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退出理论为导向的刑事司法实践

2022-04-05 06:24克里斯托弗布雷特巴克伦殷海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行为人司法

克里斯托弗·布雷特·巴克伦(著);殷海峰(译)

收稿日期:2021-11-16

作者简介:克里斯托弗·布雷特·巴克伦(Kristofer Bret Bucklen),马里兰大学犯罪学和刑事司法学博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惩教署规划和统计研究中心主任。

①殷海峰,男,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在一个以数据驱动和结果为中心的环境中,刑事司法部门越来越依赖标准化的判断依据,以确定过去或将来刑事司法干预制度的影响,并检视行为人个体行为的变化。现在,许多政策制定者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都很熟练地运用“再犯可能性”来评估这一影响。甚至政客和一些公众也知道“再犯”这个词。然而,最近,将再犯作为评价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指标的做法却受到了批评,已有学者注意到计算再犯相关数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Klingele, C. M. (2019). Measuring change: From rates of recidivism to markers of desistanc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109(4), 769—817.。异议者认为,再犯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功能是有限的,因为它关注的是犯罪治理的失败,而不是成功,并且它一般是一种二元的失败评估标准(2)Butts, J., & Schiraldi, V. (2018). Recidivism reconsidered: Preserving the community justice miss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Cambridge, MA: Harvard Kennedy School, Program in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nd Management.。提出异议的学者指出,使用再犯数据来专门评估司法干预的成功程度,就像使用辍学率来专门评估教师的成功程度一样。此外,再犯的犯罪事件与刑事司法系统的运作之间存在联系,也就是说,再犯可能性所评估的司法干预的成功程度决定于行为人自身变化与司法干预活动之间的组合影响。同时也意味着,当使用像再犯可能性这样的指标评估司法工作效能时,需要把握行为人自身变化力与刑事司法作用力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区分较为模糊,不易剥离辨析。

不少犯罪学学者呼吁把犯罪退出作为刑事司法系统工作效能的判断标准,即以司法干预措施的成功程度为标准评估工作效能。犯罪退出理论的焦点在于:1.对大多数公众来说,犯罪退出概念远不如再犯更熟悉;2.犯罪退出是从成功角度出发而不是以失败程度来评估工作效能。它的目的是合理评价那些以前参与过犯罪行为的人选择退出不法行为或结束犯罪生涯的过程。犯罪退出行为表明在犯罪过程中,个人行为的性质相比于持续存在的不法行为发生了变化,其研究结果首先解释了着手从事犯罪行为的风险因素,并指出犯罪退出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远离、改变以前的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因素的变化不一定是使其放弃、远离犯罪行为的因素。

除了由于犯罪退出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刑事司法概念外,一些争议点也妨碍了实务工作中以犯罪退出作为评估司法干预措施的评估标准。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到目前为止,犯罪退出的判断主要是理论上的。学界有许多关于犯罪退出的文章,但其讨论的主要是针对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犯罪意思变化而放弃继续犯罪行为的理论。事实上,学界对于如何定义或判断犯罪退出,并没有达成广泛的共识。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说,有些人可能会认为犯罪退出只是再犯的纯粹对立面。有学者指出,这样并不能完全准确把握犯罪退出的概念,因为它指的是从未变化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纯粹的二元概念。这是指犯罪行为的持续消失过程而不是行为本身的存在与否,这也使得对犯罪退出的判断和把握更加困难。尽管针对犯罪退出的理论研究十分重要,但为了使其成为司法工作中评估刑事司法干预措施的有效概念,必须从以理论驱动的基础研究转向投入更多的应用研究。司法工作者不仅需要了解如何以合理的方式判断和把握行为的犯罪退出,还应关注如何将产生于理论的犯罪退出概念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二、犯罪退出理论的具体机制

当前,学界越来越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阐述了犯罪退出机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通说认为,大多数重要的犯罪退出理论都可以按照“行为人中心”或者“社会一般人中心”的标准作区分。换句话说,这些理论均倾向于关注因个体而生的内在因素(行为人中心),或者因社会而发的外在因素(一般人中心)。

(一)认知转变理论

内部因素可能是心理上的或生理上的,这里可以引入心理学中的认知转换理论(3)Giordano, P. C., Cernkovich, S. A., & Rudolph, J. L. (2002). Gender, crime, and desistance: Toward a theory of cognitive transforma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7(4), 990—1064.。在这一理论下,行为人的犯罪意思退出形成时,其心理活动机制会从反社会或积极犯罪的思维模式转向亲社会的思维模式。认知转化是心理治疗的主要手段,例如认知行为治疗法的原理就是行为人内在思想、态度和信念的变化可以驱动外部行为的变化。大多数心理学理论认为,犯罪退出的动机首先形成于行为人内心,再通过认知转化作用,驱动外在行为向犯罪退出转变。

(二)生理性理论

部分行为人中心的犯罪退出理论背后更多依赖生理性机制。例如,一些针对成熟性大脑发育的研究表明,人的大脑直到20岁左右才完全发育(4)Johnson, S. B., Blum, R. W., & Giedd, J. N. (2009). Adolescent maturity and the brain: Te promise and pitfalls of neuroscience research in adolescent health policy.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45(3), 216—221.。已有研究表明,大脑的前额叶皮层区域负责调节冲动干预,而行为的冲动性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主要风险因素(5)Loeber, R., Menting, B., Lynam, D., Moftt, T., Stouthamer-Loeber, M., Stallings, R., Farrington, D., & Pardini, D. (2012). Findings from the Pittsburgh Youth Study: Cognitive impulsivity and intelligence as predictors of the agecrime curv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 Adolescent Psychiatry, 51(11), 1136—1149.。与此同时,长期的研究历史已经确定,犯罪行为在十几岁到二十岁出头的人群中最为普遍。此后年龄层中,犯罪行为的数量开始急剧下降——这种统计模式通常被称为“年龄-犯罪曲线”(6)Hirschi, T., & Gottfredson, M. (1983). Ag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crim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9(3), 552—584.。这可能是由于大脑逐渐发育成熟,从而导致了人能够更好地调节行为上的冲动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犯罪发生率在十几岁到二十岁出头的人群中达到顶峰,然后开始下降。这只是生物学上的犯罪退出理论的其中一个例子。

