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勿“任性”疫情期间这10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2022-05-30 10:48王慧
环球慈善 2022年7期
关键词:治安管理定罪任性

王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的关键时刻,压力与信心同在,作为公民,应从自身做起,全力配合依法防控,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从权威渠道获取权威信息,争取做到不添乱、不添堵、不造谣,自觉维护疫情防护期间社会正常秩序。

以下几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值得大家谨记与注意,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高压线,酿成大错就追悔莫及啦。

1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传播病原体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对于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利用虚假的疫情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故意抬高物价牟取暴利

疫情期间,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拒绝配合防疫故意伤害威胁防疫工作人员

拒绝配合疾控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疫、检疫、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医护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医护人员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致使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则依照《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出现不良症状擅自到发热门诊就诊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公共场所

对于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销售藥品信息未进行实名登记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四方责任”。药店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行为的,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没有货源假借援助灾区名义骗取财物

没有货源,假借援助灾区名义骗取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故意泄露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信息

公民个人隐私应受到保护。故意泄露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5日~10日拘留等不同程度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则可能涉嫌《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情节严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疫情常态化,希望大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切勿以身试法。

举步维艰心中仍有力量,无所畏惧坚持逆流而上,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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