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2022-04-20 23:11刘文燕韩露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公民

刘文燕 韩露

摘 要: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问题,导致人们的隐私受到威胁。对此我们要尽快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准确界定,并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让公民权益得到有力维护。本文首先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概述,然后分析了刑法保护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最后总结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2)03-0049-03

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与个人密切相关的资料与数据,包含了公民个体活动与相关利益。针对个人信息犯罪表现出数量较大的特征,且在我国长期无法获得法律层面上的保护,造成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人们在维权中表现缺乏较强意识、行为不规范等特点。我国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个人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中,同时对个人信息造成侵犯的行为,构成相关犯罪内容与要件,这为个人信息保护在刑法层面上进行保护提供了可能。

一、公民个人信息概述

(一)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第四款中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认识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的特定个人信息。上述为法律意义上的解读,然而理论上在个人信息定义上缺少统一的认识,解读显得笼统。其中的“等”字为模糊字眼,为法律判定带来了隐患,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影响。在公民个人信息定义方面,应该结合时代发展更新内容,在立法上加以明确,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让犯罪分子无法律空子可钻。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定义

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是用于确定个体的相关信息与数据,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与职务等。对这些数据信息来说,直接影响公民行为与人格权等,也是公民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公共活动中占有关键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站在维护人们权益、推动社會和谐发展的层面上说,也需要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有力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属性

分析法律属性可知,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一种隐私权,也是人格权与公民所有权等。因为其无法独立存在,与客体保持着密切联系,法律层面也必须加大保护力度。为保证个人信息在物权中保持客体地位,并关注其财产功能,刑法修订过程中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条款,从而让公民个人利益不被侵犯,也让其相应的法律属性能够顺利得到体现。

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危害与法律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危害

第一,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目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一些公民已经习惯和麻木。具体来说,公民手机中充斥着各种垃圾短信,邮箱中也有大量商业广告,尤其是很多网站直接叫卖股民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也对购房者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专卖等。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出现了泄漏,因此每天都面临着各种信息传媒“填鸭式”的轰炸,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工作与生活,这些麻烦无法避免和得到妥善处理。从现行法律法规来说,因为条款不完善,内容存在缺位,导致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能第一时间获得公权力救济,也造成公民隐私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第二,为电子商务带来不利影响。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与应用过程中,电子商务也越来越普及,为商业交往带来了巨大变革。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有着方便、快捷和迅速等优势,是现代社会商业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带来的经济交往中,也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并大幅度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窃取的概率。也有一部分人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愿意选择网上交易的方式,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带来了约束。因为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不完善,所有电子政务建设也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法律框架中主要由宪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构成,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也需要结合以上法律深入分析。一是宪法中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其内容可知,并没有“个人信息”等相关内容,而个人尊严和个人信息联系非常密切,可以说宪法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二是民法。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荣誉权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在民法中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针对侵害公民这些权益的行为,均会被民法所制裁。三是行政法。在行政法实施中也有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后,开始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定罪入刑,也让我国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空白被填补。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实践困境

(一)司法概念模糊不清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概念还不够清晰,分析现有法律体系可知,重点是在“公民”概念上定义不够明晰,造成法律体系中实践操作时会遇到各种制约,为其法律概念确定与完善带来了不利因素。从司法层面上看,个人信息也出现了界定与范畴比较模糊的情况,很多内容不够明确。分析司法实践可知,很难在认识上保持统一,刑法中不能准确定义公民个人信息,也为全面保护带来了不利因素。

(二)“违反国家规定”缺乏清晰定义

分析我国刑法制度体系可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很多空白与不足,包括“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示方法、具体定义和惩处措施等,均有较大的空间,造成司法保护中的自由裁量,执行也面临很大难度。如此一来,针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力遏制,很难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违反国家规定”定义进行准确把控。这样惩戒不法人员的相关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利影响,在实施中也容易引起矛盾与冲突,在刑法层面上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三)未能明确界定“情节严重”

在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时,在“情节严重”方面也缺乏清晰定义,难以有效甄别,从而引起了很多纷争与问题。个别不法分子经常钻法律体系漏洞,非法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有的犯罪分子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危害却很小。也有部分犯罪分子非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侵害行为,或者对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3],从中达到牟取暴利的行为,引起了严重后果。对上述现象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司法界定,并保证打击的准确性与力度,这些都是目前司法公正面临的重要问题。

(四)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规定不完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方式有明确规定,即“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为犯罪行为。早在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相关犯罪方式规定方面比刑法更加全面,具体来说涵盖了“出售”“提供”“非法获取”等内容,也涉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等。目前社会上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常普遍,上述规定犯罪行为方式仅属于现代社会中针对个人信息犯罪方式的很小部分,还有非法利用、破坏、盗用等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规定上有待调整与补充,在相关条款与法律规定上存在不足,很难有效保护人们各项合法权益。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路径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

