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实务问答

2022-04-14 08:20
上海人大月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列席选区选民

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从1986年以后才普遍开展起来的。经过30多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人大代表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创造了许多有利于人大代表平时发挥代表作用的活动形式。从我国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有:(1)以各种形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充分调查民情,了解民意;(2)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履行代表职责打下良好的理论和法律基础;(3)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4)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5)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等;(6)开展专题调研活动;(7)进行代表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数人联合视察或者个人持证视察活动;(8)应邀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9)列席人大的各种会议,主要是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10)听取本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11)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加强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1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方式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其形式和内容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有所创新和发展。

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活动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闭会期间活动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从实际情况和活动效果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个人可以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是需要由常委会组织和安排,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对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而言,除了参加视察、调研和列席相关会议外,在闭会期间还可以参加更多形式的活动,如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人大工作座谈、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等,这些活动大多是通过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进行。而且有些代表活动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这些活动必须根据常委会活动的有关议题和决定有组织地进行,代表只能根据邀请和有关决定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也是了解社情民意,为在大会上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工作。因此,代表应当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呼聲,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然后将它们整理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带到人大会议上来,真正做到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在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的行政区域内进行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有利于加强同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可以节省视察经费。当然,人大代表的视察范围并不囿于原选举单位所在地,根据需要,也可以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安排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活动。

第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部分,因此,不得接受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赞助。必须正确处理履行代表职责与从事个人活动的关系,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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