(三)社会性理论

阐释犯罪退出作用的社会性机制理论,更加侧重于来自行为人个体之外的或者更体现社会结构性的环境因素。这些外部的变化通常被称为“转折点”。一项被称为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关注人一生中行为的长远性连续变化,同时也关注识别一些重要的“转折点”。社会性样态的转折点主要包括婚姻、获得稳定的工作、为人父母,或自身所处生活社区和社交网络的变化。上述因素统称为非传统的社会干预机制。

一个重要理论(7)Laub, J. H., & Sampson, R. J. (2003). Shared beginnings, divergent lives: Delinquent boys to age 7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指出,导致犯罪退出的转折点通常有以下四个共同因素:均“斩断”与既往的联系;均提供了干预和支持;均导致了习惯的改变;均引起了身份的转换。

以婚姻因素举例说明这种社会性理论:一个人结婚后组成了新的家庭,随即有了新的义务和来自家庭的支持,并开始经营新的日常生活,逐步从“单身汉”的身份转变为“家庭男人”。这些因素对犯罪行为产生了一种干预机理,是以一种非传统的方式(因此是“非传统的社会干预”)发挥作用,而不是像传统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干预机制。

这一领域的通说理论认为,社会性理论的因素中存在着因果关系链,其作用顺序与犯罪退出的心理性理论相反。应认识到,在犯罪退出的心理性理论中,内部变化要先于外部变化。而在以社会影响为主导的社会性犯罪退出机制下,外部变化(即行为的“转折点”)要先于内部变化。外部情势发生改变后再发生内在变化,或者甚至根本没有发生行为的内化(这种情况下称为“假性犯罪退出”)。

(四)标签理论

在社会性理论中包括一类带有社会性标志的犯罪退出机制,标签理论就是一个例子(8)Braithwaite, J. (1989). Crime, shame, and reintegration.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根据标签理论,参与犯罪行为的个人的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本身已经存在的社会性标签。换句话说,他们的行动是由其他人对他们的看法及对待他们的方式反向决定的。消除这些标签的污名可以帮助实现并保持犯罪退出的过程。这种标签“退化”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救赎”的过程,这将在本文后面进行讨论。

(五)理性选择机制

另一个概念是“人的能动性”,它指的是人们主动实施行为的能力和意愿。换句话说,行为人不只是被动地受到外部因素或他们无法左右的外在因素的困扰,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主导自己行为方向的能力,包括参与或退出犯罪行为,而行为人的这种主观能动性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争论的一个主要议题。

人的能动性在人的行为选择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与刑事司法制裁作为积极的社会治理手段并能阻止犯罪行为的观点密切相关。虽然对犯罪退出理论和司法震慑学说的关系还没有展开深入的讨论,但后者确实与犯罪退出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以震慑为基础的刑事司法方法的行为方式与非传统的社会干预机制大致相同,如婚姻和工作。这种激励机制的作用原理来自于一种社会性认同及由此种认同引起的抑制力,从而使行为人具备行为改变的可能性,而不需要改变内部动机。基于震慑目的的司法政策的一般导向是打击煽动、参与犯罪的人,直到他们生理性退出不法行为(如衰老),或者不具备再犯可能性。学界存在一种声音,认为这种惩教不法行为的方式只是使得行为人丧失对不法行为利益的兴趣,或者反复受到刑事制裁迫使他们抑制实施不法的意愿。这种犯罪退出机制可能导致决定性的行为改变,类似于非传统社会干预理论中的“推定犯罪退出”概念。实证研究表明,非传统的社会干预比传统的社会干预(例如,刑事制裁)更有效。然而,正如稍后将讨论的,近期围绕司法震慑政策的评估重新表明,如果合理运用这一手段,传统刑事制裁会展示其积极效能。

三、犯罪退出理论的适用机理

如前所述,如何定义和适用犯罪退出的标准是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之一。例如,犯罪退出行为应当理解为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一个具体时点,我们应当如何判断犯罪退出这一阶段性行为何时发生,以及需要采用什么样的随访行为来保证犯罪退出状态的持续?如果犯罪退出发生的时间较短,个人可能会在随访期后复归犯罪行为,从而被错误地贴上犯罪退出的标签(“虚假的犯罪退出”)。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正确对待犯罪行为的间歇性停止,因为不法行为人在其犯罪进程中往往会曲线性地进出犯罪领域。重要的是要形成可操作适用的犯罪退出机制,以采取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司法干预政策。

(一)犯罪退出行为的表现形式

当判断犯罪退出行为时,研究人员和司法工作者必须决定重点考察哪些表现。犯罪退出是否仅指严格的犯罪退出行为,或者也适用于退出非犯罪性的违法行为,如滥用药物或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则(缓刑或假释过程中)?取得稳定的就业、积极深刻的反省和遵守社区矫正规则是否可以被视为犯罪退出,或者它们只是接近犯罪退出的标志(严格的犯罪退出行为)?

