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精神助推“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

2022-06-01 13:23申晨曦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

申晨曦

摘   要:目前“七五”普法落下帷幕,“八五”普法正式启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的重要性在这个节点尤为明显。“七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在取得喜人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元化普法模式难以满足大众需求、普法忽视群体差异、普法形式大于实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创新一元化普法模式为多元普法模式、创新忽视群体差异的普法为针对性普法、创新传统媒体普法为新媒体普法,以此助推“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多元普法;针对性普法;新媒体普法

中图分类号:D927;X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4-0151-03

改革开放40余年来,在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就是因为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密切相关,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美丽中国”,就要推动生态法治建设。要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就离不开全民的支持和参与,更离不开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只有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保障公民获得法治服务,才能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从而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普法工作受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是对全民普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法治宣传与服务作为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抓手,更是应上升到政治任务的高度坚决贯彻好、落实好。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2021年是“八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在这个重要的节点,更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七五”普法已经落下帷幕,要及时总结“七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整个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改进,可以使得“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在沿着原本正确的方向前进的同时,也对“七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策略,使今后的普法工作更加圆满。

“七五”生態环境保护普法取得了喜人的成绩,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扎实推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普法形式多样且活泼生动等。但同时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些不足,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出改进,推进“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提质增效。

一、“七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存在的不足

(一)党政机关主导的一元化的普法模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法律需求

党政机关作为唯一的普法主体,在处理烦琐工作的同时,它所能提供的公共法治宣传产品肯定是有限的[1]。这就导致仍有相当部分民众没有接受到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他们的环保意识可能还停留在道德层面。即使是接受到了环保普法宣传的民众,接受到的普法力度也不大,难以满足他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需求。除此之外,作为一元化普法主体法,党政机关本身的内部机制还存在着不够健全的问题[2],从而导致普法工作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存在问题,外部力量不足,由此可见,这种一元化主体的普法模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逐渐增长的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需求。

(二)普法忽视群体差异,层次性不强

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包括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群众。不同的对象在年龄、职业、生活环境、文化水平、接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目前的普法工作普遍忽视了群体差异,给予不同的对象以相同的生态环保普法教育。比如,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并没有了解他们属于哪类普法对象,就盲目地开始宣传,缺乏层次性的普法宣传,导致普法对象没有接受到自己最需要的环保法律知识,从而不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和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最终使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普法方式形式大于实质,表面热闹,实效不强

普法工作主要在一些特殊的环保节日进行,不够常态化[3],可能会带给民众一种生态环境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重要的感觉,从而降低了普法的实效性。普法活动主要以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论坛、悬挂横幅等简单的形式进行,表面上看参与活动的群众数量很多,但实质上这种形式上的普法并没有达到深入人心的效果,群众所获得的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知识不能满足需求。生态环保普法相关的内容涵盖了许多领域,但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并不多,导致群众接受普法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欠缺,并且对每个领域的环境保护法律了解的也很浅,更不能做到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二、以创新精神引领“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具体路径

(一)创新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

“以人为本”是指普法要以人民为中心,目的是让人民从内心深处拥护法律,让法治意识贯穿于人民生活。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就会明确人民不仅是普法的对象,也可以成为普法的主体,让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人民参与普法,可以使人们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就会明确普法要因材施教,给不同的对象以针对性的普法,才能使人民接受到最需要的普法产品;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就会明确互动普法的重要性,认识到只有实现普法主体与普法对象的双向互动,才能增强人民的参与感,使普法内容深入人心;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就会明确普法内容应该贴近生活,普法形式应该丰富多样,这样才能吸引人民群众参与普法,增加普法实效性。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必须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再围绕这一普法理念采取改进措施,才能引领“八五”生态环境保护普法行稳致远。

(二)创新一元化普法模式为多元普法模式

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不能由党政机关一个主体大包大揽,而是应该协同各方社会力量,取代一元化普法模式,创新为多方联合参与的普法模式[4]。要动员如学校、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到普法教育中,扩大普法覆盖面,增加普法力度,以此满足人民大众丰富的法律需求。

此外,应注重发挥高等院校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中的“排头兵”作用。高等院校有众多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涵盖了环境法的众多细分领域,通过合适的体制机制建设,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法治宣传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以发展高等院校中的青年学生为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志愿者,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普法宣传教育贡献力量。例如,福建省东山县县委政法委与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一起创建了“一村一法治宣传员”项目,共有33名法治宣传员分别到各个镇展开工作。他们发挥自己法学专业的优势,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普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解决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培养群众的法治思维,提升群众的法律素养。

(三)创新忽视群体差异的普法为针对性普法

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必须要重视群体差异,针对不同的对象创新采取不同的普法方案,使普法得到应有的效果[5]。

具体来讲,对于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首先,要着重培养他们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比如,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展示法治的价值和原则,唤醒领导干部对于法律正义价值的内心深处的认同感;定期开展生态环保相关法律培训班并组织考试,让他们时时沉浸于法律的氛围中,使他们在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的引导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其次,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监督力度,并把监督情况和相关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6]。最后,要践行责任追究制,对于没有做到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责任,彻底铲除他们的侥幸心理。

