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代朝贡贸易制度下的私人贸易成分

2022-05-31 10:17刘永连冉晓旭
古代文明 2022年2期

刘永连 冉晓旭

关键词:朝贡贸易;私人贸易;明代经济史

针对朝贡贸易制度时代所存在的贸易形态,早有中外学者发表研究成果。特别是对中朝贸易关系研究较多,韩国学者全海宗将唐宋元时期中朝贸易区分为官贸易、附带贸易、公认民间贸易和秘密贸易等类型;1中国学界有学者将明代中朝贸易区分为贡赐贸易、明朝官方合买贸易、使臣贸易、民间贸易等类型。2针对明代南方海上的对外贸易,张维华分其为专制政权所控制的“朝贡关系”的贸易形式和私人进行的海外贸易;3李庆新分其为贡舶贸易和商舶贸易;4李金明则专门研究朝贡贸易,系统梳理了其背景、实施及兴衰变化和制度演化。5此外,前人对明代海外私人贸易的研究也有不少,比较重要者如张维华已意识到明代前期私人贸易的存在;6晁中辰认为明代的私人海外贸易经历了三个阶段:前期严厉海禁背景下艰难发展、正德嘉靖时期较快发展和后期私人贸易繁荣时期。7学界普遍认为,在洪武至弘治年间(1368—1505)是典型的朝贡贸易时代,私人贸易的成分很少。不过仔细剖析这一时期的对外贸易,在朝贡贸易制度下其实也存在不少私人贸易。前人在区分贸易形态的过程中很少对此专门剖析,且对这些私人贸易成分缺乏进一步甄别和系统梳理。如全宗海所提出的官贸易、附带贸易中都有公、私成分;秘密贸易则存在官、民不同层面。张维华所区分“专制政权控制下的海外贸易”中充斥着私人贸易成分,同时亦不宜将商人打入使团内部、利用或冒充使臣及所有私人下海贸易一概视为违反海禁政策的走私活动。侯馥中认为使臣贸易形态中也包含了诸多私人贸易方式;贡舶贸易大致亦即朝贡贸易,里面私人贸易成分更为复杂。马光大致介绍了朝鲜使臣夹带禁物私下贸易的情况,1陈尚胜、鲍海勇则对成化、弘治时期(1465—1505)东南沿海的走私活动进行了梳理,指出闽粤走私商人与来广东朝贡的番商交易的现象,2而贡使团队所带还有很多其它私货,且形成的私人贸易规模更为可观,形式丰富多样。本文从使团所带货物及其处理形式、贸易者身份及交易方式、违反海禁的贸易活动等几个侧面,来观察朝贡贸易制度下的各种贸易形态及其细节,以此更加细致地描述其中私人贸易的存在形式和状态。

一、使团所带货物及其处理形式

基于史料情况,本文主要以贡使团队所携带的货物为考察对象,据其性质可分为如下两类:

1.抽解货物中的合法私人贸易

一般情况下,贡使团队公开携带的货物包括贡品和抽解货物两大类。贡品即进贡国国王、贵族进献给明朝皇帝及宫廷的礼品,与皇帝回赐相呼应,其货物处理方式即我们常说的贡赐贸易,兹不赘述。此外更多是抽解货物,属于使团入境时向明朝政府呈单报明的其它货物,由市舶司等政府机构征收一定税款,用来开展合法贸易。

明朝在朝贡贸易体制下存在着陆海边疆的市舶贸易、茶马互市及京城的会同馆内开市等多种合法贸易。正如《殊域周咨录》所讲:“盖北夷有马市,西夷有茶市,江南海夷有市舶,所以通华夷之情,迁有无之货,收征税之例。”3这些贸易得以实施的前提是将货物名目、数量等事先报官,经验实并按一定比例征收税款后,可以获准携带入市。在这些征税货物中又有不同处理类型。嘉靖时期两广巡抚都御史林富奏疏提及:“旧规至广番舶除贡物外,抽解私货俱有则例,足供御用……货物旧例有司择其良者,如价给值,其次资民买卖……”4又有《南越笔记》云:“往者番舶通时,公私饶给,其贸易旧例,有司择其良者,如价给之,次则资民买卖。”

由此可见,在这些征税货物中又按其质量档次分成两大类:质量较好者由官府收买,较差者可由百姓买卖。由官府收买者,又称入官货物。《明会典》记载:“凡远夷之人,或有长行头匹及诸般物货,不系贡献之数,附带到京,愿入官者,照依官例具奏,关给钞锭,酬其价值。”6可见这些入官货物在市舶报关时就先由市舶司等机构官员挑拣收购,允许其附带在贡品车船中进京上缴到相关衙门,而其官员则向皇帝奏明情形,按照一定价值支付给货币。7不过这还是官方行为,不必多谈。

百姓买卖过程,则称互市。据《江南经略》载:“其(贡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1这些互市多设在陆海边疆,是贡使团队入境后短期居留之地。成化、弘治年间,“贡献至者日伙,有司惟容其番使入见,余皆留停于驿,往来设燕管待,方许入城……椒木、铜鼓、戒指、宝石溢于库,市番货甚贱,贫民承令博买,多致富。”2不仅广州市舶司附设互市,福建、浙江一带的市舶司也设互市。

《广东通志》又载:明初“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自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3可见市舶互市早在洪武初年就已开设,中间曾受严厉海禁政策影响,不过永乐年间(1403—1424)很快得到发展和繁荣。《殊域周咨录》载:“自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代所稀,充溢库市,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4后来,广东还有电白、香山等处贸易场所。“海外诸番与中国市易,必欲得一屯驻之所,以便收泊。明初暹罗、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诸国,皆在广州互市。正德中,移于高州电白县。嘉靖中,始移香山之壕镜,岁输课二万金,即今澳门也。”5“正德中,始有夷人私筑室于湾澳者,以便交易。”6这些合法的私人贸易曾使民间商人及边疆百姓颇获其利。例如,《南越笔记》描述广州互市:“故小民持一二钱之货,即得握椒,展转交易,可以自肥。广东旧称富庶,良以此云。”7《江南经略》也称广东百姓多以此致富。特别是福建市舶司下的互市,私人贸易性质尤其突出。