有学者指出,取得稳定的就业与住房与犯罪退出密切相关,但对以此作为司法治理效果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标准表示担忧,因为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这些非刑事司法治理的结果,并将其作为犯罪退出的表现形式(9)Butts, J., & Schiraldi, V. (2018). Recidivism reconsidered: Preserving the community justice miss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Cambridge, MA: Harvard Kennedy School, Program in Criminal Justice Policy and Management.。就业率等因素可能更接近科学的评估结果,而且比再犯可能性表更能有效反映司法治理的效能,尽管犯罪退出和再犯可能性是两个相反的评估角度。无论如何,如果要合理认识犯罪意思和行为的变化,那么考察因素与犯罪之间一定要存在高度的因果关系才能将其视为犯罪退出的表现形式。

一方面,大部分研究表明非司法治理的结果与犯罪行为选择的结果都是密切相关的,但只是表现为结果上的关联性,要想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十分困难。一个勤劳的家庭型男人很难被想象成一个从犯罪过程中反省、退出的人,这似乎是社会学上的悖论,但这种思考方式忽视了退出过程中存在发挥作用的多种机制。本文一再指出,犯罪退出是一个阶段性过程而不是一个事件,它关注的是治理的成功而不是失败。因此,将其作为评估犯罪退出的效能更合理,这些结果更注重司法治理对社会治理的积极影响,从而更接近犯罪退出的判断标志(它们甚至可能被视为是犯罪退出本身)。

另一方面,假设两者之间仅存在结果上的关联性,但并未完全建立甚至不存在因果关系链,此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向着积极的非司法性治理结果发展,而犯罪行为却没有积极转化,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因为再犯可能性仍然高企,而且没有降低的势头,所以人们将更多地转向对非司法性治理的研究。同时,这些非司法性的干预结果在某种意义上也更容易改变。换句话说,刑事司法机构将很难证明传统的再犯干预措施的成功,但他们可以对非司法性治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将其发挥作用后产生的犯罪退出现象作为传统措施发挥作用的表现,这样他们可以被认为取得了更大的成功。

即使非司法性治理结果被用来阐释或作为犯罪退出的标志,犯罪行为的减少应该仍是犯罪退出的焦点。这些结果必须与犯罪退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链,而不应独立存在。即使再犯可能性有其局限性,但研究人员和司法工作者也不应放弃将其作为考察犯罪治理效能的标准或组成部分。困难在于将再犯可能性和犯罪退出结果相结合作为刑事司法干预的补充评价标准。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10)Bushway, S., Brame, R., & Paternoster, R. (2004). Connecting desistance and recidivism: Measuring changes in criminality over the lifespan. In S. Maruna & R. Immarigeon (eds.). Afer crime and punishment: Pathways to exofender reintegration. Cullompton, Devon, England: Willan Publishing.。

(二)评价犯罪行为的依据

适用犯罪退出理论的另一个挑战是确定评价犯罪行为的最佳依据。评价犯罪行为的信息主要来自:(1)个体性调查或访谈中自我报告的行为;(2)警方记载的数据;(3)逮捕情况;(4)法庭定罪数据以及所实施的刑事制裁的数据,如监禁。每个信息源在评价犯罪行为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优点和局限性。自我报告最接近受评估行为,较少受到司法系统中惯例做法的影响,但它们在报告的准确性或不进行自我报告的动机方面受到质疑。官方的刑事司法治理数据更可靠,一般也更容易获取,但它们可能会低估实际的犯罪行为,并会受到犯罪行为和系统惯例相互作用的影响。

(三)犯罪退出的时间范围

另一个考察因素是时间范围。许多现有的犯罪退出研究依赖于对行为人长期表现的监测研究。如果制定一种措施来评估司法干预对犯罪退出的影响,那么实际问题就变成了:个人在退出犯罪后应该被监测多长时间?研究结果倾向于监测行为人受到司法干预后3年或更短随访期内的再犯可能性。而且如果将犯罪退出视为基本不会再犯,短随访期也是不够的。

再犯可能性往往在三年内急剧下降,但仍有相当大比例的人在三年后仍会再次犯罪,这就需要更长的随访期。因为行为人在随访期结束后便不再接受严格的监管,其可能再次产生犯罪意思,进而导致犯罪退出的失败。但刑事政策的制定者不会安于在等待更长的随访期之后才得到关于干预措施的反馈。

(四)成功救赎的判断基准

关于救赎判断基准的研究帮助确定了随访期的足够标准(11)Blumstein, A., & Nakamura, K. (2009). Redemption in the presence of widespread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s. Criminology, 47, 2.。现有的救赎研究试图实证分析出行为人从不法行为中抽离并使再犯可能性达到可接受程度的最低门槛。其想法是,再犯的风险不需要达到零,相反,它在达到某种低水平后即可接受,研究人员称之为“救赎点”。在这个点上,一个既往犯罪行为人的被逮捕风险与社会公众可能在同一低水平(这一社会公众标准应包括全部有无犯罪记录的所有人的一般水平)。此外,在救赎理论研究中,有人提出更为严格的“救赎点”,即既往犯罪行为人被逮捕的风险和社会公众中从未参与犯罪行为的人被逮捕的风险一样低。研究表明,要达到这一严格的救赎基准,至少需要7年的无再犯时间(12)Blumstein, A., & Nakamura, K. (2009). Redemption in the presence of widespread criminal background checks. Criminology, 47, 2.。救赎基准同样可以被视为犯罪退出的判断标准,而且有助于确定合理的随访期。

