和内外环境优化等问题。

1.关注完整领域覆盖。所谓完整领域覆盖,就是要求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在存在形态上的独特性,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网络行为活动与网络社会生活在展开呈现上的复杂性。当然,这背后还存在着网上与网下两个生活世界之间的交互关联关系,“人性之恶”在形态虚拟、规制困难的网络生活世界里可能会肆意显现,以及网络社会治理之制度规范与体制机制建构疏漏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将所有业已存在的以及可能会在未来出现的种种网络社会生活的情形和状态,一并纳入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有效覆盖的治理实施的对象界域之内,至关重要。

国外有研究者专门提到“暗网”之客观存在和有效治理问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强烈的警示信号。作者的核心思想,就在于揭示网络社会生活当中那些不为人们所知的“暗面”,即“人们会在匿名或自以为匿名的世界里做些什么”。杰米·巴特利特:《暗网》,刘丹丹译,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8年版,“作者序言”。 这就启示我们,网络社会治理的体系建构和功能实施,不能忽视对那些网络生活世界“暗域”的治理和管控,“暗网的世界”也许只是不为人知的特定角落里的网络生活世界,但它的潜在影响或说冲击与威胁,则是存在的。可以说,这种特殊形态的网络存在和网络活动,恰似一种潜伏状态的“暗流”,表面看起来是悄无声息,但背后却危机四伏,随时都有可能爆发出来。网络空间所造就出来的“隐匿存在”和“暗中行走”的便利,却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

2.关注“主体自觉激发”。这里所谓的“主体自觉激发”,有特定的意涵所指,其并非是在網络行为主体和网络社会治理主体的“施动意义”上谈激发主体自觉的问题,而是要将作为网络行为主体的机构与个人,统统视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实施对象和承载客体,要将其参与、配合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出来。毕竟,任何形式的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行动,终究要落实在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过程之上,要通过其网络行为活动达成网络社会治理的预期目标。在这个意义上讲,定位为网络社会治理客体对象的网络行为主体,也存在着主体自觉激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这一环节的实践内容,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来讲,尤其是对于预期治理效果的呈现来讲,是很有价值的。网络主体的主体自觉得以有效激发和未能有效激发,会给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转,预设完全不同的前景。因此,无论是作为网络主体的个人还是机构,在直接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客体对象时,或者其行为活动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对象直接或间接相关时,都需要进一步充分地激发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或者配合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自觉。

各类网络行为活动主体,无论是管理职能部门,还是网络运营机构、网络平台机构,抑或是每一个参与到网络社会生活当中来的网络行为活动个体,都应当真正意识到网络社会治理的必要价值和实践意义,知道自己应该做些什么和应该怎么做。这里面其实存在非常复杂的各类情况。有的是不知而不为,有的则是知而不为、知而懒为,还有的是知而乱为,当然也有一些是属于知而难为的情况。

主体自觉激发能够较好地应对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运行中的主体责任缺位和治理效果不彰等问题。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也便是要保证各类网络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得以顺利展开,也便是要依法有效维护各类网络主体的权益和利益,也便是要保障网络空间里面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所有这些目标状态的达成,都需要作为网络行为主体同时又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和网络社会治理客体对象的机构和个人,都能激活责任担当意识,并且积极行动起来,为各类网络行为活动确立起必要的规范和规则,并且严格地予以遵守。

3.关注内外环境优化。优化内外环境,意味着在建构完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当中,还要在对象客体层面,在互联网络和网络空间“内外”,推动、实施一些调整与改进举措,以便能够让网络社会生活的诸多构成元素和内外影响等因素,共同发挥出助益网络社会治理有效实施运作的正向促进功能。本文将网络社会治理体系所关涉的内外环境概括为六大方面,它们分别是:信息传播环境、安全交易环境、内容消费环境、社会交往环境、公共参与环境和舆论宣传环境。之所以称这“六大环境”为“内外环境”,主要是因为它们基本上针对网络社会生活而言,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其还涉及网下社会生活的种种现象、状态和因素。内外环境方面的种种现象、状态和因素,是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以及运行所要依托的基础条件,是存在于网络空间内外的一种基础条件和环境支持,对生活于其中的网络主体而言,又是一种生活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得以优化、净化和美化。当然,作为网络社会生活之行为主体的人自身,能够做到自醒自觉、自律自为和文明自处,而免于陷入“主体困顿”,是问题的关键所在。郅玉玲、李一:《“网络主体困顿”:网络社会生活的隐性风险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8期。

(三)手段机制层面

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还需要在治理手段与方式的组合运用,即在治理机制的凝聚确立方面,作出积极有益的实践探索。由此在整个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行框架当中,能够使得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依托于治理手段与方式以及由它们组合凝聚而确立起来的治理机制,实现顺畅的“主客体对接”,从而把整个网络社会治理的运作实施过程,自然而然地融汇在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过程之中,嵌入在网络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实际运行当中。

网络社会治理所广泛适用的技术手段、法律手段、政策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道德手段、文化手段,以及展开国际磋商与拟定国际条约、行业协会以规程倡议宣言等实施行业规约、机构内部以规章规程纪律等实施机构规约、网络主体作为网络社会治理对象时实施主体自律与自我约束等诸多运行方式,都应该同时也能够在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的框架布局和制度设计环节,予以妥当组合,进而针对不同网络社会生活领域的运作情况、治理需求和动态变化,凝聚形成相应的治理运行机制,并予以动态优化和适时调整。

