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叙事学人物模式潜隐的伦理意涵

2022-05-12 19:19张开焱王文惠
外国语文研究 2022年1期

张开焱 王文惠

内容摘要:普罗普和格雷马斯为代表的结构叙事学人物理论追求对民间故事主体进行超越社会历史、政治、伦理意涵的形式化、中性化、抽象化描述和提取,但从叙事伦理学角度考察,他们都未成功。普罗普的7种角色类型和关系模式,内含着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合法性观念。格雷马斯在普罗普角色模式基础上提取的6种行动元范畴和编组模式,尽管形式上更具有抽象性和中性化特征,但也一样渗透了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合法性观念以及中心性、等级性意识。普罗普关于民间故事31种功能的提取和编组,客观上确证了主人公的中心性、伦理正义性、崇高性、合法性,一样渗透了统治关系社会伦理意涵。

關键词:结构叙事学;人物理论;普罗普;格雷马斯;伦理意涵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叙事形式的政治潜素与意义及其生成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0BZW004)。

作者简介:张开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艺学、神话学、叙事学。王文惠,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文学理论、叙事学、英美文学。

Title: The Hidden Ethical Connotation of Character Pattern in Structural Narratology: Taking the Analysis of the Role Model of V. Propp as an Example

Abstract: The character theory of structural narratology, represented by Propp and Greimas, pursues formalized, neutral and abstract description and extraction of the subject of folktales beyond the social, historical, political and ethical implications. Howev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rrative ethics, they are not successful. The seven types of roles and patterns of relations proposed by Propp contain the concept of the legitimacy of private ethics in the governing society. Although the six actants extracted by Greimas based on Propp are more abstract and neutral in form, it also permeates the concept of the legitimacy of private ethics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centrality and hierarchy. The extraction and organization of 31 functions of folk stories by Propp objectively confirms the centrality, ethical justice, sublim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protagonist, but also permeates the social ethical meaning of ruling relationship.

Key words: structural narratology; the character theory; Propp; Greimas; ethical connotation

Author: Zhang Kaiyan is professor at the School of Xiamen University Tan Kah Kee College (Zhangzhou 363105, China). His research field includes literal theory, mythology and narratology. Wang Wenhui is professor and master supervisor at th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Her research field includes British and American literature and Narratology.

关于叙事作品人物的理论,是结构主义叙事学的重要构成。其中尤其是普罗普(Vladimir Propp)的角色模式和格雷马斯(Algirdas Julien Greimas)的行动元(actants)模式,具有国际性影响,是结构叙事学人物理论的代表性成果。众所周知,结构主义叙事学的人物理论,追求抽象化、去政治性与伦理性的形式化、中性化概念提取和表述,但他们是否真能从其人物理论概念和模式中汰除伦理内涵,可能是一个问题。本文将以普罗普人物理论模式为例,也将兼及格雷马斯的相关理论,从故事伦理学角度切入对其研究,试图验证一下结构主义是否实现了他们去政治化和伦理性的中性研究目标。

1928年,弗拉基米尔·普罗普出版了带有明显形式主义特征的《故事形态学》。四十年后,这部小书使他享誉全球。尽管结构主义大师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在批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的论文中,重点强调了结构分析与形式分析的区别 (列维-斯特劳斯 114-134) ,但其后更多的结构主义学者将这部书当做结构叙事学的滥觞之作,并从中吸取故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模式。到20世纪末,“普罗普已经是举世公认的结构主义民间文艺学的奠基人”(普罗普,《故事形态学》 6),评论者认为他的《故事形态学》是“为现代叙事理论树立的最重要的先例,……成为结构主义人物理论的基础”(费伦 12)。时至今日,不难看出,《故事形态学》是叙事形式分析和结构分析可以共享的成果,也标示了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叙事分析之间的共同性所在,尽管在很多方面,它们的区别与共同之处一样明显。

本文切入的角度是故事伦理学,即探讨故事构成中的伦理问题。但选择《故事形态学》作为对象,似乎不可理解。因为,无论形式主义还是结构主义学者,都明确宣称拒绝讨论文本叙事构成之外的社会、政治、文化、伦理等问题。普罗普在《故事形态学》中也表示,其目的在于研究民间故事形式结构,正如序言提到:“‘形态学一词意味着关于形式的学说”。尽管他并不排斥对故事的历史研究(1946年,他出版了《故事形态学》的姊妹篇《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但在对故事形态进行形式化研究的时候,他声称,民间故事形态学的任务,就是“在民间故事领域里,对形式进行考察并确定其结构的规律性”(普罗普,《故事形态学》 1)。他说“没有正确的形态研究,就没有正确的歷史研究”(15)。因此,形态学研究就是故事形式结构的研究,它是高度形式化、抽象化和中性化的。这一追求到格雷马斯那里有了更突出而典型的表现。人物理论——即角色(或行动元)类型和结构理论——正是普罗普故事形态学的核心构成之一,也对结构主义人物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问题是,选择从故事伦理学角度切入对普罗普关于角色类型和结构问题(兼及格雷马斯行动元范畴和结构)的探讨进行研究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如果他们高度形式化、抽象化、中性化的角色类型和模式描述实际上仍然无意识地携带着许多社会伦理信息,那可能更有力地证明,社会伦理是故事形式无法摆脱的一个维度,更是故事内容无法摆脱的维度。