(五)信号和风险评估

另一个展示犯罪退出标志的模型是基于劳动经济学领域的信号理论提出的(13)Bushway, S., & Apel, R. (2012). A signaling perspective on employment-based reentry programming. Criminology & Public Policy, 11(1), 21-50.,其内容是,由于内心犯罪意思变化而退出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会发出某种体现内心变化的“信号”(例如,在惩教项目完成或完成社会适应后)。这些信号不需要与后来的行为选择具有因果关系,但它们很大程度上可以预测后续行为的变化。

该信号模型理论解决了其他理论随访期过长的问题,因为它不依赖于长时间的随访来监测行为人再犯可能,其认为再犯的行为发生前一般已经发出某种信号。不一定需要等待随访期结束后再认定犯罪退出,一种发自内心的行为改变意愿也可能意味着存在退出犯罪的可能,并可能预示着行为人提前退出犯罪。然而,这种预测方法也存在错误的可能,因为这一信号的出现是概率性的,不是每一个退出犯罪的行为人都会发出内心的信号,而且由于行为人内心活动本身的多变性以及早期信号与行为选择结果的弱相关性,运用这种理论评估和预测随访期后行为人再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

惩教部门的许多工作人员已经熟悉刑事风险评估工具——一种通过表现出的某种信号来识别犯罪退出的方式。风险评估是风险需求响应性(RNR)模型的基本组成部分,RNR模型又是惩教部门中通行的犯罪识别范式(14)Bonta, D. A., & Andrews, J. (2017). T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6th e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风险原则指出,有限的惩教资源应集中在高风险的行为人身上,因为对于低风险个体即使不进行司法干预,再犯可能性也较低。风险评估工具可以用来评估实际存在的风险,许多通行的风险评估工具在预测再犯可能方面是相当有效的。司法工作者可以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对个体进行评分,以确定退出犯罪意愿较强的行为人(再犯风险较低的个体),而无须在长时间的随访期结束后再作出判定。风险评估工具可以认为是将犯罪退出机制纳入惩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实践。

(六)犯罪退出的三种形式:行为减速、行为降阶和行为上限(15)这三种程度标准引自勒伯和布兰克的观点,和本文观点有两个重要的区别。首先,行为上限标准下的犯罪退出机制与勒伯和布兰克的观点不同,他们将犯罪退出的发生定义在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上限。而本文认为达到上限是完全退出犯罪行为。由此本文认为,勒伯和布兰克的犯罪退出理论属于修正的行为降阶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要求个体完全丧失再犯可能性。其次,本文不包括勒伯和布兰克提出的第四项方式,他们称之为“类型化行为”,并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可能涉及的犯罪种类将减少。本文的立场是,简单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并不是政策制定者和实践者所认可和适用的犯罪退出的标志,因此它不能作为犯罪退出的评估标准。

1.行为减速

行为减速是通过减缓犯罪的速率而不是直接实现犯罪退出来阻止它。早期的犯罪生涯研究将个人犯罪频率的评估方法称为“兰姆达函数”(数学上用希腊字母λ表示)(16)Blumstein, A., Cohen, J., Roth, J., & Visher, C. (eds.). (1986). Criminal careers and “career criminals.” Washington, DC: Te National Academies Press.,可以通过计算行为人在司法干预前后每个时间段被逮捕的平均次数(例如,每月被逮捕次数或每年被逮捕次数)来评估行为减速的程度。例如,当把司法干预手段中的监禁作为研究对象时,需要将监禁前几年每年的平均逮捕数与释放后几年每年的平均逮捕数作对比,进而得出这一情形下的“减速”情况。同时,这一过程中也有几个考虑因素需要注意。首先,在评估中应该只包括“自由时间”的范围,即删除被监禁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把逮捕率作为评估对象时,由于一个人在被监禁期间不存在被重复逮捕的可能,如果被监禁的时间也被计算在其中,平均逮捕人数看起来将会更低(17)个体虽然可以在监狱服刑期间犯罪,但通常这些犯罪可能性将由于受到密切监视或丧失行动可能而有所限制。此外,这些罪行往往不会出现在犯罪逮捕记录中。因此,将它们纳入行为减速评估中有一定困难。。比如下面这一案例:一个行为人在一年内被逮捕五次,在地方监狱待了四年,然后被转移到州立监狱。假设这个人从州立监狱释放后,平均每年被逮捕一次,如果我们将关押至州立监狱前的几年直接计算,不考虑其中四年在地方监狱的情况,看起来同一个人在此之前也是平均每年被逮捕一次。因此,通过这一标准进行计算,该行为人从州立监狱释放后没有任何犯罪退出的迹象。但如果将关押至州立监狱前在地方监狱执行的四年刑期扣除,这个人实际上平均每年逮捕五次,从州立监狱释放后平均每年逮捕一次,这意味着退出犯罪。

这种行为减速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犯罪退出的判断标志,但它无法直接将刑事司法干预的影响与犯罪退出联系起来,因为它无法排除年龄阶段这一变量的影响。在上面的例子中,让我们假设这个人在州立监狱里待了10年,当他进州立监狱时只有25岁。我们已经看到,在考虑到没有混淆的时间后,这个人从进监狱前平均每年被逮捕五次降低到释放后的平均每年被逮捕一次。然而,这并不能证明监狱惩教本身导致了个体的犯罪退出。这个人在第一次被关押时才20岁,第一次释放时25岁,随即又被逮捕入狱10年。第二次从监狱释放五年后,他已经40岁。根据对年龄和犯罪之间关系的了解,20岁的个体再犯可能性本身要高于40岁的个体,而不仅仅是监禁惩教对其改造的影响。将年龄阶段性的影响与司法干预的效能评估割裂开是不现实也不合理的,应该将个体年龄加以考虑。