对于青少年这一重点普法对象,由于他们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应着重培养其法律意识和守法习惯。可以以学校为主要的普法阵地,定期举办环保主题活动。例如,带学生实地参观污染现场,以案说法,在活动中恰当地融入环保法律知识,使环保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把法律知识作为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进行系统化教学,使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培训制度,经常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向其灌输环保法律知识,使其明白自己需要履行的环保法律责任和享有的环保法律权利,并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考评内容,从而使其自觉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商业活动[7]。

对于其他群众来说,普法内容要贴合生活实际,从他们最关心的环保问题角度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并采取丰富多样的方式不断进行普法,使其在日常生活中也能时时感受到法律的普遍性和重要性。注重双向交流强化他们的参与感,使其从内心深处拥护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使普法效果达到最优。

(四)创新传统媒体普法为新媒体普法

在生态环境保护普法的过程中,传统媒体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媒体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新媒体普法相对传统普法形式有三个优势:第一,传统的普法形式具有滞后性,因为其是对已有的法律知识的筛选和加工,需要经过印刷等程序,然后再进行普法宣传;而新媒体可以直接同步全球社会热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既高效又便捷[8]。第二,传统的普法形式大多只能是普法主体单方面地向大众普及法律知识,群众无法及时做出反馈,这样会导致群众的参与感不强,普法实效性不强;而新媒体普法可以实现普法主体和群众之间的双向交流,是一种互动的普法形式,群众可以及时发表意见,使普法内容深入人心[9]。第三,新媒体普法相对传统媒体来说,形式和内容都更加丰富多彩,在普法中融入群众喜爱的视频、图文等元素,使普法内容不再枯燥,吸引群众的兴趣,增加普法实效。

因此,新媒体普法可以做到普法常态化、普法形式生动多样、普法内容贴合人民生活,避免了上文中提到的普法表面热闹、实质不强的问题。所以,应该创新普法方式,把握新媒体的优势,使其在普法工作中发挥更大的效用。比如,创建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普法app并推广使用。首先,该应用应在首个界面让用户选择属于“普法主体”还是“普法对象”。如果用户选择了“普法主体”这一类别,则用户需要进行实名注册并且上傳可以证明其普法能力的相关材料、照片,经审核后方可进入app进行普法,这样可以使各类普法主体都能参与到普法中来。如果用户选择了“普法对象”这一类别,则其需要选择自己属于“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其他群众”中的哪一类。该应用应根据分类推荐他们最需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做到针对性普法。其次,该应用应该拥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的完整数据库以及相关案例,在应用界面进行分类,并且提供搜索关键字功能,方便普法对象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最后,该应用应提供在线交流平台以及留言板功能。在线交流平台方便普法对象就具体的法律问题与普法主体进行一对一的实时交流,增加普法实效性。普法对象在不方便或者不必要进行在线交流时,可以使用留言板功能,留下自己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相关疑问,普法主体看到留言后进行解答;同时,普法对象也可以通过查看别人的留言和解答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   陈   ,刘小妹.以创新精神推进普法提质增效[J].人民论坛,2019,(18):98-100.

[2]   王超军,杨笠光,祖玉凡.关于北京市“七五”普法中期工作的调研思考[J].中国司法,2019,(6):34-38.

[3]   曹广宇.普法宣传举措创新及长效机制研究[J].大连干部学刊,2020,(11):58-64.

[4]   朱莹.推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司法,2020,(1):45-48.

[5]   张立群,王翔.青海“七五”普法的实效性问题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18,(5):142-147.

[6]   吴婧.创新引领精准发力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质增效[J].楚天法治,2019,(10):30-31.

[7]   周峰,张田雷.深化普法宣传教育筑牢法治建设根基[J].楚天法治,2019,(10):52-53.

[8]   马力.浅析新媒体对法律知识普及的帮助[J].科技传播,2019,(4):183-185.

[9]   张冠男,姚来燕.新媒体背景下法律普及工作的瑕疵及改进策略[J].今传媒,2020,(12):11-13.

Promoting the Popularization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ighth Five-year Plan” with the Spirit of Innovation

SHEN Chen-xi

(School of Economic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n 710061, China)

Abstract: The“Seventh Five-Year” law popularization came to an end, and the “Eighth Five-Year” law popularization was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ity on the rule of law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particularly obvious at this node. While the “Seventh Five-Yea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popularization has achieved gratifying results, there are also problems that the unified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public, the law popularization ignores group differences, and the form of law popularization is greater than the substance. In response to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innovate to establish a “people-oriented” law popularization concept, innovate a unified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into a multiple law popularization model, innovate to ignore group differences for targeted law popularization, and innovate traditional media popularization for new media law popularization to promote the “Eighth Five-Yea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and to further promot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Key words: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luralistic law popularization; targeted law popularization; new media law popular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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