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曹某之妻)诉称,曹某工作一直任劳任怨,多次立功。2019年12月31号,市监管局下发关于做好元旦假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放假前各单位组织人员彻底清理环境卫生,确保假日期间卫生整洁。当天下午,曹某因家中有事请假,于16时55分的考勤结束后回到单位,打扫清洁卫生时,不幸突发疾病身亡。曹某的工作岗位是后勤保障,身亡倒地的地方,是单位让其负责种植打理的一块菜地,也是其卫生责任区,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是不争的事实。据天眼监控显示,曹某下午请假外出后,于16时55分返回单位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有同事耿某可以证实亲眼见曹某在下午回单位继续完成工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曹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时猝死。加班行为具有客观必要性,能够体现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司法实践中,工作时间既包括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曹某的加班行为是出于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体现单位意志和单位利益,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
对此,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X人社工伤案(2020)第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交证据1~16予以证实。曹某系市监管局公益性岗位职工,其在某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某镇监管所)从事后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