此外,使用逮捕数据作为行为减速的评估标准意味着实际犯罪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报。行为人所犯下的某些罪行可能不会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而且有的行为即使被披露,也不一定会导致其被逮捕。而且,有理由相信司法干预前后的犯罪行为漏报比率也不同。

2.行为降阶

行为降阶的表现内容是将犯罪行为严重性的降级作为一种犯罪退出的标志。例如,行为人从为了吸食毒品而重复盗窃转变为仅因持有或吸食毒品被逮捕,那么其可能正处于犯罪退出的过程中。要想适用这一评估方式,就需要建立一个描述犯罪严重程度的分类体系。在美国一些州,量刑指南使用了严重性评分标准(OGS),用犯罪代码对每项罪名进行评分,以此表明特定犯罪的严重性。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将在该州实施的每项罪名的OGS大致分布在1到15之间,其中1表示最不严重,15表示最严重。如果某个司法管辖区没有与犯罪相关的OGS,那么就可以使用联邦犯罪报告中的严重性等级制度。

一旦建立了严重等级体系,就可以运用这一体系评估司法干预前犯罪行为(如逮捕指控)的平均严重性评分(如干预后的平均OGS得分)。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个体在关押至州立监狱之前一直都是因盗窃被逮捕,平均OGS得分为8分。进一步假设,在被释放后都是因持有毒品被逮捕,平均OGS得分为6分。OGS平均分数的降低两分可以作为证明犯罪退出的指标。然而,行为降阶与行为减速方式有相同的局限性,都可能会受到个体所处年龄阶段这一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可能低估犯罪行为的实际严重性程度。

3.行为上限

行为上限是一种限制性的犯罪退出评估模式,因为它试图考察犯罪行为何时实现完全退出。简单来说,这种退出形式本质上是再犯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行为人在司法干预结束后的五年随访期内没有任何可以被逮捕的行为,这表明其已经达到了再犯可能性的“天花板”,可以被认定为完全的犯罪退出。

但这种评估方式也存在局限性,因为它受到随访期长短的影响,如果在五年的随访期内评估再犯可能性,而其直到第六年才再次进行犯罪,这将导致犯罪退出的错误认定。这再次强调选择适当的随访期的重要性。先前样本的经验数据可以用于帮助选择较长的随访期。根据所使用的累犯措施,这种方法也可能低估实际的犯罪行为。

(七)犯罪退出的评估示例

一份来自宾夕法尼亚州惩教署(PADOC)即将发布的再犯研究报告(18)Pennsylva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forthcoming). Recidivism Report 2020.将三种犯罪退出的形式相结合进行评估。该报告的一部分内容介绍了基于行为减速、行为降阶和行为上限三种形式的犯罪退出评估方式。按照被惩教署释放后15年随访期的严格年限标准,只有20%的个体在被释放后可以被评估为犯罪退出。另一方面,从宾夕法尼亚州惩教署释放的个体中有90%满足了包括行为减速和行为降阶在内的犯罪退出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他司法管辖区惩教机构可以采用这一报告中的研究数据来评估犯罪退出的审查和实施情况。

表1 以需求为中心的干预措施示例

四、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干预措施

本节讨论了应被视为重点的司法干预措施。换句话说,这里的司法政策、实践或项目可以与上文的一个或多个退出机制理论联系起来。表1归纳了下文即将阐述的各类措施,并体现了每种措施与犯罪退出理论之间的联系。此外,《美国司法部的批评解决方案》也提供了大多数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数据。

(一)认知行为疗法

第一种成功的司法干预措施是认知行为疗法(CBT)。CBT源于犯罪退出的认知转变理论,专注于改变对于不法行为的认知扭曲,进而发展亲社会性的应对思维和解决问题的策略。CBT有许多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其中一个应用特别广泛的方式叫作“思考转换”,它受到国家惩教署的青睐。包括一些系统性论述综述在内的大量研究表明,CBT有效降低了再犯可能性(19)Lipsey, M., Landenberger, N., & Wilson, S. (2007). Efects of cognitive-behavioral programs for criminal ofenders. Campbell Systematic Reviews, 3(1), 1—27.。此外,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WSIPP)对司法干预措施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后发现,CBT方案下,每花费1美元就能获得6.31美元的收益(20)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019). Benefit-cost results report. https://www.wsipp.wa.gov/ BenefitCost/WsippBenefitCost_AllPrograms.。然而,CBT治疗在不同环境和不同人群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例如,在国家司法研究所最近的一项调查中,25%的CBT项目评估后显示对被判犯罪的青少年有效,但只有十分之一的项目评估后显示对被判犯罪的成年人有效。CBT项目也被发现在性犯罪人群中最有效,但在被判家庭暴力的人中最无效果(21)Feucht, T., & Holt, T. (2016). Does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work in criminal justice? A new analysis from CrimeSolutions. https://nij.ojp.gov/topics/articles/does-cognitive-behavioral-therapy-work-criminal-justice-newanalysis-crimesolutions.。

(二)动机交互式访谈

另一种基于认知的、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干预措施被称为动机交互式访谈(MI)。其目的是劝告个体作出行为改变,并催生其内部动机发生改变的因素。它是由阶段变化的跨理论模型吸收而来的(22)Prochaska, J. O., & DiClemente, C. C. (1983). Stages and processes of self-change of smoking: Toward an integrative model of change. 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51(2), 390—395.,有证据表明它是一种降低再犯可能性的成功干预措施(23)Smedslund, G., Berg, R. C., Hammerstrom, K., Steiro, A., Leiknes, K., Dahl, H. M., & Karlsen, K. (2011).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for substance abuse. Campbell Systematic Reviews, 6.。

