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减并

2022-04-13 13:17:43
现代苏州 2022年7期
关键词:收费港口

交通運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分类定向降低18个沿海港口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标准,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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