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钰凡 王玲云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这强调了我国城市社区自治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其作为我国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突破口,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城市社区自治孕育了政治参与的主体,培育了成熟的社会政治基础,促进了中国政治的民主化发展(娄成武和谷民崇,2014[1])。在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中,社区协商、多元共治以及致力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诉求等理念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城市社区自治直接关乎城市基层社会的秩序与稳定,科学的自治模式能让社区在面临例如疫情等不同的困难情境时仍然保持有序管理。此外,在当今“熟人社会”逐渐被“陌生人社会”取代的特殊背景下,实现社区自治有助于社区共同体的构建,这也是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方面。综上,我国城市社区自治实为现代社会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治理在新时代的战略要求。
当前政界和学界都对“实现我国城市社区自治”这一思想方略予以了广泛的关注,在国家领导人发表相关的重要讲话以及政策文件时,学者们也从理论上开展了多方面的探讨与研究。研究内容多聚焦于我国城市社区自治主体及其关系、面临困境以及相应地自治策略与模式的探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