(三)监狱探视

部分司法干预是建立在犯罪退出的社会性理论上的,同时也离不开对非传统性干预的依赖。例如,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探视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社会性理论之上,即维持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将其转化为出狱后获取社会支持的重要来源,这反过来也促进了个体犯罪退出的实现。除了现场探视和电话探视形式外,许多惩教部门正在试点新技术来支持探视的实现,如视频探视。同时,还为服刑人员提供获得其他形式交流的机会,如寄送信件和代发电子邮件,这是另一种加强个体社会联系的方式,同样利于犯罪退出的实现。初步研究表明,刑期内的探视措施与释放后再犯可能性的降低有关。但迄今为止的研究尚未确定监狱探视降低再犯可能性的因果关系链(24)Bales, W. D., & Mears, D. P. (2008). Inmate social ties and the transition to society: Does visitation reduce recidivism?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45, 287—321.。

(四)家庭咨询

为了帮助维护重要的社会关系,惩教部门可以提供两种形式的人际及婚姻关系咨询和育儿咨询。其中一种形式是为有婚姻等人际关系或已经是父母的个体提供咨询和实际技能指导,以帮助维护这些关系。另一种创新形式是让配偶、伴侣或孩子与处于司法控制下的个人一起参与矫正项目。虽然一些惩教部门已经尝试了这种类型的关系疏导项目,但几乎没有评估研究来确定其有效性。另一种形式的咨询关注那些还没有恋爱、结婚或没有孩子,但又想获得这些关系的个体,其目的是主动提供沟通交往的技能,帮助个体在未来成功获得这些关系。

(五)就业和受教育状况

先前的研究发现,就业和受教育状况作为非传统社会干预的两种特殊机制,也会引导行为人犯罪退出。许多惩教部门已经向服刑者提供就业培训和教育培训服务。一项被广泛引证的研究指出,有证据表明,监狱内开展的职业和教育培训项目与降低再犯可能性相关。但证明二者存在紧密因果关系链的模型尚未建立(25)Davis, L. M., Bozick, R., Steele, J., Saunders, J., & Miles, J. N. V. (2013). Evaluating the efectiveness of correctional education: A meta-analysis of programs that provide education to incarcerated adults. Santa Monica, CA: RAND Corporation.。现有的研究也可能因这些项目开展过程中受到个体选择影响而陷入局限性。

(六)迁居

有一种理论化的犯罪退出机制认为生存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强化犯罪行为。从家庭角度看,尽管服刑者出狱后回归家庭生活可能会得到某种程度的亲社会支持,但由于每个家庭的特殊性,也可能意味着回归到一个不利于犯罪退出的环境。一些研究表明,释放后被重新安置的人比那些返回家乡的人的再犯率更低(26)Kirk, D. (2015). A natural experiment of the consequences of concentrating former prisoners in the same neighborhood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112(22), 6943—6948.。显然,干预措施应该是个性化的,因为虽然一些人适合回归原本的家庭状态中,而也有个体最好通过迁居的方式,重新安置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宾夕法尼亚州的一项最新研究指出,部分个体在释放后自愿选择被送往重返社会训练所(27)Nakamura, K. (2018). Residential relocation and recidivism. Final report submitted to the Pennsylvania Commission on Crime and Delinquency. College Park, MD: University of Maryland, Department of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那些被随机分配到离家远的重返社会训练所的人的再犯率略低于分配到离家近的重返社会训练所的人。正如之前关于信号理论的研究所述,被重新安置的意愿本身也可能是一种行为改变和犯罪退出的动机信号。司法部门应该创造性地思考如何支持那些自愿并可能从中受益的人重新安置。

(七)宗教服务

惩教系统可以提供宗教节目来鼓励犯罪退出。宗教皈依是一种转折点,它与婚姻和就业等其他转折点有着共同的特性。显然,参与基于宗教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原则进行,但这些类型的项目可能会促进导致犯罪退出的转折点转换类型。迄今为止,对监狱内宗教节目的复杂性的研究并不充分,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也相当薄弱。考虑到参与宗教项目的志愿者性质,几乎可以肯定会有很强的自我选择缺陷。

(八)青年项目

生理上正式干预措施也可以促进犯罪退出。例如,一般认为大脑的发育会持续到一个人的20岁左右,惩教部门可能会考虑专门为年轻个体提供单独监舍和针对他们的大脑发育制定矫正项目。康涅狄格州就有这样一个“初心”项目(28)Chammah, M. (2018). Te Connecticut experiment. Te Marshall Project. https://www.themarshallproject. org/2018/05/08/the-connecticut-experiment.,该项目将被判有罪的年轻人按照相似年龄段分组,以制定不同的生活技能、教育培训和家庭援助措施。

(九)药物辅助治疗

改善药物辅助治疗方案也越来越多地用于解决药物滥用情况(29)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2019). Use of medication-assisted treatment for opioid use disorder in criminal justice settings. Rockville, MD: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药物滥用可能影响或限制决定个体行为能力的生理机制,药物辅助治疗方案可能会从生理上消除犯罪退出的主要障碍。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表明,一部分人在退出犯罪后仍可能继续使用药物(30)Laub, J. H., & Sampson, R. J. (2003). Shared beginnings, divergent lives: Delinquent boys to age 7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心理健康也可能限制犯罪退出。对精神疾病的医学和生理治疗措施有助于减弱这些阻碍犯罪退出的因素。有分析人士指出,根据《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5版的分类规定,药物滥用也是一种精神疾病。改善心理健康一般有助于个体作出更好的行为选择,而这又反过来引导个体走向犯罪退出的道路。

