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 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分析

2022-05-30 18:02李运华赵亢
关键词:自我实现农民工生活质量

李运华 赵亢

[摘要] 农民工城市定居是当前我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新型城镇化的真正意义与价值并非人口规模与城镇规模的扩张,而是让定居在城市的居民生活质量更高。基于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CLDS),运用有序逻辑回归和最小二乘回归等方法,本研究系统评估了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影响,发现城市定居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自我价值实现”“获得尊重和认同”是农民工生活质量提升的机制。随着中国大量农民工不断沉淀在城市,在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上让农民工生活质量更高,不仅能够得到农民工的响应和支持,而且能够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城市定居  农民工  生活质量  自我实现  尊重与认同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2)02-0135-14

一、 引言

20世纪四五十年代,国际移民的大量涌现使人口迁移研究成为学术热点。其后几十年,人口迁移研究走向理论化,从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到移民系统理论,均为解释人口迁移提供了分析框架。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人口流动增速与规模不断扩大,丰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城乡户籍制度的存在,外来务工人员并未改变原有户口性质,从而形成了“农民工”这一城市新群体。目前,在中国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民工沉淀在城镇不仅是实现新型城镇化战略完善的现实依据,而且是践行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的客观诉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我国2020年农民工数量约为3亿人,比2019年增加了2%。其中,外出农民工约为2亿人,增长了1.6%;本地农民工12467万人,增长了2.2%。如此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现代化的城市生活方式与工作环境也影响着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路径。但现实是,户籍身份这一横亘在农民工与本地居民之间的鸿沟不仅导致农民工群体无法享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权益,而且也影响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使其处于“二等公民”状态。

尽管如此,农民工选择城市定居的比重不降反升。2020年国家统计局检测数据显示,农民工在现有工作地有长期定居意愿的比重超过一半。与此同时,《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明确指出:有序放开城镇落户政策,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及城镇环境资源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同时推动农民工举家迁移,尤其是针对在城镇具有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等人群提供落户便捷通道。可见,城市定居已经成为农民工个体的目标期许与政府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任务。

农民工城市定居看似仅是农民工的个人选择,却影响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农民工是否完全能够融入城市生活,实现从农民到市民化的转型,直接关系到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与成败。如果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农民工主观意愿契合,那么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与推动则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应。为实现农民工的城镇化,不能只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就业、收入等状况,更应注重农民工在城镇定居后的生活水平与心理感受,这就是农民工基于主观需求而对客观生活综合评价与认知形成的生活质量。由此可知,真正高质量发展的新型城镇化,不在于城镇规模的扩张与人口规模的增加,而是让定居在城市的农民工生活质量更高。否则,虽然农民工城市定居被纳入城镇人口,但是现实生活中其生活质量却下降,不仅背离了农民工城市定居的初衷,而且也背离了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事实上,对农民工定居城市的生活状况究竟如何一直有不同的看法。那么,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现实问题是: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农民工在城市定居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定居能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吗?如果这一问题未能解决,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可能会偏离合理轨道,且发展质量也可能面临困境。与此同时,值得深思的是,如果城市定居能够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那么城市定居如何提高了农民工的幸福感呢?因此,本文使用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分析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影响,系统挖掘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影响的内在机制,這有利于窥探城市定居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渠道,从而为实现农民工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优化提供参考。

二、 文献回顾

本文重点关注农民工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一是新型城镇化的内涵以及新型城镇化的研究进展;二是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相关研究进展。

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出台与推进,诸多学科就城镇化的表现给予了关注,但是由于学科差异,其关注点略有不同。经济学认为,城镇化是非农产业的生产要素到城镇聚集的过程;人口学认为,城镇人口规模的不断聚集与增长即为城镇化过程;地理学认为,人口居住于经济布局日趋集中的过程即是城镇化过程;社会学认为,城镇化是城市生活发展的过程。整体而言,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镇就业且沉淀在城镇,进而实现身份角色(农民到市民)与工作角色(农民工到工人)的转变,即是城镇化。我国城镇化发展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政府主导,由于土地产权制度,政府为了获得土地差价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二是注重硬基础设施,轻视软公共服务,通过土地投入、基础建设等手段扩大城市规模,与城镇提供公共服务的目标定位偏离。可见,这种城镇化发展方式过分关注城镇规模,而忽略了城镇化的本质要求即人的城镇化。这也致使农民工虽然住在城镇之中,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局限性,诸多社会福利无法惠及农民工。上述问题已然引起了学者的关注,但是他们主要分析了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意愿与行为。诚然,真正意义的城镇化建设与发展并非利用行政手段实现城镇规模的扩大,但现有文献对人的城镇化与农民工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并未着墨,致使这一研究仍处于空白状态。