为了更好地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刑事立法,应该将个人信息基本概念、犯罪主體范围等确定下来[4]。目前国内相关刑事法律不够健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相关规定可知,国家机关或教育、电信、医疗以及教育等单位人员若是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履职与提供服务中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进行出售与非法提供,则要采取拘役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措施[5],同时作出一定数额罚金的处理。其中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类似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未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相应解释[4],如公开信息、个人隐私信息等。对于各种犯罪情节,量刑方法缺少明确界定,这样不利于让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在条文规定中包含“等”字,一定程度上让犯罪主体变得不清晰。要想解决法律空白问题,让每个犯罪分子都不能钻法律漏洞,需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确定下来,明晰犯罪主体范围,这是刑法修正中重点关注的内容[4]。

在刑法司法实践中,要从相关刑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款出发,确保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司法定义与司法解释。必须通过刑法对个人信息概念与范围进行准确界定,特别是重点关注个人信息是否具备在刑法层面保护的意义,同时判断其是否具备识别的能力,并区分其保密性与半公开性的本质特点。只有合理确定其概念的法律规定,才能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良好条件。司法中与个人信息联系密切的规定较少,对于能够对个人特征或隐私进行识别的内容,要注意纳入公民个人信息中,并包含在刑法保护与调整范围内。这样在刑法实践过程中,才能让公民个人信息在主观与客观上均获得有力保护。

(二)准确表述“违反国家规定”概念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准确理解“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保证表述的准确性,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对其概念与定义进行描述,这是让公民个人信息获得刑法保护的有力措施。要在刑法上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尽快解决针对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问题。在刑法层面上,要从法律与条文出发,根据国务院与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规章制度、条令条例,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程度以及定义进行明确。要从具体问题出发,深入分析大量刑法实践,让相关概念得到充实,确保整个社会与司法过程可以正确了解其要件,真正让个人信息得到全面保护。

(三)合理确定“情节严重”标准

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实践来说,在“情节严重”方面要有数量、性质等方面的分析与考量,不只是让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有力保护,这样才能有力打击相关犯罪行为,为人们提供安全保障。一要重点关注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数量,若是在规定数量以上,那么要将侵犯行为包含在刑法打击范围内。二要在针对个人信息侵权的次数上,将控制频率确定下来,根据这些依据,对侵犯行为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等进行判断,从而更加科学地分析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行为。三要从犯罪涉案金额以及带来的实际损害出发,在司法中加大控制力度,根据具体的犯罪后果,对犯罪程度以及情节等作出定义。四要结合犯罪行为与具体情节,保证刑罚的合理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由刑法相关内容可知[4]。为了准确区分本罪“罪与非罪”,主体看情节的严重程度。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可知,缺少一款具体的法律法规确定情节严重程度,因此实际裁判时在“罪与非罪”上出现了争论。司法机关要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对情节轻重作出合理评判,这样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就面临很大难题。对此要颁布一套具体的法律,让犯罪行为得到量化,从而大幅度减轻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对立法机关来说,要考虑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情况,合理划分刑事处罚幅度,所得利益从小到大代表着犯罪情节的从轻到重。通过这样的规定,每个犯罪主体将面临与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避免钻法律漏洞的情况,也将司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体现出来。

(四)明确刑法保护实施细则

目前大部分国家与地区都出台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其中就涵盖了中国澳门等。我国大陆在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中也包含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内容,能够让人们在个人信息方面获得充分保护[5]。但是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要对刑法保护实施细则进行明确。从现有的各项法律来看,部分法律内容还存在不完善,与时代不符等问题,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未能确定下来,“情节严重”缺少相关识别条件等。对此我们要针对这些情况,不断对我国刑法保护实施细则进行完善,明确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相关主体[4],保证明晰定罪标准。如此司法实施工作才能有序开展,真正体现出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效果。

(五)扩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结合司法实践可知,现仍有很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分析其原因可知:一方面,各种侵害现象一般采取民事处理方法,简单的民事赔偿给加害人带来的只是金钱损失,很难达到威慑加害人的目的,可见犯罪成本过低,是引起二次侵害的因素。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上显得非常狭窄,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扩大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加害主体,但分析实践发现,部分条款仅对从事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业及个人作为主体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加以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刑法在过失犯罪方面一般持容忍态度,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可见,为了避免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需要在实践上扩大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范围,如针对普通主体及因过失心理导致的信息犯罪等情况,都可以归入刑法的规制与调整范围,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极易被侵犯,因此对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完善,并且严格执行。具体来说,就是要对个人信息界定进行明确,并尽快增设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犯罪的内容,将刑法保护实施细则确定下来。对于公民而言,也要增强保护意识,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最大限度降低公民个人信息泄漏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郭春镇.对“数据治理”的治理——从“文明码”治理现象谈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1):58-70.

[2]本刊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S1):256-269.

[3]本刊编辑部.从法治视角看高校个人信息保护(下篇)[J].中国教育网络,2021(6):65-68.

[4]王晓.浅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6(1):55-67.

[5]吕倩.论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路径[D].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

(责任编辑: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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