另外,在辽东还有更为持久和兴盛的中朝边界互市。中朝边界互市早在高丽时期就有设置。高丽末期大司宪赵浚曾讨论此事:“權势之家,竞为互市,貂皮、松子、人参、蜂蜜、黄蜡、米豆之类,无不征敛,民甚苦之。”8但至朝鲜王朝时期这种情况也所有改变,初期贸易由义州、开城府地方衙门垄断,并固定日期在三月、九月或二月、八月的十五日于中江开展贸易活动。9然而由于利润丰厚,后来“国禁渐弛,私商滥随,恣意交易,谓之中江后市”。10互市里既有坐以渔利的明朝小吏、垄断交易过程的车户栏头,更有大量携带银、参的朝鲜龙湾、松都商人,私下贸易无法遏制。

会同馆内开市中的私人贸易也不容小觑。据《明会典》载:“凡交通禁令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给告示于馆门首张挂。禁戢收买史书,及玄黄、紫皂、大花、西番莲、段匹,并一应违禁器物。各铺行人等,将物入馆,两平交易。”11可见会同馆开市的贸易性质是政府监管下的私人贸易。按法令规定:“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前枷号一个月。若各夷故违,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12由此可知,当时是禁止私下交易的,然而由于是利之所在,会同馆提督、序班、门吏、仆役无不凭其职权谋取私利,其他衙门官员也借其方便从中渔利,而贡使团队里的人员则会与馆外私商进行暗中交易。例如万历二十年(1592)朝鲜会同馆开市时,“提督13 来坐,自捧弓角焰焇等物”,且“以为必多贸焇黄几至万两云。盖受人嘱也”。1二十五年(1597)有同样遭遇:“但提督所为,亦不满人意。纳卖硝黄之人,皆其族属相好者,只六七人而已。不许广开市门,故商人愿卖者,云集馆门之外而不得入,谤言盈路。”2由此可见,会同馆提督在这种看似政府监管严格的贸易中谋尽私利;同时无论明朝政策允许的公平交易还是会同馆提督操纵下的族人贸易,皆属商贾私人贸易,其它私下违禁交易更不待言。

2.夹带货物及其各种贸易

除了公开报关的货物以外,贡使团队往往还夹带各种私货。这些私货包括大量地方特产、违禁物品,以及进贡国使者、商人乃至国王、官员或衙门等带有特定交易目的的私货。

对于这一问题,马光主要阐述了朝鲜使臣夹带违禁货物的情况。3不过碍于禁令,关卡盘查也严,这种货物毕竟不能多带。从普遍程度和数量规模而论,贡使团队所夹带的主要货物当属地方特产,或者是市场利润看好的贸易商货。

以琉球国为例。正统元年(1436),“琉球国使臣漫泰来结制等言:‘初到福建时,止具国王进贡方物以闻,有各人附赍海螺壳九十、海巴五万八千,一时失于自陈,有司以为漏报之数,悉送入官,因乏赍装,恳乞给价。上命行在礼部悉如例给之。”4这里琉球使团成员个人所带货物显然属于夹带私货,其本来意图无非私下交易赢得更多利润,不料被市舶司官员检查出来,只得自称漏报,之后本该没收,结果明廷按征税货物处理了事。次年发生类似事情,浙江市舶提举司提举王聪奏请将其夹带的私货没收入官,明英宗干脆全数归还:“海巴、螺壳,夷人资以货殖,取之奚用?其悉还之。仍著为令。”5这些海巴、螺壳等货属于琉球海产,虽属夹带私货,明朝政府放得较宽,准其自行贸易或入官酬值,并且将其作为法律条例出台,以便此后照做。

洪武二十三年(1390),“琉球国中山王蔡度遣使亚兰匏等上表贺正旦……而中山王所遣通事屋之结者,附致胡椒三百余斤、乳香十斤,守门者验得之以闻,当没入其货,诏皆还之,仍赐屋之结等六十人钞各十锭。”6这里琉球国通事所夹带胡椒、乳香显然是海上贸易重要货物,然而由于了解琉球人的贸易需求,尽管处于海禁极其严厉的环境下,朱元璋还是比较平和地归还其货,准其贸易,并予赏赐抚慰。

至于处在东南亚、南亚地区的南洋各国,资料显示明廷将其贸易政策放得更宽。如《明史》载:“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不听。”7《殊域周咨录》载:“永乐元年(1403),(琐里、古里)二国各遣使贡马,诏许其附载胡椒等物皆免税。”8可见明廷对剌泥、琐里、古里等南洋诸国携来贸易的香料是免税的。

为什么明朝政府能够放过贡使团队夹带的这些货物?如果深究这些交易背后的货主,我們就比较容易了解了。众所周知,尽管朝贡贸易以政治结好为目的,但是维持朝贡又必以经济贸易为基础,海外各国对明朝贡的主要企图在于贸易获利。为此,朝贡国在其夹带货物中隐藏了许多阶层、集团以及个人的利益。先以号称最重礼仪,与明维持典型朝贡关系的朝鲜王朝为例。在其朝天使团的夹带货物中,朝鲜官方操作者有“八包”、“别包”之物。据《燕辕直指》载:“宣德(1426—1435)间,象译盘缠,(使团成员)每人

许赍人参80斤,谓之八包。”1“八包”是朝鲜政府对使团出使经费的规定,即以高丽参代替金银,用于支付路途食宿、活动费用和贸易之资。“别包”则由其尚方、内局等衙门所筹办,是朝鲜出于王宫和政府之需而夹带的贸易商货。2至于南洋和西域各国,朝贡贸易的经济获利目的更为突出。如伊朗学者阿里·玛扎海里(Aly Mazahe?ri)指出:“在伊朗,有时是国王亲自为某些商人(商行经纪人)提前数年垫付资本;有时又是商贾们联合起来向国王进贡,以便从他那里获得从事某种季节性或定期的商业旅行的特权。”3因此,该地区与中国交往的所谓贡使团队中首先夹带着国王、贵族等交易所用的货物。