20世纪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在其著作《富裕社会》中明确指出,生活质量是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以享受与满足的过程。目前,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得到了诸多学者的关注,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具体而言,Watson 和 Clark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个体性格特征对生活质量会产生重要影响。同时,部分学者研究发现,社会保障、经济发展、职业类型、生育行为、社会信任、社会文化等社会特征对生活质量感受差异具有很高的解释力。这些研究成果为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近年来,随着农民工群体的不断壮大,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主观幸福感。一方面,从收入的角度探讨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譬如,有学者指出农民工经济收入与生活满意度具有显著的正相关性;更进一步,有学者探讨了收入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作用渠道,认为收入的提高改善了农民工的消费,促使农民工生活满意度的提高。然而,农民工收入水平与主观幸福感并非线性关系,二者依然遵循了“伊斯特林”这一悖论,即农民工收入水平与幸福感呈现倒U形关系。另一方面,部分文献对比分析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与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差异。比如,罗楚亮分析了城市、农村居民及流动人口生活质量的影响因素。John Knight 等基于中国2002年住户调查,分析了留守农村居民生活质量高于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原因,发现农民工将城镇居民作为参照对象,进而降低了他们自身的幸福效应。

与此同时,由于农民工具有明显的代际差异,部分文献从“代际差异”的视角探讨两代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与主观幸福感。林晓娇基于流动人口调查数据,发现中国流动人口生活质量普遍得以提高,但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其生活质量低于第一代农民工。得出类似结论的还有叶鹏飞,其研究发现如果农民工获得社会支持,且婚姻家庭具有优势,就可以提高其城市生活质量,且这种效应主要体现在第一代农民工身上。訛但有学者发现,社会支持不仅对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有正向影响,而且调节了社会比较与成就动机对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的作用。刘靖等研究发现,农民工生活质量受制于其享受的权益;同时,农民工享有的不同权益对其生活质量影响不一,且相同权益对不同代际农民工生活质量也影响不同。

已有文献关于城镇化及農民工生活质量的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针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研究常常局限于生活质量的某一领域,如农民工生活质量或者主观幸福感,而对整体上的生活质量影响的研究相对较少,更重要的是没有置于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进行分析;二是对城市定居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内在机制还有待验证,尤其是对影响机制的重要程度还缺乏深入探讨;三是现有文献缺乏有效的因果识别,没有考虑城市定居与生活质量内生性问题,导致估计结果出现偏差。

因此,与以往研究相比,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在研究内容方面,探究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定居如何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且对农民工生活质量采用多个维度进行测度,以期更全面地评估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影响;其次,在机制建构方面,建构农民工的“自我价值实现”与“获得尊重和认同”的影响机制,系统挖掘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影响的内在机制;最后,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采用多种估计方法评估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并采用工具变量和变量替代法等多种估计方法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保障了本文研究结论的无偏性。

三、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一) 数据来源

本项研究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China Labor-force Dynamics Survey, CLDS)。CLDS采用多阶段、多层次、与劳动力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并在国内率先采用轮换样本追踪方式,既能较好地适应中国剧烈的变迁环境,又能兼顾横截面调查的特点。CLDS以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对象,以劳动力的教育、就业、劳动权益、职业流动、职业保护与健康、职业满足感和幸福感等的现状和变迁为核心,同时对劳动力所在社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力所在家庭的人口结构、家庭财产与收入、家庭消费、家庭捐赠、农村家庭生产和土地等众多议题开展了调查,是一项跨学科的大型追踪调查。结合本项研究需要,本文分别从 CLDS 的 2012 年、2014 年和 2016 年数据库中筛选出农民工样本,并组成混合截面数据展开后续实证研究。之所以将不同年度的农民工数据混合组成一个新的样本,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单一年度的农民工样本较少,无法有效支撑实证研究;二是不同年度农民工样本被追踪的概率较低,总体不足5%。混合后的农民工样本总数为 3218个,极少数被追踪的样本仅保留最近年度的记录。

