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的探索

2022-04-13 09:32姜耀飞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姜耀飞

摘 要:检察机关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也是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的重要职责。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自身定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坚持有限介入,采取多种方式为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正确处理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与法律援助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残疾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监护人侵权 协助收集证据

一、检察机关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维权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平等原则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其要求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从内容上讲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对智力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给予特殊的保护,以实现权利内容的实质平等,恰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原则切实维护实质正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从性质上讲,体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内涵,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根本体现和必要延伸。”[1]检察机关负有保障法律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实施的职责和使命。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主要通过克服弱势直接抗衡强势的不对称制约,保障弱势一方的诉权形式,来保护智力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三)检察机关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的重要职责

针对智力残疾人群体中存在的监护、家暴等问题,通过支持起诉和向有关部门发出指向明确、释法析理透彻、对策建议精准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有关职能部门强化法治观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缓和家庭亲情关系,是检察机关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大局,创新工作方式,以优良司法产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需要。

二、本案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定位

本案中,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和地位支持起诉,并非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帮助、支持智力残疾人李某滨提起诉讼,检察机关的工作至诉讼当事人双方力量大致达到平衡、李某滨能够起诉时止。

(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从本质上讲是私法自治在公法领域的延伸,给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已经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有诉权自由,如果当事人不愿起诉,检察机关自然不能越俎代庖,干预当事人的诉讼自由。[2]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可依法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是否提起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处分权能之一,对当事人的该项权利,检察机关不能强制干涉。在本案中,由于智力残疾人不懂如何利用诉讼程序,也无法收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证据,难以凭个人之力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帮助智力残疾人准备诉讼材料、解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协助收集证据。但如果其真实意愿为不同意起诉,检察机关不能干涉其处分权,强行支持起诉。

(三)坚持有限介入

为避免破坏两造平衡,原则上,检察机关不得依职权代被支持起诉人调查取证。但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且该证据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本案中,智力残疾人李某滨因受智力的限制,难以独立、充分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提出诉讼请求。检察机关遂依法协助李某滨收集确定其具体诉讼请求、证明原被告与案件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此外,对于上述协助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作出相关说明。

(四)采取多种方式为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对于本案中的智力残疾人李某滨等诉讼能力偏弱的当事人,如其提出支持起诉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以通过12309检察热线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的申请。第二,提供法律咨询。检察机关在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工作中,可以就起诉状的制作等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不能起诉的当事人掌握行使诉权的基本技能。第三,协助收集证据。智力残疾人通常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协助其收集能够支持其提起诉讼的相应证据。第四,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围绕当事人的主张,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移送人民法院。第五,协调提供法律援助。决定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后,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人员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五)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只要使被支持起诉人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诉讼水平上,能够提起诉讼即可,支持起诉不是支持胜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原则上不出席法庭,当事人自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支持起诉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实行支持起诉原则,可以帮助权益受侵害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实现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任务,这是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的体现。不能把支持起诉与非法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混为一谈,前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干预,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推动法治进步;后者则是破坏独立行使审判权,损害社会主义法治。

(六)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之间彼此联系但作用不同。支持起诉在诉前,支持起诉的原因主要是被支持起诉者个人能力的欠缺、与对方当事人实力的悬殊,其目的是使受支持人获得平等的起诉权;而法律援助主要集中在诉讼中,其致力于消除当事人诉讼的经济障碍,基础是代理关系,目的是帮助受援助者获得胜诉。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的同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帮助智力残疾人李某濱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做到了前后衔接有序,这样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又能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