同时,夹带特产等私货者还有混入贡使团队的商人。在朝鲜这些礼仪之邦,多是商人因追求国际贸易利润而伪装成车夫、马夫等潜身于贡使团队。南洋、西域等贸易邦国则是众多商人因其交易能力受僱于国王贵族或组成商队潜入使团,使得朝贡贸易中私人贸易的成分更为突出。尤其是穆斯林国家:

在丝绸之路上从来不会临时充当商人,经商可以说是一种家庭专业。它要求具有在语言、民族和经济方面的特殊知识,各个人在其家中向父老学习。“西域”国王正是在这些专业家庭的成员中招募商务经纪人,向他们提供资本和能使他们充当“使节”的外交文书。

从这一角度看,他们的贡使团队甚至可以说就是商队性质。不过由于明朝政府对朝贡礼仪的强调,“(贡使团)任何人都不能以普通商旅的身份越过中国的‘关卡。我们(使者)也可以说,他必须自我化装成某位使节的仆从。我们自己则觉得这种做法很奇怪。”5这些商人本就以交易和营利为目的,如果不带私货而随行简直是不可理解的。

毋庸置疑,为了维持朝贡贸易制度,明朝政府针对朝贡国强烈的贸易需求不能一概漠视和拒绝。仍以琉球为例。永乐二年(1404),“山南使臣私赍白金诣处州市磁器,事发,当论罪。帝曰:‘远方之人,知求利而已,安知禁令。悉贳之。”6琉球使臣脱离使团和明朝监管,私下携带钱物跑到处州去做交易,其行为不止是夹带私货了,然明朝皇帝了解夷人重商逐利的本性,便对其所有罪过概不追究了。永乐九年(1411),“中山王遣使有匿其方物不尽贡者,监察御史廉得其实以闻,上以非国王意,并其使宥之。”7琉球使臣隐藏货物不报以便私下交易的行为得到明朝皇帝宽宥,显然明朝皇帝对琉球国情及其使团出使情况有一定了解,那么,此事是否为琉球国王本意便值得推敲。成化七年(1471),

琉球国使臣蔡璟,以织金蟒龙罗衣雇匠纫制时,锦衣卫校尉有缉获市民与外国人交通者,刑部鞫之,疑其罗出于私交者,皆不服。及询璟,固称为国王受赐于先朝者。事闻,上命礼部稽旧籍有无,礼部云无,遂收储内库,仍敕谕其国王知之。

这次没收琉球使臣私下交易货物似乎是严厉了些,然而仍以是否为国王之物为处理关键,可见依然照顾琉球统治者利益。正统十四年(1449),“礼部言:琉球国使臣蔡宁等朝贡至京,欲以所赐绢匹等物,往苏州府地方,贸易纱罗纻丝,回还服用。从之。”9可见只要及时通报,贡使即便拿皇帝赏赐之物去别处交易其他物品,明廷也不介意。当然,琉球国并非明廷宽待的特例,南洋、西域各国也是如此。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温州永嘉县民,因暹罗入贡,买其使臣沉香等物。时方严交通外夷之禁,里人讦之,按察司论当弃市,上曰:‘永嘉乃暹罗所经之地,因其经过,与之贸易,此常情耳,非交通外夷之比也,释之。”1尽管明廷严禁百姓买卖香货,但因属暹罗贡使在其贡道所经之地开展的私下贸易,朱元璋竟然连同买香的百姓也一并舍之不问了。以上事例显示贡使团队夹带非只普通方物和商货,私下交易地点、方式有时也很出格,不过明朝政府也能适度通融,很能说明当时私人或私下贸易所占分量。

而且,夹带私货在贡使团队中特别盛行,在朝贡贸易体制下其规模实际上超过贡赐贸易,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据朝鲜史料记载,在其贡使所带货物中,“所贡者一乘矣,而借名十乘;所贡者十乘矣,而借名数十乘。”2使臣个人所带“八包”,藏货数量实际上也并非固定在人均80斤,而是“后渐滥觞,其数浸多”。3据统计,在“八包”流行的早期约百年间,以此名目输入中国的高丽参达30000余斤。而各衙门筹办的“别包”规模不在“八包”之下,单次藏货量或有数千斤之巨。4从广东海路入贡的使团夹带私货情况更为严重。例如,“广属香山为海舶出入咽喉,每一舶至,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者,先报本县,申达藩司,令舶提举同县官盘验,各有长例。而额外隐漏,所得不赀。其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一二三而已。”5可见这类夹带货物数量巨大、价值之高。此前张维华先生虽然意识到私人贸易在朝贡制度框架下的存在,但认为“私人的海外贸易不免相形见绌而居于次要的地位”。6这一结论恐怕如今需要重新审视。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重视,那就是在贡使团队将货物呈单报官之前,早有人将大批上等货物交易出去。《殊域周咨录》载:

按夷中百货,皆中国不可缺者,夷必欲售,中国必欲得之,以故祖训虽绝日本而三市舶司不废……然夷货之至,各有接引之家,先将重价者私相交易,或去一半,或去六七,而后牙人以货报官。且为之提督,如牛荣辈者复从而收腊之,则其所存为官市者,又几何哉?今提督虽革而接引积蠹莫之能去,盖多势豪为主,久握其利。海道副使或行严缉,是非蜂起,是以难刷其敝。