(二) 变量选取

本项研究的因变量是生活质量。目前学术界在测度生活质量时,一般采用主观生活感受进行测量,比如主观幸福感、生活满意程度、心理是否感到孤独等。我们借鉴王伟同和陈琳的研究,认为生活质量不仅是暂时性的主观感受,而且理应包括未来的信心程度与当下的生活满意程度,这样可以将当下的生活质量与未来的生活质量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生活质量体系。因此,本文将幸福程度、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设定为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三个维度。

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是城镇定居。参考汪润泉和刘一伟的研究,将城市定居设置为二分类虚拟变量,在问卷中对应的问题是“您未来可能在本地定居吗?”,肯定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此外,为了检验本项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从农民工城市定居的行为与能力出发,选取购房打算这一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在问卷中对应的问题分别是 “未来 5 年,你是否计划在城市建房或者购房?”,如定居行为操作化一致,肯定回答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捕捉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本项研究选取了农民工个体特征与社会特征作为控制变量。其中,农民工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是否已婚、收入状况、工作类型、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与职业证书等。农民工年龄不同,对生活期望不同,影响其生活质量;不同性别的农民工,在城市面临的就业和生活压力也不同,生活质量也不同;婚姻状况关乎农民工家庭生活状况,无疑会影响生活质量;收入水平与工作类型会影响农民工的家庭资源约束;在中国的语境中,政治面貌通常被视为社会资本的象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教育与职业证书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工生活等各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健康不仅对农民工的工作与收入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农民工个体的情绪与主观感受等也有重要影响。

农民工社会特征变量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家庭土地、流动范围与流入地区。其中,老家土地亩数不但对农民工收入有重要作用,而且会影响农民工对未来生活的判断;农民工跨省流动与省内流动对农民工城市适应能力、生活习惯等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同时东部、中部与西部区域的生活节奏各不相同,这也可能对农民工生活质量产生影响。各变量的定义如表 1所示。

(三) 模型构建

本项研究因变量是农民工生活质量,但是生活质量的临界值无法计算,只能根据农民工对生活质量的感受程度而进行排序。比如,农民工主观幸福感程度分别为“非常不幸福到非常幸福”,而研究者将其分别赋值为“1~5”。这种指标能够反映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真实程度,即使农民工生活背景不同,也能够彰显其对生活质量的理解,从而具有可比性。基于此,我们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分析农民工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建构方程如下:

公式(1)中,yi*为不可观察的潜变量,?字i为可能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一系列变量,ε为扰动项,?茁是变量的回归系数。yi选择规则为:

公式(2)中:γ1<γ2<…<γ4为待估参数,称为切点。yi为农民工生活质量的离散变量。具体的模型可以表示为:

公式(3)中: yi表示农民工生活质量,Settlei表示农民工城市定居变量,?字i为可能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一系列变量, ?琢1与 ?琢2表示回归系数, ?琢0为常数项, ?孜i表示扰动项。

四、 描述分析与实证结果

(一) 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描述分析

表2、表3和表4分别报告了按城市定居农民工幸福程度、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的分布。数据显示,城市定居的农民工样本中,非常不幸福、未来生活没信心与生活不满意程度的比重分别为0.63%、0.68%与0.68%;在城市不定居的农民工样本中,报告非常不幸福、未来生活没信心与生活不满意程度的比重分别为1.10%、2.08%与1.14%,城市定居生活质量低的农民工比重低于城市不定居的农民工。与此同时,非常幸福、未来生活非常有信心与生活非常满意在城市定居农民工样本中比重分别为8.04%、65.21%与7.93%,在城市不定居的农民工报告的比重分别为6.25%、57.84%与6.19%,生活质量高的城市定居农民工比重高于城市不定居的农民工。

(二) 城市定居对农民工幸福感的实证检验

表5报告了基本的回归结果,为稳健起见,本文对比使用有序Probit和OLS模型,分析中主要采用有序Probit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幸福程度,还是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城市定居的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且均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可见城市定居具有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效应。此外,我们使用OLS方程进行估计,与有序Pr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相比,城市定居回归系数的显著性和符号均没有明显变化,即城市定居确实显著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我们认为,城市定居具有生活质量提升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城市定居可以拓展農民工自我发展能力及提高农民工生活水平;二是城市定居可以使农民工获得社会尊重和社会认同。

