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制度探析

2022-04-03 22:43耿丹孙江东
中国市场 2022年10期
关键词:营商环境激励机制

耿丹 孙江东

摘 要:起源于美国企业管理的合规,在全球化背景下已逐渐成为通行全球的企业治理规则。为更好融入世界发展格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必要对合规内涵、性质和价值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分析当下我国合规发展现状以及呈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并在借鉴美国合规的先进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针对中国企业合规构建完善的建议,从而推进企业治理科学化,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企业犯罪;企业合规制度;激励机制;营商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10-0098-03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0.098

1 问题的提出

合规作为管理学意义上的概念,近年来成为企业一直讨论的热点话题,备受学术界关注。作为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制度,自问世以来便承担着企业管理的重任。之后,企业合规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深刻变革,从美国水门事件捐款丑闻引发《海外反腐败法》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中强调合规条款。随后的安然公司事件进一步催化了《联邦量刑指南》的制定,正式将合规制度同刑事责任结合起来。2018年,欧盟颁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向全球推行数据合规计划。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在本国颁行的合规条款大多具有域外效力,这种管辖权的扩张使得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合规条款成为通行全球的规则,这使得全球化浪潮背景下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合规风险,中兴事件、华为事件就对我们敲响了警钟。由此看来,企业合规制度势在必行,已经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逆行的潮流。在“一带一路”政策指引和全球化背景下,为了应对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以后能更好应对合规风险,完善企业治理,亟须对企业合规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以更好地服务实践。

2 合规原理探析

2.1 内涵

“合规”一词的英文为Compliance,意为遵守、服从、合乎法律规则,拓展开来就是作为公民个人要遵纪守法,作为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切行为都要合乎公司规章制度。那么,为何如此简单的一个词受到来自政府、企业的追捧,成为许多学者热衷讨论的话题?仅仅从字面理解合规的内涵肯定是不够的。作为从美国企业管理兴起的词语,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合规的内涵。

一方面从微观的企业治理来看,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其实质在于企业的自我管理,避免可能招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内部要求。就公司治理而言,一旦企业被定罪,不仅面临着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商业信誉也会大打折扣,失去市场竞争力和交易机会,甚至引发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为解决这一难题,范防公司法律风险,减少损失,一些大型企业开始将合规制度纳入公司治理之中,成为公司管理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从宏观的国家治理来看,合规是国家管理企业、督促企业优化管理,预防单位犯罪,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外部威慑。从国家治理这一层内涵来看,与第一层次的企业治理是不谋而合的,一个宏观一个微观,通过内外联动,融合国家治理和企业治理,形成国家—企业共治的模式,达到共赢的目标。

2.2 性质

发源于美国的合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认罪答辩性质。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规定了刑事激励机制,即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给予宽大处理。最典型、影响最大的刑事激励机制当属于流行最广的暂缓起诉协议,该项制度在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辜者遭受損失、恢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检察官通过与涉嫌犯罪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并附加一定条件,如涉案企业积极承认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调查,赔偿受害当事人,按照要求建立合规计划,在考验期内达到有关要求,检察官就会主动撤诉。从这一点来看,合规就是涉案企业以建立合规计划来争取司法机关宽大处理,具有明显的认罪答辩性质。

2.3 价值

合规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即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微观价值和国家管理层面的宏观价值。第一,从微观层面来看,通过有效合规计划的构建和实施,企业便会形成浓厚的依照法律法规经营的合规文化,为公司的长足发展树立良好的形象。例如,西门子公司在达成和解协议建立专项合规计划以后,一改前期公司经营风貌,坚持只做符合合规计划的业务,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风清气正的合规文化。合规已经完全融入公司管理经营之中,形成新的公司经营理念,这为公司发展树立了良好信誉。第二,从宏观层面来看,建立合规制度有助于实现政府对企业的有效监管,降低监督成本,改善企业治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还可以有效保护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体,维护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事实表明,企业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往往会严重影响公司信誉,造成严重的债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破产。例如,在安达信事件后,数以万计的员工失业,公司面临破产,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动荡。这一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主体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3 我国合规发展现状及原因探析

3.1 发展现状

我国目前企业合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从制度上看,虽然我国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合规的制度,例如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合规制度。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是行政意义上的合规,而作为合规内核的刑事合规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事法律中尚无规定。其次,合规作为舶来品,我国目前的合规制度大多照搬照抄西方国家,带有很强的“反制性”,其主要在于应对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企业合规规制,属于被动迎合西方的姿态,并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国情,亟需解决本土化问题。

3.2 成因分析

(1)我国法律本身不能适应合规建设。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罚金过低,远远不及行政处罚力度。例如,《行政处罚法》对不法企业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严厉处罚措施,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严于罚金刑的,这不仅与罪刑相适应理念相悖,还向社会传达了单位违反刑事法律后果不及违反行政法规的错误信号。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客观上导致企业犯罪成本太低,难以通过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倒逼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合规作为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只有对已经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做出酌定不诉的决定。这样看来,建立合规计划与否企业都将面临刑事追究,最终还有可能被定罪,那么合规就失去了激励功能,这对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计划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2)合规制度本身的缺陷。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合规也不例外。首先,合规费用高昂,只有经济实力雄厚、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企业才有能力支撑合规建设,例如西门子公司、中兴通讯公司都是业务遍布全球的大企业。也正是由于这一固有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规的适用范围;其次,企业合规是一项系统、庞大、复杂的工作,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合规计划从建立到评估、运行,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这要求企业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