这里所谓接引之家,是指经常与海外各国及来贡使团打交道的沿海官民,既有颇有身份和关系根基的“乡官”士绅或财主豪强,他们可以利用职权之便管理或私交贡使团队中人的市舶和把守官吏,也有经常出海接济和引导贡使船队的渔民水手等。如成化六年(1470),“琉球国使臣程鹏进贡方物至福州,与委官指挥刘玉私通货贿”,8结果被发现。弘治六年(1493),“两广总督都御史闵珪奏:广东沿海地方多私通番舶,络绎不绝,不待比号,先行货卖。”然而明朝政府却不敢贸然禁止,“意者私舶以禁弛而转多,番舶以禁严而不至。今欲揭榜禁约,無乃益沮向化之心,而反资私舶之利。”9看来开展私人贸易的私舶与前来朝贡的贡舶是无法剥离开的,海禁政策宽松一些就会都多起来,而海禁政策变严则会都不来了。官府在鼓励朝贡与严行海禁之间费尽纠结,而私人贸易则以不可遏制之势不断发展。

此外,出使海外的中国使者团队同样也惯于夹带私货。有史料记述:“洪武间,许过海五百人行李各百斤,与夷贸易;实以利噉之,亦以五万斤实所载也。著为契令。”10看来出使团队成员可以合法夹带一定数量的私货,并成为惯例。该文献作者提及自己出使经历,透露“故甲午之使因得万金,总计五百人,人各二十金上下,多者三、四十金,少者亦得十金、八金,于时莫不洋洋得意。”11由此看这些私货交易获利也是很可观的。再如成化十七年(1481),行人司右司副张瑾带私货事:

与给事中冯义同奉命赍勑印封占城国王孤斋亚麻勿庵为王,多挟私货以图市利。至广东,闻斋亚麻勿庵已死,而其弟古来遣哈那巴等来请封,虑空还失利,亟至占城。占城人言王孙请封之后,即为古来所杀,而安南已以伪勑立其国人曰提婆苔者,权掌国事。瑾等不俟奏报,辄以印币授提婆苔,封之为王,得其赂黄金百余两。又经满剌加国,尽货其私物以归。义至海洋病死,瑾具其事,且纳伪勑于朝。礼部劾瑾专擅封立,当正典刑。命下锦衣卫狱鞫治,始得其状,法司比依大臣专擅选官罪坐斩。1

这次张瑾出使夹带私货颇多,又在满剌加(即今马六甲)为自己大肆购买番货回来,然而其被治罪的原因却是擅自封立提婆苔为国王,看来夹带私货算不上不法行为。

二、贸易者身份及交易方式

从贸易者身份及其交易方式角度则可发现,即便在朝贡贸易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其体制内外也存在着许多私人贸易的踪影。

1.混进贡使团队内部的商人

上文已稍述及混进贡使团队内部的商人,这里笔者想谈其在使团内部存在的普遍或严重程度。

《明史》载:“嘉靖九年(1530),给事中王希文言:‘暹罗、占城、琉球、爪哇、浡泥五国来贡,并道东莞。后因私携贾客,多绝其贡。正德间,佛郎机阑入流毒,概行屏绝。曾未几年,遽尔议复,损威已甚。章下都察院,请悉遵旧制,毋许混冒。”2王希文所讲暹罗等南洋五国来朝贡时携带贾客,无疑是其在贡使团队内夹带了商人。同在嘉靖朝两广巡抚都御史林富亦奏:“谨按《皇明祖训》,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剌、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齐、浡泥诸国,俱许朝贡,惟内带行商,多设谲诈,则暂却之,其后亦复通。”3这里十余个国家的贡使团队“内带行商”,与前文“私携贾客”意思一致。由此看,南洋各国贡使携带私商前来者非常普遍,而且短暂绝贡后又恢复旧态,一直延续下来。

同时从这里也可看出,明廷特别强调礼仪,直到嘉靖年间还申明不许番商混同贡使前来。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番商在贡使团队中更为隐秘。

仍以商业性质最强的穆斯林国家为例。阿里·玛扎海里在阐释了伊朗地区国王亲自垫付资本组成商队开展对外贸易的外交习惯后,接着描述来华使团的情况:“所有的使节团当然都根据其不同的规模而具有为自己服务的50—500名真正的商客,他们进入中国仅仅是为了在那里从事贸易。汉人不会不知道这一目的,允许与其臣民之间从事这种‘小交易。”4 同时笔者在相当于明朝时期伊朗来华使团中也找到了这种例子。如记述1419—1421年波斯人出使中国史事的《盖耶速丁行纪》曾提到,在沙哈鲁所派遣使团中,“许多商客都作为某一位使臣的侍从而加入其行列中”;使团刚入境下榻肃州之时,“他们立即就开始自己的业务了。”5从其入关登记造册情况可以推测其商队规模:沙的·火者和库克扎,由200名仆从服侍;算端阿合马和盖耶速丁老爷,由150名仆从服侍;阿格答克由60名仆从服侍;阿答完由50名仆从服侍;塔术丁由50名仆从服侍。6可想而知,这510名仆从中肯定会有许多商人混入其中。

再如前文所述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的事情,这次是以贸易为业的回回商人代表剌泥国来华,而且带来胡椒等货公开与明朝百姓贸易,其商业交易性质已经非常明显。然而当有关部门请求对其征收商税的时候,明朝皇帝却认为征税有损朝贡制度整体利益,仍旧优待。基于这种态度,从永乐年间开始,明朝公开允许朝贡各国携带方物来华专行贸易,并在市舶司所在地附设固定互市,这样混迹贡使团队的南洋番商就有了固定而且合法的贸易场所。后来其互市虽曾转移电白和蚝镜,然其互市并未废止,南洋各国贡使团队中的私商贸易也就维持下来。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最看重宗藩礼仪的朝鲜王朝,其贡使团队中也不乏商人混入。如朝鲜太宗六年(1406)正月己未,议政府奏请禁止入贡使臣买卖活动,并陈述其理由和措施云:

入朝使臣从行人等,不顾大体,潜挟金银,且多赍苎麻布;又京中商贾潜至鸭绿江,说诱护送军,冒名代行,至辽东买卖,贻笑中国。今后使臣行次,严加考察,毋得如前,其进献物色及随身行李,依前定斤数外,不得剩数重载。如有犯令现露者,使臣及西北面都巡问使,令宪司痛行纠理,将犯人籍没家产,身充水军。