其他控制变量对农民工生活质量也有重要作用。就个体层面变量而言,年龄与未来信心程度及生活满意程度呈显著的正相关;女性农民工的主观幸福感高于男性农民工;婚姻对农民工主观幸福感有重要影响,相比于未婚的农民工,已婚农民工幸福程度与未来信心程度均较高。收入水平越高,农民工对未来越有信心。自评健康对农民工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自评健康得分越高的农民工,他们的生活质量较高,这一发现不难理解。健康状况与个体主观情绪密不可分,越健康的人情绪越好,越不健康的人情绪越不好,这自然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就社会层面而言,土地亩数显著提高了农民工未来信心程度,即农民工家庭土地数额越大,  农民工对未来的生活越有信心,原因可能是老家土地亩数较多,能够给予城市定居的农民工更多财富支持以及生活选择。换言之,土地亩数越多,收入越高,生活越有保障;同时当农民工无法在城市更好地生活时,可以回流到农村继续从事农业劳作,无须担忧未来的生活。流动范围不同对农民工幸福感影响也不同,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相比,本省流动的农民工幸福程度与未来信心程度均较高。

(三) 稳健性检验:变量替代法

本文在分析农民工城市定居过程中,除了考察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还考证了农民工城市定居行为。城市定居反映了农民工在当前城市定居的意愿,城市购房代表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行为与能力。因此,我们选取城市购房作为城市定居的代理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6,研究发现无论是Ordered Probit回归结果还是OLS回归结果,城市购房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城市购房对农民工主观幸福感、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具有积极影响。换言之,城市购房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表6的回归结果验证了本项研究发现的稳健性。

(四) 内生性处理:工具变量法

由于城市定居和农民工幸福感有可能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即城市定居会使农民工产生心理上的满足导致其幸福感上升,而幸福感也可能影响到农民工的城市工作、生活状态等,从而影响其城市定居,从而导致互为因果关系的内生性问题。为了消除内生可能导致的估计结果偏差,我们选取“城市落户人口数量”作为工具变量。检验结果见表7,我们发现Wald检验p值均小于0.05,即通过了5%的统计水平检验,拒绝了变量外生性假设,表明原模型存在内生变量。从工具变量的p值均小于0.05,表明工具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一阶段的f值分别为76.14、78.96与122.45,说明不存在弱工具变量问题,因此选取“城市落户人口数量”作为农民工城市定居的工具变量是合适的。结果表明,无论是否添加控制变量,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显著性、方向和大小与表5基本上一致,这表明城市定居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五) 影响机制分析

实证回归结果表明,城市定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那么,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城市定居为何能够显著影响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对此,下文将分析城市定居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的途径与机制。诸多研究发现,在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民工的需求满足程度不仅对农民工城市定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农民工城市定居可能通过“自我实现”与“获得尊重与认同”两条途径影响其生活质量。参考温忠麟和叶宝娟、祝树金和李思敏的研究,本文首先分析城市定居对“自我实现”与“获得尊重与认同”的影响,然后分析“自我实现”与“获得尊重与认同”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影响。

事实上,农民工城市定居的目的是“自我实现”。自我实现主要由生活水平、工作自我实现与举家迁移构成。一是生活水平。农民工具有比较心理:一是纵向比较,城市定居前后的生活水平比较;二是横向比较:与留守农村的居民进行比较。如果农民工城市定居生活在社会底层,生活水平不升反降,必然影响其生活质量。二是自我发展。如果农民工想在定居的城市里生活更得美好,工作的自我實现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原因在于工作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也有利于实现自我的价值。三是迁移方式。农民工的不同迁移方式影响家庭的婚姻稳定性与家庭完整性,稳定的婚姻与家庭不仅有助于农民工将重心放在工作之上,而且能够更好地适应城市生活,从而提高了农民工生活质量。