(十)发挥个体能动性

在加强行为监管和矫正的同时,惩教部门也应创造性地思考如何让被监禁个体积极地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从而全面加强他们对自我选择能力的自信。那些认为自己无法作出正确行为选择的个体在服刑期间,可能会受益于一些对能动性建立产生积极影响的矫正项目。例如,惩教部门会考虑容许服刑者与监管机构或者狱友之间的互动,从而帮助其树立正确意识。许多其他的日常行为习惯的建立也可能会加强能动性。具有更强的能动性(相信能够干预自己的命运)的个体更易于退出犯罪。惩教部门目前在这一领域所做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

(十一)应变管理策略

监狱是一个整体可控的环境,在狱内不允许出现重大的行为失误。在监狱中模拟狱外环境,这有助于服刑者被释放后更好地融入新的生活,并在自主选择下体验生活的成功与失败。这通常被称为“应变管理策略”。惩教部门可以采用创新的方式管理干预,使被监禁的人因良好行为获得奖励,因不良行为收到惩罚。这在实践中有很多可能性,重点是要建立起个体的能动性以及加强其亲社会行为,这两者都与犯罪退出有关。目前针对这一领域的惩教研究相对较少,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十二)基于震慑的方法

一种基于震慑心理并被称为“快速、确定、公平”管理的方法,可以被归类为一个被动的应变管理策略(SCF)。SCF管理通过对不遵守或者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体立即施加持续但适度的制裁,迫使其外部行为达到合规。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是通过固化个体行为模式,从而转化为长期的犯罪退出,并不考虑其是否有内化的改变。它与上文中犯罪退出的加速机制相关,并导致个体“假性犯罪退出”的产生。SCF管理项目已经在社区矫正和监狱中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31)Hawken, A., & Kleiman, M. (2009). Managing drug involved probationers with swif and certain sanctions: Evaluating Hawaii’s HOPE.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NCJ 229023.。在药物辅助治疗方法中,这一形式被称为“被迫的意愿消除”。

(十三)程序性司法方法

SCF管理中的“公平”要素与另一种遵从“程序正义”的犯罪退出理论相关(32)Tyler, T. (2003). Procedural justice, legitimacy, and the efective rule of law. Crime and Justice, 30, 283—357.。一方面,“程序正义”理论下的犯罪退出认为,个人所受到的司法干预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进行,这样干预行为才更易接受、更为有效。因此,程序正义会增加犯罪退出的可能性。同样,司法部门应该创造性地思考如何加强程序正义和合法性,并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来保障个体被公正、合法地对待。另外,惩教部门应建立一个程序机制,允许服刑者报告其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另一方面,为了增加程序公正,司法部门还应努力减少因程序缺陷而造成的不公平做法。例如,在许多惩教部门中,假释批准的作出都面临着众多程序性阻碍,使得已经达到假释标准的个体受阻于这些程序,因而导致实际获准假释的时间相对于实际应当被释放的时间大大延迟。这些延迟可能不利于个体顺利进入社区矫正环节,从而影响犯罪退出。除了完善假释和释放处理程序外,惩教部门还应建立公平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对有关机构不当行为的指控。程序正义对司法系统的许多方面都有影响,而这种影响也会反作用于犯罪退出。

(十四)去污名化

最后,司法干预措施应该关注消除阻碍犯罪退出的各种标签,实现个体的救赎应当消除其被贴上的各种污名化的标签。例如,一些部门已经通过了立法,允许在行为人保持一段时间无犯罪记录后删除或密封其既往犯罪记录(33)宾夕法尼亚州最近颁布的“清白”法案。。另外,还应消除个体复归正常生活的障碍,如许可障碍,这也可能进一步实现去污名化的目标。一些司法管辖区已经尝试建立“复归法庭”制度,即个人在释放后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督,当他们满足监管中的某些标准时,法院就会通过社会公示性的“复归仪式”来承认他们的犯罪退出。但目前的研究还没有发现这种方法可以降低再犯可能性(34)Lindquist, C., Hassoun Ayoub, L., & Carey, S. M. (2018). T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s evaluation of Second Chance Act adult reentry courts: Lessons learned about reentry program implementation and sustainability. Final report to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award number 2010-RY-BX-0001, NCJ 251495.。

五、犯罪退出机制的适用实践

本节将简要介绍司法部门在实施犯罪退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

(一)随访时间过短

不考虑连任的话,司法政策的制定者任期有限,他们往往希望政策实施后马上就有结果,但如前所述,犯罪退出的评估通常需要很长的时间跨度,因此导致司法政策反馈时间的短性需求和犯罪退出评估时间的长性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政策制定者不愿意等待多年或更长时间才能收到相关干预措施效能的评估结果,激励性项目或政策对寻求直接、快速结果的决策者和政客来说并不值得。在此情形下,风险评估工具、再犯评估措施和快速循环实验仍是将犯罪退出原则适用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评估工具使用概率预测法,涉及对与犯罪退出为中心的相关机制的分析,并判断哪些人可能已经犯罪退出或正处于犯罪退出的路上,同时也不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来观察实际结果。推定主义标准在快速评估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它们可以在更短的随访期内进行预测。最后,这些数据在无须等待很长的随访期里就能进行快速验证(35)Bucklen, K. B. (2020). Conducting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in state prisons.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https://www.ojp.gov/pdfles1/nij/254767.pdf. NCJ 254767.。