可见朝鲜汉城中有些商人勾结使团内部成员,潜入其中,并贿赂负责护送使团的军官,使其冒充使团成员出境到辽东一带开展贸易。这里议政府虽然建议加强对出使团队的盘查和违纪惩罚,然而结果是“私商滥随”,以致发展成为栅门后市。可见半岛北部龙湾和西京松都一带的商人在使行贸易中更是活跃。与此同时,在出使使臣所带“八包”之中,按惯例“更以原定参一百二十斤出付京、湾商人,使之担当买卖”,2可以确定这些商人在朝鲜贡使团队中甚至杂用官员资本来经商。这样,他们的利益就与使臣绑在一起,使这种使团内的私商贸易更加稳固和持久。

2.特许来华经商的商人

在海禁非常严厉的时代,明朝政府仍对一些关系友好的国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特别是朝鲜、琉球等素来恭顺且往来密切的典型朝贡国家。

据朝鲜史料载,针对高丽、朝鲜民间贸易,明太祖、成祖等明确允许携带路引的商人到中国内地来做买卖,甚至将湖广、陕西、四川、西蕃(西藏、青海等藏族地区)也对其开放。

《高丽史》载,辛禑十二年(1368)七月,郑梦周从明朝出使复命,带来朱元璋的口谕称:

恁那里人,在前汉唐时节,到中国来,因做买卖打细,又好匠人也买将去。近年以来,悄悄的做买卖也,不好意思再来。依旧悄悄的买卖呵,拿着不饶。如今俺这里也拿些个布匹、绢子、段子等物,往那耽罗地面买马呵。恁那里休禁者。恁那里人也明白,将路引来做买卖呵。不问水路旱路,放你做买卖,不问辽阳、山东、金城、大仓,直到陕西、四川,做买卖也不当。这话恁每记者,到恁那国王、众宰相根前说知一。

由此可见,明初是欢迎朝鲜半岛人到中国内地去做买卖的。

《朝鲜太宗实录》又载,永乐元年七月初三日,明成祖下令地方州县,“(朝鲜商人)将来布匹等项,从他货买,不要阻当。”4礼部公文说得更为具体,称:“为因本国缺的,(朝鲜)客商不问成千成万,水路旱路,有明白文印,都家放他通來,由他往江西、湖广、浙江、西番做买卖去。”5这说明在海禁严格的明朝早期,只要有政府批文,朝鲜商人还是可以在中国广大内部地区自由从事商业贸易的。

同时出使明朝的朝鲜使臣报告:“为因本国缺的少供应王府服用药味等物,于洪武二十五年(1392)五月日,差金原雨一起三十三名,乘坐宣之哲海船一只;又一起金允源等十六名,乘坐于朴连海船一只,前往山南地面青州府等处买卖,去后至今,未知存没。”6可见以上政策绝非空头文件,实际上也真有不少朝鲜商人到中国内地从事买卖。只是没能回到朝鲜去者肯定属于偶然意外,其他大量正常往来者没有引起官方注意,而不为《朝鲜王朝实录》记载而已。

在某些时期特别是开海政策下的互市中,合法的私商贸易也很值得关注。有些人认为“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7似乎互市都是贡使团队参与的贸易。然而上文已述及《广东通志》记载“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自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1则见互市中也有民间商人自己携带货物前来贸易,而且同样合法。

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有这样的记载:“琉求客商有漂至琼州者,送至广城,佥事经彦采加意存恤,远人感之”。2这位琉球客商为何未从琼州送回国去,却要送至互市所在的广州?同时是该地官员什么样的善待使外国人都能大为感动?再如渤泥国因内乱“后虽不复朝贡,而商人往来不绝。”3这就说得十分明白。朝贡没有了而其商人照样频繁往来,如此这些商人就是在朝贡使团之外独立活动的民间私商。除了丰厚的贸易利润,还有什么能使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人往来不绝?因此,互市中还是存在私商贸易赢利的空间。

3.冒充、伪托进贡的商人

正如上文述及,为了从明朝统治者上层获取贸易特权,不少海外番商也来向明朝皇帝进献珍异货物。不过,朝贡贸易时期,明朝皇帝一般不接受私商的进献。故而更多番商冒充使节,打着国家朝贡的旗号来华贸易。

例如,洪武七年(1374)存在暹罗商人冒充使者来华进行贸易的现象:

上因暹罗番商诈贡,诏中书礼部曰:“古者中国诸侯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番方远国则每世一朝,其所贡方物不过表诚敬而已。高丽稍近中国,颇有文物礼乐,与他番异,是以命依三年一聘之礼,彼若就每世一见,亦从其意。其他远国如占城、暹罗、西洋琐里等处新附国土,入贡既烦,劳费甚大,朕不欲也。今遵古典而行,不必频贡,其移文使诸国知之。”

再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三月天方国回回阿力私携货物贸易:

丁卯,天方国回回阿力以其兄纳的游方在中国四十余年,欲至云南访求之。因自备宝物累万于满剌加国,附行人左辅至京进贡,而为内官韦眷所侵克。奏乞查验,礼部请估其贡物,酬以直,而许其访兄于云南。上曰:“阿力实以奸细,窃携货物,假进贡索厚利,且在馆悖言肆恶,念其远夷,姑宥不问,锦衣卫其速差人押送广东,镇巡官收管,遇便遣回。

针对这位从远在阿拉伯半岛西岸的天方国梯山航海而来的阿力,皇帝直接拆穿其为私携货物的商人,其来华便是打着进贡的旗号以期谋取丰厚的商业利润。

还有一种诈贡情形,即非朝贡国贡使伪造表文等文件,以图贸易之利。例如,嘉靖四十三年(1564),广东布政司右布政使陈暹上报朝廷,称其查获疑似冒充满剌加国奉表朝贡的外来人员。文称:

