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芒针之争

2022-05-13 08:30复林
检察风云 2022年8期
关键词:芒针传人天津市

复林

芒针之争 (图/视觉中国)

芒针是中医针灸疗法的针具之一,因其细如麦芒,故名芒针。十年前,天津市政府公布某家族传承的“芒针疗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此后,同为家族传人的叔侄二人互为原被告,打起了官司。

芒针采用透刺的方法,治疗前列腺增生引发的尿频、尿急等泌尿系统疾病,在中医学界素有良好的口碑。但是,芒針操作难度大,风险也高,熟谙此法必须自幼苦练。因此,使用芒针的高手,大多由家族世代传承。

早在20世纪初,出身天津市中医世家的泰运,曾是不少名人的家庭医生。其间,泰运传承并创新祖辈的芒针技艺,成就了“X派芒针”疗法,其独特之处在于“一针穿多经(经络),一针透多穴(穴位)”,在减轻患者疼痛的同时,使得多个穴位感应联动,提高了疗效。“X派芒针”从此声名大振。

泰运子嗣较多,至第三代时,荣海和哥哥荣清使用家学“芒针”行医为患者治病。荣清之子宇林也跟随其父练习技法。

1976年7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突然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肠道感染、痢疾等流行性疾病的暴发是地震之后最严重的问题。许多人因此上吐下泻,甚至高烧不退,许多身体虚弱的老人和孩子面临着生命危险。荣海运用手中的芒针义务救治患者。芒针疗法对吐泻类病症效果显著,在医疗条件极其匮乏,患者众多,急缺医务人员、药物和医疗设备的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7年6月,年近六旬的荣海,在天津中医药大学针灸系进行芒针手法表演。他展示了直径仅0.25毫米的五寸芒针,以极高转速捻转针体,在医学人体模型上进行穴位深刺。荣海连贯的施针手法令观众叹服。此后,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出具聘书,聘荣海为该校客座教授。另外,荣海还担任主编,组织家族成员编写并出版介绍芒针的书籍,荣清之子宇林也作为编著人之一。

经荣海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2011年1月19日,荣海作为专利权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专利名为“一种细长芒针”。同年2月16日,世界纪录认证协会授予其收藏并使用的“最细的5寸长芒针针灸针具”世界纪录证书。其间,荣海还将其家族芒针技法整理成书面材料,通过河东区文化馆逐级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材料的传承谱系显示,传人包括荣清、荣海。此后,荣海注册并经营某芒针中医诊所公司(简称中医诊所)。

2011年12月29日,“芒针疗法”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评为天津市河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012年6月26日,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命名荣海为天津市河东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芒针疗法)代表性传人。2013年10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颁发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针灸(芒针疗法)牌匾。2015年8月,经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命名,荣海为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针灸(芒针疗法)的代表性传人。芒针疗法的保护单位为荣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医诊所。

2016年6月6日,年事已高的荣清出具《授权书》,授权儿子宇林及其名下所有公司,均可享有使用本家族传承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殊荣、家族字号及家族传承针法等一切相关事物的权利和权力。授权区域:只要有生命存在的地方。授权期限:直至空气消失、生命不复存在。不久,宇林公开宣布自己为家族芒针的第四代传人,并注册经营芒针某医院。此外,宇林和芒针某医院还授权天津某门诊部使用芒针技法,悬挂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

荣海对侄儿的行为颇有看法。他认为宇林自立旁支,且自冠非遗称号,容易引起外界的猜测。同时,荣海自主申报天津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曾填报自己为第四代传人。因此,他认为宇林自称第四代传人,挑战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叔叔的反应,似乎在侄子的意料之中。宇林拿出2007年6月间某新闻网的报道,文中荣海自认是家族芒针的第三代传人。在多次沟通过程中,叔侄之间冲突越来越激烈。

宇林曾在微博、博客中频频发表言论,如“荣海盗用我公司版权,组织他人非法行医”“其携带弟子均无医师资格证”“家族的耻辱、中医界的败类”。

2021年3月下旬,荣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他要求宇林、宇林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宇林、宇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公证费2700元、律师费1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宇林及其公司在其博客和当地报纸发布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

在荣海起诉宇林的一审法庭上,宇林答辩称,其在微博、博客发布的所有文章并没有质疑荣海作为非遗代表性传人的身份,只是向公众叙述事实,非遗荣誉是家族性质,非个人,传人不只有荣海。其虽不在传承谱系名录中,不代表宇林不可享有家族的非遗殊荣。

荣海起诉宇林的同时,宇林也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荣海告到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宇林诉称其发现荣海在网络、新闻报纸等宣传过程中,存在夸大传承代数、编造虚假内容、误导公众等虚假宣传的行为。

针对侄子的起诉,荣海答辩称 ,其所作的非遗项目的断代挖掘、整理资料、传习宣传,完全合法合规,都是政府指导安排的。本人从未以个人名义发布过任何商业广告宣传。

荣海起诉宇林不正当竞争案历经了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芒针疗法,从其传承代系、过程来看,系由先人开创并延续下来。根据关于荣海的相关报道、所获荣誉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等,足以认定芒针疗法由以荣海为代表的后人发扬光大并最终成功申报非遗,荣海与宇林同系家族后人,应共享该疗法殊荣。双方通过开展与芒针疗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竞争,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调整。

根据查明的事实,荣海为其家族的芒针疗法发扬光大及非遗申报作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相关部门亦将其认定为该家族芒针疗法的代表性传人。而宇林在其微博、博客,以及公司的相关介绍中,多次宣称其为该家族芒针第四代传人,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家族中的地位。同时,宇林及其公司在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及牌匾保护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授权他人悬挂非物质文化遗产牌匾。相关宣传及授权他人悬挂牌匾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芒针疗法的权威代表性传人产生误认,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正当的行为扩大宣传影响、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属于“以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商品(服务)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依法构成虚假宣传。

2021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宇林须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以及对荣海的商业诋毁行为,芒针某医院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宇林、芒针某医院管理的博客须发布致歉声明,澄清事实并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荣海造成的不良影响。宣判后,宇林及芒针某医院提出上诉,2021年8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宇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宇林起诉荣海及其中医诊所的不正当竞争案,法院指出,针对传人代数不一致的宣传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问题,“芒针第X代传人”之称谓,主要是用于介绍荣海的身份,而且是与其个人姓名同时使用,“传人”一词并非法律概念,社会生活中对“传人”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传承代数的形成涉及复杂的历史因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判断,传人代数不一致的宣传行为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也不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对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1年9月2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宇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觀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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