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2022-05-30 04:29陈倩露
艺术科技 2022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较强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主要体现出创作者的创作构思和设计元素的评定、取舍、布局等创造性工作,理论上具有提供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在社会环境持续变化的过程中,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也愈加明显。符合相应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以实现文化保护。然而,当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司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困难,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现实难题,有必要从本质上厘清美术作品与艺术作品的区别,以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文章分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难,并针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2)16-0-03

实用艺术作品以其自身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区别于其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必须權衡实用性和艺术性,在两者之间取舍,选择符合被保护作品要求的部分。但是,在现行的著作权法范畴内,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明确,保护对象不明晰。虽然此类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但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及时解决。因此,需要相关人员深入研究。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内涵

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国内学术界存在一些分歧。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真正解读,首先取决于它能否区分实用性和艺术性。如果它可以相互分离,独立存在,那么它就可以称为一件实用艺术作品,这也是当今学界所提倡的观点。但就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之间的关系而言,实用艺术作品独立于艺术作品而存在,也由此凸显了实用艺术作品的重要含义。可见,部分研究者期望将实用艺术客体单独列入著作权法中,以便更好地保护实用艺术。但鉴于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之间存在的某些联系,也就没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更具体的区分[1]。

1.2 特征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特殊存在意义的艺术产品。它的出现,对当今社会而言意义十分重大,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具有强烈视觉美感的酒器、写实的人体雕像、具备较强美学意义的台灯、挂在墙上的绘画等,都可能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但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一般包括法律性和经济性。而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性是对其自身法律属性的直接阐述。对于传统原创性与可再现性,都是普通作品应该达到的条件。而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兼顾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也是区别一般作品和美术作品之间的关键因素,即运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性特征,从而逐步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和其相似艺术作品区别开来[2]。

从经济性特征来看,丝绸之路不仅将我国的艺术品带到了国外,也为我国现代艺术作品的开发和交流开辟了崭新的途径。目前,随着海内外市场联系日益密切,人们的审美要求也在日益变化,并逐步朝多样化方向发展。仅有实用功能的艺术品确实能满足人类的基本物质需要,但并不能适应人们日益丰富的文化生活需求。由于更多的创新艺术作品出现在市场中,而且它们不仅具有实用性,还具有崇高的艺术意义,因此得到了大众的喜爱,并在市场中占有足够的份额。实用艺术作品既能满足大众对物质生活的需要,又可满足大众对美的追求。

1.3 保护现状

当今社会环境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盗用、被篡改的情况十分普遍。对于不同的地区,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也大不相同。法官根据不同的法规审判涉案对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艺术品的分级标准无法达成共识。在近年的判决中,法院也大多把实用艺术纳入美术领域加以审判,并按照著作权保护法规定的艺术性、实用价值、再现性和独创性四大特点作出裁判,又或者运用分离原理进行判决。我国二审法院主要通过分离原则来保障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分离原则的运用也更多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毕竟,我国的立法关于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与技术部分,是否分开以及怎样分开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如果过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有悖于我国的国情。

2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难

虽然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敏感性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司法都在寻求实用艺术作品定义的法律依据,以始终在艺术作品的范畴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特色。然而这一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支撑而受到批评,并且使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的关系更加模糊。同时,现有的实用艺术作品概念不清,经常无法准确判断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在司法工作中,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当作美术作品的案件进行判决反映出独创性原则与审美性原则的不一致以及模糊分离原则。这一现象的出现可能与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之间的根本性理论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理论体系有密切关系,且对著作权制度与专利制度中的著作权客体没有充分的认识。

2.1 缺乏统一的保护路径

由于目前立法上对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够明确,很多专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现象,重视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而将其定性为美术作品,只要不改变实用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则美术作品保护法就可能直接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特殊的艺术范畴,所以必须单独保护,尽管实用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但并不表示它与美术作品的意义是一致的[3]。从实质上讲,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之间是相互交叉排斥的,有明显的区别,尽管设计理念上相同,但实用艺术作品因其服务性质应归入工业品范畴,而美术作品则应归入文艺品范畴,二者是不同的艺术概念。

2.2 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存在竞争冲突

权利冲突被看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物有其权利的法律规定或条件,而法律不能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各种事物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这种问题存在对立与争执,因为不清楚有没有权利,或者有什么权利。但不论哪种说法,外观设计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的差异很大。正是因为这些不同,必须对二者作出清楚的划分。因为实用艺术作品类型很多,其是否能作为外观设计缺乏具体的立法规定,而满足外观设计条件的艺术作品不能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客观条件。一旦将二者混淆,许多实用艺术作品就不受立法保障,从而产生权利冲突[4]。但是,如果将两者完全分开,就会产生重复授权的现象,因为一些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是完全兼容的。因此,即使两者之间存在非常细微的差异,仍然会有重叠的权利。

