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经济利益关系分析

2022-05-16 14:30刘华清
旅游纵览 2022年4期
关键词:乡村旅游

刘华清

摘 要:本文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光明村为研究对象,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将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包括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居民)、当地村民定义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采用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访谈等形式获取有效数据,分析当地乡村旅游在开发和经营过程中的旅游经济利益的流向与诉求,从而构建经济利益相关者间的共生机制,实现多方共赢局面,促使当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乡村旅游;经济利益者;共生机制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的现代乡村旅游产业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壮大并形成规模。根据相关数据报告的分析和预测,目前我国现代乡村旅游已经进入相对成熟阶段,将成为我国旅游市场的“宠儿”[1]。在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众多利益相关者,因此时有矛盾产生,其中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是最基本、最明显的,也是影响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核心因素。要想实现共赢,促使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构建经济利益相关者间共生机制。

光明村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西接宁乡市,东临长沙市,总面积8 km2,总共有42个村民小组,人口是3 605人,1 066户。10多年前光明村因地理位置偏僻,所以全村人过的是点煤油灯、住土坯房、走泥泞路、出门靠腿、干活靠牛的生活,2006年人均收入不足6 000元,是长沙市的建设扶贫村。2008年9月6日,光明村被确定为湖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当地政府及各级组织借助发展东风开发了光明蝶谷、光明松鼠谷等景区,乡村旅游产业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每年游客接待总量达到150万人次,年旅游综合收入达5 600万元,带动周边近200户居民经济收入,提供近400个就业岗位,带动近2 000人脱贫致富实现小康[2]。

目前,光明村的乡村旅游开发是一项政府工程,当地政府较为重视,在经营模式上采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形式,“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主、产业支撑”的“光明模式”比较适合光明村目前发展阶段,也是参与当地乡村旅游开发与经营者比较认可的一种模式。在建设模式上采用农旅结合的方式,建设成以观光、采摘、品尝、酿造为特色的体验性休闲农庄,逐步实现第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根据利益相关者的众多理论,可以认定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影响乡村旅游或受到乡村旅游影响的所有个人和群体。目前,国际通用的利益相关者划分方法是多维细分法和米切尔平分法,即将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两类[3](见图1)。本文重点研究核心利益相关者,而研究对象要能产生经济利益关系,并通过乡村旅游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最终将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包括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居民)、当地村民确认为该地乡村旅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笔者在文献分析和理论研究综述的基础上设计问卷,运用统计软件SPSS20.0对实地获取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在此基础上结合半结构式访谈定性分析研究地乡村旅游经济利益的流向与诉求。

(一)政府及村委会的经济利益流向与诉求

1.政府及村委会的经济利益流向

长沙市光明村乡村旅游经济利益相关者中的政府及村委会是为公众服务的,其主要是指:望城区政府、白箬铺镇政府、当地村委会。长沙市光明村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具有为公众服务和协调当地乡村旅游参与者之间关系的职能,其在乡村旅游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税收、土地增值和乡村旅游地的维护费用3个方面。

2.政府及村委会的经济利益诉求

政府及村委会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行为一般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经济利益诉求主要体现以下4个方面:一是增加乡村旅游开发地的劳动力就业;二是增加乡村旅游地的税收与财政收入;三是提高乡村旅游地村民经济收入;四是带动乡村旅游开发地的经济发展。但由于政府官员和村委会管理人员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其经济利益诉求往往较为复杂,可能出现政府及村委会的管理人员因為追求自身组织目标或自身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情况[4]。

(二)旅游经营者经济利益流向与诉求

1.旅游经营者经济利益流向

光明村乡村旅游经营者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通过收取门票费用获得的经济收入;二是在经营乡村旅游过程中通过销售旅游商品获得的收入;三是商业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主要体现在旅游经营者在光明村拥有产权的商铺、酒店项目等。光明村的旅游企业或个人经营的项目基本处于经济受益的状态。

2.旅游经营者经济利益诉求

旅游经营者参与乡村旅游活动的动机最为清晰,即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当地旅游经营者会力求快速回本。然而光明村的乡村旅游产业是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当地乡村旅游业具有特殊性,在某些方面的经济利益分配会形成冲突,所以政府与旅游经营者、村民与旅游经营者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虽没有直接的正面冲突,但矛盾与不满不断涌现,甚至产生逆反情绪。