满刺加本系进贡之国,赍来表文,若果系其国王所遣即不当却。但查得《大明会典》,先朝原给有印文勘合,今据赍来表封,仅容二寸五分,用蜡色负印钤盖,似非先朝给印;且未赍有勘合,赴司比对。其非满刺加国王,已无可疑。又据丘时庸亲自译审夷使,称满刺加国王,久为蒲利都家所并,表文乃是本国王名唤哝沙必细的阳者所遣,则是满刺加国王已无存,而蒲都家满刺加国,前后国名不一。信有如各官所称,系奸民拨置,或系别国生夷,畏惧说出真籍,绝其交易之路,为此掩饰之词。盖由地在海外,信息是非,无所折证,人属蛮夷,彼此言语,悉凭转译故也。照得蒲麗都家国名,史传所不载,历查本朝,并未入贡。恐系佛郎机国夷人,近年混冒满刺加名目,潜通互市。今又托名求贡,以为阻赖抽分之计。事涉可疑,诸司难便定拟,乞早赐奏请定夺。

后来经过审问相关人员及阁部廷议,认定是佛郎机人冒名前来。

4.其他来华经商的商人

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五月“癸丑,爪哇国民阿里等八人随其国使入贡,泛海,至中途遇风相失,为逻卒所获,以闻。诏赐钞,遣还其国”。1这里,爪哇国民阿里等8人,并非贡使团队成员而跟随来华,显然有着重要目的,其中最大可能应该就是贸易营利之事。因为爪哇距离中国海路遥远,而航行中风险不断,一般百姓不会舍生忘死冒险前来。再者,本来宋元之际私人贸易业已兴起,中外商人往来形成习惯。然而到了明初朝廷厉行海禁,私人往来颇有遭遇盘查乃至牢狱之忧。这些商人跟随贡舶前来,既可航行安全许多,同时可以侥幸逃避明朝海防官兵的盘查。再如前文提及“成化、弘治之世,贡献者日伙,有司惟容其番使入见,余皆留停于驿往来,设燕管待”之记述,正如张维华先生所指出,这里“贡献者”中也有各种身份的私商。

而一心防海的朱元璋确实也明白南洋各国的国情,并在洪武十三年(1380)就曾对爪哇贡使讲明:“尔邦僻居海岛,顷尝遣使中国,虽云修贡,实则慕利,朕皆推诚,以礼待焉。”3也许是由于看到南洋国家的贸易欲望不可遏制,明朝皇帝虽然严禁自己的百姓出海,对前来贸易的番商一直客气礼待。像这8位爪哇商人,在盘查抓获后送给钱财路费使其回国,就是很好的例子。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频繁发生,从上文可见,除了押送广东沿海顺便将其遣送回国外,还曾采取严格限定贡期的办法,不过这些做法反过来影响了朝贡贸易的发展,而私商贸易却并未由此被杜绝,相反,朝贡贸易体制外的海上私人冒险逐步增多起来。

三、海上各种违禁贸易活动

尽管朝廷法令森严,但违禁冒险在海上开展的私人贸易长期存在且十分频繁。同时其参与者的身份也比较复杂,主要可见以下几类人的活动。

1.濒海居民的对外贸易

洪武二十三年,皇帝下达给户部“严申交通外番之禁”的诏书中提及:“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4无疑,对东南沿海地区十分熟悉的朱元璋了解海上民间贸易的情况。二十七年(1394)其诏令复陈“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再命“严禁绝之”。

明成祖即位之初,再次下令严禁滨海官民私自出海贸易,仍称:“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

宣德年间,广东潮州、福建汀州等一些南方沿海地区开始出现保持海外稳固贸易关系的家族和巨商。

景泰三年(1452),明代宗命刑部出榜禁约:“福建沿海居民毋得收贩中国货物,置造军器,驾海船交接琉球国,招引为寇”。

以上可见,即使在海禁较严和朝贡贸易似乎一统中外贸易的明朝早期,实际上滨海居民出海贸易的活动一直屡禁不止,并未销声匿迹。

再至嘉靖二十六年(1547),“有弗朗机船载货泊浯屿,漳、泉贾人往贸易焉。巡海使者柯乔发兵攻夷船,而贩者不止”;8在琉球有漳州人“陈贵等七名,节年故违明禁,下海通番,货卖得利。今次适遇潮阳海船二十一只,稍水一千三百名,彼此争利,互相杀伤”,9数十只商船、上千人结伙,在海上为争夺贸易之利形成冲突,可见海上民间贸易组织已经达到不小的规模。

另有一份琉球国官员马胜连等要求福州府追讨贸易欠款的咨文,充分显示了福州民间商人与琉球国之间极其密切的贸易关系。咨文中开列了福州商人林泰等31人,赊欠纹银从五钱九分到七百二十一两二钱五分,总计近5000两,据称这仅是琉球商人委托福州商人购买白丝的款项。10可见当时两地之间存在额度大小不一的交易活动,而且是由于有了长期往来贸易的交情才会发生这种赊欠行为。这种如网交织一般的贸易关系和交易密度,足以说明当时私人海外贸易的发达和繁荣。

有学者将明朝中后期私人贸易分成四种类型:一是亦盗亦商的武装组织集团,二是自己出资造船并招募水手、商人的地方豪强,三是借贷资本和租用商船出海经营的商人,四是合资造船出海贸易的商人。1不过就笔者所见资料看,某些类型的私人海上贸易其实在明朝早期应已存在。如亦盗亦商的私人贸易集团,《明实录》载:“占城国王……进表贡方物,且言海寇张汝厚、林福等自称元帅,劫掠海上,国王败之。汝厚等溺水死,获其船舟二十艘,苏木七万斤……”2此处张汝厚、林福等人所率船队即属此类。永乐二年正月,“禁民下海,时福建濒海居民,私载海船交通外国,因而为寇。”3海禁情况下普通下海居民为了保护自己、对抗官兵,恐怕也要组成一定武装力量。再如自己出资造船并招募水手、商人的地方豪强,《东西洋考》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奸人阴开其利窦,而官人不得显收其利权。初亦渐享奇赢,久乃勾引为乱,至嘉靖而弊极矣。”4嘉靖年间朱纨曾指摘著名乡绅林希元,称“考察闲住佥事林希元……专造违式大船,假以渡船为名,专运贼赃,并违禁货物。夫所谓乡官者,一乡之望也”。5这是参与海上违禁贸易之豪门巨室的典型人物。由于曾在朝中做官,其势力在朝野盘根错节,影响着地方官吏、巡视大臣乃至朝廷政策。后来朱纨被逼自杀,巡视大臣罢而不设,都与这类人物的弹劾和反对有直接关系。

