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2022-05-10 04:48覃刚
长江蔬菜 2022年6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本法定罪

覃刚

在北京冬奥会举行之际,一个被铁链锁住脖子的女人牵动了无数国人的心。大家普遍认为目前刑法对收买一方的惩罚力度太小。笔者也是这个观点。现在就来说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这个法条包含了2个选择性罪名,一个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个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本文只讨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有关法条全文摘录如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法条下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共有6款规定。第一款单独规定收买行为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款是被诟病最多的,也就是大家普遍认为处罚偏轻的条款。第二款规定了对被收买的妇女有强奸行为的,构成强奸罪。第三款规定了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有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有故意伤害罪行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侮辱罪行的,构成侮辱罪。第四款是对处罚原则的规定。收买者有第二、三款规定的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第五款是对转卖的规定。如果收买者在买入妇女、儿童后又转卖,则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第六款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规定收买者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不阻止被收买者返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不说这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在笔者看来,如果收买者能如此开明,也就不会有买卖人口的想法了。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考虑了收买后可能出现的包括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因此,作了数罪并罚的安排。但现实中,却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收买者花钱买入妇女,大概率是要“使用”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收买者会将买来的妇女用来生孩子,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那接下来的非法拘禁、强奸、侮辱、甚至故意伤害等行为就“顺理成章”了。

其次,在某些违法操作下,买来的妇女被改头换面,被动获得了某些“合法”的外衣,包括所谓的“婚姻”。那么在“合法”的“婚姻”外衣下,发生的前述犯罪都很容易被看作是“家庭内部事务”。在传统观点的影响下,被拐卖的妇女自己可能也接受了这个无奈的“现实”,默许容忍了犯罪的持续。这使得伴随拐卖而来的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得不到有效惩处。

再次,由于对收买者打击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最高只有3年有期徒刑),收买观念和收买需求可能会被负面强化。收买者觉得反正最高只判3年,有先买来再说,让被收买的妇女、周围的人都默认,“把生米煮成熟饭”的想法。被收买的妇女接受了残酷的现实后,没法选择人生,只有继续接受现状,只要没有人告发,那拐卖和收买就不会案发,罪恶将逍遥下去。

妇女不是商品,一旦有收买行为就处以重刑,这对收买者来说是个严重警告。提高收买行为的刑期,收买者就会三思而后行了。买来后风险大不大,划不划算,会不会鸡飞蛋打,都是需要考虑的。不管怎么说,单纯的收买行为只规定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实在是起不到警示作用。等于是变相鼓励“先买了再说”。

针对民怨沸腾的买卖人口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法律层面而言,其实可以做得更好。首先,要提高对收买一方的刑罚力度,提高量刑起点,最起码要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一致。其次,要严厉惩处相关公职人员的失职行为。凡是涉及到将收买行为合法化的,一律重处。这就会让公职人员真正负起责任,而不是随随便便盖个章了事。

最后,我们呼吁,希望不再有买卖人口的罪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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