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2022-05-24 13:52冯晓青
中国名牌 2022年5期
关键词:有形战略性强国

冯晓青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迈入新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描绘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纲要》中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当前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上述战略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为私权和民事权利,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定性等特点。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在于客体的非物质性或者说无形性。正因为这种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使知识产权在授权确权、权利行使以及实践中的侵权行为表现方面与有形财产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和层面来看,固然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特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此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然而,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方面,我们不仅应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这种资源是一种无形资源,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关于商品的基本原理来看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源,也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种商品和有形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并在流通和交易中实现其价值以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技术创新目的。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之下,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构成了世界经济贸易的三驾马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不仅负载在有形的商品中,并伴随着有形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而形成全球市场,而且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了贸易的标的。

近些年,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源在技术创新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运行中的重要作用,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源运用的政策性规范和相关措施。这些规范和措施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提高创新效率,并实现无形资源和有形资源的有效组合與衔接,提高我国各类产品特别是高科技产品的高附加值,进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过,从当前我国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来看,情况并不理想。大量的专利等无形资源被闲置,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源的利用效能,是当前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从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来看,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源的充分利用是确保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率,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必须要指出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首先在观念上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十分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资源。树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源的理念和观念,能够在意识上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是一种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宝贵财富,甚至价值连城。这种观念的树立,有利于避免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无形资产和资源的闲置,提高知识产权资源的利用效能。

任何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对各种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根据资源基础学说,在各种类型的资源中,那些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复制并具有稀缺性的异质性资源,在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中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的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异质性资源。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创新性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正如《纲要》所指出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的战略性资源。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本身的战略性。知识产权战略性这一秉性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以及具有经济社会价值的无形资源还有所不同,即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和拥有知识产权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内涵。按照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波特教授的观点,战略的本质就是竞争。知识产权的战略属性需要从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有效运行促进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加以考量。从知识产权制度秉性而言,其具有促进正当竞争的机制。

我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专有性的权利。从静态的角度看,对于这种权利的保护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抑制竞争,因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使用权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就可以对他人公开的创造性成果自由利用和传播。这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实际上,从动态角度来看,由于当事者对于创造者的创造性成果利用不需要投入成本,或者即使需要投入成本但成本很小,并且不用承担风险,在对这些创造性成果产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用中,投入成本并需要承担风险的创造者在与其他任何人进行市场竞争中就不具备任何竞争优势。这样一来,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严重挫伤创造者从事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可能会出现“公地悲剧”。

也正是基于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激励创新的机制。赋予创造者或者相关主体以知识产权,能够使创造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拥有对市场的独占权,这样就能够使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所以,赋予知识产权看似限制了竞争,实际上这是在有限限制竞争的基础之上促进了更大程度和更高层面的有效竞争,能够在整体的竞争格局上提高竞争效率和相应的创新效率。

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具有促进竞争、提高竞争效率和创新效率的功能和作用,这里的竞争是指公平、正当、合法的竞争,而不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和相关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予以重点打击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建构了技术、文化、商品流通等市场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有效竞争,保护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使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具有了内在的逻辑和充分的合理性。也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和竞争禀赋,国务院在2008年即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升为国家战略。

总体而言,将知识产权定位于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无疑有利于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真正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飞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编辑/吕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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