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康美 王祺雨
摘 要:目前我国利率采取“双轨制”规制模式,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上限规制,金融借贷利率采用市场化模式。当前各类金融机构高利借贷现象普遍,不仅表现在借贷利率的高利率,还表现在利用逾期利率、罚息和各种费用等隐性利率来提高实际利率。目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是否可以高利借贷存在争议,导致司法裁判中存在“类案不同判”。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责任承担来看,高利放贷是全社会应该打击的对象。立法层面有必要对借贷利率规制模式进行调整。首先,应该将金融借贷利率纳入上限范围统一规制;其次,应该根据不同用途的贷款设置不同的上限利率,对于消费贷款利率采取更低一点的上限保护;最后,对于隐性利率构成范围进行区分,违约损害赔偿款项和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不应纳入利率范围予以规制。
关 键 词:金融借贷;高利借贷;一元规制;上限规制;范围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22)03-0071-10
DOI:10.16620/j.cnki.jrjy.2022.03.008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調整为“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4倍LPR”。与之相对的是金融借贷领域,利率实行市场化管理,将利率定价权交由金融机构不免存在高利借贷的隐患。我国对高利借贷的认定是从立法角度, 法律对利率上限进行规定,超过法定限度即认定为高利借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