(三)村民的经济利益流向与诉求

1.村民的经济利益流向

调查地的村民是指光明村当地出生的或者外地人员因为婚嫁而长期生活在当地的农村居民。光明村村民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有以下5种:一是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租金以及土地征收后获得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将自有民居、房屋出租给外来经营者获得的租金收入;三是通过自主经营获得的营利收入;四是从乡村旅游经营者处获得的工资收入;五是通过农业生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当地村民表示在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后其在经济上确实有受益。

2.村民的经济利益诉求

光明村村民对外来投资商开发乡村旅游是持欢迎态度的,一是乡村旅游确实给当地带来了经济收入;二是当地村民也有想通过参与乡村旅游获得额外经济收入的想法,因此具有强烈的经济利益驱动性;三是当地乡村旅游开发后除了有经济效益,也改善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环境,提升所在地整体的名气,具有实际的社会效益,当地村民有“发展好当地乡村旅游”的意愿。同时,存在以下5方面的问题,一是当地政府和其他组织都未重视光明村村民参与乡村旅游的重要性;二是村民有受益但失衡;三是参与面窄且层次低;四是目前对村民的应有利益缺乏对应的利益保障机制,且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五是除了在经济利益上受益程度不大之外,当地发展乡村旅游造成物价上涨,被动地承担了过多的外部成本,使村民产生不满和对抗心理,因而当地村民对目前开展的乡村旅游满意度并不高。

由于当地政府干预过多造成市场调节作用不明显,当地村民被动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且参与程度有限,存在利益分配倾斜化、利益相关者整合不到位等问题,光明村在发展乡村旅游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当地村民之间存在矛盾,大家出于自身的利益需求提出了不同程度和类型的经济利益诉求,所以容易引发利益冲突。

要促进光明村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就得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土地转变机制、经济利益分配机制、经济利益补偿机制、经济利益保障机制4个方面为当地乡村旅游核心利益相关者构建共生机制,并制定详细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确保共生机制的有效性。

(一)土地流转机制

1.真正落实当地村民以土地“入股”的身份

村民将土地交给土地经营合作社,当地村民和领导称之为“村民入股”,只收到较低的固定租金,实质上等同于以较低价格出卖土地的使用权。要真正落实当地村民以土地“入股”的身份,村民应该与旅游经营者同为股东,地位同等,并共享股权以及最后的收益。

2.适当控制土地流转的规模

在保障当地村民拥有适量耕地和劳作权利条件的基础上再进行土地整合,不能盲目扩大土地流转的规模进行招商引资,要鼓励有想法、有实力、有经验、有技术的当地村民发展家庭农场,维护乡村旅游的地域特色。

3.土地流转补偿机制

首先,创新土地补偿标准。应将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为适用于旅游业发展的土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土地流转立法,使土地流转过程透明、公开、公正、公平,使当地村民享有知情权。再次,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要注意科学合理规划,以节约土地资源,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二)经济利益分配机制

经济利益分配是构建共生机制的基础,更是核心和重点。同时经济利益分配机制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层面的分配。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利益分配,可以建立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满意的利益分配机制。

1.调整旅游经济收益分配

一是除了村民的土地可以入股外,当地还可以邀请相关研究专家及权威资产评估机构对当地村民所拥有的民居、好的生活习俗等资源进行评估后,折合成股份入股。二是应提高当地村民的分配比例,打破“投资多少,收益多少”的分配惯例,在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经济利益分配的数额和比例,激发当地村民参与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增强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识;三是光明村乡村旅游的大部分利润属于旅游经营者所有,而政府也并未对此进行监管,所以利润未再分配给当地村民,建议补充相关协议,从旅游经营者的营业额以及景点门票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村民的经济利益分配。

2.增加就业与商业机会

光明村乡村旅游在开发初期为当地村民提供的岗位多为清洁工、售票员、讲解员等收入不高的工作,还会存在当地村民因个人自身条件达不到要求而“被下岗”的情况。另外,村里最初有23户村民经营农家乐、特色小店、餐馆、旅店等,后因资金、技术、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经营惨淡,现在只剩下7家左右。因此,待光明村乡村旅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时,旅游经营者应保证当地村民优先被雇佣的权利,尤其是那些经营能力差、未持股的村民,尽量吸纳更多的村民就业,不要只安排技术含量低、收入不高的岗位,要安排当地有能力的居民参与经营管理等工作;对有能力和资本的村民要引导其进行农家乐经营和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并不断地对其进行技术培训与支持;與此同时,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必须在政策和财政上支持当地村民,帮助他们筹集启动资金,并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3.提供教育与培训机会