2.3 独创性标准界定不规范

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层面无法分离,但在思想上是可分离的,重点是要明确艺术性能够满足作品的独创性特点。独创性又是作品的基本特征与要求。所以实用艺术作品要真正形成一种产品并得到著作权保护,独创性是基本要求。但是,在审判中,法院判别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时,通常有两种不同的裁量思路,而且每种裁量思路下的具体著作权裁量标准有巨大差异。所以评判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思维方法与尺度之间的区别,在一定意义上都可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不过也常常出现一案不同评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法律往往采用衡量一般艺术作品原创性的客观条件,以判断涉案实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3.1 尽快明确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标准

将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问题导入著作权法,即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和拓展范围,是今后判决此类案例的关键抓手。利用概念比較排斥不符合要求的客体,以防止在司法运用上出现混淆等不必要的问题,进而减少法律审判矛盾。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价值与艺术性实际上能够拆解与分开,只不过发展方向不同,但这里的分开是指人们思维层次的分开,而不是物质层面的分离。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即意识形态观念来划分。

基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背景,实用艺术作品必须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必须同时起草概念条款和冲突条款。尽管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涵盖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但实用艺术作品与绘画、雕塑等纯粹欣赏的艺术作品仍有很大的区别。区别的根源在于实用艺术作品具有实用功能,其艺术特征或多或少受到实用功能的限制。

就分离标准而言,实用艺术作品的外在特征与实用功能之间的关系必须在物理上和概念上是分离的。判断分离是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原则,将功能性因素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明确物理上和概念上的分离标准,是为了在判断艺术高度时将其与纯艺术品的艺术高度区分开。

在实践中,不同类型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与深度均有所不同。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特色必然会被其实用功能影响,只有进一步展现出艺术性,才能够达到原创性的要求。同时,鉴于受到利益与政策选择的影响,实用艺术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最低水平的创造性,这对平衡原创性与制度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5]。如出现条款矛盾,则需要界定开展多重保护的内容,并对可能出现的多重保护问题作出协调规划。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表现形式,都可以在不影响公众体验的情况下发挥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两者都描述了实用艺术作品的性质,并将它们与载体区分开来,以更好地采用思想和表现二分法原则。

3.2 明晰权利授予客体

当一个客体要求同时满足两种专门的法律保障要件时,就会出现多重保护冲突问题。要有效地处理由此形成的法律问题,就必须从立法入手,健全法律,明确规定,为切实解决此种侵权行为奠定法律依据。除精细划分实用艺术作品之外,还需要从制度层面着手部署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若在同等条件下两者都适用,其利害关系方应清楚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方式有多种,且两种保护方式也应具备较强有效性。同时,法院必须采取适用原则,给予创作者一定的选择权自由,选择对自身相对有利的法律。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地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从根本上杜绝多重保护的问题。

3.3 重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和生活创作有联系,也有差别。各种实用艺术作品应当根据分离原理区分。对完全符合外形设计构成要求的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经修订后于2012年开始实施,明文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以独特的艺术形式受到司法保护,保护期为25年。经过这次修订,不仅从根本上缓解了国内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矛盾,使国内法院审判实用艺术作品纠纷有更合理、清晰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修改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实用作品著作权给予保护。从长远来看,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时代潮流[6]。

3.4 加强对实用艺术作品原创性评价标准的统一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更加注重作品的独特性,而不是创造性。也就是说,作品创作的技巧高度并不是著作权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在创作活动中,设计者也是不可或缺的智力支持,但并非单纯重复的体力劳动,而是反映出设计者的选择、取舍与安排。评判方法针对一般艺术作品没有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相当的适应性,但无法直接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独特性的评判,主要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生活品质日益改善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实用的东西或多或少都具有艺术性,而这些艺术元素往往是设计师自己创造出来的。但这些作品的独立性,显然不可能为所有实用物品都提供版权保护。

事实上,一旦法律对美感不强的实用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设计人员也就不再有申报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不但会导致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重大设计损失,而且会使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申请工作变得更为复杂。正因如此,司法机构很大程度上把实用艺术作品视为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标准,而这一高度通常也应高于普通作品。

4 结语

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种不同于日常生活领域的工艺品,它不仅具有实用功能,而且具有艺术审美功能,充分体现了设计者对设计元素的判定、取舍、布局的巧妙构思和创造性劳动,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因此,给予其著作权法保护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为此,在发展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解决方案,切实做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工作,从而促进实用艺术作品行业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让.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艺海,2021(3):111-112.

[2] 何玉全.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J].艺术科技,2022,35(1):228-230.

[3] 王宏,王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兼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J].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1,41(7):226-227.

[4] 高阳,陈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542-547.

[5] 吴双.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20(29):9-12.

[6] 罗瀚.家具类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认定路径[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21(2):81-84.

作者简介:陈倩露(1997—),女,贵州铜仁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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