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与社区公共理性培育

2022-05-13 05:29郭人菡
西部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区治理共同富裕

摘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达至共同富裕,需要从培育社区公共理性做起。培育社区公共理性,关键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社区各方治理者均认同并尊重居民之间的相互平等地位,包括财产、人身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二是社区治理者以法治为信仰,核心是分配改革要基于规则;三是社区治理者崇尚协商民主,具备开放议事和兼容并包品质。

关键词:共同富裕;社区治理;公共理性;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8-0050-04

一、问题的引出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策和立法的导向将转向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要达至共同富裕,社会必然要借助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增加最低保障等规则。这些规则直接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只有求得最大共识,方能行稳致远。而要求得最大共识,多元群体的多元治理者需要具备公共理性。社区是最小的治理单元,也是各类群体互动最紧密的结构体,其是否具有发达的公共理性文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全社会是否具有公共理性,进而决定共同富裕目标能否有效实现。因此,在达至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公共理性培育必不可少。换句话说,如果要实现可持续、不背反的共同富裕,就需要社区公共理性的支撑,在此基础上平衡好各方利益。公共理性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居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主而平等的身份,在和谐社会这样的合作体系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①[3]。公共理性发挥着居民从道德观念出发为共同富裕等社会核心价值提供正当性证明的作用[3]217,是凝聚社会最大共识的“转换器”。培育公共理性,将为共同富裕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二、认同并尊重居民之间的相互平等地位

认同并尊重居民之间的相互平等地位,是形成在社区中推崇理性的理性文化的前提和基础②。身份平等或非身份等级制度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首要社会条件[4]。居民之间相互平等,是指居民在制定共同富裕相关规则和修正规则时相互行使着最终的权力。其涵括六层含义:第一,公共理性体现的是居民之间政治关系的相互性。第二,认为社区秩序首先必须由规则而非伦理去保证[5];第三,居民对公权力的服从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由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第四,公权力必须对居民负责;第五,当居民们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履行相互强制的政治权力时应符合自由和平等的身份限定;第六,政治权力与道德义务相伴而生。公共理性并不是个体理性之和。我们举囚徒困境之例,两名作奸犯科之徒作案后被警察抓捕,隔离在两间不同的屋子里接受审讯。刑事犯罪指控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而警察手里尚缺乏足够的证据。于是,警察分别告诉两名囚徒:如果你们两人都抵賴,会各判监一年;如果两人都坦白,各判监五年;如果两人中有一个坦白而另一个抵赖,则坦白的会获得自由,抵赖的会被判监十年。那么,每个嫌疑犯都面临两种选择:坦白或抵赖。从囚徒公共理性的角度看,二人都抵赖,结果是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犯罪团伙总计只获刑期两年,符合帕累托改进③。但从囚徒个体理性的角度看,不管对方会怎么选择,每个囚徒的最优选择就是坦白:如果同伙抵赖,则自己坦白就获得自由,比一起抵赖自己获一年刑期要好;如果同伙坦白,则自己坦白的话判五年,比自己抵赖判十年也要好。实际结果极大概率是两人都坦白,共获十年刑期。在这里,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区别显而易见。囚徒困境所揭示的深刻之处在于,由于合作中充满了博弈和信息不对称(罗尔斯所称的“判断的负担”)等不确定因素,人的个体理性有时却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作茧自缚,或损害他人。同样,在社区中,要摒弃或者说要防止的就是各利益团体或居民个人以个体理性替代公共的理性,最终阻碍符合能真正导向可持续、不可逆的共同富裕的理念的形成。

业委会等的权力来自于居民授权。因此,如果某一方行使政治权力没有遵照平等原则或居民间达成最大公约数的其他原则,则业委会等机构权力的行使即失去了正当性,被施加强制的另一方居民有拒绝权。当居民们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履行相互强制的政治权力时应符合自由和平等的身份限定。在民主和法治社会,选举或者说投票是居民行使政治权力的主要方式。有人或许认为,选举或投票是居民根据自身偏好和利益,听从内心声音做的“私事”,无需考虑公共理性。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服从投票的“总结果”。实际上,投票是我们对何种选择最能推进共同善的意见的理想表达[6]。

