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校园中的宪法守护

2022-04-16 19:17文/祈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10期
关键词:王五化名李四

文/祈 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当我们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时,当我们奔跑在校园的绿茵场上时,都可以看到宪法的身影。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基础。《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我们每个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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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化名)和王五(化名)二人是20世纪90年代的初中生,两人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李四没有通过考试,而王五通过了预选考试,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不久,王五被某商业学校录取。之后,录取王五的商业学校将给王五的录取通知书寄到其所在中学,却被李四看到后私自取走。在李四父亲和有关人员的操作下,李四以王五的名义进入该商业学校就读,毕业后又以王五的名义参加工作。多年后,王五得知此事,将李四和李四的父亲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在“李四冒名上学”一案中,李四及其父亲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王五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在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尚未成熟,处于弱势,需要给予更多的保护。《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前述行为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当我们在校园中学习、生活时,学校应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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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是某外国语学校的生活教官。某天,张三查寝时,以不服从管理为由,用点着火的烟头烫该校几名中学生的腹部,还用打火机烧他们的后背和脚底,导致这些学生受伤。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学生们所受损害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对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在看护过程中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最终,法院判处张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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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化名)今年上小学三年级,大部分课程的学习成绩都不错,只有一门的成绩不理想。教授该课程的教师认为小明是对他心怀不满,才故意不好好学。于是,这名教师经常在课堂上用“木头脑袋”“笨蛋”等词语侮辱、挖苦小明。渐渐地,小明的情绪开始出现问题,产生了厌学心理。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在校园中,来自其他人的贬低、诋毁的语言以及侮辱的举动,都可能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给他们的精神造成伤害,而这样的精神伤害需要花费漫长的时间去治愈。上述案例中,教师对小明贬低、侮辱人格的话语,已经侵犯了小明的人格尊严,其行为既违背了师德,也违反了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同时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应主动寻求学校和父母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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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是学生除了家庭之外生活最久的地方。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保护进行了规定,我们只有了解这些法律,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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