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维护”角度下论析律师的义务

2022-04-29 22:05黄玉梅
客联 2022年2期
关键词:律师诚信

黄玉梅

摘 要:在我国现今的这个法治环境下,律师已经由法律工作者变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一社会角色的转换,要求我们更多地关注律师在私权领域中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进而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寻找到新的价值契合点。但是,现实生活中,律师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冲突,往往不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律师又该如何做到合法合理呢?本文笔者将从律师需要遵循的三个维护的角度,结合律师的基本工作义务,并且运用集体案例进行分析,提供合理的措施。

关键词:维护义务;律师;诚信;价值冲突

一、律师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工作从业人员,事实上对于法律的传承和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主要额大工作方式是将法律知识与集体的案件相结合,提出对于当事人最有利的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功能和作用涉及面颇广,在这,主要介绍律师的社会功能。

功能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律师的社会功能,应当是指-定的法律制度中,律师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从古雅典的辩护士到古罗马的保护人,从中世纪的僧侣律师到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律师自产生起就在社会生活中担当着法律居间人的角色,保护个体权利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使其能够与过分膨胀的强大的国家权利机构相抗衡。

律师业的职业特征是律师以其专门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业就是以律师的专门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业。律师业不具有任何国家机关的属性,律师也不是行使任何国家管理职权的公务人员,律师对社会提供法律帮助是以当事人的聘请和委托为条件并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工作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实现国家的职能,所以他的活动不带有“执行公务”的性质。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他只服从法律,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意志的束缚,在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他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促成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审判。因此律师业是--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的以法律业务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业。律师业的这种职属性,决定了它以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权益为使命,从民间性质的“用法”的角度来促进国家真正走向法治。这就是律师业的社会功能。

二、三个“维护”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定的“三个维护”,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涵养,亦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律师的社会责任,应当从更高、更深、更广的高度、深度、广度诠释。我们将其归纳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经济责任,通过对该等责任的承担与实践,彰显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进步与承担社会责任中的独特价值。律师在具体的日常法律工作案例的处理工程中,应当自觉的做到这三个维护,维护法律,当事人,社会的利益。站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思考,达到一个平衡点。

三、律师的诚信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道德规则,更是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际,需要遵守的义务。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信用,诚实守信,在不损害他人合法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各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三项功能: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

具体而言,律师在具体法律案件中诚实信用的体现,主要涉及到两个义务的履行和实现。即保密义务和坦诚义务。所谓“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公开另一个就是坦诚义务,所谓“坦诚义务”,在应然状态上,是指辩护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当下的环境中,律师不仅仅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时候律师的身份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因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的,这一身份的不同就注定了律师的坦诚义务并不同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以,笔者以为律师的坦诚义务可以定义为,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负有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正义的义务。

四、价值冲突表现

价值冲突是指同一个法律义务人对于其应该要维护和实现的两种及其以上的价值,但其却不能达到共融的状态下,所体现出来的矛盾。当法律义务人实现其中某个价值时,必然会造成对另一个价值的懈怠,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因为追去该目的的实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律师而言最常见的便是保密与坦诚的冲突了。一方面律师对于案件中当事人所交代的具体情况,应当维护其安全性,不可随意透露,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具体案情的知情者在面对某些法律执业人员的调查时,应当有如实相告的义务。但是,这两者却不易达到共和。比如:律师帮委托人保管一些对于委托人不利但却很重要的文件时,当面临法院的询问,是否该承认该文件的存在。这个时候,对于律师来说就十分难以抉择。

五、如何做出理性且正确的抉择

律师的三维护要求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核心内容,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其本质属性,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其理想目标。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非公职身份首先决定了律师扮演的是一种经济角色。在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但是,在笔者看来,律师不应当是经济动物。律师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律师不仅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是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是当事人和国家法律的衔接点,是个人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实践者。联合国就曾指出,律师的最基本的作用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与政府和行政机构一起推进正义。当然,律师也需要生存,但是挣钱不应但成为律师的唯一目标,还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准则和崇高的职业规范。所以,对于以上案例,个人认为,律师应当如实相告。在面对价值冲突时,更应当以其三维护的规定,作为其行为的基本指引。只有这样法律的价值才会得以实现,普通大众的权益才能得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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