公共理性将政治权力行使与道德层面的解释义务和其他义务结合起来。居民通过立法对共同富裕问题作出选择时,必须相互解释清楚,这些决定的原则和政策怎样才能获得公共理性之政治价值的支持;除此之外,这一义务还包括了在相互解释或论辩时倾听他人关于共同富裕的有区别的意见的态度,以及公正决策等[3]。这样,个人理性就成为公共理性,道德和政治之间,就建立起了转换的桥梁。

三、治理者应以法治为信仰

共同富裕,既是一种共同善,也是一种天赋权利。公共理性的目标则正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治理正义。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居民就要运用公共理性,将自己的私人的善观念和个人理性,转化为对经过自己投票(包括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等广义含义)决定的共同富裕社会的支持,即基于自己对道德价值的理解去支持政治价值[3]。

这个过程转换的关键是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限定和过渡载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担这个作用可分解为三点:第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居民通过投票和民主协商等方式制定的④,里面的原则都是居民们从自己道德观出发去支持的。第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原则一旦确定,其就不仅仅是居民道德观的简单总和,因为,其一旦产生,不管原来是支持这些原则的居民,还是反对这些原则的居民,都应接纳并认同这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原则。此时,道德善转化为了规则权利,对道德善的支持转化为对权利优先于个人道德善规则的认同,规则评价成为权威的社会生活评价标准。“不管法律规定是否对自己有利,都服从法律规定的价值选择原则,自觉接受法律的指导和规范”[7]。第三,居民们对规则权利的认同,渐渐地形成对政治价值的认同,形成政治价值共识,此时,规则权利转化为政治权利,对道德善的支持最终转化为对政治权利优先于个人道德善的认同。因此,如果要以长治久安的共同富裕社会为理想图景,治理者就应养成以社会主义法治为信仰的理性文化。

以法治为信仰,首先就需要制定良法。如果所立之法本身就乃一部恶法,就无法要求人们去信仰它。其次是业已制定的法律能够被人民广泛遵守。那么,什么才是良法呢?只有法律和社区规则内容是所有合乎理性地期待大家按照他们视之为理性而合理的,因而是可接受的内容来认可时,才是自觉接受该法律、政策或社区规则约束的前提和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社区事务,社区“良法”必须是治理者按照居民相互平等行使着最终的和强制性的权力的理念来制定的规则,才是社区“良法”。这意味着:

第一,社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能是单一群体所持善的体现和强制,必须是各利益群体或个人公共理性的制度体现。在法律结构中,价值理念是多元的,并因公共理性的包容性而得以共存,相互砥砺;法治为多元化的理念竞争提供了平台,居民拥有法律范围内完全的价值选择度和选择量,价值之间的不可公度性可以被理性看待[8]。同时,规则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从而使社会整合得以建立在多元价值和多元利益不可公度性的基础之上,提供可持续的共同富裕社会所必需的稳定性。

第二,业委会成员等必须自觉地接受更高一级的居民政治权力(以选举权力为主)对其治理权力的制约,按照授权给他们的居民的意志而不是自己的意志制定社区治理规则。在法治信仰里,法律的政治化由政治的法律化所替代,政治权力被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在社区治理上,业委会成员等不过是居民法律建构诉求的忠实表达者,规则制定表现为居民代表集中居民意志并用规则结构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过程。

第三,社区规则制定要充分体现这种相互性的正义而不是功利的正义,才能触动居民对法治的信任情感[9]。正义首先意味着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社区规则制定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10],社区规则也是如此。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居民权利对抗公权力的制度设计,为居民自由保驾护航;其次社区规则需要进行救济安排,为社会生活的最小受惠者提供救济制度和救济渠道;再次,如果制定出的社区规则不能反映正义,它就应该被修正;最后,制度设计不能优先按照功利的成本标准来设计和取舍,而应优先体现自由和平等价值,哪怕这种制度设计成本会很高。

四、崇尚协商民主

“至于公共理性应该应用于何人,我们认为,它应该应用于人民——当他们介入公共论坛之政治辩护立场时……公共理性总要应用于政府论坛上的公共要员和政府官员,应用于他们在立法层面上的争论和投票表决行为……”[3]这里的“论坛”指的是可供公众讨论公共事务的场所。从社区治理角度看,就是需要业主大会、小区广场等,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情况下,新媒体也属于“论坛”的范畴。公共理性必须是多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享有治理成果。