这些违禁贸易不限于中国沿海,不少中国商人深入到海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远在印度洋边缘的苏门答腊,不少人喜欢到此贸易,因为“华人往者,以地远价高,获利倍他国”。6再如菲律宾群岛南部的苏禄国,“土人以珠与华人市易,大者利数十倍。商舶将返,辄留数人为质,冀其再来。”7可见这里居民也需要和渴望与中国大陆之间的贸易。

由于我国东南沿海水土贫瘠,居民只能大多靠海生存,参与海上贸易者也包括了贫富不同阶层。如广东便有“沿海居民,富者出货,贫者出力,贸迁居利”;8而福建则出现“海滨一带……富家征货,固得捆载归来,贫者为佣,亦博升米自给”。9在这里其实各阶层已经结成共享海上贸易之利的集团。

2.明朝官兵的私下贸易

明朝官兵私下贸易违禁多集中在沿海地区。

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中旬,有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事发,朱元璋下令“有犯者论如律”。

宣德年间有诏令称:“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11沿海官兵利用职位之便,或假借办理公务之名深入南洋各国,或暗中派人出海贸易,有的甚至私自打造海船以長久活动,说来都是参与海上私人贸易典型例子。

针对这样的情况,《明会典》又载禁令:

“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货物等项,值银百两以上,名为买港。许令货船私入,串通交易……除真犯死罪外,其余俱问受财枉法罪名,发边卫永远充军。”

“凡夷人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与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番货并入官。”

“各边夜不收,出境探听贼情,若与夷人私擅交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问调广西烟瘴地面卫所,食粮差操。”1

以上买港、接引、批准货船私入、私通下海之人、借探听贼情私下贸易等行为,多是守卫海防和管理市舶的文武官吏才有机会操作,违禁活动者恐怕也多是这些官吏。

参与违禁活动者,还有深入沿海社会、成为地方豪门巨室的致仕或暂时赋闲的官员,如上文提及的林希元。同时还有朝野官员勾结起来私行海外贸易者。

正德三年,使臣端亚智等入贡。其通事亚刘,本江西万安人萧明举,负罪逃入其国,赂大通事王永、序班张字,谋往浡泥索宝。而礼部吏侯永等亦受赂,伪为符印,扰邮传。还至广东,明举与端亚智辈争言,遂与同事彭万春等劫杀之,尽取其财物。事觉,逮入京。明举凌迟,万春等斩,王永减死罚米三百石,与张字、侯永并戍边,尚书白钺以下皆议罚。刘瑾因此罪江西人,减其解额五十名,仕者不得任京职。2

这一案件牵连到礼部尚书白钺及小吏侯永、序班张字、高级通事官王永等,甚至惩罚所有江西出身的官吏不准在京城任职,由此亦可见违禁海上贸易与南方官僚集团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

更有说服力的是宣德年间广州市舶司太监韦眷竟也私下与海外诸国贸易。由此可见,由于巨大的利润诱惑,即使在海禁严厉的年代,沿海一带的私人贸易仍然活跃。既然主持市舶司的高官也热衷于私人贸易,其他靠海吃海的广大沿海官民特别是以逐利为生的海商就更不会无动于衷了。

四、结论

总结以上几个方面的阐述,笔者提出以下3点看法:

1.朝贡制度下的商业贸易实质上只有互市贸易

我们历来认为朝贡贸易就是官方贸易,似乎已是定论。不过如果从贡使团队携带的货物情况来看,却并非这么简单。

首先,看其第一类物品——贡品。贡品用于向明朝皇帝及宫廷送礼,而皇帝回赐的物品也是礼品;同时二者交换的基础并非商品价值,且不对等,而是“厚往薄来”,皇帝习惯以超过贡品多倍价值的珍贵丝绸等中国特产来回敬朝贡方。如此说来这根本不是商业贸易。

其次,看其第二类物品——入官货物。明朝政府对其要先作抽解,无条件征取其一定比例的货物,这类似一种管理费用,亦非买卖;之后是对入官货物酬值,即偿付一定价值。这部分看似是贸易性质,不过如果细致考察其酬值的依据则令人生疑。《明会典》规定了91种番货的价值和18种用来折算偿付的中国货物,看似是官方定价或垄断价格。然而其定价依据非常蹊跷,例如,同样是象牙,规定一般是每斤500百文,暹罗所产则为10贯,有20倍悬差;没药一般每斤5贯,满剌加则10贯,是前者2倍;大枫子一般每斤100文,暹罗则10贯,更是悬差百倍;乳香一般每斤5贯,暹罗40贯,是前者8倍。降真香一般每斤500文,暹罗则10贯,亦是20倍差额;苏木一般每斤5百文,然琉球10贯,暹罗5贯;胡椒一般每斤3贯,然琉球30贯、暹罗25贯、满剌加20贯。如此等等。3就其中象牙看,质量上非洲所产要优于亚洲,货物运输费用等也更高,相应价格也会更高,然而在明朝政府酬值折价时却把暹罗的象牙抬高数十倍,显然不是依据商品价值或市场价格。再看大枫子,一种药用香料,在东南亚包括占城、暹罗、爪哇、满剌加等都有出产,其中色白、油性较足者为佳,然无暹罗所产较为优胜的任何迹象,而暹罗所贡该物竟然价高百倍。其他没药出自西亚,乳香出自地中海,降真香占城、安南等地区也有,胡椒则以爪哇一带为主要产地,苏木遍及南亚、东南亚,然明朝政府酬值都要给暹罗、琉球及满剌加等多上几倍。明朝政府酬值依据可能出自国家关系及明廷态度,而绝非商品价值和市场价格。如此说来,这种番货入官形式也算不上贸易性质。能具贸易性质的货物就只有与百姓交易的互市形式了。

