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与情的“融命题”

2022-04-15 16:27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2年6期
关键词:小琳调解书小东

张宏羽

“依法带娃”承载着满满的时代感

“什么是时代感,这就是时代感,成长更是一种浪漫……”作为迎春曲,虎年春晚上的一首《时代感》唱响新征程。

2022年伊始,“依法带娃”一词不就承载着满满的“时代感”吗?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并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这对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教育专家赵忠心认为,我国家庭模式从单一向多样化演变,家庭教育变得脆弱、多样、复杂而更具风险性。这就要求我们主动适应社会变化,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推进家庭教育。

今年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构建家庭主责、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体系。当家庭教育存在问题时,交融着法与情的家庭教育指导,往往能够更好地帮助亲子关系走出困境,为“成长的浪漫”提供“升级版”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我的父亲从不主动联络我,在路上见到也不打招呼。”此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支持起诉调解结案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跟踪监督时发现,父亲王某某虽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从不主动与女儿小琳沟通联系,从不关心女儿的生活学习,甚至在女儿主动联系时也不回復信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此,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建议法院向王某某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正确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关注女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向王某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王某某承诺将按照指导令要求,主动改善与女儿的沟通交流,真正承担好父亲的职责。

在帮助小琳走出生活困境的过程中,除了家庭教育指导,在此之前,检察机关还通过强制报告、支持起诉等方式做好“前半篇文章”。

时间回到2020年4月底,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学校报告称,当时13周岁的学生小琳遭受父亲王某某体罚。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某离异后,小琳跟随其共同生活,其在抚养期间多次对女儿实施体罚,甚至拳脚相加,并连续数日阻止其参加网课,拒绝班主任上门家访。

母亲李某某得知这种情况后,情绪激动,准备强行接走女儿。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积极疏导李某某的情绪,耐心释法说理,并联合辖区派出所,在充分听取小琳的意见后,将小琳转移安置至母亲李某某处。

2021年6月,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李某某提起变更小琳直接抚养权的诉讼,并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在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下,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小琳随母亲李某某共同生活,父亲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最大限度降低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告诉记者,“强制报告+支持起诉”模式、“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打出了一套专治问题家长的“组合拳”,能够破解未成年人生活困境、助力监护人履职尽责,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并非只是靠冰冷的一纸文书。法律文书的背后,还有着饱含深情、充满温情的“后半篇文章”。

继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后,不到一个月,上海再次“为爱发令”:2022年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先生离婚纠纷案时,被执行人李先生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方式协助周女士行使对双方婚生子小东的探视权,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便向法院制发《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法院遂对李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记者了解到,周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向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原告周女士有权自2016年4月起每周六探视儿子小东一次。然而,调解书生效后,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为了能够顺利探望到儿子小东,周女士曾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先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方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虽然每次周女士能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顺利探望到小东,被执行人李先生也向法院多次承诺会协助配合周女士行使探望权并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但李先生在私下并未如约履行,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周女士正常探望。

父母离婚已经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续过程中不正确履行义务,必将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进一步侵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基于此,《家庭教育令》责令小东的父亲李先生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关注未成年人小东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份《家庭教育令》发出后,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家长补上了缺失的“家庭教育课”。

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人民法院、心理学专家、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一致心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五方力量的支持下,李先生及周女士参与了交流座谈。当天,李先生便接受了心理咨询师的首次家庭教育指导。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告诉记者,接下来,检察院、法院还将联合青少年社工、心理咨询师向李先生和周女士定期提供“一对一”的帮助和指导,帮助其塑造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

在前文提到的王某某的案例中,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施策+分类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为亲子关系的改善创造有利条件。

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向记者介绍道,此前,长宁区开创了上海市首个一体化分类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落实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存在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问题,尚未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偏差或遭受侵害后果的,通过参加家长课堂、亲子公益活动、组织旁听开庭等方式,开展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对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包括提供心理疏导、亲子沟通技能培训、亲子关系修复、经济救助等服务。

为了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强制型家庭教育指导建档,委托家事关护站对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针对李某某赴外省创业,委托其母亲到沪照护小琳的情况,该院对李某某以督促型家庭教育指导建档并组建关爱小组,督促其关注女儿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每周至少和女儿联系交流一次,并向其赠送家庭教育书籍,还为小琳提供社区活动、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此外,该院联合长宁团区委,首次将委托照护人——李某某的母亲纳入支持型家庭教育指导范畴。

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在爱中成长——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和庄严承诺,更是检察机关为时代感添上的深情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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