第一,公共理性意味著公共事务并不是“与世隔绝”的,必须向公众开放。公共理性具有公开性。实际上,公共理性视角下的规则制定,尤其是事关物业费分担、小区设施有机更新等规则制定,不仅要向所有居民代表公开,也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向所有居民公开。如果不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道德理念来参与讨论公共事务问题,则可能使社区言谈贫困枯竭,并排除了公共慎思的许多重要向度。当然,公共理性与每个居民私下里的理性必须作出区分,公共理性并不干涉各利益团体或个别居民私下里如何判断道德是非,它关心的是如何在公共论坛按照规则行事。公共理性的判断标准不是道德理论,而是从道德理论中抽象出来又高于各道德理论的治理正义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理性排斥居民从道德角度“谈论”社区公共事务问题,它只是要求居民从公共理性角度而非自己个人好恶的角度来“判断”社区公共事务问题,如此而已。

第二,公共理性并不是一劳永逸、“故步自封”的。社区居民共识不是一旦形成就一成不变的“金科玉律”,而是循环前进的,也即是公共理性的内涵和外延及实现方式都要随时代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共理性视角下的规则制定问题既不是封闭性的,也不是终局性的。绝大多数规则制定问题允许修改,个别规则不允许修改。在完备性学说视角下,一个问题是既不允许讨论,也不允许修改的,哪怕进入立法范畴,也不过是借助立法的权威性对这些不可修改的“真理性”问题进行加强,而不是意味着可以修改。而在公共理性视角下,哪怕政治正义问题,都是允许微调的。换句话说,社区居民共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社区居民共识是一个动态修正的过程,随着公共理性探讨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进步,社区居民共识的核心和焦点也可能是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很可能有不同的政治正义观。这种动态性,赋予了社区居民共识对政治正义问题的可塑性和适应性。比如,老小区加装电梯,以前的规则是不允许,现在的规则是允许并鼓励,乃至个别居民反对无效。这种规则的变化就体现了社区居民共识的核心和焦点随时代发展而变化。通过协商民主,不断地又审慎地进化正义理念,从而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

第三,公共理性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通常都是在不断协商、碰撞过程中孕育而成的。比如对如何脱贫致富的认识方面,我们就走过不少弯路,在改革开放后协商共治的理念下,我们才形成了理性的正确认识。“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办好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11],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公共理性就此问题的探讨不断成熟的过程。以互惠性的正义理念为共识基础[12],或许有助于破解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难题。

公共理性有助于共同富裕愿景实现,换一个角度,从培育公共理性的角度来说,居民财富基本均等则最能养成公共理性。共同富裕的橄榄型社会最利于公共理性养成,“人们普遍认为,拥有一份合适的财产总为最好,处于中庸条件之下的人们最能遵从理智。”[13]171极富或极贫的人都容易偏离理性轨道,“最优秀的治理者往往出自中产等级。”[13]173

共同富裕有利于培育人的宽和适中品质,而“宽和适中应该是治理者的精神”[14]682。因为“道德上的善和政治上的善始终处于两极之间”[14]682,治理者只有具备一种兼容并包、宽和适中的精神,才能解决善与善的冲突、善与权利的冲突,制定出能达至可持续、不可逆的共同富裕的社区分配规则。

注释:

①“公共理性”概念虽然源自西方学者,但将其逻辑起点置于唯物辩证法基础上之后,依然有借鉴使用意义。逻辑起点重释见另文:郭人菡.多元社会治理视域下罗尔斯“重叠共识”逻辑起点重释[J].浙江学刊,2021(02):77-83.

②平等是一种价值,认同与尊重平等则是一种文化。比如,正是因为相互认同与尊重人人平等,才会有排队的习惯出现。

③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也称为帕累托改善或帕累托优化,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命名的,并基于帕累托最优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效率的“理想王国”。

④罗尔斯阐释的重叠共识理念是以美国为蓝本的,而美国宪法最初是由各邦的居民投票制定的。而公权力是服从于居民选举权力并受其节制的,因此,在其论述语境里,公权力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可以看作是这一投票方式的延续。社会主义语境的规则制定更多地适用民主协商,也不排除投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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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人菡(1976—),男,汉族,四川仁寿人,法学博士,浙江树人学院社会发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理法学和社会法学。

(责任编辑: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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