2.互市的主要性质应该是私人貿易

由于互市与朝贡在时间、地方上有一定的一致性,有人强调有朝贡即有互市,非入贡则不许互市,似乎互市与朝贡可视为一体,互市就是官方贸易。不过剖析开来,事实并非如此。

一方面,从互市交易双方看,内外皆主要是私商参与。上文分析贡使团队内部成分的时候,我们已经看到贡使团队携带私商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群混进贡使团队的私商群体中,一部分是被官方僱佣或捎带为官方贸易物资的商人,一部分是通过贿赂官员混入使团的商人,西域国家还有联合向国王缴纳赋税等而得以加入使团者。这些无疑都是私商个体,只是少数承担了官方贸易的任务。此外,还有不少私商来华后因明朝官府善待而得以贸易,或者被明朝缘海官兵私下带入互市,更有海禁宽松时期大量番商以征税的方式合法进入互市,其私商性质更加突出。就中国一方而论,互市本来就是百姓承买的场所,皆属民间私人贸易。

另一方面,从互市的管理看,其性质与国内贸易市场类似。从前文“设牙行与民贸易”的记述看,互市属于牙行性质。其关键人物是牙人,而牙人为交易双方提供引见、谈价、作证等方面服务的商业经纪人,并非官员。如此看,互市与市舶司性质不同,且非由市舶司提督等直接管理,而是委托牙人管理,其中之交易显然是私人贸易性质。

也许有人会说,毕竟贡使团队所带货物先由市舶司挑选贡品和入官货物,然后才是百姓贸易,官方行为是否占了货物的高档和大头?实际上也不是。前文史料说得明白,在牙人以货报官之前,早有接引之家用重金高价把上等好货截留,其数量“或去一半,或去六七”,其后还有市舶司官员渔利,验货人员漏报,使征税货物“十不一二”。因此,贡品和入关货物既差又少,情况可怜。

可以这样说,明朝政府即使强调非入贡不许互市,而二者一致性恐怕仅限于时间和地点方面,目的是顺便将互市贸易纳入政府监管之下,而非杜绝私人贸易。互市的私人贸易性质真实存在而为政府所允许。

3.海禁远未消除私人贸易

关于海禁问题的研究已多,只是至今不少人误认为海禁消除了海上私人贸易。而大量违禁现象表明这类贸易远未消失,这又是为什么呢?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分析。

一是海禁的对象不是私人贸易活动,而是内外私通的干扰。前人已认识到,明初之所以禁海,是因为张士诚、方国珍等异己势力在海上干扰,国防很不稳定。那么禁海就是为了防止外来干扰或顺利消灭这些势力。后来反复禁海是因为有日本等少数国家朝贡失礼,继而倭寇、荷兰人等势力抄掠沿海,引起中国社会动荡。那么这时期的海禁性质是禁绝倭寇和打击海上骚扰势力。当时沿海常有人私自下海接济海盗,甚或引其侵入内地,故而明朝政府严禁有人私自下海,或与包括使团、番商在内的外来人员私下交往,以防不测事件发生。比较有趣的是,当时海禁和处罚对象不只是普通居民,也包括沿海官兵乃至各级官员,同时明廷涵容宽谅在其监督或知情下的私人贸易。

二是明代海禁并非铁板一块和一成不变,其张弛程度时有变化。如顾炎武曾述及广东沿海一带的政策变化历程:“洪武初,令番商止集舶所,不许入城,通番者有厉禁。正德中,始有夷人私筑室于湾澳者,以便交易……嘉靖三十五年,海道副使汪柏乃立客纲客纪,以广人及徽、泉等商为之。三十八年,海寇犯潮,始禁番船及夷人毋得入广东城。

根据海禁条文,明廷对违禁物品的规定时有变化。《明会典》载: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棉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货物船车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

似乎海禁大多时期包括关系军备国防的军需马匹、关系社会生产的牛马、属于市场货币的铜钱以及伤及民力的丝绸等品。不过《明史》提到:“万历中,复通福建互市,惟禁市硝黄。”2可见宽松时候以上牛马等不再严管,而只重点禁止与制造武器有关的硝石硫磺等火药原料。然还有时候禁止所有番香番货,这应该是沿海形势紧张时期的规定。像会同馆开始还规定禁止私下买卖史书,这是历代统治者都曾有过的政策,不属明代海禁的特有事物。

不少人认为海禁“禁民不禁官”。笔者则认为,海禁的对象是个人私自下海和内外私下交通,准确一点说是禁止个人暗中通外行为,不禁代表政府意志的出海和对外交往,而不分官民,许多官员、兵士因违禁而受处治即可证实这一点。相反,海禁区别不同国家和地点的私通行为,如对温州永嘉县民购买暹罗使臣沉香,就因为是在暹罗贡道所经之处而没有处罚。此外,我们还可看到海禁严控内地百姓外出而宽松对待外商入华,可称“禁内不禁外”;严控内地物资外销而宽松对待购买普通番货,可称“禁卖不禁买”。尤其可以明确的是,明朝政府允许处于政府监管或知情下的私人贸易。总之,海禁政策尽管在实施过程中伤及对外贸易活动,但同时也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给私人贸易留下余地。

最后,总看明代朝贡贸易制度下的中外贸易情况,尽管海禁政策多少影响了私人贸易的开展,使其与南宋至元时期的海外贸易情形有所不同,但是明代朝贡贸易也与唐宋市舶制度早期的情形相比发生了许多变化。在此时互市成为朝贡框架下的主要贸易场所,而互市贸易以私人贸易居多。日本学界也注意到互市对私人贸易发展和繁荣的重要作用。3那么,研究明朝的朝贡贸易就不能忽视私人贸易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