4 合规构建的他山之石

在当下市场经济中,企业犯罪层出不穷,通过构建合规制度,预防单位犯罪,促进企业优化管理,已逐渐成为国际共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合规制度的国家,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

1977年,美国颁行《反海外腐败法》,在经历三次修改完善后,成为美国控制企业海外腐败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该部法律中,将企业贿赂海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定为不法行为,在满足有关条件后,就可以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轻则判处罚款,重则会被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企业判罚高额罚金。正是在这一法令的规制下,一旦企业被追究海外腐败行为,公司将面临被限制交易,企业信誉受损,失去市场竞争力和交易机会。通过提高企业犯罪成本,既可以起到事前震慑作用,也可以倒逼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计划,优化管理,避免類似的悲剧重演。

此后,美国又继续完善本国合规制度,颁行了《联邦量刑指南》,将企业合规构建规定为检察院是否决定起诉以及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一个企业如果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在量刑时罚金至少可以减少30%。通常情况下,可以减少数百万美元之多,这无疑在鼓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同时,还制定了企业有效合规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既有标准建立合规制度。

此外,美国检察院在将合规计划作为起诉与否的依据时,还专门规定了不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两种特殊的制度。在该制度下,检察院与涉案企业达成协议,要求企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并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如果涉案企业在该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罚金,通过合规评估,检察官便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不提起诉讼。通过这两种协议,企业避免了被法院审判问罪的可能,激发了企业积极预防犯罪的主动性、积极性。

5 我国合规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一带一路”政策指引下,越来越多的本土企业走出国门,扎根西方国家,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本国法律,还要受到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合规制度规制,受到了比在国内更严厉的监管,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国外巨大的合规风险,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立足的首要生存之道。前文已经对中国当下合规发展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初步探讨,在借鉴美国合规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后,试从以下两点提出中国本土化的合规建设意见。

5.1 完善本国法律,为合规构建提供刑事法律保障

首先,在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处罚不严,应当适当加重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增加企业犯罪成本,使企业不敢犯罪,也能倒逼企业通过建立合规制度避免刑事上问责;同时,时机恰当的时候可以仿效美国的做法,将合规纳入刑法作为量刑时考量的法定因素。对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可以减轻甚至免除罚金,通过这种正向激励措施,鼓励违法企业或潜在违法企业积极构建专项合规计划。

其次,在刑事程序法方面,可以将合规引入《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法定考量因素,并授予检察院在处理该事项上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已经建立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可以做出不起诉或暂缓起诉的决定,以此来激励企业规范化治理。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将合规配套引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贯穿起诉、定罪、量刑时应当考量的法定因素,既允许企业通过合规获得从宽处罚,获得抗辩,也允许企业通过积极认罪伏法,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建立合规制度来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通过这种刑事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积极构建合规计划,改善企业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商业氛围,保障我国企业稳稳当当地“迈出去”,外国企业放放心心地“走进来”。

5.2 完善合规制度适用

回归至我国国情,应当认真研究合规制度的优势,进行必要性、正当性研究;同时,也应当对合规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有一个清晰的判定,这样才能知己知彼,将优势发挥到极致,将劣势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小。从目前来看,合规在我国引进很晚,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甚至很多专业术语都一模一样,但这并不能适应我国的国情要求,必须将合规根据本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健康运营。

首先,从合规适用范围来看,企业合规往往只针对经济实力雄厚、规模宏大的企业,例如西门子公司、中兴公司等大型跨国企业。但从我国发展现状来看,民营企业虽然占据了90%的企业数量,但大部分民营企业仍是中小微企业,统一要求所有企业推行合规计划显然是不现实的。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往往资金有限,企业规模很小,从业人员大多也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并不具备合规构建的基础条件。另外,从中小型企业的管理模式来看,往往采取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决策带有集权化特征,公司内部人员职能分化不明显,民营企业家既是资产所有人,也是实际经营者,即使实行合规也难以奏效。因此,有必要科学界定合规的适用范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强制要求建立专项合规计划,而对中小企业则可以采取“双轨制”,一方面积极发挥政府主动职能,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对自愿构建合规计划的中小微企业采取与大型企业相同的刑事激励措施。

其次,企业合规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作,从企业合规构建到评估验收,发挥其有效性都需要耗费企业很多的经营管理时间,这对企业生存时间有很高的要求。我国国情与外国不同,从目前民营企业的生存现状来看,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平均生存时间不足3年。以北京中关村的5000家民营企业为例,其生存时间超过五年的不足500家,大约90%的企业会在短时间内倒闭,至于生存8年的企业则微乎其微,只有不到3%。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要求统一照搬西方国家的合规模式,势必不能解决问题。大多中小微企业经济实力薄弱,发展生存已经步履维艰,如果盲目西化会给我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制造更大的障碍,这与合规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当下企业生存现状,制定出一套评估机制,仅要求生存时间久或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持久立足市场的企业推行合规计划。

6 结语

2020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三届第十三次会议提交了《加快推动境外民营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提案,这体现了我国对加快企业合规构建的重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方式会对企业加强改善治理、预防企业犯罪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达成企业与国家共治局面,我国的营商环境也会得到极大改善,打造世界级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也会成为本国企业追求的目标,不断吸引国外投资,全面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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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耿丹(1996—),汉族,男,云南富源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孙江东(1996—),汉族,男,山东莱州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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