基于此,本文选取“与三年前相比,您的生活水平有何变化”作为生活水平的代理变量,将“生活更好”赋值为“1”,“生活没有变化与生活更差”赋值为“0”;选取“职业是否升迁”作为自我发展的代理变量,将“职位升迁”赋值为“1”,其他赋值为“0”;选取“孩子是否与父母一同来到务工地城市”作为迁移方式的代理变量,如果回答“是”赋值为“1”,回答“否”赋值为“0”。本文通过Probit模型验证城市定居对农民工自我实现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8。一方面,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城市定居显著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水平、自我发展与举家迁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生活水平与自我发展在1%的统计水平下正向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举家迁移在10%的统计水平下正向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因此,自我实现是城市定居影响农民工生活质量的重要机制之一。

与此同时,“获得尊重与认同”的机制也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我们认为,农民工“获得尊重与认同”包括社会融入、社会资本与身份认同三部分。一是社会融入。如果农民工得不到所在城市的认同,那么其在务工城市就无归属感。而社会融入是一种归属感,社会融入越高,归属感越强,进而影响自我生活质量。二是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在生活质量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与生活质量呈正相关性,当农民工在定居城市具有较多的社会资本,其生活质量往往会更高。三是身份认同。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居住的时间越长,越能够适应城市文化及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在城市定居,对农村社会的依赖程度会不断降低,认同感也不断降低,而更能认同自己“城市市民”身份,进而对生活质量产生影响。

基于此,我们选取了“您在务工的城市是否受到歧视”作为社会融入的代理变量,如果受到歧视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选取了“在流入的城市有多少朋友”作为社会资本的代理变量,该变量为连续变量;选取了“是否认为自己是城市人”作为身份认同的代理变量,如果回答“是”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回归结果见表9。结果显示,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回归系数符号为正,但是并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同时,社会融入对农民工未来信心程度有积极作用,但社会融入对农民工幸福程度与生活满意度没有积极作用。从社会资本与身份认同的角度看,城市定居的农民工社会资本更为丰富,身份认同度也更高,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社会资本与身份认同有积极作用;此外,农民工社会资本与身份认同度越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也越高。因此,“获得尊重与认同”可能影响定居城市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五、 结论与启示

城市定居不仅是农民工的“城市梦”,而且是实现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基于中山大学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立足于农民工当下的生活质量与未来预期的生活质量,将农民工生活质量分为幸福程度、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三个维度,采用有序Probit模型和OLS模型,探讨了城市定居是否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这一现实问题。研究发现,城市定居对农民工生活质量的三个维度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城市定居不仅对农民工幸福程度有正向作用,而且提高了农民工未来信心程度与生活满意程度。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为何城市定居提高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结果显示,城市定居可能通过“自我价值实现”与“获得尊重和认同”的路径作用于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在采取工具变量法处理内生性问题和替代变量法进行稳健性检验之后,城市定居提高农民工生活质量的效应依然存在。

想要深入探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工城市定居的生活质量效应,首先我们应该关注如何提高农民工定居能力。一方面,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适时适度放开城市户籍,从产业城镇化转向人的城镇化,使农民工在打工地被吸纳为“本地人”。另一方面,加快建立推动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使房价趋于稳定,推动租售同权的改革,提高农民工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可能性。其次,我们应该引导农民工提高自身的技能与素养,从而适应竞争激烈的劳动市场和压力较大的城市生活。

与此同时,要使定居在城市的农民工生活质量更高,除提供农民工就业岗位、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和增加农民工收入外,我们更应该关注农民工城市定居后的主观感受与客观需求。譬如,在客观需求方面,不断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与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就业权益与社会福利。在主观感受方面,消除农民工污名化与社会歧视,增强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感与城市认同度,使其在城市具有安全感与获得感。此外,引导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有合理的期许,并助其实现合理愿望;通过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在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再分配制度与政策,缩小农民工内部以及农民工与其他群体的收入差距,避免农民工陷入贫困以形成社会阶层固化。

更为关键的是,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矫正以往城镇化发展的错误路径,应以农民工沉淀城市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贯彻以人为核心要义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同时,政府需要改变其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角色,明确自己主要的服务职能。具体而言,就是短期内有序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阻碍农民工城镇落户的利益藩篱。长期来看,最根本的就是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将农民工城市定居与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路径有机结合,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优化,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内,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

(责任编辑:肖舟)

[基金项目]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研究”(12JJD840006)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保障国际冲突、协调与合作基本法律问题研究(13BFX14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运华,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卫生法和卫生政策研究所主任,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与社会立法;赵亢,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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