一、普罗普角色类型命称和编组中的伦理无意识

在《故事形态学》中,普罗普选择了100个俄罗斯民间(神奇)故事为标本,对它们进行故事形态的描述。他相信在俄罗斯千千万万的神奇故事中,有一些共同的故事要素和功能结构规则存在,它们在具体作品中分别由不同人物的不同行动承担,这些人物的名字各不一样,但他们可能都属于同一角色类型和功能成分。他举例说:

沙皇赠给好汉一只鹰,鹰将好汉送到另一个王国。

老人赠给苏钦科一匹马。马将苏钦科驼到另一个王国。

巫师赠给伊万一条小船。小船将伊万载到另一个王国。

公主赠给伊万一个指环。从指环里出来的英雄将伊万送到另一个王国。

上述这些故事,人物各不一样,但人们不难看出它们有内在结构上的共同性。对此普罗普说,“在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不变的因素和可变的因素。变换的还是角色的名称(以及他们的物品),不变的是他们的行动或功能。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故事常常将相同的行动分派给不同的人物。这就使我们有可能根据角色的功能来研究故事”(普罗普,《故事形态学》 17)。普罗普说的角色,指的是承担不同功能的行动主体,而功能“指的是从其对于行动过程意义角度定义的角色行为”(18)。他发现,“故事里的人物无论多么千姿百态,但他们常常做着同样的事情。功能的实现方法可以变化,……但功能本身是不变的因素”(17)。根据这个认识,他试图从代表者千千万万俄罗斯民间故事的100个标本中,概括出共有的角色类型和功能类型以及组织规则。

他提出,俄罗斯神奇故事中的具体人物千千万万,但角色类型大体可以归纳为7种,即:主人公(the hero,英雄)、对手(the villain,坏人)、假冒主人公(the false hero,伪英雄)、公主及其父王(the princess and her father,寻找的目标及其所有者)、派遣者(the dispatcher)、赠与者(the donor)、相助者(the helper)等,(73-74)这7种角色类型在不同作品中,由不同人物构成,人物是可变的,但角色类型则是不变的。角色相关的功能,归纳起来一共31种。由此他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功能项的数量的确十分有限。可以标出的功能项只有31个。我们所引材料的所有故事中的行动一律在这些功能项的范围内展开,形形色色民族极其多样的其它故事中的行动亦然。还有,如果将所有的功能项连起来读下去,我们将会看到,出于逻辑的需要和艺术的需要,一个功能项会引出另一个。我们看到,任何一个功能项都不会排斥别的功能项,它们全都属于一个轴心,而不是几个轴心”(58-59)。普罗普还发现,这些功能项之间大体有两种组织规则,一种是按照二元对立式组织的,如“禁止-破禁”、“刺探-获悉”、“交锋-战胜”等,一种是按照时间顺序组织的,如加害、派遣、决定反抗和离家上路等(59)。所有这些功能项都是围绕着一个轴心组织的,这使得它们能组织起一个有机的故事整体。

从后来更成熟的结构叙事学成果看,普罗普对于角色类型和功能单位的归纳基本属于故事句法的范围,这些归纳还比较初级,有更严密化和抽象化的改进空间,例如格雷马斯在他基础上的改进更为严谨和抽象。但这个研究思路和指向无疑对于法国结构叙事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使他们追求通过千千万万叙事作品的显层人物和故事,去寻找其内不变的角色类型和故事结构。

普罗普这一具有首创性的重要成果,带有十分明显的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特征,其形式化、中性化特征比较明显,但是否完全汰滤掉了叙事作品本有的丰富社会伦理内涵?答案是否定的。尽管在《故事形态学》中,普罗普给自己布置的任务是对神奇故事的形式结构进行描述,但在这种描述中,他并未能从其成果的表层和深层完全汰除社会伦理的印痕。就这份成果的表层而言,他不得不经常借用带有明显社会伦理意涵的概念来命称神奇故事的角色类型和故事的功能类型。在深层,他概括的民间故事的形式要素和形式构成,都指向了一种与统治关系社会意识形态合法性伦理密切相关的人物关系和故事组织法则。

首先,普罗普概括出的7种角色类型的命名,留有明显的社会伦理的印痕。

“公主及其国王”这个角色类型包含两个角色(普罗普这个分类是初级的,格雷马斯将其分为“客体”和“派遣者”两种行动元更加合理),在这种命称中,“公主”是一种价值锦标,“国王”则是这个价值锦标的原始合法拥有者,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伦理合法性关系。这种伦理原则当然是私有社会的:当某些有价值的对象属于某个特定所有者时,其他人不得占有。这是私有社会基本的伦理法则。“公主及其父王”这个命称当然不是实指,它强调的是两者之间的价值和价值归属关系。普罗普明确指出,一个故事中的任何具体人物都是可以被同等功能的人物置换的,“公主”只是一个符码,指代的是那种具有价值的对象,“国王”作为另一个符码,指代的是这个价值对象的原始所有人和监护人。“国王与他的公主”也可以置换成“伊万与他的宝马”、“海龙王和他的神珠”、“王后和她的宝镜”、“阿廖沙和他的女儿”等等。但不管置换成什么命称,这些人物外在名称的改变都不能改变两者之间的实质性结构关系,即以“公主及其父王”命称的这对角色,指示的是“价值对象与其原始合法拥有者和监护者”。这就暗含着一种私有社会伦理合法性关系和意识。“公主”作为一个价值符号,可以置换成任何有价值的对象,而且这个价值对象都有一个原始合法拥有者,这种伦理合法性,就隐含在“公主及其父王”这样两个角色命称及其关系中。“公主”这个价值符号的原始合法拥有者是“国王”,任何其它人不经国王授权转让而拥有“公主”,都是对“国王”权力的侵犯冒渎,都是对“国王”财富的“伤害”和“劫掠”,在伦理上都是不合法和要受惩罚的。所以,“公主”和“国王”不管置换成什么,两者的价值锦标和原始合法拥有者的关系和功能特征都不会改变,其内渗透的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意识内涵也不会改变。普罗普曾经在《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中也特别说到,民间故事包含着“最有意思最意味深长的民间哲学和道德世界”(普罗普,《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 159),事实正是如此。

