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鑫, 白牧蓉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继受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对建设工程“合意”结果的体现[1]。在整个建设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为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可以受到法律保护(1)参见《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并且,合同作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参照标准,贯穿于建设工程活动的始终。随着建设工程行业行情不断下探,因工程项目引发的合同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检索,从2017至2020年,文书检索数量分别为831份、1151份、1296份、1022份(2)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导致文书数量有所下滑,但仍处于高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法院民事法庭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然而《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修改有限,并无实质性变化,因而仍然无法解决如黑白合同等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黑白合同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危害极大,因此该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已有一些学者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提出,如果“黑合同”实质性变更了“白合同”,那么“黑合同”无效力,反之,可适当承认“黑合同”的效力[2]。也有学者提出,“黑合同”也可以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进行变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