(二)资金预算不足

司法部门的预算驱动性对工作开展也是一项挑战,决策者必须决定如何科学分配资金,他们难以给出超预算的资金决策。同样,退出机制也关注非司法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并承诺这些措施最终将影响今后对犯罪行为的治理。政策制定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些措施的意义远不仅仅限于其本身的结果,而是为了提高公共安全这一关键目标。非司法性措施的目的一般在于改善个人生活,但司法干预措施的目的应该是公共安全,除非个体目标与社会效益高度融合,二者才存在共同处于上位利益的可能。

一些受固化模式影响的政策制定者在管理紧缩的预算时存在一个错误观念,即认为做得更多,干预结果就一定更好,因此,大量资金被用于与犯罪退出相关的项目、政策和活动。然而,投入多并不总是意味着收益也多,事实上,低投入可能也会带来高回报。换句话说就是,一些干预措施不仅没有发挥作用,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关注一些已经被证明有效的项目比广撒网实施项目更好。重要的是,在预算制定时,必须批判性地评估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干预措施,考察其与犯罪退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导向犯罪退出的可能,应及时修订或放弃这一干预措施。这具有一定困难,因为干预措施与犯罪退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不好准确证成的。此外,如果发现干预措施本质上无效,但外在上又体现出一定积极价值,政策制定者很难直接放弃这些措施。

由于上述原因,随机对照试验(RCTs)和成本效益分析成为评估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司法干预措施的两个关键指标。一方面,对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干预措施需要进行更多的随机对照试验评估,以帮助建立强相关性的因果关系链,使决策者有信心为这些干预措施分配资源。正如在整个研究中多次指出的,许多现有的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干预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基础很薄弱,研究人员必须更加关注评估的质量,从而在干预措施与犯罪退出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链。另一方面,干预措施的评估应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目前,针对犯罪退出或再犯可能性降低干预措施的评估中,成本效益分析的项目太少,但华盛顿州公共政策研究所(WSIPP)是个例外。它定期更新各种司法干预措施的收益—成本比率(36)Washington Stat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2019). Benefit-cost results report. https://www.wsipp.wa.gov/ BenefitCost/WsippBenefitCost_AllPrograms.,决策者不仅需要知道干预措施的效果,还需要知道它的投入回报率。一些干预措施可能会产生显著的良好结果,但其代价超过了取得这一结果可被接受的成本。其他干预措施也许改善效果较小,但实施成本也较低,这样就具备投入价值。

(三)非刑事政策结果

司法政策制定者因其主要负责公共安全保障任务,可能忽视非司法干预措施的价值(如就业和住房机会),除非这些措施同时与犯罪退出之间有明确联系。例如,州惩教部门可能不会认为确保从监狱释放的人有机会获得工作和有稳定的住房是他们的责任,除非他们相信这将导致未来犯罪行为的减少。

经常有惩教部门发布再犯率的统计数据,为了突出其他干预结果和犯罪退出之间的联系,惩教机构可以在常规的再犯率报告中纳入一个关于非司法结果的部分。例如,再犯报告可以包括关于释放后的就业率、药物依赖率、抚养遵守率、健康状况和获得稳定住所的措施的章节。一份结合这些非司法结果的报告将能够较充分地显示再犯可能性是如何与其他干预结果共同变化(或不变化)的。然而,获取这些分析所需的数据可能会遇到一定困难,因为政府机构彼此之间往往不会共享数据。这项建议的核心是建立跨部门的数据联系,签订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协议,从而支持全面的干预措施评估。

惩教部门还可以对重新返回社区的个体进行定期随访,调查他们自我报告的再犯率和帮助他们总结成功退出犯罪的因素(或相反,询问阻碍他们退出犯罪的因素)。“成功组”可以包括那些刑满释放后已经有一段时间的人,为了便于比较,“失败组”可以包括那些重新被羁押的人(例如,违反假释规定的人)。宾夕法尼亚州立惩戒署对违反假释规定的人和那些遵守假释条款的人进行了这样的对比调查(37)Bucklen, K. B., & Zajac, G. (2009). But some of them don’t come back (to prison!): Resource deprivation and thinking errors as determinants of parole success and failure. Te Prison Journal, 89(3).。

(四)理论阐释的短板

犯罪退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政治家和政策制定者倾向于那些很容易理解和解释的概念。本文阐述了犯罪退出理论实践过程中的挑战,以及可能难以理解、解释和适用的概念、机制和措施,如间歇性结束和犯罪退出理论,并指出犯罪退出应是一个阶段性过程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因此,我们应制定更便捷高效的干预措施来促进犯罪退出,并更好地解释犯罪退出原则。

司法部门可能受益于工作人员将犯罪退出原则转化为政策语言,并将政策关切重新置入以犯罪退出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当中,这被称为“转化犯罪学”(38)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2011). What is translational criminology? https://nij.ojp.gov/topics/articles/what-translational-criminology.。各部门可以通过聘请至少一名拥有高学位(硕士或博士学位)并与学术研究密切相关的全职研究人员来促进司法政策的转化研究。同时,作为全职研究人员,其应当投入大量时间研究部门运作环境,从而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实践情况。该研究人员还应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一些概念的常识性解释。无法聘请全职研究人员的司法机构也可以与学术组织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国家司法政策研究所过去也曾与学术机构建立过这种伙伴关系。

六、结论

犯罪退出是犯罪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在刑事政策和司法干预领域对它的研究一直较为滞后。本文重点讨论了犯罪退出理论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建立犯罪退出机制的一些挑战和问题解决思路,同时还针对不同模式提出了一些可操作的指导建议。在短时期内,将犯罪退出的理论研究成果用于司法实践还有困难,也具有挑战性。但为了完善刑事政策的实施,提升司法干预措施的效能,这一研究值得继续努力并投入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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