在普罗普的7种角色类型中,作为主角的“英雄”(主人公)是不可缺少的核心角色,他是伦理正义性的象征,善的象征。他总是与恶的象征“对手”(坏人)相对存在的,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二元对立关系。两个角色的善恶对立就是以他们对价值锦标“公主”行为的伦理合法性为标志判断的。“坏人”总是采取欺骗、诱拐或劫夺的方式拥有“公主”,非法地占有了属于“国王”私有财富的“公主”,这种行为不具有伦理合法性,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得到“国王”或“国王”代表的社会伦理规范的允诺和授权,所以,它在伦理上是恶的。为了确认和保卫这种私有伦理合法性的权威性和正当性,故事逻辑上一定有一个正面承担这种保卫任务的角色出场,这就是普罗普命称为“主人公”的英雄。“英雄”主角代表着社会伦理正义,他要么接受“国王”指令,获得“国王”授权,要么依照社会的伦理规范,去寻找和解救“公主”,打败坏蛋。普罗普将这个主角称之为“英雄”,将那个被他打败的对手称之为“坏人”,这个命名上就鲜明地烙上了善恶伦理的判断。“坏人”最终被打败的结局,也证明了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的神圣性不容冒渎,冒渎就必然要受惩罚。

主人公寻找和解救“公主”的行为要获得合法性,往往需要某种形式确认,这种形式有时候在故事中不直接交代,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从叙事作品的语式角度谈到这种情形。他说叙事作品四种基本语式之一是必要式:“必要式是必须到来的命题句的语式;用代码表示的、非个人的意愿,它构成社会法律。……法律都是被特殊暗示的,从不指明(没有必要指明)”(托多罗夫 63)。所有民间故事都有一个不用交代的潜在前提,就是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伦理,它们构成法则,破坏这种规则的人就是坏人,遵守就这种规则的人就是好人。这种法则的存在就潜在地预定了敌手对价值锦标劫夺的非法性,也预定了英雄寻找和打败坏人的合法性。一些民间故事中,价值锦标被坏人劫夺或伤害后,故事显层并没有特别的授权者出现,主人公就自己开始了寻找和解救价值锦标的行动,或者复仇的行动。他这些行动的合法性,来自于那个潜在于故事之中的前提:私有社会法律和伦理构成的法则。

但在大多数民间故事中,这种合法性会在故事显层获得表达,那就是有一个锦标“公主”的原始合法拥有者,或者法则的代表者,请求、命令、派遣主人公去寻找和解救“公主”,或为她报仇。这种行为中,一个“派遣者”(“国王”)角色就出现了。“派遣者”通过指令或请求的方式,让主人公去寻找、夺回被坏人诱拐或劫夺的价值锦标“公主”。“派遣者”这个角色的功能和重要性,在伦理意义上,就是合法性授权的所有者。他授权给主人公去寻找和解救被坏人“敌手”非法劫掠的“公主”,这种授权行为内含着伦理合法性的赋予和转移,即价值锦标的原始合法拥有者或社会法则的代表者,通过这种授权行为,潜在地将合法性转移和赋予给了主人公,主人公由此成为伦理正义的化身。因此,主人公与敌手的一切冲突和斗争,都内在地渗透了保卫私有伦理合法性、权威性的性质,都具有善恶之战的性质。而民间故事中不管英雄主人公经历多少艰难困厄和失败,最后的结局无一例外地总是英雄主人公战胜坏人对头,这个结局也就是肯定和确证私有伦理意识形态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形式。

在普罗普的7种角色类型中,有一个“假冒主人公”的类型,这个角色类型在总体功能上和“敌手”是相同,都是阻碍英雄主人公寻找、解救和获得价值锦标的力量,所以,格雷马斯将它归入“敌手”这个范畴是完全正确的。另外两种角色类型“赠与者”和“帮助者”,客观上都是为主人公完成寻找和解救价值锦标提供帮助的角色,因此格雷马斯将它们归为“助手”类型中也是合适的。它们“赠与”和“帮助”的对象是主人公,这使它们获得了伦理上的肯定价值。

