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蒙山,赵彦龙
(宁夏大学人文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榜文”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功用主要为发布政令、募集人才等,此时榜文的发布主体并不局限于官府,发“榜”的主体也可以是个人。到了隋唐时期,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加强,其发布主体开始仅限于官府。自此,经历朝沿袭传承和创造完善,“榜文”成为隋唐至清朝时期重要的官府下行文书之一,其功用历朝既有所继承也有所创新和完善,主要有发布政令、募集人才、晓谕民众等。目前学界已有学者对古代“榜文”的功用、体式进行了一些研究,如徐燕斌《唐宋榜文考》《宋明榜文类别述考》、杨军《宋代榜文文书程式初探——以两浙、福建转运司榜文“录白”为例》、项泽仁《蒙元榜文碑整理与研究》、柏桦《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杜霞《明朝榜示研究——以〈教民榜文〉为中心》等,但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对“榜文”的断代梳理,并未对历代“榜文”的功用与体式进行全方位的归纳和总结。为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古代传世的实物文书,对榜文的发展演变、功用及体式进行梳理、总结并研究,从而达到比较全面掌握其功用、体式的目的。
从目前所见史料来看,上古三代至秦汉无下行文书“榜”文。目前能查检到关于“榜”的最早记载是“吕不韦撰《春秋》成,榜于秦市曰:‘有人能改一字者,赐金三十斤’”。《后汉书》中也有关于东汉“灵帝时,开鸿都门榜卖官爵”等的记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秦汉时的“榜”已经有了后世榜文公开悬挂、发布政令的含义和功用,但还并未发展成一种独立的文书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