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2022-05-31 02:03刘艳
客联 2022年3期
关键词:患者研究

刘艳

摘 要:在中国传统医疗社会关系中,医务人员一直担负着治病救人的重要责任,在社会医疗联系中也始终居于主导作用。但患者却因为医学信息的缺失等因素,而常常被列入贫困人群。同时由于中国近年来社会医疗争议的日益扩大,因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带来的社会医疗事故和医生责任等有关问题也将日益受到更多人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国家近期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明文规定了患者在就诊流程中的知情同意权,这对于当前医学侵权领域无疑是有着重大积极意义的。但在临床实践中,由于没有一个具体规定医患双方关系问题的立法标准,且现阶段国家在该范畴中的立法标准又不够统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屡受侵犯的状况也不能得以有效缓解。因此中国亟需一个专门规定医患双方问题的法律法典,以均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充分地保护患者的权益,以建立一个彼此尊重、相互信赖的平等的医护患者社会关系。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发达,特别是医学事业方面,医学技术水平日益提升,给患者医疗带来了更多的方便。而也正因如此,患者的要求也愈来愈多,需求也愈来愈高,医方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医学事业发展的一条主要障碍。值得反思的是,医护技术与水平的提升理应也是可以进一步推动医患关系的良性互动,但何以却会产生完全相反的效应?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特征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事法律范畴中患者的一种主要权益。详言之,其大致包含二个方面的含义,即患者知晓其本人疾病和相应干预方案的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自主选择是否接纳医师针对该患者即将实施的医学方案的权力。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患者自己,带有特殊性质。临床上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专属的权力,其权益无法转移,除了患者自己,其他人员无权处置患者的身体。知情同意权是其最基础的权益。唯有知情同意权得以维护,方可使患者的其他权利得以有力保障。但由于患者未能完全知情或未经患者许可时所实施的医疗措施并非全部都构成了侵权,因此只能在患者意识不清或情况紧急之际实施的医疗措施,方可作为医务人员的免责事项。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必须和患者自身疾病存在关联。当然。这二个方面也是彼此联系,对立统一的。同意权的内容必须与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密切相关,患者不但有权力知道关于本人疾病情况的所有消息、医疗设施的主要检查方法,选择的医疗方法的优劣程度以及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同时还有权得知医疗设施的等级、现有硬件设施、医院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和专业知识水平治疗经历等有关情况。同意权的执行客体可以是诊所及其医务人员,但同时也存在着限定性行为。同意权的進行,必须以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为前提条件。唯有医护将该患者的疾病情况、将采用的干预手段及其所可能产生的危险性等内容及时告诉患者一方,其知情同意权方可获得足够的保护。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1.患者知情同意权救济措施不明确

在中国过去的医疗关系中,医务人员往往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由于医护知识的悬殊、对患者维权意思的淡漠,患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而现阶段中国尽管在许多规定中对患者利益的保障作出了规范,但对患者利益在遭受侵犯后如何救助却缺乏具体细致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项的规定,条文展示了构成对患者伤害的,应当负有赔偿责任,但却没有对怎样补偿,以及赔付多少做出具体细致的规范。法制的不健全,任何一方都寻找不到合理的依据,再多的立法努力都是白费。

2.患者知情同意权例外情形界定模糊

在关于患者知情与同意权规定的法律条款中,都有除外情况规定,但法律对除外情况的具体定义却十模糊不清。在实际使用中,既没有统一的判断准则,也很容易导致对有关权力的滥用,而且具有很大随意性,也违反了法律立法时本该具有的严谨性。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不足和问题,虽然发生问题很正常,但关键还是在于及时有效的发现问题并进行完善,做到科学规范,真正适用。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完善

1.结合实际,拟制一部完整全面的法律

关于患者知情认可权的规定散见于所有规章制度中的这一问题,因此编制一本系统而全面的有关患者知情认可权的规定就非常关键了。把这个制度中所应享有的权力,所需履行的义务,所应担负的职责都明确指出,使医患各方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进行有效处理,以便更合理的处理好医患各方间的紧张问题,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和改善了患者的利益。

2.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预先医疗指示,顾名思义即是一种先行行为,是患者在具有意思的情况下,自愿且明确表示自己在未来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愿意接受的治疗方式和安排。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代为患者行使权利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要想保障患者的权益,很难确定是否可行,建立该制度,让患者在意志清晰时对自己的后期情况做出选择和安排,这有利于充分的保障患者的权益,减免医方和患方非患者滥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而给患者带来侵害。

3.明确告知义务的主体

在医疗过程中,行使告知义务的主体是主治医生还是就诊的医疗机构?义务的行使者也是侵权责任的承受方。《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负有告知义务,明确了行使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参与患者诊疗过程的所有医务工作人员,将自己负责的医疗程序中应当告知患者的告知患者,使其能做出理性的同意或拒绝的自由意思表示。医务人员包括患者的主治医师、麻醉师、药剂师、护士等相关参与诊疗活动的工作人员。显然医疗机构只是名义上的告知义务主体,并不能真正正确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如上文所述,告知义务的标准应当遵循以患者为导向的标准,以防过分增加医生的压力,或是患者滥用权利,根据不同的案例适当地调整标准,维持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4.引入患者预先指示权

预先指示权,是指患者指定他人将来代表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或是患者直接就将来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等情况事先做出的决定。患者必须具有清晰的理解能力,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能力,与医院和被指示人签订书面授权协议,详细列出授权范围,被指示人也应严格遵守患者最佳利益的原则,不得滥用患者预先指示权。这能更好的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以防在自身不能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特殊情形下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选择有一定知识水平的理性人作为被指示人,并且相信其以自身的生命健康为最高目标,在出现医疗风险,需要实施替代方案时,被指示人能够及时作出代表患者真实意愿的选择,保障患者最佳利益。医方也可避免重蹈“肖志军”案的覆辙,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让医务人员更专注于治病救人。

四、结语

由上述可见,医疗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更具独立性,以上明确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告知义务的主体、并结合案例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说明,更需要《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诸类问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好医患双方的权利,促进医疗环境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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