上面的分析表明,普罗普对俄罗斯民间故事中7种角色类型的提取和命名,不自觉地携带了统治关系社会的私有观念和伦理合法性意识。7种角色类型基本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个阵营是由公主的父王、主人公、派遣者、赠与者、帮助者构成的,一个阵营是由敌手、假冒主人公构成的,他们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争夺价值锦标“公主”。格雷马斯的叙事理论将客体(价值锦标)视作主体的欲望对象,将主体与敌手争夺客体的内在动力确认为“欲望”(格雷马斯,《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册) 177-179)。尽管这没错,但未能揭示这种冲突中更重要的社会动力和性质,即否定还是保卫私有社会伦理意识形态合法性和权威性。如果只是在自然欲望层面的冲突,那没有正当不正当、合法不合法的区分。而民间文学无一例外地都在这种基于自然欲望的冲突故事中渗透了伦理判断,并且以这种伦理判断来对所有角色进行价值评价。维护伦理合法性的人是英雄,是主角,具有肯定性伦理特征;而与主人公争夺或加害“公主”(价值锦标)的“敌手”就是坏蛋,在统治关系社会伦理上具有否定性特征,他不具有拥有“公主”(价值锦标)的合法性。根据俄罗斯民间童话,普罗普将“敌手”这个角色范畴称之为“加害者”、“坏人”,这种命称内含着对“对手”的邪恶性认定和否定性伦理评价。“假冒主人公”的命称一样具有伦理上的否定评价,他的欺骗性和邪恶性特征在“命名”上就显示出来了,他一样不具有拥有“公主”的伦理合法性。所有为主人公战胜困难、获得胜利提供帮助的“赠与者”和“帮助者”,都是围绕主人公设置的辅助性角色,他们存在的理由和功能,就是为主人公战胜对手、夺得锦标、获得伦理合法性服务的,所有这些角色的设置及其功能都是围绕主人公这个中心设置的,都最终指向证明主人公拥有价值锦标伦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总体上内含肯定性伦理评价。

不管普罗普是否意识到,他可能主观上希望用中性客观的概念命称神奇故事的角色類型并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在这些角色命名和关系描述中,社会伦理意识形态无意识进入了他的故事形态学系统。而他借用这些概念来表述民间故事的角色类型和相互关系时,也无意识地接受了这种伦理意涵。当然,这7种角色类型也确实是对俄罗斯民间故事角色类型的客观概括提取,这意味着,这些民间童话本身都无意识渗透了合法性伦理意识。

二、格雷马斯行动元结构潜含的伦理无意识

也许有学者会说,普罗普的角色类型在命称和划分上都比较感性,并且不严谨,所以在其命称和划分中可能还没有完全汰除社会伦理的印痕。但对故事主体最为抽象和严密的提取与划分工作,是由格雷马斯完成的,他的人物范畴和结构具有很高程度的抽象性、形式化和中性化特征,远不那么容易就能看出明显的社会伦理内涵。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不妨检视他的行动元范畴和结构模式,看看社会伦理内涵是否完全从其命名和划分中汰除干净了。

格雷马斯是被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最严谨的结构叙事学家,他在叙事学上的相关成就主要体现在《结构语义学》《论意义:符号学论文集》(上、下)中,但这两部著作都不完全是讨论叙事问题的。前一部主要是符号学著作,也是20世纪后期符号学奠基作之一,该书在讨论符号语义问题的时候,经常涉及叙事的符号特性和叙事主体结构问题。后一部作为论文选集,汇集了作者多篇有关符号问题和神话叙事问题研究的论文。神话与民间故事的主体是格雷马斯叙事学论文和论著有关部分特别注意的研究对象。格雷马斯从符号学角度将故事主体命称为“行动元”。他对普罗普的7个角色类型和苏瑞奥的5种功能主体的划分进行检讨,对其不合理或不清晰之处进行了分析,然后按照二元对立原则,将行动元简化为三组六个范畴,并以极具抽象性、形式化和中性化的概念表述为:主体(subject)/客体(object),发送者(sender)/接受者(receiver),辅助者(helper)/反对者(opponent)(格雷马斯,《结构语义学》 251-256)。相比普罗普和其他学者的相关命称和归纳,格雷马斯这个行动元范畴的命名和编配,确实要更加抽象和严谨,也更具有形式化和中性化特征。

在中国叙事学界,已经出版的十多本介绍西方叙事学成果的专著,无一不介绍了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式。国外有关经典叙事学的介绍性著作,如乔纳森·卡勒(Jonathan D. Culler)的《结构主义诗学》、罗伯特·肖尔斯(Robert Scholes)的《结构主义与文学》、特伦斯·霍克斯(Terence Hawkes)的《结构主义与符号学》、华莱士·马丁(Wallace Martin)的《当代叙事学》等,也都必不可少地介绍了他的行动元模式。甚至有关20世纪西方文学和美学理论的著作,都将他的行动元模式作为结构主义文学或美学理论的主要构成之一进行介绍。至于运用这种模式研究具体文学作品的论文,那更不计其数。由此可见格雷马斯行动元模式广泛的影响力。罗兰·巴尔(Roland Barthes)在《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一文中评价道:“格雷马斯提出的(托多罗夫从另一个角度重新阐述的)行动元模式似乎成功地经受了大量叙事作品的检验,……可望使人产生一个行动元类型学”(罗兰·巴特 27)。在普罗普之后,叙事学家们特别注重从叙事学角度对叙事作品故事语法进行研究,尤其是其故事主体进行研究,苏瑞奥、格雷马斯、布雷蒙、托多罗夫、巴尔特等人,都曾在这个问题上留下了各自的成果。其中,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式”被学术界认为是最具结构主义特色和最严谨的成果。其实这个成果本身的合适性仍然具有再检讨的价值,本文只从伦理学角度检讨他的行动元模式是否完全汰除了社会伦理意涵。

