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需要构建“社会共治”新常态

2022-04-14 08:20俞秋静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安全法酸菜共治

俞秋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此在历年的央视“3·15”晚会上,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在一坛酸菜的发酵下,今年“3·15”的热度格外持久,不少人更调侃自己得了“应激创伤后遗症”,无视食品卫生、双标“管理”的老坛酸菜伤了消费者的心,也伤了13万酸菜从业者的生计。其实已被曝光的酸菜炮制环境早在七年前就曾被爆料,但为何至今未改而成为沉疴顽疾?如何更为有效地、根源性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治理的底层逻辑下手:食品安全工作要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要贯彻“社会共治”的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贯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就是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有效途径,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体现,也是落实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要求。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这也就从基本原则的角度确立了“社会共治”为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手段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做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就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政府做好监督,更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也需要行业协会、媒体、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只有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公共池塘”资源有限性的问题,化解单一政府监管能力有限性与食品安全问题复杂性之间的矛盾。这也就要求政府摒弃传统监管思维,不再“大包大揽”,政府也不可能包办一切,即使包办了也未必管得好,而是要充分調动社会资源,搭建一套上下结合、国家机器与社会力量结合、硬法与软法结合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可以大致划分为企业、政府与社会第三方监管力量。社会第三方监管力量,则涵盖了媒体、消费者、行业协会等。

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食品安全法第六至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但负责不是事事都管,而是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握核心环节、解决关键矛盾,制定好食品规范标准、管理好食品行业准入、监管好生产流通消费、调动好各方共治主体。具体而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奖励补贴等方式方法,充拓食品安全治理资源,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激励多方主体参与社会共治。

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也不是检测出来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要引导企业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加强源头管制。食品生产链上的企业应积极引入包括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先进管理规范,严格自检,形成一套企业内部自检体系与标准,并将自检纳入企业监督管理的一部分。

社会第三方监管力量——食品安全治理参与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食品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笔者认为,社会共治是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机制,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动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作者系市人大代表,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国际)董事会秘书、法务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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