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应为村民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旅游观念的培训,包括村民参与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权利、内容和渠道,形成全员参与的观念,树立保护当地乡村自然、人文生态环境的主人翁意识;二是旅游从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可以联合旅游经营者利用光明培训中心的场地组织就业的村民进行技能比赛、技能考核,通过比赛和考核激发从业村民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组织村民到周边发展较快、较好的乡村旅游地参观学习,或者聘请专家(如湖南大学在光明村设立有研究基地)为村民培训乡村旅游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

(三)经济利益补偿机制

1.依法在当地设立乡村旅游保护基金

在光明村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当地政府应依法为其设立乡村旅游专项保护基金,用于保护和抢救地方乡村旅游资源。村委会可以要求营利的旅游经营者从门票或者收入中拿出部分作为村里基础设施的维护费。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还应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当地乡村旅游景观、民居建筑、生态环境的保护。

2.适当提高当地居民的补偿金额

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要联合营利的旅游经营者运用补贴制度,对因乡村旅游经营而造成负面影响的村民进行补贴,对于本身经济收入较低,无法参加旅游活动的村民的补偿要有所倾斜[5]。尤其对于那些经营能力差或没有股份的村民,补贴标准应适当提高。旅游经营者扭亏为盈时,应适当提高补偿金在税后利润中的比重,增加对全村村民的补偿额度。待乡村旅游发展到成熟阶段,旅游经营者需成立专项资金对旅游地村民进行补偿,如无偿承担村民新农村医疗的个人部分,对60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给予一定补助,参与当地中小学的建设并为其设立奖学金,成立幼儿教育保障金等。

(四)经济利益保障机制

1.推进当地乡村旅游立法工作

要保障各利益相关者主体间地位的平等,最根本的保障是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后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不会轻易受到侵害,出现侵害时有政策文件作为依据,规定侵害方必须做出相应的补偿,规定各方的职责权限,使各利益相关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形式维护各自的权益。

2.建立顺畅的经济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与旅游经营者、村民,以及村民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应该建立对话协商机制,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认真听取和对待各方所反映的合理意见。例如,可以通过信息发布会、定期召开座谈会和村民代表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将收到的利益表达结果传达给利益相关者,让利益表达者感觉到被重视,从而让其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管理[6]。

3.成立利益协调监督委员会

要监督、引导、协调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和行为,就有必要成立由望城区政府、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当地村民组织的协调监督委员会,同时为保障公平、公开性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旅行社、游客等的代表参与委员会,进行信息沟通、关系协调、利益协调和监督,化解各利益相关者间矛盾等工作,使各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实现共赢。

4.签订共生契约

乡村旅游的利益相关者要产生权利和义务平等,风险共担的共生关系[4]。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可以将共生契约作为旅游经营者进入该地开发乡村旅游的前置条件,在平等的条件下望城区政府、村委会、旅游经营者、当地村民共同签订共生契约,来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在经济利益分配、经济利益补偿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5.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在资金方面,望城区政府和村委会应制定一系列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供资金、营销和交通配套设施的保证,如为光明村旅游经营者和当地居民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援助、提供税收优惠、降低各项收费等。

(2)配套交通运输设施

在交通运输配套设施方面,目前到光明村的公共交通只有固定的公交线路,非自驾旅游的游客到景点只能步行,当地政府和村委会应考虑配备往返各景点的区间车辆,为游客在光明村游览提供便利。

(3)加大营销力度

在营销方面,望城区政府应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的旅游规划,借用相关的平台加大对光明村乡村旅游营销和推广力度,提升当地乡村旅游整体形象,使更多的游客来光明村旅游。

[1] 中文互联网数据资讯网.中国旅游研究院:2019年上半年全国旅游经济运行情况[EB/OL].(2019-08-04)[2022-02-16].http://www.199it.com/archives/917066.html.

[2] 彭椹.长沙市光明大观园农村劳动力乡村旅游就业调查[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1-7.

[3] SAUTTER E T,LEISEN B.Managing stakeholders:a tourism planning model [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1999(2):312-328.

[4] 紀金雄.下梅古村落旅游利益相关者共生机制构建研究[D].福州:福建农业大学,2010:3-5.

[5] 戴卓.“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利益相关者共生机制研究[D].重庆:重庆师范大学,2014:9.

[6] 马艳美.新乡南太行乡村旅游开发中的利益博弈与共生机制研究[D].新乡:河南师范大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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