在格雷马斯看来,“主体/客体”是故事最基础和最核心的行动元,最简单的故事都有这两个行动元。格雷马斯指出,故事最基本的动力就是欲望,“主体/客体”两个行动元,就是以主体欲望为内核的。他将欲望双方命称为“主体/客体”,在逻辑上就是认定了两者之间的内在共生性、相配性和伦理合法性。作为价值锦标的“客体”(他经常称为“价值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针对欲望的合法追求者即“主体”而言的命名。相反,“主体”之所以是主体,也是针对价值锦标“客体”而言的。“主体/客体”这一组行动元的提取和命名内含着一个定位角度,就是从主体欲望和客体归属角度来定位双方关系。“主体”是欲望支配的追求者,是“客体”的合法归属;“客体”是主体的欲望对象,是主体行为的目标和价值所在。双方之间就内含了一种互为对象的伦理合法性,即“客体”是“主体”合法的对象,“主体”是“客体”合法的追求者和终极拥有者。与之相关,格雷马斯将另一个对客体有同样欲望的追求者命名为“对手”,而不是“主体2”,就是确认只有主体对客体的欲望具有这种内在的合法性伦理关系,而“对手”对“客体”的欲望和相关行动在伦理上则是非法的,不具有伦理合法性。所以,与“主体”相对的“对手”(反对者)的命名,在道德上暗含了否定性评价:他是私有伦理合法性原则的挑战者、破坏者、劫掠者、危害者。

如果用一种超伦理的客观立场看待民间故事中“主角”和“对手”两个行动元争夺价值锦标(客体)的行为,那将发现,他们都是基于欲望的追求者。谈不上谁合法谁不合法。但神话或民间故事,总是预先对这两个追求者做了伦理上的好坏判断,一个是合法的英雄,一个是非法的坏蛋。所以,“主体/客体”这组行动元的命名角度和组配内含着一种伦理合法性意识,意味着价值锦标“客体”从伦理层面已经被做了归属判断。而这显然是一种统治关系社会的私有伦理,某人或某物,只属于某人而不属于某人。将两个追求者共同的欲望对象命名为“客体”也就先在地认定了它是“主体”的合法对象,而不是另一个追求者“敌手”的合法对象。如果真正从价值中立的角度命名两个追求者和他们共同的欲望对象,应该将这个价值对象命名为“锦标”,而将两个追求者分别命名为“主体1”和“主体2”,或“追求者1”和“追求者2”。但民间故事从来就不是从价值中立角度组织故事的,正如前引普罗普所说,在民间故事中包含着“最有意思最意味深长的民间哲学和道德世界”,它对两个追求者的伦理评价是十分明显的:一个是合法的拥有者英雄主角,而另一个则是非法的坏人劫夺者。而不管格雷马斯是否意识到,他那样命名两个追求者和他们共同的欲望对象,也无意识暗合了民间故事本身潜含的价值判断。

格雷马斯确认的第二组行动元是“发送者/接受者”。他认为这一组行动元在民间故事中与第一组一起,构成了最重要的4个行动元。这一组行动元的命名和两者之间的关系,表述的是“客体”的原始合法所有人(普罗普的“国王”)命令或请求“主体”去寻找和解救被坏人“敌手”非法诱拐或劫夺的“客体”,“主体”接受了这一使命,开始寻找和解救“客体”的过程。格雷马斯将普罗普7种角色类型中的“公主与国王”分解为2个行动元,“公主”即“客体”,而“国王”是另一个行动元即“发送者”,他指令或请求英雄“主体”去寻找、解救“公主”(客体)并送还给自己。英雄“主体”在这种行为关系中是接受“国王”指令或请求去执行使命的行动元。格雷马斯也许没有意识到,在这一组行动元中,内含着一种伦理合法性的授予、转让和认定。“发送者”(“国王”)作为“客体”(“公主”)的原始合法所有人和保護人,通过这种指令或请求的方式,将这种对客体(公主)的伦理合法性转授予给英雄“主体”。主体作为“接受者”,在此通过接受“发送者”(“国王”)的转授,获得了寻找、解救、夺取“客体”的合法性,从而使自己以后的一切行为都具有伦理正义性。因此,“发送者/接受者”这一对行动元的命名和功能中,潜含着特定的伦理合法性和正义性转授和赋予性质,这大约也是出乎格雷马斯意料的。

格雷马斯归纳的第三组行动元是“辅助者/反对者”,是以“主体”为中心和标准区分的两种行动元类型。一切有助于主体完成寻找和夺取客体锦标的力量都是辅助者,他们因此也获得了肯定性伦理评价。而一切阻碍和对抗主体完成寻找和夺取客体锦标的力量,都是反对者,因为主体具有伦理正义性和合法性,自然,反对者就被赋予了邪恶和非法的伦理特征。