网络社会治理机制在构成上,包括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客体、治理的手段与运作模式等基本要素。就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运行而言,都需要建构并且运行动力和平衡这两个方面的机制。动力机制负责为社会的变迁与发展提供动能,平衡机制则负责维系整个社会生活当中各种力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有了这两大机制的支撑和保障,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既有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也能保持动态调适下的稳定状态。对于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而言,在当代信息化技术等强力推动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前提下,网络社会治理则不仅具有协调平衡的功能,而且也具有促进发展的功能,因此,网络社会治理机制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平衡机制与动力机制的结合体。

在此基础上,多方治理主體和各层面的社会力量对于网络社会治理机制的探究,还应注意把握那些促使和保障这一机制正常运转的因素和条件,以及在功能发挥上体现的差异性问题。要探讨在网络社会治理机制的运转过程中,什么因素会促动治理机制运转,要关涉哪些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要探讨在核心要素之外,另有哪些相对“外围”一些的外在和内在的要素和条件,它们也有助于保障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转,但未必具有那么强大的功能呈现等问题。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保障网络社会治理机制运转的条件和要素而言,在功能上也客观存在“核心”与“外围”的层级差异,并且,这种功能发挥上的“层级差异”,也会因时因情而动态变化,并非绝对固定不变。比如,就网络社会治理的主体要素而言,在绝大多数国家,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都处在核心主体要素的位置,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要发挥主导性的行政调控作用;公司企业等市场力量,以及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乃至于个人和群体等社会力量,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则要通过利益协调、公共参与和公益合作等方式,发挥积极有益的治理作用,它们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相比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就没有那么“核心”,而是相对更加“外围”一些。在网络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要素和条件上,一般而言,法律、技术等要素和条件就更为“核心”,而伦理道德、主体自律、环境熏陶等因素和条件,就相对处于“外围”一些的位置。

本文基于理论推演和实践探究的结合,针对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中的治理机制问题,提出如下框架内容设计方案,认为网络社会治理机制,要涵盖六个方面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包括:1.网络规范完善机制,意在解决网络社会治理运作实施所需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与社会领域的协议、规程、规则、规范等的设立和完善问题,即要为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为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以及为整个网络社会生活运行“立法”。

2.主体责任区分机制,意在解决对应于不同的网络社会生活领域之网络社会治理,具体由谁实施,治理主体各自又应承担什么样的主体责任的问题。只有明晰了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网络社会治理实践才不至于“主体缺位”与“治理缺失”。

3.行为约制增强机制,意在解决在网络社会生活当中,增进对网络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内外约制问题。约制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活动,是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落点所在,是达成治理目标的关键。

4.多方力量协同机制,意在解决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多方社会力量,如何协调配合、有效联动的问题。

5.网络生态优化机制,意在解决网络社会生活环境得以净化、优化和美化问题,以期提升网络生态整体质量,更好地发挥网络生态环境教人、育人和助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积极作用。

6.治理评估反馈机制,意在解决网络社会治理整体效果评判和运行反馈矫正的问题。要将网络社会治理放在网络社会生活乃至于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的宏观背景下,评价效果如何,治理的利弊得失何在,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加以矫正偏差、弥补不足,以更好地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助推网络社会发展。

可以说,这六个方面的具体运行机制,堪称网络社会治理实践运作实施的细化保障机制,它们的作用就体现在,能够使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客体与治理手段与方式之“网络社会治理三要素”,真正关联互动起来,成为一种动态调适的“活的过程”,并有效地嵌入在网络社会生活当中,从而在各个不同的网络社会生活领域当中,由不同的治理主体,针对不同的对象客体,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或治理方式,施以相应的引领、调适、规制乃至惩戒,发挥出网络社会治理应有的社会功能。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上述六个方面的具体运行机制,在基本上对应于“网络社会治理三要素”的前提下,每一个方面的机制,也都还存在进一步细化完善的必要和空间。比如,在主体责任区分机制下面,可以再探讨主体履责机制、治理手段与治理方式选择机制等问题。又比如,在行为约制增强机制下面,可以再探讨前置防控机制、动态监测机制、内容审核机制、常态规约机制和偏差惩戒机制等问题。再比如,在治理评估反馈机制下面,可以再探讨监督机制、评价机制、反馈机制和优化机制等问题。

具体到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现有的框架设计及整体运行来看,要而言之,大致情形为:负责网络基础运营、网络公共安全和网络监督管理等相关公共职能部门,在整体性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之建构完善中,率先探索、积极行动、成效明显;而从事和开展网络经营服务活动的诸多网络企业和网络机构,尽管已经依托互联网络发展的技术优势、传播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等,搭建起了各类经营服务平台,吸纳了规模庞大的网络用户,获取了网络社会发展的巨大红利,但作为“网络平台生活”的肇始者,却并未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乃至依照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去引领和规制网络平台上所屡屡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违社会伦常的行为,未能有效履行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之一大重要主体的治理责任;至于个体乃至小群体层面的网络主体,作为网络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其则因为受到法治素养、伦理道德修养以及知识储备和文化水平等的局限,也往往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疏于“自律自持”,由此而生成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基本伦理道德底线乃至违法犯罪的言行,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如此种种,自当成为我国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构完善进程,所应着力观照和深入探索的实践领域。

(责任编辑:林赛燕)

收稿日期:2021-09-08

作者简介:李一,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教授;郅玉玲(通信作者),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21BSH00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項目“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完善与功能整合研究”(编号:15ASH004)。

① 李一:《网络社会治理“功能整合”:内涵、类型与实践指向》,《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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