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要建强 共富有路径

2022-05-30 10:48陈敏
公民导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初加工涪陵区实施办法

陈敏

看到大片大片的金荞麦开满了细碎的小花,涪陵区民谐中药材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毕绍中掩藏不住内心的喜悦。今年的金荞麦,即将迎来丰收。

金荞麦是太极急支糖浆的原料药之一。而涪陵区民谐中药材股份合作社就是金荞麦初加工产品的供应商。

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

毕绍中是土生土长的涪陵区蔺市街道居民。他2006年着手筹建合作社,由于药企主要收购成品药材,因此合作社做起了初加工,逐渐建成涪陵区最大的中药材初加工基地。民谐合作社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让小山村的中药材接入了大市场。

金荞麦种植技术简单,产量高,企业实行保护价收购,农民的种植积极性非常高。合作社有加工厂,药材淘洗、剪须、晾晒、烘干等都在这里完成,每年招收季节性工人过百人。

种植户根据保底收购协议,将鲜货卖给合作社。合作社完成初加工之后,再按照合同将规定的中药材种类、数量交给企业。这样,企业省去了初加工环节,节约了生产成本;合作社通过初加工,获得初加工产品利润;农户获得保护价收购,吃下“定心丸”,大胆种植中药材。

毕绍中说,实践中,大多数合作社自身缺少足够的人才,仅仅依靠合作社自己的力量,很难办得好。这些年,他也给很多合作社“传授”了自己的心得。

“如果有专门的辅导员,会帮助合作社加快发展。”毕绍中说。

9月1日起,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真对目前存在的人才匮乏、贷款融资难和运行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规定,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规范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全市辅导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負责推荐辅导员,将辅导员基本信息、业务专长、产业领域、绩效评价等上报至名录库。同时,为了加大扶持力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辅导员为合作社提供免费指导。

“建立辅导员队伍,有助于引导帮助农民成立合作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生产技术等,可以有效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市人大农委相关负责人称。

市农委表示,接下来,将实施好“千员带万社”三年行动,全市培养1000名辅导员,每个区县至少培养5名县级辅导员,每个涉农乡镇(街道)至少培养1名。

明确农民成员的身份认定

农民合作社是推动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主力军”。

近年来,我市开展了国家级、市级、区(县)级“三级”示范社创建活动,择优培育一批规范管理好、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的合作社,给予资金、信用评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激励作用,促进我市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1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有3.7万个,成员324.6万户。

同时,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各类回乡人士、工商资本等,也大量通过参社办社进行创业创新。广大农户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化、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改变了过去分散“小农”经营的格局,提高了农业效益。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指导、扶持和服务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修订时增加了很多便于实施的具体规定。如,上位法仅规定了合作社农民成员的比例,但未规定农民成员的身份如何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成员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已进城落户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合作范围不断扩大,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将有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关心、支持和帮助合作社发展。”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称。

完善管理机制促发展

实践中,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等人员长期不积极履职,却难以罢免,导致合作社发展受限。《实施办法》规定,对相关人员的罢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引导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罢免条件及程序,完善管理机制。

有的合作社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合作社经营不善,产生风险。《实施办法》要求,合作社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规定成员账户应当记载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份额及从合作社得到的盈余分配份额,对收益分配的依据提出了明确要求。

合作社为了优势互补、做大做强,通常会进行合并,上位法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来承继。但如果一方隐瞒债务,可能会对不知情的合作社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对此,《实施办法》规定,合并各方应当全面清理债权债务,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增加公告程序是为了降低合作社隐瞒债务的风险。”市农业农村委相关负责人说,“发现隐瞒债务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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