格雷马斯其实清楚地认识到了他对于民间故事行动元划分中潜含着伦理意涵。他说:“民间文学常常有僵化的二元道德观,其中正 VS 负的对立内容是善 VS 恶,由此便产生了英雄与坏蛋,协助者与反对者等等对立”(格雷马斯,《论意义》(下册) 50)。但他又认为,“这样一种道德说教的投影其实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充分普遍的”(50),他希望这些行动元命名“是纯粹的标记术语,没有丝毫价值判断的意味”(50)。但他的追求很难完全实现,因为正如普罗普所说,民间故事是一个深蕴民间道德的世界,都潜含着善恶价值元素。对于这样一个世界,想完全超越善恶伦理判断客观中性地命名和理解它们,很难成功。

关于这三组行动元之间的交际活动,格雷马斯从功能组合角度特别指出常见的两种组合,这两种组合都围绕着主体而设置:

1.发送者→客体→接受者(主体)

2.辅助者→主体←反对者

如前文所分析,上面图式中的“接受者”往往其实就是“主体”。例如,“公主被坏人劫走。国王命令阿廖沙找回公主。阿廖沙接受了这个任务。”这一类民间故事中,价值锦标丢失或被坏蛋劫夺后,下面的程序往往就是“发送者”指令或请求主体解救价值锦标这个环节。在这里,国王是“发送者”,阿廖沙是“接受者”,但他又是寻找和解救客体(“公主”)的主体。这种“接受者+主体”的情形格雷馬斯自己也在其它地方有所论及。所以,很显然,上述两种组合中唯一一个共同的行动元就是“主体”,这就确立了所有行动元中“主体”的核心地位,也就是说,所有行动元和所有故事情节,都是围绕“主体”而设置和组织的。

主体这种核心地位的确立,具有三重意义:第一层是格雷马斯确认的,“主体”是整个民间故事的中心和主角,整个故事都是围绕着他设计和组织的;第二层是格雷马斯未必意识到的,即“主体”成了整个故事的伦理坐标,他是伦理正义性和合法性的代表和标志,他的伦理合法性和正义性既体现在他是客体的合法追求者和获得者,也体现在“发送者”对主体伦理合法性和正义性的授予和确认行为中。他作为伦理合法性与正义性的标杆,定位着所有其他行动元的伦理地位和善恶性质;第三层更是格雷马斯没有意识到的,这种以“主体”为中心建构的向心性、集中性的塔化故事结构,其内渗透的正是统治关系社会组织社会共同体的共同伦理规则。

笔者这里所谓的统治关系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和女性主义可以共享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社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迄今为止的一切社会都是阶级社会,阶级社会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其它阶级的社会;女权主义者则认为,迄今为止的社会都是男性统治女性的社会,即一个性别统治另一个性别的社会。无论是阶级还是性别统治的社会,都是统治关系社会。人类原始社会之后到共产主义之前,其间这个漫长的时期的各种社会,都是这种统治关系社会。这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原则,是以某个对象(个人或群体)为核心,围绕着他(或他们)组成一个塔式层级社会系统。这个社会系统必然是一个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的社会系统。这个社会系统的特征和规则必然反映在价值系统中,成为最基本的伦理立场和规则,我称之为统治关系社会政治伦理元规则。这种伦理元规则的核心就是强调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核心的伦理价值固定下来,这种伦理价值观会无意识渗透和迁移到个人思维,到社会生活和文化世界的一切方面。正如巴赫金说人类语言中那种集中性、向心性语言天然具有官方或泛官方的伦理性质一样, 民间故事中那种向心性、集中性故事结构,也正是这种思维和伦理规则的产物。前引普罗普说,民间故事所有功能的组织“只有一个轴心”,也是在确认和强调这种故事结构形态上的集中性、向心性、层级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这意味着,以“主体”为中心组织的行动元系统和故事结构形态,内在地渗透了一种统治关系社会伦理合法性准则:维护、强化、接受这个中心是善的,而背离、破坏、颠覆、对抗这个中心则是恶的。这个伦理准则也会渗透到民间故事的人物关系中,即以主角为中心坐标,组成善恶相对的行动元结构。

必须特别说明的是,统治关系社会的政治伦理元规则与民间故事中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人物关系和故事结构的内在一致性,是就两者最深层的无意识关联而言的。特定时代具体民间故事表层表达的具体伦理观念,完全可能和这种深层伦理元规则形成反差。例如一个民间故事完全可能以肯定的态度讲述一个官方统治者欺压残害民众,而一个“佐罗”式的英雄则奋起反抗,对抗官方,为底层民众伸冤雪恨的故事。在这种故事中,反抗官方的佐罗式英雄是善的代表,而官方则是恶的标志。因此,这个民间故事在表层表达的是与官方伦理相悖的民间伦理。但在深层,这个故事主角和其他行动元的结构性关系以及由它们组成的故事结构,一般还会无意识遵循那种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组织规则。而这正是建构统治关系社会的规则,渗透的是统治关系社会以统治者为中心的伦理合法性观念。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作品表层故事表达的伦理观念,和这部作品深层结构规则所体现的伦理原则就形成了一种张力关系,这种张力关系丰富了作品的伦理内涵,也提示着民间故事伦理内涵的复杂性。

