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典型担保中的的让与担保

2022-05-16 16:37贾天航
锦绣·下旬刊 2022年1期

摘要:非典型擔保,是经济社会约定俗成,立法上又未明确规定的担保。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在现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但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未对让与担保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上,对让与担保的特征以及权利人如何实现权利,有不同程度上的争议。因此本文将以一个案例对让与担保进行分析,以期指引司法实践。

关键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担保特征;权利实现

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在立法层面上规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直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对“让与担保”做了定义。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虽然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对该非典型担保予以确认,但基本延续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并对让与担保合同的定义、效力、实现方式均予以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实现让与担保的选择上,我国采取的是清算型的让与担保,即不认可流质型的让与担保。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让与担保的一些特征:让与担保具有附属性,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让与担保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原债权债务的合意,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担保的债权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得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款项来实现债权,但债权人不能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那么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于债权人又如何实现让与担保呢?我们试举一个案例进行说明:2011年5月12日,杨某某及其夫王某某虹向王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银行贷款;借款日期为3年,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11日止,月息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借款人用涉案房屋提供担保。同日,双方签订收据,载明收到借款70万元。2013年2月1日,杨某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买房人王某,卖房人杨某某。杨某某以房屋作担保向王某借款,因到期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同意将房屋暂时过户给王某。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事项:1.房屋产权人杨某某同意将名下的房屋卖给王某,房屋成交价为98万元;2.房屋过户后,产权人王某同意将此房屋出租给杨某某居住,租金每月2200元,租赁期为三年;3.王某同意房屋过户后三年以内,由杨某某以同等价格98万再赎回此房;4.三年以内王某不得将此房屋出租或转卖给杨某某以外的任何人;5.在租赁期内杨某某按时缴纳房租,如不能按时交纳,王某有权处理此房屋;6.如果三年期满杨某某不能赎回此房时,王某有权处理此房。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10万元,并办理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王某。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第三人代杨某某累计偿还王某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

笔者认为本案中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该案中双方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对杨某某向王某所借70万元的借款本息(本金为70万元,利息自201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3年2月1日止的利息28万元)提供的让与担保,非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格98万元即指前述本息。故第三人于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代杨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王某就应将《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涉案房屋变更至杨某某名下。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让与担保的实现可以归纳以下几点:债权人必须完成物权的权利变动才有就该财产依据担保物权的规定优先受偿。让与担保虽然属于非典型担保,但在主张优先受偿的物权效力时,仍应当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的效力;债权人仅取得担保物的权利外观,在未取得真实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其对于担保物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债权人负有返还担保物剩余折价款的义务。让与担保以实现债权为目的,当债权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所剩余的折价款理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结语:

当今社会是一个经济飞速发展且社会生活复杂化的社会,让与担保制度作为非典型担保制度,其对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坚持以清算型的让与担保,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违约救济成本,不仅有利于当代担保制度的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409-433.

[2]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中国法学,2013.3:81-82.

作者简介:贾天航(1995-),男,辽宁黑山人,本科,研究方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