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我国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革问题探讨

2022-04-18 00:13王艳丽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改革

王艳丽

摘  要: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政府部门重视程度较高。现阶段,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进步,我国安全生产执法进入全新阶段,安全生产执法面临全新的任务,为此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革,提高其执法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进而实现各行业的安全生产。

关键词:新体制;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革

引言2018年起,我国政府组织开展国家机构改革,在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生态保护、农业及市场监管等领域进行综合执法队伍改革,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密切相关,面对新体制,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需积极改革,以提高执法综合水平。本文总结分析新体制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革的问题,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新体制下我国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分析

1.执法依据不足

新体制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成熟完善,但相关配套法律的研究制定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安全生产执法依据不足。比如现行法律制度对自主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界定不清,追责及处罚制度不够细致,导致安全生产执法无法发挥应有效力。

2.执法手段存在问题

现行法律赋予安全生产队伍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权利,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大部分执法主体倾向于采用强制性执法手段,而非强制手段,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应用较少,执法过程中侧重于行政权利的权威性,忽视行政权利的服务性。

3.执法监督存在问题

部分地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存执法不严的问题,在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要求的過程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安全生产执法仅停留于常规工作布置。同时,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为企业自主负责、行政管理、国家与人民群众共同监督,新体制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暴露出诸多问题,如监督部门不明确等,导致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无法及时传达至企业[1]。

二、新体制下我国安全生产队伍改革策略分析

1.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范围

新体制下开展安全生产队伍改革期间,需依据能力、资源、权利与职责相互匹配的基本原则划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不同级别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并需确定不同企业的监督管理层级,适当提升高风险企业的实际监管层级,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综合管理,明确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2]。同时,在改革期间针对中央文件或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由国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需安排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监督与管理,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分级监督管理。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或省属以上企业,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中型高危企业或市级以上企业需安排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其他类型企业则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同时,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需结合自身职责分为设立工作机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设定对应监管机构,并明确其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队伍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探索适合的方案,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使其能够更为有效的完成执法,进而确保各行业的生产安全[3]。

2.确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

新体制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革期间需分离行政强制权与形成处罚权、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权,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职权为现场监督检查、行政学科、紧急处置与警告,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队伍主要职权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等,人民法院具有形成强制措施的执行权。为提高工作成效,不同执法主体间需建立信息资源反馈与共享、案件移交等协同工作机制。同时,分离行政强制权与形成处罚权、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权,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可确保过程监督管理及前置许可等重点工作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也可避免不同执法主体对企业的反复多次检查,有助于提升检查的总体效率,并可提高检查的专业性。由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可促进相关办案人员深入研究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办案质量及效率提高,进而实现行政强制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办理[4]。通过行政处罚与强制、行政许可与监督权力的相互分离可构建执法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衡机制,有助于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并可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另外,人民法院负责行政强制的执行工作可确保安全生产执法具有充足的权威性,使执法过程更佳透明,进而保证依法治国的有效落实。

3.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安全生产问题具有复杂性及长期性的特征,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任务繁重,需配置数量充足的执法人员,且要求相关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新体制下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队改革期间,需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适宜的编制资源,并重点增加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力量,取消省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市辖区保留1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县级则采用局队统一的模式建设综合执法队伍[5]。同时,需加强安全执法队伍内部成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体系,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与培训与考核,以提高其执法能力。

三、结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为此相关机构需结合新体制特征开展安生生产执法队伍改革,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促进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 江田汉,孙庆云,郭再富,等.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研究与应用[J].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20,16(3):183-188.

[2] 秦怀义. 深化执法改革 加快一体化进程-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解读[J]. 广东安全生产,2017,0(3):56.

[3] 党少辉.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分析[J]. 四川水泥,2018(1):352.

[4] 齐峰.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 赤子,2019(32):168.

[5] 陈晶,郭新辉,易盛. 创新改革一案多查——长沙县安全生产强执法工作侧记[J]. 湖南安全与防灾,2018(1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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