从深层组织规则上对这种体现了统治关系社会伦理合法性原则的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形式结构规则进行颠覆的民间故事也是有的,但是很少。这类叙事作品真正大量出现,是现代和后现代叙事作品。而且,现代和后现代许多作家与理论家都明确意识到,那种向心性、集中性、层级性叙事结构与统治关系社会组织的基本规则有着深层的联系,所以,他们的叙事作品对这种组织规则的反抗、颠覆、破坏行为中,渗透了对统治关系社会元政治和伦理规则解构的政治与伦理意涵。不管这种深层的政治与伦理意涵是否被每一个解构性作家和理论家意识到,但它们必然内化于这种行为与作品中。

因此,不管格雷马斯是否意识到,他的行动元范畴的提取、命名和组配,的确都内在地渗透了一种伦理政治的意涵。这种伦理政治意涵,往往不是与某一个特定国家和民族在特定时代的社会伦理观念对应的,而是与一个漫长历史时段(统治关系社会)都有效的政治伦理规则对应的,是这种伦理规则在漫长历史时段中对个体和社会文化浸染、渗透和内化的结果。它们已经成为一种无意识规则,存在和体现于包括民间故事结构在内的我们社会与文化的方方面面,但大多数时候人们对之习焉不察。

所以,尽管格雷马斯希望超越普罗普,以更加抽象、更有逻辑性、更加中性化和形式化、不带任何社会伦理和政治意涵的概念表述民间故事的行动元范畴及其结构,但实际上他并未成功。

三、普罗普功能组织规则内含的伦理无意识

回到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普罗普不仅在民间故事角色类型的命名和相互关系描述上,渗透了统治关系社会伦理合法性意识,而且在与角色类型相关的功能(行动)序列的归纳和表述中,也内在地携带着统治关系社会伦理意识形态的印痕。普罗普归纳出俄罗斯民间故事有31种功能(即行动单位),并且提示,在所有俄罗斯民间故事中,这31种功能的组织顺序基本是一致的——

1.一位家庭成员外出;2.对主人公下了一道禁令;3.禁令被打破;4.对头试图刺探消息;5.对头获知受害者的信息;6.对头设圈套欺骗受害者;7.受害者上当并无意中帮助敌人;8.对头给一个家庭成员带来危害和损失;或家庭成员缺失某物并想得到它;9.灾难或缺失被告知,向主人公提出请求或发出命令、派遣他或允许他出发;10.寻找者应允或决定反抗;11.主人公离家出发;12.主人公经受考验;13.主人公对未来赠与者的行动作出反应;14.主人公获得宝物;15.主人公转移;16.主人公与对头正面交锋;17.给主人公做標记;18.对头被打败;19.最初的缺失或灾难被消除;20.主人公归来;21.主人公被追捕;22.主人公获救;23.主人公不被觉察地重回故地或到另一个地方;24.假冒主人公提出过分要求;25.给主人公难题;26.难题被解答;27.主人公被认出;28.假冒主人公或对头被揭露;29.主人公改头换面;30.敌人受到惩罚;31.主人公成婚并加冕为王。(格雷马斯,《故事形态学》 24-59)

普罗普对于这31种功能组合规律的描述,也内在地渗透了私有伦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意识。普罗普揭示民间故事的功能组合序列,往往是以敌手(坏人)伤害(欺骗、设套陷害、诱拐、劫掠)价值锦标(“公主”)开始,不管经历多少曲折,到最后总是主人公(英雄)历经艰难、获得帮助、打败敌手(坏蛋,假冒主人公)、夺回、拯救价值锦标(“公主”),将其归还价值锦标的原始合法所有者(“国王”),由此从伦理合法所有者“国王”那里获得报偿和奖励(财富、权力、婚姻)结束。这种故事功能组织序列和规则,内含着对于私有社会合法性伦理权威性的捍卫和认定意识。故事开始,坏人对手通过非法方式劫夺价值锦标,这种劫夺挑战了既有伦理的合法性,在故事逻辑上,必然引发对这种劫夺行为的否定和惩罚,这种否定和惩罚行为的内在意义就是确认和捍卫私有伦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所以,接着主人公或者是自愿或者是被派遣去寻找和夺回价值锦标的行为,就被赋予了崇高的伦理合法性,他的英雄性质正是由这种伦理合法性原则确认的。为实现这个目标的所有功能组合序列,都内在地具有这种伦理意识形态性质。而最后他夺回价值锦标、将其归还原始合法所有者的结局,就确认了这种伦理合法性和权威性。作为英雄,主人公由此获得丰厚报偿和奖励(和“公主”的婚姻、财富、权力、地位等),这报偿和奖励的性质,是对捍卫伦理意识形态合法性行为的肯定。

对于普罗普概括的这31种功能组合模式,格雷马斯曾经用自己创制的模式有一个归纳,他说普罗普这些功能单位中,最核心的功能链是两个:其一是,“社会遭受不幸,奸贼抢走了公主并把她转移到别的地方藏了起来。”其二是,“英雄在某地找到了公主并把她送回父母身边。”对这两个功能链,格雷马斯说:“俄罗斯童话连续使用了两个行为主体,它褒扬了合乎情理的(英雄的)空间并贬低了另一个(奸贼的)空间,最后表现为一个价值的转让和流通”(格雷马斯,《论意义》(上册) 186)。格雷马斯的概括是合适的,只是他这个概括在概念使用上,一样无法回避携带具有统治关系社会伦理意识形态合法性特征的语词,因为只有这些语词才能最准确地概括和表达民间故事功能单位和组合规则本身的构成特征和性质。至于他浓缩性地将普罗普31种功能的结构模式作出上面那样的概括,那个故事结构更是明显地携带着伦理“善/恶”判断。

普罗普的角色分类模式和相互关系,基本是按照区分差异和强化对立的原则区分的。他归纳出民间故事有7种有差异的角色类型(这个数量不具有绝对性),在这7种类型中,有3个角色(以“公主”命称的价值锦标、争夺锦标的主人公和敌手)具有基础性和核心地位,它们构成了一个三角关系。而在这个具有基础性地位的三角关系中,有一组对立性角色关系是中心,那就是主人公和敌手(格雷马斯从功能角度将假主人公也归入敌手)的对立,因为整个故事主要是主人公和敌手围绕着价值锦标“公主”展开行动和冲突。而在这一组对立关系中,普罗普又确认了主人公是中心,敌手不仅在伦理合法性上具有否定性评价,而且在行动中最后也是被主人公所打败的。主人公才是这个基础性三角角色结构的中心,其它所有角色都是围绕主人公设置的。设置对手是为了考验和证明主人公超人的能力、智慧、勇气、品质,为了证明主人公获得价值锦标的资格、能力和伦理合法性;设置价值锦标“公主”,是为主人公实现欲望提供一个对象;设置派遣者是为了证明主人公获得价值锦标的合法性(主人公接受价值锦标的原拥有者“国王”命令和派遣去寻找或解救价值锦标“公主”);设置赠与者和帮助者(这两个角色类型格雷马斯归为同一个角色范畴“助手”)是为了使主人公战胜困难、获得胜利提供方便,同时也证明主人公得道多助的伦理优越性。因此,在普罗普所有角色范畴中,主人公处于角色结构的中心地位,其他角色范畴都围绕他、并为了他而设置和存在,他在作品中被最大程度地突出和肯定。所以,普罗普归纳的那个角色结构和对他们关系的认定,是符合俄罗斯民间故事角色构成客观实际的,而这些作品中不同角色位置和功能的设定,都源自深层的统治关系社会政治元规则。

普罗普对神奇故事功能单位和功能组合序列的归纳提取也显示出,神奇故事的功能是以主人公为中心组织和设置的。故事开始的“缺失”或对手对价值锦标“公主”的“诱拐”、“欺骗”、“抢夺”、“劫掠”等行为,都是在为英雄主人公出场、为主人公接受“国王”派遣,或自发地出发去寻找或解救价值锦标“公主”制造理由和前提。主人公在寻找和解救价值锦标过程中的一切遭遇、考验、困厄、战斗、失败、获得帮助、获得胜利等等,都是为了显示和证明主人公的勇气、智慧、品质、能力,证明他具有获得价值锦标的资格、理由和伦理合法性。因此,不仅7种角色类型是以主人公为中心设置的,整个功能序列也都是以主人公为中心组织的,由此形成了一个高度集中的向心性角色结构和功能结构。这个结构的中心就是主人公,它处于普罗普提取的故事角色和功能系列构成的塔式结构的中心和顶端,其它角色类型都以他为中心等次排列。故事层面这种集中性塔式向心结构,与统治关系社会组构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则是内在同一的。我们可以认为,它是这个组织规则的表层生成形式。

当然我们要说,普罗普并不是无中生有地设想出集中性和向心性角色和功能结构,而是从神奇故事中提取的,这也恰恰意味着,民间故事的角色和功能组织原则中,无意识渗透了统治关系社会伦理规则的运用。统治关系社会的伦理无意识潜隐在普罗普描述的故事结构深层,也潜隐在民间故事深层。这个深层结构规则,普罗普在故事形态学研究时大约没有强烈意识到,他追求的是对对象世界的客观化、中性化、形式化描述,但民间故事自身渗透的伦理意涵,却从根本上决定着民间故事的故事结构,也进而悄然影响着普罗普对这个故事结构的描述。

尽管在格雷马斯看来,普罗普概括的角色类型和功能系列还有很多调整和改进余地,但其核心的伦理意涵和原则却是不变的。事实上格雷马斯改进后的模式,一样携带着这种深层伦理意涵。

因此,不管普罗普是否愿意和是否意识到,尽管他给《故事形态学》规定的任务是对俄罗斯民间故事形态(故事形式)进行形式化的客观描述,但这种描述及其成果,都未能完全汰除社会伦理意涵。他能做的是尽力汰除显层故事层面特定的具体时代和社会的伦理印痕,但那些对统治关系社会具有长远有效性的伦理意识形态,则是渗透到民间故事结构肌肤和骨髓的无意识,是他无法汰除的。不管他是否意识到这些伦理元素的存在,他都无法回避和汰除它们,因为汰除了这些东西,不仅民间故事的结构无法描述,就是他描述的那些民间故事也不复存在。

综上,我们也许可以从理论上作出一个初步判断:故事形式结构和规则不可避免地内含着伦理无意识,只是这种伦理无意识不是与具体时代、具体的社会政治事件和生活事件直接相关的,而是与一个长期历史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基本文化规则、伦理规则、政治规则、生活规则相关的,后者以多种方式渗透和影响着前者,上文对普罗普角色模式伦理意涵的分析就为此提供了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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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